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的纳税总额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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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汇总纳税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法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已经势在必行,本文试就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汇总纳税所涉及的纳税地点、对纳税所得的影响及纳税管理等谈点看法。

一、汇总纳税地点的确定

对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营业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生产工厂,应以是否独立核算为衡量标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含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均应向当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由其总机构来完成;在我国境内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均应由总机构向当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这些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日常税收管理。

国外总机构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只要是有营业代理人的,应由该营业代理人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是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应由各地的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对纳税所得的影响

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其所得包括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均应该就该总机构境内外的上述各类所得合并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总机构如果有来自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的,可由该总机构提供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的完税凭证,并经国际公证会计公司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从该总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扣除。扣除的额度,以国外的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在我国各地设立总机构的所属独立核算子公司,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在该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中扣除。但该总机构必须提供由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网上比对,核实其真伪。总机构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也必须由该总机构如实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对总机构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采取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虽对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有影响,但这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需要,有利于当地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以及代扣代缴税收的情况,规范地做好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以及其他纳税管理工作。否则,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均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来征管,就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情况,容易导致税收的流失。

总机构没有设在我国境内,而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如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出租机器设备等项业务,应该在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核定其利润率。

三、汇总纳税的管理

汇总纳税应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资产的计价等方面加强管理,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在这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1.税务登记。总机构是指某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或控制的中心机构。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迁移、受让、停业、关闭、废止、转让,以及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种类、注册资本、股东、合伙人及变更情况等,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账簿凭证。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并保存能正确计算其生产、经营成果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的会计记录。采用电脑记账的,凡由电脑储存和打印的会计记录,应该视同会计账簿;对没有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3.资产的计价。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根据存货的种类或性质,从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如果总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的,可规定一律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资产的实际成本,是指资产取得的价格,即买价、运杂费、装卸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合理损耗、有关税金及其他费用等;如属自行制造或建造的实际成本,则应包括设计、制造或建筑过程中所支付的一切必要的材料、物料、工资和费用等。对固定资产的估价,除要参考当地的市场价格外,应在其实际成本中扣除已经折旧的部分以及残值部分。对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应以决算日之前1个月的平均价格作为决算日的价格,计算其实际成本。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应以取得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其实际成本。对确实不能提供资产实际成本证明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同类资产的价值情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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