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NGO为政府“减负”谈政府如何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民间组织论文,NG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应转变职能,理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从培育特定民间组织入手,为其他民间组织提供人才,明确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各种职能,鼓励民间组织通过竞争获得政府项目,承担政府剥离的职能,形成良性循环。
一、理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民间组织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两者具有相互依赖性。政府需要民间组织行使社会服务功能,并通过它反馈信息,民间组织也需要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培育特定民间组织,形成系统运作机制
政府转变职能,在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过程中,从培育特定民间组织入手,为其他民间组织提供人才保证,然后培育发展其他民间组织,鼓励民间组织通过竞争获得政府项目,承担政府剥离的职能。
三、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职责应当是互补的
(一)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实行政策主体与经营主体相分离,实际上就是“政事分开”,使政府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制定宏观政策角度发挥政府的指导、监督、协调作用,杜绝政府的直接干预。
1、制定相关法规
政府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培育发展人民群众需要的民间组织,并制定宏观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计划,依法管理。
2、实施监督审查
在服务提供前,政府通过审批,对社会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供进行选择。在社会服务提供中,对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情况时刻把握,严禁有越轨行为。在社会服务提供后,每年年终则要对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有关项目或工作实绩进行查询、评估,对未达到标准的,要取消下年度的资格,即不列入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范围。
3、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积累一定比例的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社会服务,体现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管理公共秩序的新思路,民间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并通过竞争获得政府的相关项目,得到公共基金的支持。
4、实施政策优惠
对具有资格的社会服务提供者制定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无偿拨给土地房屋使用权,免征所得税,提供专项援助,促使其改善设施,对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税收等方面适当倾斜,增强行业的导向性。
(二)民间组织职责
民间组织,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成为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采用政府导向和市场竞争有机结合的原则。民间组织的日常运作一方面受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还要顺应市场的需求,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
1、资质认定职能
2、协调沟通职能
3、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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