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1]2005年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在中国构建的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国内有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倒闭、破产的现象。由于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相应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破产银行的存款人利益遭到严重侵害,进而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鉴于此,我国亟需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主要运用列举、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第一章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功能,以及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等方面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一综述。第二章从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以及其对策进行了讨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在设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时应注意吸取国外的教训,借鉴国际上的良好做法,从制度设计上来控制和防范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带来的负面影响。第四章是本文关键所在,提出必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针对我国国情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已具备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我国目前银行体系稳定;已具备相当数量的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商业银行;存款市场已具备相当的规模。第三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就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从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和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存款保险机构业务运作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大胆的构想和建议。
谭槊[2]2004年在《最后贷款人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的增强,金融风险与日俱增,银行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许多银行倒闭,有的国家银行业进行了资产重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时为了避免流动性危机的扩散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对商业银行进行紧急救助的银行政策。它是在中央银行的制度变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可以实现弹性的货币供给,改善存款合约的结构,从而有效地遏制银行恐慌。然而,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减轻道德风险威胁,必须对最后贷款人制度救助的原则,救助的实施者、实施救助的时机以及救助对象,最后贷款人援助的方式、期限及利率和最后贷款人救助资金的回笼作详细分析。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作为金融体系基本要素之一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其他基本要素之间相互协调、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优越性,避免或减少最后贷款人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才有可能保持金融的稳定,从而维护金融的安全。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为化解日益显现的金融风险,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使其与经济体制中的其他制度建设协调发展。 本文遵循先理论后实践、先宏观后微观、先国外后中国,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通过对中央银行制度变迁的分析从理论上阐述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通过对不同国家最后贷款人制度实际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在分析其功能特点、实施以及协调运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对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吴薏[3]2005年在《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何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的运作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经过20 多年的改革,我国的银行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不仅效率较低、盈利能力较差,而且在经营中积聚了相当的风险,给我国整体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带来了巨大隐患。为此,本文选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研究课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存款保险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设计,希望本文的粗浅见解能为推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份支持。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从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着手,讨论了银行的特殊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标及功能定位,集中探讨了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增加的问题,提出对道德风险应全面理解、客观评价。道德风险的治理需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进行良好的设计,但其他制度的完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第二章从实践角度分析了美国、德国和欧盟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各自的特点,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教训进行归纳,得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第三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剖析了中国银行业现状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研究了存款保险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提出了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何利娟[4]2005年在《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模式设计研究》文中认为自金融业产生以来,金融风险就相伴而生,二者如影随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为创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事实上,我国当局也已将之提上议事日程。论文首先从多方面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概述,并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总结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和启示。论文从金融脆弱性、金融风险传染、信息经济学等角度对存款保险理论进行了研究,同时阐述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探讨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等,这也为后述的政策建议提供了依据。存款保险定价是该制度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论文专门对存款保险的期权定价模型、期望损失定价模型、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定价模型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详细评述,阐述各种定价思路的局限性和可能运用的空间。文章对存款保险定价(费率)进行了定量分析,并构建综合评价模型,利用层次分析法实证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结果表明层次性定价策略比较适合我国现状。论文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认为无论是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完善宏观调控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商业银行改革,还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市场利率化改革角度来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都有一定的必要性。并具体分析了目前制约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因素,指出我国初步建立的市场金融制度、逐渐成熟和崛起中的保险主体、庞大的保险标的、保险意识的觉醒等都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行条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成熟。在此基础上,从目标和职能、组织方式及资金来源、投保机构与方式、保险对象、赔付限额及保费率安排、存款保险公司援助方式、存款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提出构想。当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条件。因而,论文结合我国现实,在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吴军, 邹恒甫[5]2005年在《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与银行最优监管——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文中研究说明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
王晔[6]2003年在《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从它诞生之日起,银行经营失败,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危机就周而复始地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发展史就是一部银行的风险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银行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这些急剧的变化带来了银行业的动荡和不断发生的银行危机。1980-96年期间,IMF的180个成员国中,有130个国家的银行业发生过严重问题或金融危机。而金融全球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加强了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性,极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播途径、机会和速率,使得一国的银行危机往往发展为某一区域的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和危机成本不断扩大。 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不稳定性日渐突出的情况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无疑,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经济学家试图从多个角度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和有效性进行探讨,如Diamond和Dybvig的银行挤提模型;Kaufman的系统风险理论;Stiglitz的金融约束理论等等;另一方面,实践部门也不断地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修正和弥补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提高监管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完善监管制度。 近年来,在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努力下,银行监管的理念和体系正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并主要体现在:第一,银行监管从传统的合规性管制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转变,强调银行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第二,实施有效的全方位持续监管。它是现场稽核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以及对管理层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行监管的综合体现,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全方位、持续性的不间断监管,避免或降低金融风险,保证整个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第三,银行监管合作不断加强。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协议和建议要求越来越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到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再到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使得各国基本监管原则和标准趋向统一,加强了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第四,技术创新趋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势不断增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和推广,使得银行监管当局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提高信息来源和分析的可靠性,增加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根据以上的发展特征,结合目前中国银行监管所处的环境与实际发展水平,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不切实际地追求金融自由化、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和控制,可能会重演亚洲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和金融市场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与限制,又将严重制约银行的创新活动和产业的竞争力,毫无疑问无法满足银行业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要求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未来银行监管体制的设计不仅要适应当今世界金融发展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趋势,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为银行稳健、安全地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还要进一步加大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管理,以市场约束来减少过多的行政性干预,发挥被监管主体的能动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尽管各国银行监管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之处,但仍可以从总体上对银行监管的体系作以总结,找出其共性进行研究,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构架前提。另外,由于银行监管涉及众多的领域和范围,是一个内容复杂、层次多元和结论各异的选题,限于作者的水耳和文章的长度,无法在这一篇论文中全面提及银行监管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针对中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弊端,未来将要面临的挑战以及国际银行监管最新发展趋势,来安排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章节构成。本文共分八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现代银行监管理论、银行监管的体制构架以及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1、银行监管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构架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银行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银行监管理论也是由此初步形成的。早期的银行业在亚当·斯密自由分工、自由竞争的理想下经过了漫长的自由银行时期,银行监管发展极为缓慢。其中“最后贷款人”(LLD)制度的确立,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自然演变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莫定了基础,由此衍生出中央银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各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必要性。 此后形成的每个监管发展阶段都与世界经济形势、当时主流的经济学思潮以及各国政府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银行监管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金融时代,20世纪30一70年代的制度化全面管制时期,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时期,以及目前的再监管时期。?
张沅[7]2004年在《论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文中提出作为以经营负债来获取盈利的一种特殊企业,商业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风险。由于在一国的经济体系中往往处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商业银行所承受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流动性风险,在商业银行所面对的诸多风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风险积聚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银行危机的爆发。当个别银行陷入危机时,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的拯救,不仅会给存款人和银行其他的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单个银行危机往往将会演变为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受到冲击,并进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银行管理机构无一例外的将防范及应对银行危机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即使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消除银行陷于困境的可能性”。而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安排却可以提高银行的危机应对能力与应对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体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因此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日益成为各国金融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三大部分之一,在许多国家的金融安全体系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向法定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管,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由存款保险机构促成危机银行的被兼并,或在危机银行宣告破产后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多限于在银行破产后该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与化解银行危机方面的作用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的着眼点就在于:存款保险制度不单是一项中小储户的权益保障措施,更是一种集事先预警、事中救助及事后救济于一身的、综合性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后,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危机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应对银行危机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于存款保险机构与我国目前既存的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以及在我国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破产及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严玉皎[8]2009年在《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所带来的金融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防范与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各国致力于金融法制化的建设和相互间的合作与借鉴;现代金融法的立法与改革以发达国家为先驱,更贴近于市场,更侧重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风险的防范。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过程中,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审慎的银行监管制度一起构成了一国的金融安全网。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大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银行的破产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可能会成为现实,而我国长期以来的政府隐性担保制度既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又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为此,我国亟需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各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构想。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础、类型、存在的问题等,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对各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的介绍,分析了各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的显著特征。第三章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构想,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以政府担保为特征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提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制度构想,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方式、承保标的、保险额度、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置、保险费率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胡明[9]2003年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在中国构建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题,分三章进行论述。在比较分析、评价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缺陷并介绍先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积极意义,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系统构想,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对该制度运作的配套措施进行了探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第一章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阐述了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的观点一般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商业银行的不稳定性、银行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中的局限性以及政府提供保险的必要性等几个方面。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得到了商业保险制度不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应该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取代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结论。其次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概括说明,论述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纠正市场失灵、防范挤兑现象、阻断风险扩散、稳定金融体系等。接着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试图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辨优劣,为建构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与经验上的依据。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异同有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1)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建立处置问题银行、破产银行的合理程序;(3)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2、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管理形式有三:一种是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一种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和管理,一种是由银行业内建立的以行业协会性质存在的保险机构。3、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各国一般有强制和自愿之分。4、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限额规定:并非所有的存款都纳入保险范围,对存款所有人、本外币、地域分布以及期限长短等,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一般规定存款保险的上限,实行限额或部分保险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具体而言有三种方式:(1)按限额赔偿;(2)按比例赔偿;(3)按比例有限额赔偿。5、资金筹集与保险费率:除去设立之初财政投入和成员认缴的股份外,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不设经常性资金或只有小额初始金,当需要额外资金时,由各成员在上限内共同支付;一种是成员按年缴保费。支付保费有固定的单一费率制和可变费率制,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更加公开合理并可加强银行的自律性。最后对<WP=4>存款保险制度的负的外部效应道德风险及其克服措施进行了论证。第二章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积极意义进行了探讨,因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日益显现,而且面临加入WTO之后的巨大竞争压力,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弥补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我国十分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调整创造必要的条件,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为银行业的对内开放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能够有效提高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人民银行行使其制定和执行宏观货币政策的职能,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中资银行的规范发展。第三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首先明确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定位: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包办一切,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规律,不能违背市场力量,存款保险机构不可能也不应该救助所有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投保机构不应该也不能因为参加了存款保险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和放贷,否则将因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出局,只有充分调动监管者、存款人、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对风险防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才是成功的。然后构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框架:1、我国的存款保险应由政府提供和管理,采取政府和银行共同创办的方式,存款保险机构应是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独立法人。2、关于投保机构,包括本国全部商业银行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3、在加入方式上,主张我国实行强制投保制度,所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4、关于投保标的,目前的存款保险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只保居民存款不保其他存款。5、关于保险费率,主张按照存款余额缴纳保费,费率差别体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银行不同,即实行分等级的统一费率制度,且保险基金达到某个安全线以上时,可暂停缴纳或采取保费返还制度以降低投保成本,同时应把根据银行的风险评级来确定要实行的差别费率作为制度的长期目标。6、关于赔偿限额,主张规定全额保障限额和最高保障限额,在全额保障限额以上最高保障限额以下的部分按递减比例赔付。7、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上,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主要由财政拨款、央行认购、所有投保机构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平时资金主要靠收取保费来获取,在特殊时候有特别融资功能,可经财政担?
易丹华[10]2011年在《现阶段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由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再次摆到人们的面前。金融安全网的不健全是导致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构筑金融安全网成为当今各国经济金融发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现实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一直试图建立有效的显性存款安全保障制度,结合金融危机背景和存款保险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分析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与金融实际情况,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本文首先提出了现阶段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接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国际典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现状分析,得出当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的结论,同时论述我国现阶段具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最后从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范围、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方面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框架设计。
参考文献:
[1].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在中国构建的研究[D]. 马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最后贷款人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研究[D]. 谭槊. 浙江大学. 2004
[3].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D]. 吴薏.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模式设计研究[D]. 何利娟. 重庆大学. 2005
[5].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与银行最优监管——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J]. 吴军, 邹恒甫. 统计研究. 2005
[6]. 现代银行监管理论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D]. 王晔.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7].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D]. 张沅. 清华大学. 2004
[8].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D]. 严玉皎. 复旦大学. 2009
[9].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在中国构建的研究[D]. 胡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现阶段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D]. 易丹华. 暨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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