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中小金融机构结构,坚持利益优先原则_金融论文

调整中小金融机构结构,坚持利益优先原则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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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日益暴露,提高了人们对防范和化解其经营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但在如何防范和化解上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即通过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的提法比较流行。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重组过程中应坚持商业银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保证重组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一个立杆见影的办法就是将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重组合并为一个“大”金融机构。其理论依据就是“船大抗风浪”,要想抗大风浪,就要先造出大船。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机构重组都是围绕着“造大船”来展开的。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到现在的城市信用社改革,都深深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际上也有其合理性,但在重组的过程中,却有个重组方式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重组中小金融机构的方式,大都是将分散的、各自为政的众多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清产核资、取消法人资格后重组为一家法人机构。这种重组方式类似于《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简便易行,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平等的方针。但其主要缺陷则是忽视了商业金融应该效益优先的原则,体现不出以效益论英雄、以业绩排座次的公正性。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规模大了其抗风险能力就强,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风险载体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把中小金融机构重组为大机构,风险就相应集中到大金融机构上。虽然重组后的大机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但其风险集中的程度也就更高了。如果说中小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其波及面及影响面还是监管当局可以控制的话,大机构出现风险后所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则是监管当局很难控制的,再加上重组后的大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差强人意,很可能使重组成了加剧风险暴露的催化剂。这方面,海南发展银行从成立到关闭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我们认为,在具体的重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重组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或“拉郎配”。在重组方式上可参照《公司法》中吸收合并,走兼并式重组的路子,让那些经营效益好的机构去兼并那些效益差的机构。实践证明,经营好一家金融机构,方法很多。但一个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却是必不可少的。而经营亏损的机构虽然原因很多,但其管理层的原因一定是主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让经营好的机构去兼并经营差的机构,进而把它们的经营理念灌输到效益差的机构中去,这才有助于提高被兼并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其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后劲,从根本上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否则,一味地强调规模大,单纯用行政手段来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到头来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得不偿失。

以重组为契机,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

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很多。但其中由于中小金融机构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带来的权责不明、管理制度不严密、政企不分等因素,是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建议,鉴于我国目前众多中小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现状,可考虑以这次重组为契机,通过重组来改造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具体设想是:由于财政行为体现着政府的意志,而政府管理经济的多元化目标又与中小金融机构等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明显存在着交叉或冲突。在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中,地方财政资金占比越高,就表明其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多,导致其经营目标受阻。因此重组后的资本结构中,应界定以企业法人和居民自然人的资本金为主,限制或减少地方财政资金在其总股本所占的比重。同时适当增加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推动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的稳步发展,提高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重组中小金融机构有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我国目前的中小金融机构,大多身处中小城市。从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现状来看,中小企业在当地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已超过50%。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广大中小城市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其中融资渠道不畅是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据统计,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中,中小企业所获得的份额却不足20%,这与其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极不相称,可以说中小企业急需金融支持。

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现状来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金融机构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其每年的存、贷款增量都要占当年全国增量的70%左右。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却发展缓慢,特别是相对近几年来异军突起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现象就更为明显。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国中小金融机构的主体即城乡信用社发展到5.4万个,虽比1981 年增长了近一倍,但仍远远低于同期中小企业增长4.6倍的幅度。 这种现状的存在,既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民间借贷的泛滥。因此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应该大力发展的是中小金融机构。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建议在重组中小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重组要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二是重组要有利于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进而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具体来讲,在重组的过程中,不宜单纯地为了防范风险而“贪大求洋”,人为地“归大堆”。而应当去认真地考察和分析当地中小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环境,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性和地域性,坚持市场经济的方向,因地制宜,因机构制宜,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重组进来的机构数量宜多则多,宜少则少。同时考虑到各中小金融机构原来身处基层,与中小企业联系紧密,对其财务与经营状况也比较熟悉,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金融服务,同时也降低了其资金交易的风险,有利于防范风险的优势,重组后的机构在管理层次的设置上一定要简化,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和行政机关化的倾向。要从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上合理界定内设机构和管理层次,确保重组后的新机构能发挥原中小金融机构在金融竞争中经营自主权较大、经营方式灵活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也是贯彻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适当的货币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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