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的弊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弊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税收原本所具有的政治含义日益清晰起来。但是政府仍倾向于把税收问题仅仅当作一个经济问题来处理,极力回避其中的政治意义和影响。这种做法是在放弃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和有利时机。
单方面强制征税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正在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也将大量通过税收来筹款,以兴办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这时,简单地呼吁加税或者减税都是片面的。税收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真正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由民选权力机构主导的公共财政体系。
按照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税收必须实行由民选立法机关主导的法律化方式。行政部门只能在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具有法律性质的预算案内,在立法机关的监督下使用税收得来的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可是,目前中国的税收种类和标准,除少数经过人大表决程序外,其余几乎全都由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未经纳税人同意,政府单方面制定税收种类和税收标准,并强制征收,不向公众提供申诉和抗辩渠道,是目前中国税制问题的根源。无论是收税,还是怎样运用这些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几乎都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公民对于自己不满意的税收,也没有办法和渠道进行正常的申诉和抗辩。司法并不提供任何这方面的救济。结果,人们往往采取消极抵抗的方式——尽可能偷税漏税,或是为了少缴税向有关官员行贿。人们普遍不以偷税为耻。这种普遍的道德败坏正是政府单方面强制税收直接促成的。
在向公众宣传纳税时,政府官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公民要有纳税意识,却从来听不见有人说政府要有征税意识。其实,这后一句话才更为重要。所谓征税意识,指的就是政府必须首先具有符合现代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执政意识。对于这种公共财政体系在整个政治结构中的意义和重要性,政府必须有着充分的认识。政府的任何税收行为和税收制度都不能违反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不能违反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制度行政化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提取社会财富的方式促成了政府收入的行政化和非法律程序化。但随着计划经济的取消,国有企业大量减少,私营企业大量出现,政府和社会之间逐渐建立起了新的关系。虽然政府的权力仍然过大,但毕竟已经形成互动的多元格局。在这种情况下,由行政部门继续担任征税主体其负面效果就越来越引人注目了。
相比于公共财政体系,行政化税收体系的弊端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行政机关主导的税收制度天然缺乏足够的合法性。行政部门的工作带有强制性,立法机关所特有的那种持续寻求选民支持的工作逻辑,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十分陌生,这正是税收部门反复强调的税收“强制性”观念的来源。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可以摆脱公民意志的制约,直接代替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并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主导的税收制度天然就缺乏足够的合法性,没有足以自洽的逻辑。正是由于税收的合法性不足,才会造成所谓的“公民缺乏纳税意识”。
其众,由行政部门进行税收决策导致“政出多门”。税收,作为政治体系的核心问题,只应该由民选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立法机构来统一决策,然后方可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由于立法机关“政出一门”,这样自然会形成协调一致的税收体系,并使纳税成本和征收成本最小化。若政出多门,出现如2007年印花税调整时发生的财政部不知国税局改变税收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一次印花税调整被广为诟病的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可能更多是政出多门造成的程序紊乱和部门间的互相抵触。
税收行政化还会造成税制过分复杂多变。税制越来越复杂,这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存在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的税制改革中,简化税制都是努力的重要目标。如果说,对于议会主导的税收体系来说,税制复杂化都会是一个问题,那么,对于行政化的税收体系来说,税制复杂化往往会演化为更大的问题。法网越密,自由越少。复杂的税制必然造成对企业发展的巨大制约。
第三,行政部门主导税收造成税收透明度很低,税收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性质的税收部门在没有纳税人和立法机关的监督下,有无数种办法把税收成本转移给纳税人。由于透明度不高,相关的行政部门就会有机会谋取各种不当得利,从而造成税收的流失和腐败。仅仅以种种名目繁多的税控机和税控软件来说,所有办过企业的人都会知道,在税务部门的强制要求下,企业为此必须要花费不少资金和人力。这里显然就是税收成本的灰色地带。
税制不严肃,执法随意
现行税收制度的不严肃性不仅表现在单方面强制制定等现象上,还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税收方案时,往往并不认真考虑其可行性。似乎法律不是用来执行的严格规则,而是某种宣传品,用来宣示政府的某种态度或意图。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05年底,政府突然宣布,以2006年3月底为限,凡是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均须主动申报收入,并按照规定纳税。然而,在现行的金融货币制度下,绝大多数人对自己的收入没有精准地了解;许多其他形式的收入,比如各项非货币的福利收入、以现金支付的临时收入、固定资产的增值收入、投资的收益等等,都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加以严格地统计。因此,除了远远高于或者远远低于12万元年收入的人以外,为数众多的人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否应该属于年收入12万以上的人。政府也没有足够手段及时准确地了解公民的实际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忽然宣布公民要主动申报税收,且要在短短3个月内解决问题,这种法令只能形同虚设,造成大范围的违法偷税现象。这其中的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了。
另外,哪些收入是可以免税的,哪些收入是可以减税的,都直接决定了公民应该怎样申报收入。可是,这些方面的规定根本就不为普通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想要严格申报收入,又怎么可能呢?
当然,立法者在制定这项税收方案时,很清楚地知道,不会出现大量公民涌入税务局进行咨询和抗辩的现象。既然如此,为什么立法者还要勉强通过这种并没有什么可行性的法案呢?这样做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给官员提供了随意执法的机会。
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可行性的法律对官员来说还是有用的。只要官员愿意,就可以利用这种使大量公民处于违法境地的法律,堂而皇之地以执法为由,剥夺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合法伤害权极为有害,它实际赋予了本来就权力很大的政府以更大且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