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影响下的中国农村信贷体制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中国农村论文,体制论文,危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农村信贷约束:来自农村信贷市场供需视角的观察
(一)农户信贷需求分析
在中国农村地区,以农户为主体的贷款需求非常旺盛,农村地区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覆盖面也比中国城市家庭借贷需求覆盖面更宽。由于农村生产活动的季节性以及农村经济抵抗风险的脆弱性,农户需要先支付种植或者畜养成本,一些农户需要贷款购买种子、化肥之类的先期生产资料。当农作物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禽畜遇上疾病、农户入不敷出时,农户都需要一些应急贷款。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户贷款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农业生产或做生意(占45.3%),医疗、子女教育、建房装修也是比较重要的贷款原因(刘玲玲等,2007)。这一结论与国内外一些主流观点基本一致,即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农户对信贷的需求主要以生产或经营为主(Kochar,1997;Duong和Izumida,2002)。李锐和李超(2007)的研究发现,中国农户的借款虽然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的,但其中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只占32.5%,而用于非农经营活动的却占到了67.5%,可见农户借款的非农化倾向非常明显。不过黄祖辉等(2007)对4个国定贫困县(旗)820户农户借贷行为的调查,却发现农户对正规和非正规信贷的需求均以消费性为主,而并非用于生产经营,从而说明在贫困地区设计和开发消费信贷产品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农村消费信贷需求的确不容忽视。截至2006年,在我国农村还有2148万贫困人口,他们连基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难以保障,所以除了生产信贷外,对消费信贷有更大需求。有的农户尽管处于贫困状态,但为了满足体现优越感的需求或为支付必要的彩礼,在子女结婚时花费巨大成本贷款。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的消费意识也逐渐从“积累消费”向“举债消费”转变,生产性信贷的比重相对降低,而消费信贷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提高,这种伴随收入增长的消费信贷需求,并非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是主要用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中国农村存在典型的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市场并存的局面。所谓正规金融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共同组成的金融体系,非正规金融是指各种独立于政府监管的金融活动,如我国农村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包括钱庄、互助会、私人间借贷等(王曙光等,2006)。
近年来,正规金融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已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其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不是集中的、大额的、共性化的市场,商业银行集中化的机构和管理无法适应农户分散的、多样化和小额的需求,特别是农村贷款主要是大量的小额贷款,而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和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张杰,2003)。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贷款市场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责无旁贷地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主渠道。但是,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存贷款差额逐年扩大,农户存贷比降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渠道之一。自2000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比均徘徊在30%左右,即农信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足其从农户吸收存款的1/3。农户资金“非农户化”较为严重,使原本就短缺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和其他行业。农信社吸收的农户存款余额的增长快于农信社对农户发放贷款余额的增长,同时,存差的增长也快于贷款增长,并已从1980年的101亿元,扩大到1990年的1324亿元,进入21世纪以后每年存差增长都在1000亿元以上。
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也大都成为抽走农村资金的“吸管”。根据有关专家估计,各类金融机构从县乡村抽走的资金,近几年每年大约在3000亿元左右。究其原因,一是农业收益太低,农民不敢贷款,金融机构也不愿放贷;二是农村信贷金额小,管理成本太高。所以,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远远无法满足农户需求,这必然导致农民寻求非正式渠道获得贷款。李锐和李超(2007)发现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总额的93.2%;来自正式渠道的借款只有27.2%,其中,农村信用社借款占农户从正式渠道借款总额的71.8%。这充分说明农户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程度极高。但是,由于缺乏政府官员的认同,非正式金融部门和市场通常被认为是低效率和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长期以来,政府更多地考虑如何通过立法和其他手段减少和消除非正式金融,而没有研究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构建了一个包括异质的中小企业借款者和异质的贷款者(具有不同信息结构的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的金融市场模型,证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确实能够改进整个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另外,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广泛存在于农村市场还与中国农村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几千年来在农村中特有的传统道德、习俗、人伦关系等乡土文化,使得中国农村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庭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圈层结构”。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崇尚礼俗、克己的熟人社会,农村社会中的文化内核是集体文化,是基于家庭或者是基于一个家族,而这些恰是中国农村经济中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重要基础。此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具有不完全重合的动机,也是非正规金融大量存在的一种重要原因。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地方分权开始的,地方分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财政包干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一般来说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从而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往往持宽容态度,并积极支持其发展。①从这个角度看,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各样半官方的金融组织(例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经社),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与民间力量之间的“合谋”。然而,当中央政府不能容忍农村非正规金融过度繁衍时,地方政府只好对其“打击”,但这种“打击”往往异化为要求非正规金融部门“避风头”,这正是农村非正规金融能够长期存在、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原因(姚耀军、陈德付,2005)。
(三)农村信贷约束的判断
所谓信贷约束,也就是当借款人实际获得融资量小于他的意愿融资量,则称该借款人受到了信贷约束。我国农村存在着明显的信贷约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申请贷款但未获贷款的经济主体;二是获得的贷款额度小于其申请额度的经济主体;三是没有申请贷款但需要资金的经济主体。朱喜和李子奈(2006)利用2003年约3000户农村家庭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农户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1/2以上具备有效需求的农户由于信贷配给无法得到正式机构的贷款。王定芳(2007)对湘潭市的调查显示,2003~2005年按借贷金额计算的农户户均信贷需求满足率逐年下降,农村信贷需求缺口进一步扩大。贫困农村农户平均贷款额度小,大量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如治病、教育等,贷款质量低也就无法避免,该部分农户的信贷约束更加明显。
之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信贷约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出于农户无力偿还的考虑,金融机构不愿向农户贷款。对于生产性贷款,一旦投入失败或生产遇到自然灾难损失就无法挽回,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信贷资金就极易形成不良债权。所以,各金融机构从信贷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出发,自然不愿意将贷款投入到抗风险能力弱的农业生产中。而对于农民消费性贷款也存在偿还能力不确定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农民收入持续能力低,凭借现有的收入能力和投资机会,恐没有能力偿还消费性贷款,结果金融机构也不愿发放这类具有“扶贫”性质的贷款。二是担保问题。银行或信用社对农户家庭收支状况只有部分了解,对农户贷款使用也不能实施有效监督。一旦农户投入到风险很大的项目,贷款机构极有可能无法收回贷款。为了防止农户过大的风险行为,银行需要农户提供担保。但是农民由于自身资本、可供抵押的资产不足,虽然理论上说房屋可以作为抵押,但是农村房屋价值很低,很难流动转手,而且很多房屋缺少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明,使得很多农户无法提供担保。三是农户认为银行贷款利率过高。一般来说,农户生产规模比较小,受环境影响很大,风险很高,在不能完全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状况下,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设定比较高的利率。而在农户方面,由于农村投资机会有限,投资回报率不确定。当回报率低于银行要求的贷款利率时,农户就不会选择贷款。四是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手续烦琐、贷款落实时间长,与农业生产的周期严重脱节,影响了信贷效率。
二、中国农村信贷体制改革的进展与缺失
(一)中国农村信贷体制改革的进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金融部门在深化农村信贷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具体来看,首先是向农户提供补贴性信贷,如扶贫贴息贷款;其次是构建信贷担保机制,搭建信用担保体系,增强并提高农户信贷融资的能力;再次是构建贴近农户的金融服务机制,在进行现有金融机构(如农信社)存量改革中强调其区域性、社区性的同时,还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以补贴方式推进农村金融组织的增量结构调整,如财政直接出资支持建立“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最后是倡导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业务创新,针对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何文广,2008)。尤其是小额信贷制度的影响最为广泛。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最初是效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模式。农村信用社是实施小额信贷的主体力量。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有3710个农信社实施此项目,占农信社总数的92.6%,小额信贷近1000亿元;到2004年底,农信社小额信贷项目贷款余额升至2000亿元,2006年底达到2582亿元。目前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基本做法是将辖区农户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再据此决定贷款的额度(1000元到2万元不等),一般实行整贷整还制,并实行农户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农信社的农户联保贷款是在国外GB模式和国内项目基础上的一种改良,一般实行连带小组方式,强调社员相互合作和监督。但是尽管如此,小额贷款与农户联保贷款的坏账率越来越高。以辽宁朝阳为例,截至2007年末,朝阳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5428万元,按五级分类划分,其中不良贷款17693万元,高达69.6%;农户联保贷款21196万元,其中不良贷款15071万元,高达71.1%。到2008年6月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2372万元,不良贷款17349万元,增长到77.5%;农户联保贷款19930万元,不良贷款14680万元,增至73.7%。
(二)中国农村信贷体制缺失
1.小额信贷的作用反思。小额信贷在我国最初被作为扶贫的手段和工具来看待。1999~2005年期间,政府开始介入小额信贷。同时,正规金融领域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领域,开始利用小额信贷的一些机制来开展信贷活动。从2005年开始至今,小额信贷具有了只贷不存的商业性信贷特点。这一阶段政府积极介入,监管部门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举措。虽然小额信贷对推进中国农村信贷体制变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规范和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历史还不长,成功的比例也不高,在国际社会尚属一件新生事物,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在国内农村市场,小额信贷风风火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不由得我们对其作用效果进行反思。首先,小额信贷支农的无效性。小额信贷的一个最基本生存法则,就是利息要求较高,否则难以为继,而中国传统农业尤其是种粮则是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如果支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无疑将与农业低效益形成强烈反差。因此,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实际并不能从整体上保障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另外从小额贷款的去向看,目前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能确保农户小额贷款用途,一些小额贷款成为那些急于转移到城市的农民的进城创业资本,并没有流到农村、农业,所以依靠小额信贷支农的制度安排其实是无效的。其次,小额信贷实施的风险。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使部分农户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贷款发放前的信息不对称,使一些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户与没有资金需求但有信贷能力的农户在“黑市”上交易信贷额度,导致小额信贷放款对象的偏差。还有一些农户存在恶意贷款现象,贷时就没打算还,给贷款回收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和隐患。小额信贷本身往往无抵押、无担保。这更增加了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导致小额贷款回收难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机制不健全,个别农村信用社存在内部人控制,没有执行贷款公开制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导致在少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了信贷人员“寻租”工具,使农村急需资金的弱势群体得不到贷款支持,抑制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有利于农户和农村信用社的方向发展。
2.农户联保制度无效。农户联保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减少农户的信用风险,但是由于农户联保是以农户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并没有有效资产作抵押,单个借款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大,一旦发生风险,贷款人难以获得有效抵偿。而且在联保贷款实践中,存在大量“一户多保”,“多贷一用”等欺骗性贷款现象。当授信额度满足不了农户资金需求时,农户便以个人或配偶、子女的名义同时参加一个或多个联保小组借款,或者动员其乡邻、族人分头组成联保小组借款,供其一户使用。一旦该户经营出现问题,便给贷款带来风险。此外,联保贷款手续烦锁、环节多,审贷工作容易出现纰漏,造成联保无效。
3.忽视农户消费信贷。当前信贷政策过多注重的是农民生产性信贷,期望通过生产信贷支持农业生产。但事实上无论是贫困农户还是富裕农户的消费信贷需求都很旺盛。然而金融机构对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重视不够,尤其在欠发达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收入本来就低,消费信贷显然比生产性信贷偿还难度更大,金融机构认为在这些地区开展消费信贷实际等同于扶贫救济,没有收益,因此不会涉足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即使在发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也不深入、不透彻,致使农民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作用、意义、服务内容、优惠条件等缺乏必要的了解,这都导致农村消费信贷供给明显不足。
4.非正规金融发展没有进入正轨。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侧重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而对非正规金融改革效果并不明显。自1993年中共中央开始整顿农村金融秩序以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环境变得严峻起来。之所以政府抑制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主要是因为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利率过高、扰乱农村金融秩序等问题,例如以互助或融资为目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中逐步变质,违背了合作基金的互助宗旨,高息揽存、高息放贷。有些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危害了农民权益。1999年国务院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003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了禁止任何人开办私人钱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原本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极大地限制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使很多非正规金融被迫转入地下经营(钱水土、俞建荣,2007)。但是,在2004年以后,随着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到位,农村资金链趋紧,非正规金融又重现兴旺之势。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规范民间借贷。这意味着非正规金融开始得到政府的认可。事实上,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而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根本无法满足农户需求,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农村金融的对象是分散的农户或乡村中小企业,金融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无抵押担保或抵押很少,建立信用所必需的信息难以获得,而且要求金融机构服务简洁、灵活、及时,加上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长期性、低效益性、自然和市场风险并存的特点,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而且他们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也必然会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的发生,其结果导致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之间构成恶性循环,而农民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这类非正规金融模式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王曙光等,2006)。但是之所以当前非正规金融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主要在于我国当前还缺乏对非正规金融的保护、支持、规范的机制,这使得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市场并没有进入正轨。
三、中国农村信贷体制优化对策
农村信贷主要是小额信贷,而小额信贷与美国次级贷款有很多相似之处,即都是对收入低下的低信用人群的高息贷款。之所以当前小额信贷没有酿成危机,主要是因为小额信贷规模还不大,农村金融衍生工具品种不多。但是,如果过于迷信小额信贷,而不注重发展银行的大额低息抵押贷款,从长远来看中国农村也有可能会引发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进而波及全国。但这并不意味着小额信贷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小额信贷在扶持贫困农户,促进农民消费方面仍有一定作用,未来发展的关键应该注重在规范化上下工夫,不应盲目求快,为扩大信贷而降低放款评估标准,而应该稳步谨慎推进,建立起完善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通过农业保险实现小额信贷的风险转移
虽然小额信贷偿还率低有多方面原因,但是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农户无力偿还贷款,也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对于这部分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进行规避。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就可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标。首先,应由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基金,对农户的自然灾害实行担保,资金上可以从财政中的扶贫款中划拨,当出现灾害时,由保险基金直接向小额信贷机构赔付,这样既减轻了农户的灾后负担,又降低了小额信贷风险。其次,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灵活开展农业保险。再次,建立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通过巨灾风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买权和巨灾风险互换等方式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进行分散。最后,要建立农业保险与信贷联动机制。在初级阶段,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将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
(二)通过地权改革实现农村信贷抵押品创新
农户贷款缺乏抵押品是制约农村信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目前正在推行的地权改革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甚至永久化,并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这样一来,土地承包权将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现代化土地产权将成为农民最重要的家庭金融资产,为农民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坚实的金融基础,通过地权改革,使土地价值通过流通能得到有效评估,金融机构可以据此作为向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依据,农民向金融机构借贷时,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借贷抵押物。这将改变当前农户贷款往往无抵押的现状,降低信贷风险。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户信用制度
通过农民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既可提高金融机构贷前调查效率,使农民及时得到信贷支持,又有利于发展一批优良客户,拓宽贷款渠道。首先,要尽快建立农民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其次,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农村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农民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农民信用等级,为发放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的资信情况。除此之外,应积极扶持个人资信评估机构,鼓励发展农村信贷咨询机构、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四)注重农户联保的科学化与信贷担保模式创新
对于农户联保制度要进一步注重其科学性。首先,要合理确定联保小组的户数,可视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保证能力和借款额度的大小确定联保小组户数,最少不能低于3户。对贷款额度大、保证能力弱的农户则有必要实行5户以上联保,以增强联保小组成员的共同抗风险能力。其次,要建立联保小组档案。联保小组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小组成员的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债务和偿债情况、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内容。要特别强调,建立详细、完整的联保小组组长的档案,这是确保贷款不出风险的重要基础(刘峰等,2006)。再次,要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目前,农户联保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应细化联保贷款申请、结组、审批、发放、还款、培训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适当简化手续,提高运作效率。此外,要进一步探索信贷担保模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例如龙头企业担保模式,由于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农户生产经营及现金流情况了如指掌,龙头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及资金优势成立担保公司,向关系紧密的农户提供担保,这样既降低了金融机构风险,又可使农户获得信贷支持(刘玲玲等,2007)。
(五)实现生产性信贷与消费性信贷的统一
因为小额信贷支农存在无效性,所以并不必专门强调小额信贷的生产性用途,无须严格划分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而应努力发挥信贷在扩大农村内需方面的作用。针对农村代际消费的特点,可实行弹性的还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户家庭最优消费函数,增加农民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倾向(邵彦敏,2008)。在重点做好教育助学、耐用消费品、医疗治病等生活性消费贷款的同时,对农用生产资料也可以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帮助解决。
(六)推进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越不发达,而对非正规金融的需求就越旺盛。但是目前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仍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其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方面不利于非正规金融的有序发展,同时,其地下经营状态也更不容易监控,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这也正是当前非正规金融存在负面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必须给“地下金融”合法化的身份,而不是取缔“地下金融”,将现行的所谓“地下金融”体系转化为可被控制的金融体系。应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允许民间金融参与金融市场份额的分配,正确认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使亲友之间的信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理的高利贷行为、民间集资行为和民间私人银行等民间借贷活动和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转到地上。但是,为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要从政策上合理界定非正规金融与非法金融之间的边界,取缔非法的高利贷金融诈骗活动,对于基本合法或者至少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民间融资都应予以肯定。
综上所述,只有借鉴次贷危机经验教训,从多方面实现我国农村信贷体制的优化,才能在避免农村大规模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缓解农村信贷供求矛盾,有效实现扩大农村消费、增加农村内需的目标,使中国经济不至于遭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
注释:
①地方政府一般与当地的乡镇企业都确立了非常紧密的伙伴关系,而乡镇企业对非正规金融的需求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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