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研究

唐春生[1]2004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事故作为发案率最高和牵涉面极广的社会现象,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归责不仅关系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归责一直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在实践中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显失公平。虽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是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归责立法的突破和飞跃。然而,由于交通事故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所以任何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归责原则都难以满足无限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归责的现实需要。 鉴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的时间不长,法学理论界对有关法律法规系统研究的成果不多,对2004年5月1日新法实施以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也来不及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基于这种状况,本文从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的实际出发,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辨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的基础上,侧重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问题。笔者认为,(一)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实行“无过错原则”。(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实行“过错原则”。(叁)一般交通道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四)对发生汽车刹车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五)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

黄军柱[2]2010年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研究》文中指出作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机动车在为经济生活带来高度便利的同时,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使受害人获得迅速、切实的保障也同样成为立法者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理论入手,首先界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概念,区别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及机动车之间的认定与损害赔偿的确定,特别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认定责任、损害赔偿进行了分析。接着文章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现行规范进行了评析,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立法进行了关联性探讨,并由此发现存在的两个不足,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标准不统一,损害赔偿方式不完善。最后通过域外相关立法及经验的研究并从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着眼,归纳出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提出对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即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赔偿的机制、规范、标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实现长效机制的探索。

赵旭波[3]2005年在《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文中提出存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后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直至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时间,亦有许多专家、学者对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本文从分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如何适用过失相抵以及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解析等问题入手,试图就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一粗浅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一则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引发的许多争议,提出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究竟是什么关系,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等。 第二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列举了世界部分发达国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得出世界大部分国家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同时列举了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学说,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叁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列举了英美法系两分法、大陆法系一体化的认定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思维方式,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同时列举了我国学者的观点,认为应借鉴英美法系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以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部分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矛盾,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失相抵,列举了学者关于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学说,认为在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或所适用归责原则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学说。并对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适用方法及开篇案例的过失相抵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五部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兼及七十六条的析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之处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对七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曾潇[4]2014年在《从归责原则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具有灵活、便捷、普及的特性,目前已成为了我国最基本、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借助机动车的使用,人或物得以迅速地完成空间中的位置移动,套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将财富从其边际效用比较低的地点向比较高的地点运送。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机动车的使用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着机动车给我们带来的舒适方便的同时,也承受着机动车带来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问题。特别是因使用机动车而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公害。自机动车出现至今,已有320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接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用车祸猛于虎形容交通事故的严重毫不为过。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快速、便捷的机动车交通运输,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高速行驶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虽然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灾难,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发挥机动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最大效用,服务于经济建设,同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其中对受害人影响最大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机动车社会的到来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认定规则和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和第叁者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对某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还不甚明确,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关于第叁者责任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广受诟病。本文试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切入点,说明归责原则与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责任保险制度必须与归责原则相匹配。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时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不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保险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得到的法律保护的水平和程度。因此,本文拟在探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领域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若干建议。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本章从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入手,系统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内涵、种类以及历史演进过程,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内容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主要是对不同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包括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概念、特征、适用结果等进行介绍,并利用博弈论的静态博弈模型对机动车在无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几种情形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损失进行理论分析,并系统分析了各种模式下的优缺点。第叁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概述。其主要内容是介绍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目的,以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对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部分做了重点分析,并对我国目前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四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归责原则关系概述。其主要内容有叁点:一是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是一个互动的发展过程;二是系统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救济的影响,并对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与保险公司无过错给付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保险公司“替代”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在最终结果上的异同点;叁是分析了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完全是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因此归责原则的确立对商业第叁者责任险有着重大影响。第五章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包括机动车之间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对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是包括建立保险公司的无过错给付责任,以及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取消无责任时的限额赔付问题,免责条款的限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设定,交强险费率的确定等建议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以博弈论的方法对各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从科学的角度评价各种归责原则的利弊,为我国到底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提供了一些参考;二是系统分析了侵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叁者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采取了“有责任才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打破了责任保险制度理论框架,为了解决这种理论上的冲突到底是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无过错责任,以符合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还是直接打破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对原有的责任保险理论做出新的解释,本文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本文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由于对外文数据库的应用还较欠缺。另外,由于本人自身的能力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要求我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探索。

袁秀林[5]2013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探析》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的机动车保有国和机动车生产国,我国已初步进入机动车社会,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出发,结合交强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建立公正高效合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略尽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归责原则概述。着重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对各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由主观归责到客观归责发展演变的产物,均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提出了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考虑优先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立足国情兼收并蓄,与多元化救济机制相协调,提高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效率。第二部分内容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评析。回顾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历程,对历次立法在法条解读和理论研究上的分歧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现行体系下中存在的对机动车危险性的认识误区,折衷的立法带来理解分歧,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侵权责任未明确,交强险制度与归责原则发展不协调等问题。第叁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法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认为不论采取何种归责原则,重要的是要根据国情和法律传统选择最适合本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各种制度之间协调配合,使预防减少损害发生,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救济,分散加害人责任负担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第四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及完善。笔者认为应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保有人独立的无过错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建了叁原则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多元归责体系;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完善,归责原则与交强险制度的协调提出了相关建议。

李明阳[6]2017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机动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这一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节奏也不断加快。不可忽视的是,机动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同样造成了一些危害,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交通事故,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逐年递增,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同样也给人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严峻形势,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制,希望能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但随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复杂化,目前仍有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实际得到解决,不同案件的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问题,不同案件情形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问题,国内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为此,本文在查阅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仍未解决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从四个部分着重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制度构成,第一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首先披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现实问题,进而引发思考。然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作用等方面介绍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情况,作出简要概述。第二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认定,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对国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和研究。第叁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和承担方式,简要从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叁个方面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责任构成,由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部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路,在简要分析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核心内容之后,在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通过健全强制保险制度、社会救助资金制度、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构建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等四方面,针对交通事故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索,完成系统梳理。

朱加赛[7]2007年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根据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准以及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认困难的现状,围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两个方面展开了讨论。在第一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中,分别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发展概要、国外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考察、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了阐述,试图从理论上厘清人们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疑惑和司法实践中在个案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的混乱。在本章中,还重点阐述了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时的几个问题。在对受害人过错的界定时,认为应当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和过错大小两个方面进行确认,并认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能当作证据进行审查,而不能作为认定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唯一依据。同时,要通过原因力的比较来确定受害人过错的大小。在适用主体问题上,认为应当对10岁以下儿童和智力障碍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失相抵规则,以促进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聋哑人、盲人或四肢残疾等因身体原因直接导致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的的残疾人,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原则上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的赔偿范围问题上,认为当适用全部赔偿总额。在举证问题上,认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不是法官职权行为,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本章的最后一节中,还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讨论,认为除受害人故意外,还应当将特别情况下的不可抗力纳入免责事由。在第二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中,就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进行了讨论,主张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论”的观点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认为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作扩大解释。在本章中,还以“二元论”的观点,并对机动车所有者与驾驶者分离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讨论,认为在机动车租赁中应区分租赁的不同情形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在包车租赁中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光车租赁中应由出租人和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中,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挂靠经营中,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又区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单纯转移机动车占有情形下,应由实际占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葛燕峰[8]2012年在《交通事故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侵权类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侵权类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每年人民法院都要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相对简单,甚至缺失,导致此类纠纷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均具有较大的分歧,虽然理论界多有研究,但终究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审判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立足于审判实践,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对于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逐一分析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歧,或者现行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之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够在今后审判实践中,更好、更合理的解决此类纠纷。文章除去引言和结束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以案例引出问题,从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概念出发,分析两者间的联系,引出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而论述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通过论述,确定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归责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同时重点论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弥补的法理依据。最后,理论联系实际,回到案例,运用本章所论述的归责方法对于两个案例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对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探讨。首先阐述了强制保险制度的成因,发展以及我国强制保险的概况。其次,对比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各种具体处理方法,通过分析法律规定,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论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当为被告,并用案情相同,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不同责任的两个具体案例,引出保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形态的问题。接着从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理论依据着手,通过分析,得出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是债务加入的结论,进而结合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理论,论证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机动车责任主体就受害人之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正确性,并确定保险公司是此赔偿的终局责任人。最后,从实证出发,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第叁章是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本章先阐述了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同的认定标准,并明确了我国是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之后,运用此认定标准,具体分析了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以及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两类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方法及理论依据。同时对于法律并未详细规定的出借人的过错情形进行了细化,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叁种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挂靠”车主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论述,确定了其应当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此外,还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出一定质疑,认为车辆遭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则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原车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阐述了理由。第四章是对交通事故中具体赔偿的相关问题探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阐述了法定赔偿与约定赔偿的定义与联系,之后对于约定赔偿的关键-赔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进行了分析,确定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合法有效,进而结合审判实践,确定了赔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并对于当前审判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雇员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约束雇主的问题,通过探讨,予以了肯定。第二节,分叁点,分别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贬值费叁项赔偿项目逐一进行了探讨。

杨小娟[9]2008年在《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文中提出在道路交通非常发达的今天,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让人震惊。人们在震惊之余,进行着深刻的反思。人们不断的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断的完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控。人们对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争议不断,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作者将采用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依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虽有一般侵权责任的共性,但更多的是特性。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作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所以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归责原则体系。作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特殊构成要件包括道路要件、车辆要件和运行要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有缺陷、有待完善。

罗美菊[10]2015年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文中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民事责任之一,作为这种责任的调节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如果不能遵循一定的规则,有可能会造成两种极端的情况:有责不纠,事故泛滥;追责过度,哀鸿遍野。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进行了逻辑上的整理,融入了内在指导精神,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体系,以其为这种调节阀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导和归依。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概述。在该部分,本文首先对“责任的理论构成”进行了解题,将责任的理论构成划分为两类:一是责任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二是归责条件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继而对衡量归责条件意义上的指导性理论,即强式、弱式平等区分理论,以及这种指导性理论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做了简略交代和分析,以为后文的指引与铺垫。最后,由于本文所采用的叁阶层(或者二阶层)归责要件体系与我国通常所用的扁平化的体系不同,故对这种阶层责任构成理论及其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预先做了介绍。第二部分,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该部分继第一部分的简要介绍,对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作了详尽的要素分析。该部分分为主体要素、物的要素、时空要素叁个方面,以识别意义为线索,提出了一些较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责任识别标准,作为《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进行区分的标准。主体要素方面,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体识别要素应以“道交法”第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法释第19号为依据,避免过于宽泛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及其相关联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无过错责任规则;物的要素方面集中归纳了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挂车及附属设施等概念;时空要素方面,着重分析了时间要素。对时间要素,提出了要么采用交通技术标准,要么采用机械技术标准的观点。这部分的主要意义,如上所述,在于识别,特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漏油污染道路边池塘)、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例如机动车撞上沙堆自翻)等区分场合,本文提出的这些识别标准,具有明显的技术识别优势。第叁部分,归责要件中的构成符合性。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中的事实部分,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不加价值判断。该部分较为全面的归纳了机动车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其中的连环碰撞类型作了较详细介绍;提出了损害的二元分化结构,也提出了单纯的纯经济损害不属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损害应当扩展至延伸意义的损害等观点;在因果关系方面,提出区分简单因果关系与复杂因果关系概念的观点,点明了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众多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根源。针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应以弱式平等理论为指引,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第四部分,归责要件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要件。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部分。违法性部分内容较为简略,国内文献对此描述,多倾向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司法实务上也多持此标准,故本文赞同以法定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标准,而不赞成以所谓的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当然,赞同这一标准,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本文也同时认同违法性要件独立的观点,即不赞同违法性被有责性要件或者构成符合性要件吸收的观点。在有责性要件方面,本文的基本态度是:由于我国立法并未遵循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总体逻辑划分体系,而是采用总则与分则的立法体系,故《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其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指向的“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文倾向于为100%的无过错责任,而不赞同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所持的10%的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对“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认为,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依《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关规则解决,无特别加以规定的必要。第五部分:结论。在该部分,本文一方面梳理并强调了本文各部分提出相关重要观点及论述,主要表现为:首先,进一步强调了责任识别意义的责任构成与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区分及其意义;其次,强调了强式与弱式平等区分及其对衡量归责要件司法活动的实践及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研究[D]. 唐春生.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研究[D]. 黄军柱.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3].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D]. 赵旭波. 山东大学. 2005

[4]. 从归责原则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D]. 曾潇.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探析[D]. 袁秀林.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 李明阳.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7].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研究[D]. 朱加赛.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8]. 交通事故若干问题探讨[D]. 葛燕峰. 复旦大学. 2012

[9]. 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D]. 杨小娟. 西北大学. 2008

[10].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D]. 罗美菊. 昆明理工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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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归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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