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过程中的宗族——对赣、皖10个村治理状况的一项综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过程中论文,综合分析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03)05-0017-07
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厚重的国家。自1979年以来,中国大陆农村进入急剧变革的时期 ,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也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后一方面引人注目的变化至少有 两点:一是乡村治理体制从“政社合一”型过渡至“乡政村治”型[1],逐步推行包括 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建设。二是传统的宗族组织出现普遍性重建[2]。那么,乡村体制 与宗族体制同时发生的这种变迁之间是否有着内在的关联性?而且,作为曾在历史上对 乡村治理发生显著作用的宗族,到今天是否影响依然?如果有影响,那又是如何影响的? 尤其对村民自治政策产生何种回应态度?有何影响?
按公认的说法,中国大陆农村是一块缺乏民主传统的土壤,宗族在其本质上也是与现 代民主格格不入的,民主只能从外部输入。实际情况会是这样吗?通过研究宗族与村治 的关系,我们可以透视这样一些问题:传统性的宗族与现代性的民主是否有亲和力?民 主发展是否能与传统宗族相对接?宗族是否拥有催发现代民主的内生力?因此,农村宗族 与村治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经验性论题,而是一个带根本性的实质性论题。有的学 者曾指出:涉及到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中作用程度的讨论,必须研究宗族在农村村庄正 式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这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家族对村庄权力结构分配的影响 的程度以及方式和途径,对于估价中国大陆下层社会结构——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变革的 程度,具有重要意义。”[3]
这些年来宗族与村治的关系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对20世纪80年代农村情况 的调查曾表明,宗族对村治确实有不可忽视的影响[4]。但也有学者提出,实际上,宗 族对村政的影响已趋淡化,并相信这是不可逆转的,如在“主管型”、“决策型”、“ 仲裁型”和“荣誉型”四种宗族权威中,后两种已经居多[5]。有的学者认为,宗族之 间以及宗族内部的社会分化影响了乡村社会的运转;国家干部和村干部的权力已经渗透 到宗族活动之中,拥有权力的人甚至可以改变整个宗族的命运,另一方面,宗族在某种 程度上已经变成当权者的资源[6]。那么,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深入,宗族的功能将呈 现何种变化?有研究者发现,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多数规划往往会保证大族的成员胜出 ,“这是宗族向村庄民主提出的一个突出问题。”[7],“大姓会吃掉小姓,外来杰出 的能人很难获得选民的青睐。”[8]朱秋霞对6个村的案例分析表明:在那些以大姓为主 的村庄,家族作为非正式组织和行政村作为正式组织事实上是重合的;一些小姓参与行 政村的权力分配,往往是以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的方式来起作用[3]。为此,有人断言 :“新兴家族势力不会是一个促进民主发展的积极的社会力量”[9]。另有调查却发现 ,在选举中宗族因素的影响力实际上是微弱的,村民并不一定会倾向于按宗族标准来选 择村干部,而更侧重于候选人的人品和能力因素;在个人的现实经济利益面前,宗族因 素已经退居其次[10]。可见,研究者中的意见争执仍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对宗族与村治 关系现状的认识与判断依然不一。本文即试图通过考察大陆南方地区10个村自1949年以 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村建设和治理的运行机制,分析推动和影响村治理和建设的各 种政治、社会力量及其相互关系,尤其是重点研究农村宗族对村级治理的复杂影响。
一、研究的样本、方法与框架
我们研究的10个村,皆系非随机选取的样本。对中国广大的农村来讲,它们或许并不 具有代表性、推论性,但应有一定的类型分析意义,即能对我国中部地区特别是江西农 村几种不同宗族状况村的宗族与村治关系进行探索性研究。在这些村中,除1个是在安 徽省外,其它9个皆在江西农村。从区域分布看,处于江西中部的有华村、岱村、藻苑 三村,居江西东北部的有仲村、什村两村,位于江西南端的有金村,还有古竹、北岗、 庙上三村在江西的西部。从区位看,在城镇郊区的有汪庙、什村,其他各村皆与城镇有 一定距离,华村、古竹甚至很偏僻。而从宗族聚落格局看,形态也各异,既有单一宗族 聚居村(岱村),也有单姓异族村(金村),还有一强余弱村(华村、藻苑、古竹、仲村、 庙上),另有多姓杂居村(汪庙、北岗、什村)。
自1997年以来,我们即深入上述村进行田野调查。实际上,10个个案村的研究者皆具 有“边缘人”的特色,他们都分别来自调查点所在的农村地区,其中6个村是调查者出 生并长大成人的故乡,另4个村是调查者自幼生活或工作过的农村地区;但后来又都离 开了调查村而来到城市成家、生活。这种“既是调查村人、又不是调查村人”的边缘特 征,为我们的田野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既长于外来者、又长于本地人”的方便。(注: 对“边缘人”角色在研究中的优势,许烺光先生在《美国人与中国人:两种生活方式比较》一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中曾有精彩讨论。此外,许先生还以《 边缘人》为题作了一部自传。)尽管我们对调查村有这种自幼而来的文化体认,但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我们仍按照统一设计的主题、提纲多次返回老家村进行田野调查。具体地说,我们的调查与研究主要使用了以下方法:第一,实地参与和观察。各位研究者依凭与调查村的密切关系进入实地,仔细观察宗族与村治的实际运作过程,甚至参与 其中,比如参与宗族的各种活动(修谱、修祠、祭祖等),参与村干部会议等等,以求得对宗族与村治运作的切身感受。第二,文献调查方法。如,查阅族谱、宗祠与庙宇中的文献,翻检会议记录,村民个人或家庭的有关生活记录(如分家合约、农民负担卡),乡村地方志资料等。第三,各种形式的访谈调查。进入调查村后,我们既按统一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结构性访谈,也对村民、乡村干部进行开放性访谈,包括个人的或聚众性的深度访谈。总之,我们尝试运用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献学等多学科方法,对各村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以调查者的亲身体验和以上调查所得的资料为基础,我们按全景描述法对调查村的宗族与村治状况,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了既横且纵的立体性描述和分析,形成了10个深度研究报告(注:其中的九个研究报告,以《村治中的宗族》为书名,已由上海书店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本文即是对10个个案报告所作的一项综合性比较研究。
本文的核心概念有三个,即:“村”、“村治”与“宗族”。相对而言,“村”的概 念的使用最为混乱,不少研究者往往将“村庄”与“行政村”作为等同的研究单位。本 文所指涉的“村”皆为行政村,包括“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而“村庄”皆指 自然村,亦称“村落”。
“村治”系对村级治理的简称,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内及与村社区相关的公共事务 的组织、管理和调控。所谓“公共事务”,即为村民个人和农户家庭所不能不完成的, 应依靠某种社会力量来组织和管理的事务[10](注:学界对“村治”概念有数种解释。 张厚安认为,村治,是指乡镇以下的农村是村民自治的治理结构,村委会的管理行为属 于群众性自治行为(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政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贺雪峰、肖唐镖认为,村治即村级治理,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 理与调控(贺雪峰、肖唐镖《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No.25)。张厚安、徐勇等人则认为,村级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对村域 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张厚安,徐勇:《中国农 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郭 正林则认为,单纯的村治概念仅仅指“村民自治”,它难以反映村庄治理行为及其制度 的复杂结构,因而主张用“村政”概念(郭正林:《中国村政制度》,北京:中国文联 出版社1999年版)。)。按此,从广义的角度看,村治领域具体表现为这样四个层面:一 是村际关系层面,即村社区与社区外相交事务的管理和调处;二是村社区层面;三是自 然村落层面;四是村民日常生活层面。它们相互联结,共同构成村治的立体图景。而从 狭义角度看,村治过程实际上是村公共权力在村域的管理过程,主要即为上述前三个层 面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社区公共资源的维护和管理;2)社区公共设施的 维护和管理;3)社区公共文化的组织和管理;4)社区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5)社区公 共经济的经营和管理;6)社区公共保障;7)社区公共政务管理。在这里,“宗族”概念 是从两个层面来使用的。一是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 力与活动等等;二是文化的宗族,也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 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在此,有必要交代对宗族与村治关系的分析框架。我们依据的主要是两个分析维度: 第一,从具体的村治过程,如村干部的选任,村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过程,即可见在 其中宗族因素是否存在及其作用的大小与方式。第二,从村治主体视角,研究村治中村 干部与村民的角色特征,这也有助于把握宗族与村治的关系。如,村干部的宗族背景, 是否成为村他们被任用的资源之一,是否成为他们推动工作的手段之一,村干部与宗族 精英是否相互转化。
二、宗族重建与村级治理的一般状况
10个村宗族组织重建的状况如何呢?调查表明,在10个村,多数宗族修了谱,或维修、 重建了祠堂(或“厅”等宗族活动场所),复兴了仪式,修祖坟,舞龙灯(宗族重建的情 况详见下表)。从宗族重建的过程看,其活动分别集中于三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8 0年代初,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90年代后期。在各村,宗族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称“ 谱局”的,也有称“修祠理事会”、“修祠委员会”的,有的直接叫“族长”、“房长 ”、“老人协会”。不过,宗族组织管理的事务较单纯,也不如1949年以前那么正式和 公开。
表1:10个村治个案村的宗族重建状况
有旧
新修 有旧词 维修宗宗族祖
村名 姓次数
谱姓
谱姓 家庙姓 祠姓 织类型
华村
17 不清1211 13
岱村
11
1 1 14
藻院
5
不清 1 5 11
古竹
11
4
1 5 22
仲村
80
0 0 02
什村
19
1
215 21
汪庙
23 不清 3 0 01
金村1
0
1 1 03
北岗
26 10
5 7 12
庙上
22 不清18
不清 13
合计
133 44
20
综合考察10个村的情况发现,当前村级治理表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村治的主要力量是村级政治组织,但宗族、村庄地缘组织等其它力量也已不同 程度地成长起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向人民政府的转变,村级政治组织也由 党支部和管理委员会转变为村民委员会。这并不仅仅是一系列名称的变化,而且意味着 乡村治理实质性的转变,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村治格局由原来村级政治组织“一统天下 ”转变为村级政治组织与宗族、村庄地缘组织、宗教组织等多种力量“共治天下”。如 古竹村,1985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后,古竹自然村开始设有村长,自此,古竹自 然村的事务便由村长直接管理,村委会不再介入。在仲村,村级政治组织(即村党支部 和村委会)、地缘组织(即“村长班子”)和宗族组织(即“龙船理事会”)已形成三足鼎 立的态势。而在什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村级政治组织、地缘组织、宗族组织以及一些 临时性利益共同体组织等方力量皆在起作用。在华村、汪庙村、金村与北岗村,都有宗 族、村庄组织(即地缘组织)、寺庙组织和政治组织等四种力量;岱村有宗族、寺庙组织 和政治组织等三种力量,藻苑村则有宗族、村庄组织(即地缘组织)和政治组织等三种力 量。
其二,各种治理力量之间已形成一定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各有特定的治理范围,已做 到平行相安。在华村,村庄公务管理形成了这样的格局:一方面,村组两级党政组织( 有时还包括乡党委、政府)履行行政性职能,尤其是执行各项硬性任务;另一方面,在 各项硬性任务之外,各村庄还有一些“软性任务”以及为党政组织所“遗漏”或疏忽的 公共事务,它们就由村庄自身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近些年来,这种管理格局已趋稳定 ,两种力量各按自身的方式活动,互不干涉,相安无事。对村组两级党政组织的“行政 性职权”,宗族组织总是能够自觉地予以承认并服从,并不会进行侵占与干涉。对此格 局,村级党政组织实际上予以了默认,村民们也习惯。在汪庙村,政治组织与地缘组织 、血缘组织等在多数情况下能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从事村务管理,只有在少数情 况下会发生矛盾。在金村,庙会理事会在管理公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村委会省了事 ,因而两者关系较为密切。这种情况在其它村都有相近的表现。
其三,各种组织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与方式各具特征。政治组织以自上而下的行政方 式为主导,呈现一定的科层化、组织化特征,但村民在其中明显缺位;而宗族、宗教等 力量的治理带有更多的“大众化”色彩,村民有较自主的表现。一方面,从各种组织运 作的方式来看,各村政治组织在执行社区公共政务时,不仅村组两级干部全部出动,有 时连乡政府也参与其中。而其他力量则难以如此公开、大规模地出动并调动资源。另一 方面,从村民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来看,村级政治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也大异其趣。如在 华村,宗族组织对有关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较大的公开性,能让村民产生较强的参与感 ;村长班子来自户主会议,体现出对后者负责、接受后者监督的民主精神;寺庙组织也 让村民有充分的选择自由。相反,政治组织虽然对村民影响最大,但村民对它的影响却 甚为微弱。在古竹村,唐氏宗族事务的决策与执行上,族民未必都能参与,但其意见基 本上能得到反映,因而族民有较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而村级党政组织对社区公共事 务的决策与执行就缺乏民主性与公开性,村民在其中明显缺位,其积极性和参与意识较 为缺乏。在金村,庙会理事会是纯粹管理庙堂事务的群众性组织,但村民对它非常信任 ,村级党政组织长期都未办成的一些公益事业(如修路),经庙会理事会一动员,大家便 抢着献工捐钱,很快完工。在岱村,村级政治组织曾发动和组织村小改建工程,硬性规 定村内每人交纳一定的钱财,但不少村民对此多有猜忌甚至不出钱,相反,信缘组织发 动宗庙重建活动后,村民却自愿捐献,积极性极高。在其他村,政治力量与民间力量在 村治过程中与村民的关系也大体如此。
其四,村治各组织的成员之间有着一定的重合性。在乡村社会,精英的产生得依据一 定的资源或条件。在岱村,戴氏宗族1992年重修族谱时,“谱局”的成员大多是曾在外 地工作的退休者,或曾为小组干部、村干部,如总负责人曾在1981~1988年任村主任( 或大队长),负责对外联络的人也于1962~1984年任大队党支部书记。该村第八小组199 2年重建“松山堂”(该房宗祠)的领导班子也是由该组组长、上任组长以及一位退休的 民办教师组成。古竹村的宗族活动亦如此,1992年9月,唐氏宗族进行续谱并成立“修 大祠主事会”,该会成员便是古竹自然村的村长、村小组长和退休干部。在仲村、金村 等村,各宗族的活动亦有老干部活跃其间。事实上,在宗教信仰活动等社区公共活动中 ,村干部往往也扮演着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 日常生活中,村组干部往往同时就是宗族头人。
其五,现行农村治理体制有缺陷,存在一定的“管理真空”,效能低下。在各村,治 理功能呈现单一化趋势,运转较好的只是完成上级政务,而涉及经济、道德、文化等方 面的公共秩序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如在华村,尽管有多个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 务的管理,但除社区公共政务外,其它所有的公共事务皆程度不同地存在“有事无人理 ”或“理而不顺”的现象。在古竹村,村委会成了上级用以管理农民和催粮收费的代理 机构,而对农田基本建设、公共文化事业等社区公共事务,很少过问、也无力过问。在 藻苑村,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和业绩就是完成乡里下达到村里的各项指标任务,时间大多 耗费在抓计划生育和征收税费上,村干部坦言,他们只求完成任务,没有精力和心思搞 经济建设。
三、宗族对村级治理的多层面影响
宗族是村治中多种力量的一分子,在村民日常生活、村落、村社区和村际四个层面发 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但以在日常生活层面的影响力最为突出。
其一,在村民日常生活层面,宗族的作用几乎无处不在,既扮演着活动规则与文化的 角色,又扮演着活动组织者和操办者的角色。在各村,村民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宗族 的联系十分紧密。比如,婚丧,一般要在祠堂(或“厅”)内举办,操办者一般是族人而 非他人。为新生儿取名,依然保留着传统家族的习俗,以辈份排行来起名,将辈份放在 姓后名字前,并对名的末尾字也往往取同一偏旁的字。财产继承,依然恪守着古老的“ 传男不传女”规则,至今未见破除之例。生育,农民虽然未必再信奉“多子多福”,但 “传宗接代”的心理依然具有普遍性。祭祖,虽然全族性祭祖活动较少,但小范围内的 如私家或小亲族的祭祀活动仍普遍存在。当然,随着社会变迁的持续深入,日常生活的 某些方面正发生嬗变,其私人性、自主性开始凸显(如婚姻自主成分的上升,长辈们对 于“带媳妇进门”的津津乐道,同姓通婚,异族共建共用宗祠),行政与司法力量也已 介入纠纷调处,但与宗族至大的影响力相比,这些力量的影响是有限的。在时下农村治 理过程中,这是宗族影响最直接最突出的层面。
其二,在村落或自然村层面,宗族的影响颇为重要。这里,直接的管理者是村庄组织 ,即村长班子和户主会议,村落的公共事务皆由他们来决定并管理。但村庄组织的产生 及其作用的发挥却与宗族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在华村的田段自然村,近20多年来,每年 由全庄各户户主组成的村庄户主会议推选产生的村长班子,其成员却几乎全部来自强族 肖氏的强房。村长班子虽非宗族组织,但其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宗族背景。在其它九个 村中,除岱村外,各自然村村长班子皆具此特征。一般而言,在单姓聚居村庄,村庄组 织即是宗族组织,族内事务如修祠堂、上草谱,以及非宗族事务如修沟渠、修路架桥等 都是由它来组织管理。户主会议往往也是宗族会议,体现其中的即是房与房之间的互动 。在多姓聚居村庄,村庄组织虽是地缘性组织,但其组织和活动规则却是以族际关系及 其实力为基础,有时其组织成员会兼顾到各姓各族,但更多的时候是大姓居主导和支配 地位,小姓被排挤在外。这也就是说,村庄组织虽然不是宗族组织,但它要么是与宗族 组织合一的,要么是以族际关系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基础。
其三,在村委会社区层面,宗族的作用虽是间接却是明显的。一般来说,对于全村性 的事务尤其是政务,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类非政治组织不会插手干预,“两委”(党支部 委员会、村委会)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宗族等组织不会介入 其中。但宗族对其仍有影响,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村干部的村落与族际 分配上,一般按实力原则为主,兼顾均衡。村主要干部往往由大族或大房人占据,次要 干部则由小房小族人担任,有时甚至其它小姓没有一个职位。这种情况尽管不是由宗族 自身来直接决定的,而主要是由乡镇政府所决定,但宗族背景对农村工作的实际的或潜 在的影响力,无疑是影响乡镇用人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在岱村,它是一个单一宗族(戴 氏)村,整个宗族分为五房,即大房尚五堂、明德堂,次房永思堂,小房大本堂、承庆 堂。1949年以来,除小房承庆堂外,其他各房都有人任过村干部,并形成三个大房共享 村级大权的格局。在金村,自改革以来的历届村级班子中,村干部既有出自大房者,也 有来自小房者,甚至还有成为本村招郎的外姓人,但在历届村干部中,大族大房人所占 比例明显偏重,而且时间越往近移就越是如此。在华村,“集体化”时期由于政策导向 的影响,大村落大宗族田段、朱家仅有一般干部,长期主政的负责人都来自小庄小族村 ;而到70年代末,“集体化”干部卸任后,第二代主要干部则分别来自两个大族;在第 三代干部中,情况一如既往,五位实权人物都来自两个大村落、大宗族,其中村支书和 村主任皆来自族中最大房股,其余三位干部则来自三个次大的房股。另一方面,村干部 的工作方式各具特色。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在工作中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气粗态度 硬,敢于得罪人也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工作时则谨慎、胆小,不敢轻 易得罪人,往往是跟随大族大房干部展开工作。在村务决策上,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 往往有更大的发言权,而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如在古竹村, 如非大族唐氏的人任村干部特别是主要村干部,工作便很难开展,乡里下达的任务也难 以完成。而若是唐姓人担任村干部,工作方法就会强硬。村支书刘苏安的辞职就是一例 ,他的话更加生动地表明了这点,他说:“在古竹村,虾米和小鱼(指小宗族的人)不要 想当大队主要干部,就是让你当,当了一年后你也会自动下台。我当村支书时,古竹唐 氏的村干部不仅不支持我的工作,而当我因工作与唐姓人发生争执时,唐姓村干部是绝 对站在唐姓人一边。有一次冬修水利时,我与一唐姓人发生争吵,他竟然说要打我,当 时在场的唐姓村干部不仅维护本族人,有的还唆使那人来打我,我只好主动妥协退开。 最后我只好辞职不干了。”
其四,在村际关系层面,宗族的作用较微弱。对涉及与本村相关的、但不局限于本村 的事务,宗族一般不能发生影响力,而往往由村干部调处。但在发生有关山地、森林等 资源争执时,宗族作为村委会的后盾作用却自然凸显。这方面的案例,在各村都曾有发 生。如岱村,90年代初与邻村发生村界的争端,双方都倚仗宗族之力,且搬出了各自的 族谱以求证据确凿。在仲村,邱氏宗族曾成为村委会解决资源纠纷的后盾。在什村,19 92年本村樟树坞与外村发生山林纠纷,双方乡村组织、村小组和宗族都表现得非常默契 和倚重,樟树坞村小组和宗族尤占了上风,使乡政府在与对方的谈判中赢得了主动权, 并取得了胜利。1993年此事重演,在对方有县级机构支持的情况下,什村的村组织、小 组和宗族再次紧密配合,最终又获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乡村关系时,宗族 情况也会被纳入乡政府的视野。如在政务的落实完成过程中,乡政府在各村落与宗族间 的行为会有所不同,在有的村庄会“动不动‘龙卷风’”,在有的村庄则会“好言相劝 ,彬彬有礼”。这意味着,在有些地方,强宗大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族民免受行政权 力的非法侵害。对江西乐安流坑村宗族的历史考察曾表明,当国家权力代表违背了其与 农民签订的不成文的契约(给农民造成非法侵害)时,如苛捐杂税、抓丁拉夫等,宗族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族众的作用[11]。而我们的发现证实了这一情况在今天的延续 。如在华村,田段自然村本是全乡一个中等村庄,但凭借自身的团结与孔武,村民却敢 于在20里外的乡政府所在地与超大的强族叫板,并让对方退避,更重要的是,连承包乡 税费收取任务的“烂仔”们也得退让;相反,村里其它自然村却由于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对外只得“礼让三分”,忍耐而已。在藻苑村,面对催缴税费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不 惜动用武力的乡村干部,有些年纪大的村民在不满中夹杂着几许无奈,同时非常怀念解 放前及解放初期宗族势力强大时的威风盛况,因为当时本族人多势众,力量强大,且一 致对外,非常团结互助,而今却已大不如昔,怎不叫人怀念“传统”?
笔者曾从权力与职能界分的视角,将宗族与村政的关系分为四种理想类型:A、相互平 行型;B、村政主导型;C、族权主导型;D、两者合一型[12][13]。我们调查的10个村 都属于前两种类型,其中藻苑、岱村、庙上3个村属于“村政主导型”,其余7个村属于 “相互平行型”。值得指出的是,宗族的作用,一般都以村级政治组织的默许乃至支持 或者不会对村级政治组织造成威胁为前提。事实上,在历史上,宗族与国家权力关系的 主流乃是共存互补的,两者难免有冲突甚至争斗,但这不是历史常态。这表明,在当今 农村社区治理中,村级政治组织已牢固地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宗族在村治中的功能已多 样化,但以社会和文化功能居重,政治、经济功能尚微。日常生活展示着村民社会和文 化生活的基本方面,宗族在这里发挥着强大的功能,其突出表现是活动、仪式的宗族化 。应该看出,宗族功能范围大小不一,在经济和政治生产中功能弱小一些,且日益显示 出小亲族化的趋向。在经济生活中,村民间的互助(如人、财、物的互助)一般难以发生 在大族内,而是日益亲族化,缩小为四代堂兄弟以内的互助。村民间的合作(如共同承 包建筑、窑场等)多以志趣和人品而非血缘为基础。在政治生活方面,宗族在村落中是 以组织形态直接发挥作用;而在村中,只是以希望或推举本族人进村党支部、村委会班 子,支持、配合或设难、阻挠村干部工作等方式而起作用。
四、宗族作用的变迁背景及其价值评估
通过对10个村的综合考察表明,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是动态的、变迁不居的。如果置 于20世纪的历史时段,可以发现,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即20世纪前半叶,宗族在村治中居主导地位,发挥着正式的、且主要的作用;第二阶 段,在1949年至1979年间,宗族的作用被潜存着,没有合法、正式的地位;第三阶段为 1980年以来的近20年间,宗族的作用重新凸显,但小于20世纪上半叶。
为什么宗族的作用会呈现如此变迁?这主要缘于历史背景与环境的变化。
其一,政府的态度与行为。大致说来,20世纪上半叶,宗族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 性,政府及主流意识形态并不排斥之,而是利用扶持之。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宗族获 得生存的空间,在村治各方面都发挥了作用。当此阶段,宗族形态也相当完善,不仅有 正式的组织系统,而且有宗祠、族谱、祭祀、祭祖等物质载体与仪式活动,并有坚实的 经济基础即族田。在第二阶段,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宗族被视为与主流意识形 态格格不入,长期遭到打击与取缔,一度使农民谈族色变,心有余悸,不敢组织或参与 公开的宗族活动。在这种政治高压的政策环境下,宗族势力被抑制,它在村治中的作用 或影响力甚微。近20年来,尽管国家对宗族的宏观政策一仍其旧,但在政策宣传和执行 的力度上已是今非昔比。随着农民自主性的大大提高,农民以及不少基层干部支持甚至 公开参加乡村的宗族活动。政策上的“松动”有利于宗族的重建,并在村治中发挥着作 用,尽管在各地程度不一。从此历史变迁看,政府的政策与行为对宗族的生存与作用之 影响至关重要,尽管它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其二,农民群众的宗族意识。在几千年社会发展过程中,宗族已在中国社会打上了深 深的烙印,已成为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基本生活方式。在各村,我们看到,至今,在人们 出生、取名、受教育、升冠、嫁娶、生育、财产、娱乐、祭祀、安葬等日常生活中,宗 族意识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实际上,这正是宗族重建并在村治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 提。
其三,农村社区数百年未变的聚落格局。至今在多数地区的农村,无论是单姓还是多 姓村落,其基本特征是聚族而居,并没有随着保甲制、人民公社制、行政性村民委员会 等设置而发生变更。这种生存环境强化了自家团聚与重建宗族的需要,血缘关系为聚居 者提供了无形的纽带,地缘关系为聚居者提供了有形的纽带。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地 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血缘和地缘合一是 社区的原始状态[14](P72~73)。从调查村的情况看,由单一宗族或少量宗族聚居的村 落,宗族重建的比率要高;而在多宗族杂居村落,如在古竹和北岗的一些多姓村落,宗 族重建的比率则要低得多。
其四,乡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亦是宗族存在并发生作用的重要因素。商品经 济是离解传统宗族的重要力量,这在10个案例村中也有明显反应。如地处城郊、经济较 为发达的什村和汪庙村,与其他村相比,其宗族重建的比率就较低。
应如何评估当今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并如何构建村治新秩序?按西方主流理论,宗族 作为血缘性组织是“原始组织”,将为“人工创立的社会组织”所取代[15](P755)。但 对当代台湾宗族的研究却发现,宗族可促成乡村治理的现代转型[16]。在近20年来我国 大陆农村,宗族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也未出现诸如西方社会的变迁,而是出现了复 兴的新情况。有学者提出,宗族的自治传统可转化为推行村民自治的本土资源[17][18] 。
从本文的研究来看,重建后的宗族已影响到村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双重性的功能 。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填补了村治中的 若干管理真空,成为村级政治组织的补充,避免了更严重的失范和无序。强族组织及其 宗族集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抗拒行政权力不法侵害与剥夺、保障其成员利益的工 具。但另一方面,宗族的管理效能并不高,在村落和村社区管理中特别是在涉及族际、 村际关系时,总是以狭隘的本族利益为归依,奉行着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的实力逻辑;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宗族仍倡导男尊女卑,崇尚迷信(如客死异乡不能进祠堂)等观念。 这些都是与现代的平等、法治和科学精神难以相容的。迄今为止,宗族的这种行为逻辑 与规则尚未出现变迁的动向。在新形势下,宗族对于族内、村内的人际关系和秩序的整 合已不可能恢复到历史上的水平,已难以有效和畅通。就此而言,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宗 族给以全面否定和肯定的结论。要构建农村治理的新秩序,虽然无法舍弃宗族等传统资 源,但是仍然应当寻求新的资源、新的组织和新的机制。宗族并不是通过强制性措施就 能取缔得了的,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在村治中发挥其作用。因此,应当扬其 长、抑其短,利用它的合理成分,并通过乡村社会教育、文化、经济与政治发展的综合 影响力,在促进宗族“自我控制力”成长的基础上,实现宗族的制度创新或文化转型, 同时实现村治环境的良性转型。
收稿日期:200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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