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丛生哀怨。泣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向世人展示了一位洗冤禁暴、刚正不阿,且拥有超高验尸之术的提刑官—宋慈。本文将跳出文学渲染的影视作品,从法制史、法医学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去还原历史上真正的大宋提刑官宋慈。
关键词:宋慈;提刑官;理学;洗冤集录
1.前言
宋慈是中国公认的法医学的鼻祖,他在任南宋主管狱讼的提刑官时,对各种疑难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揭开迷雾背后的真相。他公正司法,为黎民百姓伸张正义的事迹,传为了亘古的佳话。不禁要问,宋慈作为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是什么促使他对刑狱工作如此执着认真?成为一名洗冤禁暴、刚正不阿,拥有超高验尸之术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其中折射出他个人强大的人格魅力和崇高的法律价值追求,还有时代理学的影响。
2.历史上的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是中国公认的法医学的鼻祖。建阳(今属福建)人,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南宋理宗淳佑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岁。他逝世前两年撰写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他公正司法,为黎民百姓伸张正义的事迹,传为了亘古的佳话。但《宋史》没有宋慈的传说,清乾隆《四库全书》在子部目中也仅仅留有六个字:“宋慈始末未详。”在刘克庄的墓志铭中有记录,称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3.宋慈的司法实践之路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初授浙江鄞县县尉,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40岁始走上仕途,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后作福建招捕使陈铧幕府;绍定四年(1231年)改官为京官,任长汀知县;端平三年(1236年)为同知枢密使魏了翁的幕僚;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后调任毗陵郡守;嘉熙三年(1239年)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提点广东刑狱,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淳祐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可见,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仕宦生涯,主要是担任司法官吏。丰富的司法实践,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4.从宋代地方政权机构认识“提刑官”
秦朝始设郡县制,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派刺史行使检察权。东汉末年,开始出现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到唐初,改郡为州,实行州、县两级制。因州的数目众多,不利中央管理,便设“道”为监察机构,由节度使行使检察职责。而“道”与“藩镇”的壮大,形成藩镇割据之势,促成唐的灭亡。于是到宋初,地方分州、县两级,而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于州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在宋代,路不仅是一级行政机构,同时还具有监察区的性质。宋太宗之时,曾在各路转运司内置提点刑狱官,专管一路刑狱之事。后为不再重蹈唐朝藩镇之祸,宋真宗分化了转运司“一路之事无所不统”的权力,将提点刑狱官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提点刑狱司,并于仁宗明道二年成为常设机构。同时,将转运司中仓储之责剥离,创提举常平司。路的权力一分为四,称帅司(经略安抚使),管理军政;宪司(提点刑狱司),管司法;漕司(转运司),管财赋;仓司(提举常平司),管边防。四司各自独立,互相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合称“三监司”。
“大宋提刑官”,即出于此,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即为负责、主管’的意思,“刑狱公事”当然专管刑狱诉讼。如《宋史•职官七》所云:“掌察所部之刑狱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逃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在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另外,宋代提点刑狱司是清代按察司真正意义上的前身,其名称虽与后世按察司不同,但就职权上而言,宋代提点刑狱司已经具备了按察司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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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代理学对宋慈司法伦理形象的影响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为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的制度。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变革,推动了意识形态也发生变革。于是,产生了宋学,其中理学据首。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家经典,《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这些思想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应反映。
一群具有高度历史责任感和社会担当意识的士大夫群体出现,他们是一群有着格物致知、经世致用的理学家。而这些理学家官员,既有着儒家传统思想,又在狱讼案件中融汇知识和理性,体现出鲜明的理性主义的特征。其一,哀敬折狱。天心即民心,民情决定天命,故“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本,在正心术以立纪纲。”对于刑狱之事,关乎百姓性命,这就是天大的事,必须存敬畏之心,为百姓所受伤害感到悲悯。要求法官“律己廉公、执重勤谨、如临渊谷”。其二,存心要公。朱子认为,执法者或“以德报怨”,或“以罪福报应宽免刑罚”都是以私废公的表现。他主张在内立心需公,在外依法定罪量刑,罚当其罪。无罪者得直,有罪者被刑。不能用祸福报应之说去宽免刑罚。理学家士大夫们在折狱听讼时形成了自律要求:首先折狱不可有私欲。其次折狱当自警,不可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最后,尽心排除影响公正判决的外部因素。严防奸吏上下其手成为共识。其三,最是重视人命。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之学生。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在刑法思想上具有儒家主观唯心主义的仁爱观念。正如《洗冤集录》序言说:“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但是,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特别重视现场勘验。
6.宋慈的法医学贡献
“狱事莫重于大僻,大僻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条,有检验总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六大题材。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因这一时期朱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他的思想对宋慈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其中的恤刑、慎狱的思想,还有礼法并用、重证据、用法宽仁等法律思想,这些书中都有体现。
《洗冤集录》的问世也可以说是现实的需要,是适应时代的产物。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制,提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宋慈著书,不仅促进了检验制度的规范化,符合法制要求。还为官员检验提供了参考,指导后世司法检验。也对仵作行人等的检验行为进行制约,尽量使案件少受“仵作之欺伪,胥吏之奸巧”的蒙蔽,还原事实真相。
当然,考虑到宋慈生活的年代,我们不能以现代社会的标准和眼光来要求。如“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事实上无论是不是有血缘关系,血液滴在骨骼上都不会渗入。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因此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对于《洗冤集录》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7.结语
不管影视作品如何演绎这位勇敢坚贞逆流而上的刑狱专家,在那个经济、文化、科学了、人文、政治制度高度发达,也是古典意义上中国最繁荣的时代,一部《洗冤集录》的传世是宋慈之幸,历史之幸。以史为鉴,今日的法律工作者,更应学到的是那“审之又审,不萌一丝慢易心” 的审慎态度,“严格依法断案,不枉不纵,秉公去私”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法律人的职业操守,维护司法公正,做好法律人。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2]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 年版
[3]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4]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5]高随捷、祝林森:《(洗冤集录)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
作者简介:周俊(1994.07—),女,四川省绵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周俊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标签:提点论文; 理学论文; 法医学论文; 司法论文; 宋代论文; 思想论文; 机构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