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路径的最佳选择:先分而后合——从几个案例看商标申请技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标论文,几个论文,最佳选择论文,路径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人仅仅提出注册申请并不是其最终目的——获准注册,而只是实现其最终目的的首要条件和必经程序。由于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能决定,因此,为了实现其最终目的,申请人应该自觉主动地在提出申请前对申请商标能否顺利通过审查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特别是申请商标属组合商标时,要慎重考虑该申请商标各组成要素的可注册性。因为商标局对自200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视申请商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其中任一部分不具备可注册性,就要整体驳回,不允许在审查程序中进行实质性修正,而只允许对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分割(2002年9月15日之前根据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通过商标审查意见书的方式进行,该日之后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通过驳回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进行)。所以,如果申请人对各组成要素的可注册性没有充分把握,最好分开申请,以免因某一部分不能注册而导致申请被整体驳回,再申请其他部分时不仅时间延误了,还有可能因他人的在先申请而再次被驳回。下面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申请技巧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于2001年7月5日申请注册“沁昌”及图形的组合商标,经审查,因图形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商标局于2002年4月16日矛以驳回。申请人又通过同一家商标代理组织于2002年4月29日再次提出“沁昌”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的图形部分是在首次申请图形的基础上稍加变化而成的。因变化后的图形与首次申请被驳回时的引证商标已有较大区别,也没有发现另外的冲突商标存在,故该申请通过了审查的初步阶段,顺利进入等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程序,预计2003年上半年能够获准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时如能分别申请“沁昌”文字商标和纯图形商标,恐怕早巳拿到文字商标的注册证了。
案例二:某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于2002年2月10日申请注册“富大”与"FUDA"的组合商标,因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了"FUDA"及图形的组合商标,依据现行审查标准,该申请于2002年11月8日被驳回(如允许修正商标的话,该申请可以删去"FUDA"而注册纯文字“富大”)。该申请人如果还想取得“富大”文字的商标专用权,就只能再次提出申请。然而,另一申请人于2002年5月13日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大富”纯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只等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第一个申请人申请的“富大FUDA”商标如不被驳回,则享有在先申请权,可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同时还可以成为引证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第二个申请人提出的“大富”商标注册申请)。按照“以相同的两个汉字作为商标,互为颠倒或上下排列后加注拼音,除有特定含义外,应判为近似商标”的规定,第一个申请人如再次申请注册“富大”商标,仍然会被驳回。因此该申请人意欲再次申请注册时,应事先查询,不能以为首次申请时已查询过没有在先的“富大”商标,就以为几个月后依然没有冲突商标存在。
案例三:某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于2001年10月2日申请注册由文字“千秋”、拼音"QIANQIU"及字头"QQ"组成的组合商标。因字头部分有在先近似商标存在,该申请于2002年6月12日被驳回。该申请人将字头部分删除后又于2002年7月8日提出“千秋”及"QIANQIU"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虽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可以肯定地说,该申请会被驳回,因为,其他申请人于2002年1月28日在相同商品上申请的“千秋”纯文字商标已于2002年9月28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因此,申请人第一次应将文字和字头分作两个商标进行申请。
现实中类似上述案例屡屡发生,根本原因是许多申请人的最初想法都是为了少花钱。因为不论商标代理组织还是商标局,都是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份数收取费用的,每份申请只能有一种商标图样,如果把原本属组合商标的各个组成要素都作为独立的商标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花费将成倍增加。然而,其结果往往难从人愿,徒劳无功。还有一个原因是申请人总想在初次申请时就把将要使用的商标设计得尽善尽美,一次申请注册成功,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值得提倡。因为,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如何能够尽快顺利地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最应该慎重考虑的事情。不考虑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而一味追求完美,是本末倒置。第三个原因是有不少申请人总以为单纯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只有文字和图案结合在一起才算得上商标。这是对《商标法》第8条关于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的误解。事实上,纯文字商标,特别是独创性文字商标,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比其他所有类型的商标都要强。也有些申请人基于对《商标法》的了解,认为如果分开申请注册,将来再组合起来使用的话,就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其实,多个独立的注册商标在同一指定商品上同时使用,只要均不改变商标局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而且不构成另外相对独立的新的商标图样,就不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可口可乐饮料包装上商标的使用就是成功的范例,每一个注册标记都代表一个注册商标)另外,申请人如果想把多个独立的注册商标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用,只要再次申请注册就可以了,虽然需要再花一次注册费用,但不用担心被驳回。从商标使用的角度考虑,既有单纯形式的注册商标,又有组合形式的注册商标,才是最佳选择。为此,在申请注册时,采用先分开申请,如各单一申请均能注册,再组合申请的策略,应属上策。
当然,申请注册什么样的商标,是申请人的自由,也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的权利。商标代理人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建议,但无权干涉申请人的选择。同样,核准什么样的商标注册,是商标局的法定职责,审查的依据和标准都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中明文规定,不会受申请人意愿的左右。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就只能接受。所以,申请人行使自由的同时,应自觉接受相应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