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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你看过这篇文章之后的某个时间,当你走进任何一家银行存钱时,当你走进任何一家银行存钱时,你都会被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且在存单(折)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
另外给你的一个提示是: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后,税务、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的电脑联网极其容易地查到你在各处开立的所有户头,包括账目上的进项、支出和余额。这就是即将实行的储蓄存款实名制。
凡有过国外生活经验的人,大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除了通常的身份证和护照外,最为重要的身份证明就是银行账户。作为信用社会中最为基本的要素,银行账户不仅体现在个人的衣食往行等各方面的生活细节中,而且成为个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信用证明。如果再追根溯源,我们就会发现掩藏在经济货币化和发达信用制度背后的一个基本规则,那就是金融储蓄的存款实名制。
所谓存款实名制,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或法人与金融机构往来时必须用真实姓名的一种制度。它规定了行为人(如实际存款人或法人)的义务,必须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往来,即个人或法人到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时用真实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或者用法人名及纳税注册号。
存款实名制是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有的一项制度。可以说,它是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998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透露,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研究、酝酿储蓄存款实名制问题。他指出:“借助这一体系,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将得以进一步提高,‘护航’制度和道德风险将彻底消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会长黄达说,存款实名制的研究工作三年前就已经提出。实际上,近三年来,反映最敏感的证券市场时不时地有关于存款实名制的“消息”流传,一些财金类媒体也偶有专家意见露面。因为,如果实施存款实名制,在股票交易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不愿曝光的资金流入股市。所以,至少中国的3500万股民对存款实名制并不陌生。
触目惊心的假名存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与银行打交道越来越频繁。在现代家庭中,储蓄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我国现行储蓄存款制度已经实行几十年,一直贯彻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基本原则,银行储蓄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不管存款姓名是否真实。因此,目前在银行以假姓名、代码存款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暴露出现行存款的许多弊端。
储户因不使用真实姓名存款,急需钱时所产生的烦恼自不必言,就是姓和名音同而字不同,在提前支取时,也会出现拒付问题。有的地区用化名公款私存已是公开的秘密,不仅严重违反了财经法纪,也变相套取银行利息,甚至成了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的温床。
非实名储蓄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掩蔽所”。大量违法违纪案例表明,许多非法收入是以各种化名存入银行,神不知鬼不觉地被腐败分子据为己有。原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以买房子为由索贿23万元,一家公司的经理按戚提供的户名“叶可坚”和密码“777777”,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为戚办理了一个23万元的活期存折。这一轰动全国的受贿大案的主角之所以能聚敛如此惊人数目的不义钱财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钻了银行非实名储蓄的空子。
其实,像戚火贵这样钻非实名储蓄空子的人决不止一个。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存款记名制度。居民到银行开户,户主的姓名可以随意填写,真名、化名悉听尊便。非实名储蓄在低收入的计划经济时期,为群众存取款提供了方便,而在改革开放20年之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1993年12月22日,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石仁富自1983年任泸州市招办副主任以来,利用手中权力, 向学生家长405人索要收受贿赂款41.13万元,此外,尚有33.78 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到此,新中国最大的一起招生受贿案虽然有了结果,但是,石仁富受贿案的轰动之处已不再是这个终了判决,而是此前司法机关对石仁富搜查后的惊人发现:银行定期存单63张,计50.35万元;各类企业、银行债券、 信用卡280多张,金额24.8万元,现金8.5万多元。居住陋室、穿着俭朴的石仁富竟有80多万元的个人财产!
近几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类似石仁富家拥巨资的“贿案”、“贪案”已屡见不鲜。原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中和、原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长王建业、原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原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原广东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当其东窗事发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司法人员从其家中的各个角落甚至家中被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搜查出大量人民币外币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证券上或直接署上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一些只有当事人才能知晓的假姓假名。
石仁富的63张存单和280张有价证券说明什么? 其他人的“赃证赃券”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它使大量的“黑钱”通过金融管道变成了“正常的”财产。极少数人把违法所得的收入化名存入银行,将“赃钱”转化为个人“正常收入”,即使被查处,因其存款用的是化名,公检法机关也无法查询和冻结存款,使其成为“漏网之鱼”。
还有,不实行储蓄实名制,使我国的一些非现金结算工具很难发展,如个人支票的推行已有几十年的时间,至今仍步履艰难,造成社会上现金的使用量逐年增加,既不安全,又浪费了大量社会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社会的技术进步。
此外,假名存款还易使金融数据失真。一位银行界的权威人士曾指出:“现在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会设一个储蓄户。因为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现金时只能去基本户开户行,超过一定数额后就要银行领导签字,支票的使用也涉及许多财务制度。所以,为提现的方便,很多企业都要求银行为其设立活期储蓄账户;而银行出于拉存款的目的,也往往满足企业的这一要求。”如果实行实名制,一方面有利于杜绝公款私存,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金融数据的真实性。金融数据不准,导致政治经济决策偏差,将会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
看看韩国“实名制”
有了违法活动,就必然有打击和控制这种非法活动的办法。这是维护社会公理、公正的根本。储蓄实名制就是针对黑钱活动的一种“制裁”,是监督、控制黑钱活动的重大举措。它既具有经济上的意义,也具有政治上的意义。
就像许多人对市场经济陌生一样,对储蓄实名制也知之甚少。而使更多的人们对储蓄实名制有所了解、有所认识的发端则是1993年上半年韩国金泳三总统发动的举世震动的“不流血革命”——反腐败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前总统金泳三推出了两项最重要的举措:财产申报制与金融储蓄实名制。
韩国金融实名制之所以引起轰动,最主要的是它与反腐败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它的政治意义超过了它的经济意义。金融实名制对于扫荡韩国多年积淀的腐败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人独有一句成语——“口日目田”来形容腐败:“口”最上位者——一人独吃;“日”则次之——二人分食;“目”再次之——三家分晋;“田”则最下位者——四人抢食小饼。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主要人物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积累了大量“黑钱”。由于没有制度制约,这些“黑钱”通过化名或是假名存入银行生息,或者通过假名在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上投机,“黑钱”再生“黑钱”,不但滋生腐败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也使国家税收减少了一大块。在没有实行金融实名制的情况下,政府官员是否受贿,企业集团主要人物是否得了“黑钱”,根本无法知道,也很难查得实据。据报载,1993年8月韩国金融资产约有8亿个户头、320 万亿韩元,其中用假名字的有56.6万个户头,28.6亿韩元(不包括1 万韩元以下的小额存款)。
金泳三在1993年8月12日晚, 发布了《关于金融实名及秘密保障的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推出金融实名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弄清政府官员的金融资产情况,为反行贿受贿提供基础性的制度。
1993年5月,韩国议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法案, 要求包括总统、总理在内的一大批重要公职人员在8月11 日前参加公职人员财产登记。8月12日晚8时,金泳三总统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全国发布“总统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宣布从即刻起在韩国境内实施金融实名制。
根据紧急令规定:凡用假名在银行开账户的,必须在10月12日前将自己账户转为真名,并对拒绝财产登记而以假名存储的款项征收10%的惩罚金。假名存款未转入真名之前,银行将冻结其款项,过两个月警告期不转为真名者,将征收60%的高额惩罚金。
在实行金融实名制一个月后,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及光州地方法院院长朴英植等大批官员相继辞职。
实名制:银行负有责任
在我国,类似韩国财产申报制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经实施,但由于缺乏配套措施,仍使如海南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那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屡有发生。如果在存款实名制下,这样巨额的贪污受贿便可杜绝。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面对腐败该法规却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多数情况下是犯罪事发后,对一些案犯说不清来源的财产以此罪处理。不实行实名制,巨额不义之财就会得以隐姓埋名,通过银行、证券市场变成干净钱。
储蓄实名制主要规定了行为人(如实际存款人或法人)的义务,即必须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往来。那么,储蓄实名制涉及的主要部门——银行,以及银行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基金会等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应该说,没有银行等金融部门的配合,储蓄实名制就会失去保障。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储蓄实名制有关的银行责任的法律。如美国的《银行保密法》、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法》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银行主要负有三方面的责任:
一是发现可疑的金融往来,必须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二是重大的金融往来,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何为重大,各国一般都有具体数额规定,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数额是1万澳元或1万澳元以上的金融往来。三是跨国的金融往来,在一定数额以上也必须向政府报告。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流出流入国境的5000或5000以上澳元的金额往来,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因此,在这些规定之下,当某人到银行存一定数额以上存款时,银行不但要按实名的规定,以存款人的证件号码来办理存款手续,而且还必须将这一重大金融往来情况向政府进行报告。这种银行义务的规定,保证了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掌握全部的金融往来情况,其中也包括了政府官员的金融往来情况。
当然,以上这些制度的实行,还必须以流通的票据化为依托,即金融流通必须主要以通过银行的票据而非现金来进行。票据化的流通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虽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大力宣传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意义。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遏止公款私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储蓄偷逃税收和转移非法收入。我国公民的合法收入存入储蓄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行存款实名制应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让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人民银行要对各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名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的现象和新的银行业不正当竞争。
储蓄实名制,距离我们还有多远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储蓄存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当前,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可行的财产申报、存款实名制度已势在必行。
实行实名制之后,一大批灰钱、黑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投向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否有所准备呢?1998年末通过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原则,试图靠证券市场躲过一劫的“黑钱”将面临严厉的局面。
我们看到,存款实名制已经列入了国家的经济战略之中。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确定“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使我国的储蓄存款实名制排进了实施日程。与此相关联,存款实名制所需要的一些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从而,为我国金融实名制的制定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雏形早已悄悄向我们走来。国务院1993年3月1日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已为实行存款实名制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公告》在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一储蓄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对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 要求取款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的管理制度。
种种迹象表明,存款实名制目前已经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起草,关于存款实名制的法律规范已呼之欲出。
全国城乡储蓄存款情况
年份 城乡储蓄 其中:定期 城镇储蓄 其中:定期
1993 15203.511971.011627.39125.8
1994 21518.816838.716703.0
13028.0
1995 29662.323778.223467.0
18765.0
1996 38520.830873.430850.0
24579.0
1997 46279.836226.737147.6
28731.1
1998 53407.541791.642966.4
33299.1
年份 农户储蓄 其中:定期
1993
3576.22845.2
1994
4816.03810.6
1995
6195.65013.2
1996
7670.66294.4
1997
9132.27495.6
1998 10441.08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