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已有试验及努力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已有论文,方向论文,努力论文,方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16)-01-0003(11) 最近半个世纪来,我国一直在努力追求“现代农业”,但目前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对家庭承包背景下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格局,现行政策的基本指向就在于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集中,以改善土地经营的规模性,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正因为如此,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并向生产大户集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公司+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成为了全国各地创新实践的主要方式。 问题是,这些试验是否可行?本文在界定制度目标及其评价基准的基础上,对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典型模式进行评价,并由此进一步讨论未来变革的可能性方向。 一、制度目标及其评价基准 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在本质上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而新的制度安排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目标实现的程度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经营模式选择及其制度安排,能够表达为不同的绩效。 第一,中国几千年“重农抑商”的传统和严酷的人地关系所形成的生存压力,使得农地不仅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形成了特殊的农耕文化传统。在人均农地资源禀赋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而不是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土地均分成为了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1]由此,土地产权的公平性及其保障问题,是农业经营制度选择绩效的首要评判标准。 第二,尽管农村改革初期家庭承包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政策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土地均分为特征的均包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基于家庭承包的制度特性,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普遍表达为社区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对土地的权利。而为了保证产权分配(界定)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劳)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永无休止,使得不稳定性与分散性成为内生的制度缺陷。[2][3]因此,产权的稳定性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绩效的重要判据。 第三,土地的均包及其调整,必然不断加剧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及细碎化问题。1986年全国农户户均耕地9.2亩、分散为8.4块;2008年下降到7.4亩、分散为5.7块;[4]2011年全国户均经营耕地仅5.58亩。[5]因此,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几乎没有规模经济性。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从农热情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现代农业也将因此而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6]可见,改善规模经济性应该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目标。 第四,规模经济在本质上表达为分工经济。[7]分工经济主要来源于,一方面是生产的资本化或迂回化,表现为生产过程中引入越来越多的生产工具、中间产品以及知识的专业化生产部门;[8]另一方面,分工程度取决于市场范围的大小(斯密定理),分工程度又决定着市场范围(杨格定理)。于是,迂回程度、投资能力、知识获取、市场拓展是评价农业经营制度微观绩效的重要维度。 第五,实践中的农业经营制度及其模式选择无疑具有地域依赖性,但从国家宏观目标而言,无论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如何变化、现实世界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更不能突破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内核与制度底线:①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②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③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④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强化农地用途管制。由此,宏观制度目标必须成为模式选择的重要基准。 基于上述,可以构建农业经营制度及其模式选择的评价基准(表1)。 二、已有的试验:典型模式及其比较 在我国各地的实践中,人们始终在寻找和创新农业转型发展的途径和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创新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公司)+农户,以及新近探索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对已有的试验做出客观的估计与判断,有助于未来方向选择的规律性把握。 1.经营模式Ⅰ: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建立在农户间农地流转集中基础上的家庭经营。这种组织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组织内部成员不是一组市场契约的结合,而是由血缘和婚姻纽带组成,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合作的稳定性,合作治理的交易成本小。其次,家庭农场以土地租赁为基础扩大了经营规模,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业经营的规模经济。 国内和日本的实践经验都表明,这一模式并不足以改变农地经营规模过小的基本状态。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是仅仅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近2公顷。即使在家庭农场制度建设起步早、发展快、最典型的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面积也仅119亩。[9]在今天的农业全球化环境中,家庭农场基本不存在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更不要说与美国数百公顷规模的农场去竞争。[10] 家庭农场面临的关键性约束是:首先,农地流转的租金成本不断上升抑制着家庭农场的预期收益。其次,农地流转的有限期限及其契约的不完全,抑制着农场的投资预期。最后,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经常面临高昂的产品与要素市场进入的交易费用。[11] 可见,家庭农场面临土地经营规模扩张的约束,同时在企业家能力、投融资能力、市场拓展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由此所获得的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必然是有限的。从宏观政策层面看,尽管家庭农场在一定的程度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由于依赖于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以及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地集中,可能存在以“小农”替代“小农”的低水平复制问题。 2.经营模式Ⅱ:“公司+农户” “公司+农户”的组织化方式曾一度被认为是实现企业和农户双赢的有效选择,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因为从微观角度看,它有效化解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从宏观层面观察,龙头企业作为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公司+农户”有两种典型合作模式:一种是租赁农场模式,属于要素合约,基本形式是企业租赁农户的土地(土地经营权)进行经营,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租金;另一种是订单农业模式,属于商品合约,基本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保底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 问题是,企业与农户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无论是租赁农场还是订单农业,都存在双方利益不相容以及合作不稳定问题,包含着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治理成本。 第一,就租赁农场模式而言,企业所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的承包权,一方面,由于农户对土地的价值幻觉及其禀赋效应,①往往对农业企业提出较高的租金诉求;[12]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所形成的租赁合约并不单独由企业理论中的“权威”决定,相反,一旦农业企业形成资产专用性,极易受到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要挟。关键是,农地租赁意味着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被替代。 第二,订单农业常面临契约不稳定问题的困扰。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一度高达80%左右。[13]一方面,如果企业没有形成有关订单合约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一旦产品市场低迷,企业极易违背承诺,产生毁约退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当龙头企业形成专用性投资后,企业对多个农户的缔约谈判、生产行为监督以及产品质量考核,将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极易导致农户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14] 第三,从宏观绩效而言,农业企业的土地租赁有可能与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背离。相关调查研究指出,进入农业的企业少有种粮的案例。[15]2014年对全国31个省267个村的问卷调查表明,粮食生产的各类主体中,农业企业占比仅有2.74%;在全部农业企业中,从事粮食种植的不足25%。[16]因此,必须重视农业企业参与农地流转中的“非农化”与“去粮化”问题。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一些超大规模的租赁农场以追求工商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标,随意改变农地用途,变相圈地,给国家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带来隐患。 3.经营模式Ⅲ:专业合作社与土地股份合作 (1)合作社的一般经验。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寻求互助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资源共享且规避风险,并力图将家庭农业经营的积极性与合作的规模优势有机结合在一起。19世纪末期以来,合作社的发展较为迅速,在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生产资料的采购、农户的信用合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发展潜力,但无一不依赖于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社区文化以及政府扶持。被人们视为大体成功的日本农业合作,本质上是政府支持农业的一种政策工具。[17] 理论与实践表明,小农合作的有效性往往是十分有限的。①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各个农户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选择,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识的德国农民,也依然存在着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质优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因此,合作社天然内生的“集体行动困境”致使组织成本极其高昂。②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迫使农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③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问题和政治层面的集团利益问题,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既要应对市场问题,也要对付生产问题,而且我国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细小的农场规模。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问题。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协长期依赖政府给予的特殊金融、保险业务和税赋优惠政策,而非依靠农业本身。否则,日本农协和中国台湾农协可能早已破产离析。[18] (2)土地股份合作社。尽管合作社有其内在的问题,但在我国农地流转及其规模经营的试验中,土地股份合作社依然受到实践的广泛重视。从制度设计看,合作社模式下“农户、社员、经营者、股东”的“四位一体”身份,有利于保障农户的主体地位;从效率角度看,农地的股份合作有助于土地资本化与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但从已有的两种典型的实践模式来看,隐患依然存在。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营。这种模式往往与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改制相联系,主要发育于经济发达地区。基本做法是:依据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明确股权分配方式;设立治理机构,入股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其土地入股红利主要源于集体的非农经营收益。 这种“内股自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社区封闭性。集体统一经营的股份合作制,往往与村(小组)集体的行政区域同构,股权依赖于土地的“天赋”成员权及其“均包”,具有强烈的社区封闭性特征。这种对外的排他性难以吸纳外来资本,弱化了股份合作社的融资功能。②分配性努力。股权安排在本质上是一种分享集体资产增值收益的享益机制或分利机制,易于形成分红“刚性”,从而诱导分配性努力,抑制生产性努力。在经营绩效欠佳的情形下容易解散,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③能人依赖。合作社的成功高度依赖于核心领导人的个人能力与人格感召力,因此一些成功的样本,具有个案性、不可复制性与不稳定性。④内部人控制。能人依赖意味着缺乏能人“进入退出”的市场制衡机制,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滋生寻租、腐败以及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包干经营。该模式的基本做法是:由社区集体组织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统一规划布局,再通过对外公开出租等方式转包给农业企业或专业大户经营,农民按合同约定定期获得土地股份收入。 这种“内股外租”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质上类似于“反租倒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乡村组织所操纵,易引发以下问题:①权利寻租及农户土地权益被侵犯问题。在流转中,部分村集体以规模经营的名义,强行集中土地,引发大量土地侵权纠纷事件;在转包中,由于村民对村集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村集体“暗箱操作”与承租方合谋,通过延长租期、压低租金、收益截留等方式“借地渔利”,使得农民应有的流转收益被侵蚀。因此,早在2001年,“反租倒包”即被中央叫停。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强调“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②土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农业企业“倒包”土地,可能加剧“非粮化”趋向。部分农业企业甚至采用“以租代征”方式,违法违规改变农地用途,背离国家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 4.经营模式Ⅳ:土地信托模式 从2001年浙江绍兴和湖南益阳探索土地信托模式开始,到2013年10月在安徽由专业的中信信托拿下第一单土地信托项目,标志着土地信托模式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其基本做法是:农户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由信托公司寻找第三方进行统一经营。尽管土地信托模式已经受到各方热推,但隐含的问题必须予以警觉。例如,安徽土地流转信托已经涉及土地流转面积近10万亩,但均未按签订的协议实施,[19]存在着引发纠纷的严重隐患。不仅如此: 第一,土地流转信托包含了土地和信托,牵涉到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或乡镇)、第三方农业经营组织、信托金融机构等多方的交易合作,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重管理监督关系以及多方联动发展的问题,内生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及不稳定性问题。 第二,农业具有天然的低利润和高风险特性,这使得土地信托运营必然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利润风险。而且,探索阶段的模式运行还存在政策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与地方政府博弈的风险因素,由此进一步威胁到协议执行的稳定性。从监管层和业内态度来看,处于探索阶段的土地信托,其盈利模式尚不清晰,大范围推广的可能性较小。[20] 第三,从社会目标层面看,一方面,在多方的利益博弈中,农户处于劣势地位,其经营主体地位与土地权益难以保障,极易成为经营失败时的风险承担者;另一方面,土地信托模式下的土地收储高成本,往往诱使信托公司打着“金融下乡”的幌子,搞“非粮化”、“非农化”,加大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宏观风险。[21] 因此,在一系列关键性问题找到解决途径之前,土地信托的适用范围或许不应过分夸大。[22]事实上,土地信托在本质上也类似于“反租倒包”。 5.不同经营模式的比较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表1的评价基准,采用“高、中、低”的定序测度,可以将已经试验的典型模式及其运行绩效进行比较(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典型模式各有其比较优势,但又都面临着特定的约束性难题。其中,对于家庭农场模式而言,难以生成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公司+农户”、土地信托模式面临合作不稳定的问题,且存在“非农化”与“去粮化”经营趋向。比较而言,股份合作社或许在实现政策目标、维护农户权益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但却面临着普遍的“集体行动困境”以及能人依赖问题,而且农业规模经营和分工拓展空间受限。突出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农户间的土地流转,还是企业租赁经营与土地信托模式,都是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主体及经营主体的替代,原有农户未能成为新型经营体系中的积极参与主体。可以认为,我国农业规模化和组织化两个方面的努力与实践,大多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三、经营方式转型: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纵观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历程,能够理出三条清晰的演变路径:[23]一是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家庭经营制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向以产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转变;二是从改革初期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要素流动及人地关系松动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保障农户的经营权为中心的经营体系,向以稳定农民的承包权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转变;三是从小而全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体系,到适度规模与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以改善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并进一步在稳定家庭承包权、细分和盘活经营权的基础上,向多元化经营主体以及多样化、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因此,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在于:盘活农地经营权、扩展家庭经营的可能性空间。 1.产权细分:盘活农地经营权 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得动摇,农户的家庭承包权必须保持长久稳定,因此,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就在于盘活农地经营权。 第一,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割,使得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成为了可能。一般来说,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如果存在处置能力不足,或者资源配置空间有限(规模过小或者地块过于细碎),那么农户将经营权分离出来并流转给具有比较经营优势的行为主体,无疑既可以带来交易双方的合作剩余,又可以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正因为这样,所以通过农地转入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生产大户,以及不同类型的公司化的土地信托与农地租赁经营,才成为了可能。 问题是,由于农地经营权总是依附于农户土地承包权,因此经营权的流转总是一种“阶段性”的产权交易,而不是市场出清的割裂式交易,它迟早还会回到承包农户手中。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在土地出租期间,由于承包农户的监督缺位,土地租用者可能会利用土地质量信息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考核性,采用过度利用的掠夺性经营行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农户可能倾向于签订短期租赁合约,或者即使签订长期合约亦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权而随时中断合约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合约的短期性以及预期的不足,土地租用者为了避免投资锁定与套牢,一般会尽量减少专用性投资、更多种植经营周期较短的农作物,从而加剧短期行为。 第二,产权的分割、处置和交易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关键是在农户的在位控制权、②产权处置以及交易契约稳定性之间寻求均衡。由此,盘活农地经营权有赖于进一步的产权细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因此,农地经营权的法定表达即是“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但是,该法并未对生产经营权与产品处置权做进一步的表达。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财产的一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分为14项: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参照上述法律,可以将农户土地的经营权做多样化的细分。例如,从横向上来说,生产经营权可以分割为经营决策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与生产处置权(如何生产);从纵向上而言,农事活动及其生产环节则可进行多样化细分。因此,经营权细分为不同主体进入农业提供了可能性,从而能够扩展农业经营中迂回交易与分工深化的空间。 家庭经营从生产层面来说可以包含多种农事活动。如果所有的农事活动均由一个农户独自处理,那么现场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农户能力的约束,必然导致农户经营规模的有限性。家庭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地面临着劳动雇佣及其劳动监督问题,采用机械替代劳动显然是恰当的选择。但对农户来说,农机投资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机械化作业无疑会要求土地经营规模的匹配;另一方面,有限的使用频率必然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 因此,农地经营权的产权细分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主体的进入空间,能够促进农业经营中的分工深化。例如,由农户购买机械转换为由市场提供中间品服务,则可能将家庭经营卷入社会化分工并扩展其效率边界。事实上,在保障农户在位控制权的同时,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多数农艺与活动环节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可以作为中间性产品)。例如,水稻的育秧活动是可以独立分离的,能够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栽插、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生产环节亦可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 第三,产权的细分以及多种主体进入形成的分工交易,无疑会增加交易费用。由此,盘活农地经营权还有赖于交易组织与交易方式的改进。尽管农业生产存在信息的不规则性,但专业化组织具有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比较优势;尽管存在服务质量的考核困难,但专业服务形成的资产专用性与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够有效减缓监督成本问题。关键是,农事活动的分工与服务外包的可能性及其效率,必须与相应的交易组织机制匹配。①如果农地流转的效率很高,那么农场组织(或者农户)就会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性”。但进一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良好的企业家经营的激励机制、改善迂回经济的投资机制以及具有能够有效协调农场内部劳动分工的组织机制和农产品市场进入的交易机制。②如果农地流转的效率很低,农场土地规模的扩大将受到约束,农业分工将转换为市场组织分工,中间产品的生产与劳动(服务)交易效率就具有重要作用。从农场的角度来说,意味着分工经济转换为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如代耕、代种、代收,甚至是职业经理人的“代营”等中间性服务产品)的纵向分工、迂回投资与服务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 应该说,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各种探索及其组织形式的试验,均能够在不同的方面获得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的比较优势。表3是对前述典型模式的进一步比较分析。 2.分工深化:扩展家庭经营的可能性空间 农业生产绩效的高低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而不同的生产目标决定着不同的生产制度安排。比如,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由于农户的经营目标是安全最大化,农户的理性选择必然是避免风险,并努力使产量最大化(机会成本几乎为零的无限劳动投入与精耕细作)。但是,一旦农户目标转化为经营目标(收入最大化),同时又要兼顾到产量目标(假定政府与农户在这个目标上存在激励相容),那么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农业生产必须依赖于土地,但是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并不单一地由土地本身决定,而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不同特性资源的相互配置,无疑会决定经营组织形式。比如,干旱地区的土地产出率,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质量决定,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灌溉条件。首先,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如每个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井),并不会产生特别的规模要求。但导致的问题是使相对土地资源更加稀缺的水资源的利用,既存在投资的不经济,也存在利用效率的低下。其次,如果灌溉设施不具有可分性,就会对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提出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干旱地区选择分散化农户家庭经营并不一定是最适宜的经营方式。最后,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务(中间性产品),并且存在用水量的考核技术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家庭经营规模就转换为灌溉的公共服务问题。 即使不考虑要素配置,仅仅就土地的性质而言,推进规模经营也将是困难重重。首先,农业土地及其经营的立地条件,决定了地理上的不可移动性,农地的流转及其相对的集中面临技术约束。其次,农地的流转只能是经营权的流转,而规模的形成依赖于多个不同的农户,面临着租赁成本、缔约及其监督执行等交易费用的限制。最后,规模经济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而成本与收益高低对于不同的农户或者行为主体来说是不同的。因为行为能力的不同,使得适度规模并不具有一致性与同质性。显然,已有文献忽视了资源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同时也夸大了农地规模扩大所隐含的经济性。 在赋予农户长久而稳定的承包权背景下,无论发生怎样的产权细分与经营主体的分离,土地的农户承包所决定的“资格垄断性”,意味着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性质均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旨在强调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家庭经营既可像中国这样户均承包经营5亩多的土地,也可以像美国那样达到数百公顷规模的家庭农场。因此,家庭经营与规模无关,关键在于凸显其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 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以此类推,可以认为家庭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将不可交易(或理解为交易成本极高)的准所有权(即承包权)置于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并通过经营权的细分及其交易来改善依附于承包权的经营权配置效率,从而避免了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直接定价与直接交易。因此,家庭经营的可能性空间是可以拓展的(表4)。 其代表性情形是:①在封闭状态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给自足的家庭经营(类似于古典型家庭农场)是一种均衡。②如果农户能够有效地租用土地以及雇佣劳动,家庭经营就转换为生产大户或经营式家庭农场,从而形成内部分工,并进一步形成相应劳动的交易与定价机制。③③如果农户面临较高的劳动管理成本与产品市场的交易成本,农户有可能转出土地而转变为农业职业劳动者或者非农参与者。不过,这将意味着农户对农业经营的退出。④如果土地以股份的方式集中,就可能形成股份制或合作社农场。这类农场既可以集体经营(股份合作社),也可以是分工代营式的合作农场,但前提条件是作为中间性市场的农业专业服务具有较高的交易效率。要特别说明的是,农业的专业化服务不仅仅包括生产性服务、技术性服务、营销服务,还可以包括处置决策服务等。其中,处置决策服务可以分为决策咨询的服务外包、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等。 应该说,在产权细分与分工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核心,就在于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地位,并在维护农户终极控制权、处置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能够作为经营权细分及分工交易的中心决策者与缔约者。 基于上述,可以认为,制度目标与绩效基准所决定的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其本质特征可以表达为: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加强和贯彻用途管制权。由此,农业经营制度完善与创新的空间就集中表现为经营权的产权调整、经营主体的培育、分工深化机制以及经营体系的创新。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产权细分、分工经营、管住用途”为主线的制度内核,可能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架构。 四、目标模式:一种可自我实施机制的设计 从保障农地产权的稳定性、维护农户经营主体地位、降低土地集中交易成本的层面来说,最具目标兼容性的制度安排或许是农地股份合作社。如何化解股份合作所内含的社区封闭性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决定其制度潜力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设计一种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基础,兼具开放性与竞争性的多元主体合作经营运作模式。 为了阐明我们的目标模式,可以假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三类相互关联的经营主体。一是存在多个农户自主协商自主组建、自由进入与退出,且不与社区或行政区域重叠的股份合作社;二是存在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职业经理人队伍;三是存在多样化的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服务组织。模式的主体结构及其运营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目标模式的设计 1.产权细分的基本方式 在我国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下,假定存在上述三类相互经营的主体,将经营权在操作层面细分为控制权、管理权和生产操作权等三种权能支,并相应赋予于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农业服务组织三大经营主体,由三者共同拥有并实施农地经营权。借鉴已有经营模式的发展经验,在具体实践操作中,经营主体间的权能配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关键点在于:首先,农户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农地入股流转,成立规范运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户直接参与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并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合作社的生产计划以及预算方案等,由此“种什么由农户说了算”,赋予农户的经营控制权。其次,职业经理人受聘于合作社,承担类似企业“CEO”的管理职能,由其负责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计划、生产开支预算方案等的制定和执行,赋予经营管理权。最后,各类服务组织体系包括金融服务体系、科技推广体系、公共品牌服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承担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站式”全程“保姆式”的服务功能,实施生产操作权。 在上述产权细分结构下,形成了合作社、职业经理间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分离,合作社、服务组织之间的控制权、生产操作权的分离,以及职业经理人与服务组织间的管理权与生产操作权的分离,由此既构建出多元主体的进入空间,又避免合作社内部监督与内部人控制治理内含的高昂组织成本;既能维护农户终极控制权及其土地权益,又能有效保障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 2.分工深化的实现路径 分工结构在特定的产权制度下发生演进或蜕化。农地经营权的细分为控制权、管理权和生产操作权,将不同的权能支配给异质性的比较优势行为主体,形成农业经营的终极控制者、管理者、生产操作者的三重分离,是推进农业分工深化的有效途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的土地规模维护与要素整合。农户将农地入股流转,将各自原来单个零碎的要素产权集聚,融通为组织内成员共同拥有的规模更大的联合产权。合作社对内协调农户关系,完成土地的入股整合,从而满足产权多元属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要求的“统一经营”的自然性质;[24]合作社对外作为经营权细分及分工交易的中心决策者与缔约者,以规模土地引导“企业家能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与集聚。也就是说,合作社通过“对内联合”与“对外整合”,由此内生出土地经营的规模性、协作性和稳定性,[25]以规模土地寻求外部主体生产要素的投资交易。 第二,职业经理的企业家能力与知识服务。职业经理人进入经营的激励源于获取“企业家能力”回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衍生出农业规模经营对企业家能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有效配置企业家专用性人力资产提供了规模空间。职业经理人进入,形成了能人的进入、退出竞争机制,能提供以“管理知识”为中间性产品的“代营”服务,由此促使农业的劳动分工转向知识分工。这有利于改善农业经营的决策能力,促进农业管理的精细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拓展农田经营的盈利空间,从而解决“谁来种田”的难题,更能实现“能者种田”的潜在效率。 第三,外包服务组织的迂回投资与专业化操作。在规模经营的条件下,农业职业经理人执行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必然要采购众多的社会化服务。多个合作社“生产权”的细分与农事活动的外包服务需求,必然会拓展农业生产性专业服务的规模经济空间与分工经济范围,为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进入提供赢利空间。外包服务组织进入,提供以“种苗、整地、栽插、植保、收割”等为中间性产品的“代耕”服务,促使农业分工从产品分工拓展为产品内的工序分工,推进农业产业链的纵向解构。合作社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服务外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第三方的“机械化、标准化、技术化、集约化”生产手段,整合外部的现代技术要素,带动科学种田,实现外部“服务规模经济性”。 3.开放与竞争的交易机制 从交易角度看,上述产权细分及其分工拓展构建出了三大交易平台: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平台;二是经理人进入的市场竞标机制与集体谈判机制,形成了管理知识的交易平台,这有利于降低经理人进入的交易成本,又避免社区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赖弊端;三是各类生产服务组织的进入,形成了生产服务的交易平台,这有利于化解农户与合作社的投资约束,改善农业的迂回投资经济效果,促进农业技术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三大交易平台间的互动,能形成竞争与可持续发展能力。首先,合作社之间的竞争所形成的开放性,使得合作社的运营绩效与土地规模、企业家能力、社会化服务质量紧密相关。一方面,合作社土地规模相对越大,通过竞争能够聘任更有能力的企业家,购买外包服务的成本更低,从而经营绩效越好;另一方面,经营绩效越高,对周边农户土地入股的吸引力越大,能够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优势。可见,农户土地入股的竞争、企业家能力的竞争、农业优质服务的竞争,是改善合作社治理及其绩效的重要机制。其次,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竞争,使得越是具有企业家能力的职业经理人越能代理优质合作社,获得低成本与高质量社会化服务的竞争力越高,也更有利于获得财政金融支持、推进品牌化经营与提高市场竞争力,由此形成职业经理人的优胜劣汰自我执行机制。最后,专业服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使技术能力与投资能力越强、专业化水平越高、服务质量越好、服务收费越合理的专业服务组织,获得的服务规模、声誉效果、信贷支持以及政策扶持的竞争力越大,从而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拓展、服务品牌建设、分工深化提供了可持续发展动力与可自我执行机制。 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兼具开放性与竞争性的多元主体合作经营的运作模式,不仅化解了农地流转及其人格化财产的交易约束,[26]而且通过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农户土地经营权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这种目标模式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是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①“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的含义是,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Willingness to Pay,WTP)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人格化财产具有更为显著的禀赋效应。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即是如此(罗必良,2014)。 ②我们于2015年初对全国9省区农户抽样问卷的调查表明,农户普遍关注农地的在位控制问题。在2568个有效样本中,“比较关注”的样本为1589个,占61.88%;“一般”为506个,占19.70%;“不太关注”为473个,占18.42%。 ③按现行政策规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关于劳动力的约束,意味着家庭农场必然是小规模的。标签:农业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企业经营规模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三农论文; 家庭农场论文; 农村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农民论文; 信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