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选京[1]2004年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助问题是当前被害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对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及其与保护被害人有关国际标准对比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思考。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等内容。 引言简要论述了目前刑事被害人理论研究的现状。该文作者认为,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犯罪人角度入手,很少从被害人的视角去考察;而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给予关注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相比之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大大忽视。随着被害人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且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由于思想和理论等方面的原因,在很多方面与保护被害人的国际标准相去甚远。加之我国对被害人权利、地位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寻求和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是法治国家不能回避的使命。 正文分为四部分。 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特征及其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角度的表述。该文作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人的被害人以及反诉案件中作为反诉人的被害人。由于刑事犯罪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为了理论研究的有效性,该文仅就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所使用的刑事被害人也是狭义上的概念。作者还就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作了简要概括。 关于被害人地位,该文简要论述了其在刑事诉讼历史上经历的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过程。原始社会,被害人处于惩罚执行者的地位。奴隶社会初期,被害人由惩罚执行者转变为刑罚执行者。奴隶社会中后期,国家职能逐渐加强,国家审判逐渐产生,在对罪犯的追究上基本上实行控告式诉讼。这一时期的被害人处于原告追诉的地位,是否将犯罪人交国家司法机关来惩罚,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封建社会,国家完全掌握了追究犯罪的主动权。从十五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被害人的核心地位逐渐暗淡。尤其是在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公诉机关建立后,国家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很少顾及被害人的利益和意志。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国开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予以了更多的关注。特别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其权益和地位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正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刑事被害人权利、地位之差异,并对此作了简要评析。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司法理论和实践表明,英国的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仅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启动起诉程序的,是否逮捕被告人,是否予以羁押、是否起诉、判决和量刑等,完全取决于警察和法院。在美国,案件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等,也都取决于警察和检察机关。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英美法系国家注重或偏重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人权保障明显失衡。但是,近几十年来,加大惩罚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力求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叁者之间的平衡,已成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均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因具有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需获得检察官的帮助,独立地启动公诉并享有上诉权。德国的刑事被害人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拥有包括独立的上诉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较为全面、完整,其人权保障受到了相当的重视。 该文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但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规定并不完全。刑事案件的控诉权还是牢牢掌握在公诉机关手中,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受相当严格的限制,且其诉讼地位并不独立,也不能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果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状况下,应突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其权利应得到全面的加强和保护。 正文的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及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该文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二大诉讼阶段。国际上有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3)被害人有权获得援助;(4)被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补偿,等等。 该文作者认为,由于受经济
陈燕红[2]2016年在《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建立公诉制度以后,犯罪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由代表国家公诉权的公诉机关对犯罪人提出控告。很多学者开始注意到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人是格外的弱小,犯罪人的权利无法抗衡强大的国家权力。为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犯罪人的权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法律。相对于加害者的犯罪人的权利受到多方保护,而作为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遗忘在了刑事司法的角落,并一直存在。直到二十世纪中期随着被害人学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被害人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不少学者注意到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犯罪人因犯罪受到了法律更多的保护,被害人因犯罪受到了人身、财产以及精神的损害而被法律忽略,这是极其不合理的,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和恢复性司法要求严重不符。因此,在恢复性司法体系下,世界各国开始以被害人为中心展开研究。为了恢复被害,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的课题被提出。在国际潮流的影响下,我国也开始了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的研究,并成为了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提出了完善建议,论文分别从犯罪被害人救助概述、犯罪被害人救助模式、特殊群体犯罪被害人救助以及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展开和论述。
魏巍[3]2010年在《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问题是当前被害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对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原因和必要性分析及其有关国家保护被害人经验、制度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和救助的若干思考。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刑事被害人历史地位的变迁。在刑事被害人概念的介绍中,首先从不同的学科角度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最后提出本文被害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刑事被害人历史地位的变迁的介绍主要从原始社会说起,直至当代社会。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沿着高-低-更低-逐渐提高这样一个曲线变化。由此认为随着被害人地位的提高和恢复,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显得更加现实和紧迫。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现状之不足、原因和补救的必要性。现状主要从立法、国家救助和社会援助等方面入手,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和分析,提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对刑事被害人保护之不足,介绍我国在国家和社会援助方面的缺失。原因分析主要从主观认识、立法缺陷、志愿者活动缺乏和被害人权利意识不足这四方面入手,以期得出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不足的原因。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从叁方面入手介绍,分别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的需要、保障人权的需要和追求诉讼效益的需要。通过这叁方面的分析,进一步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的重要性。第叁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方面的措施。本部分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大方向入手,分别介绍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这四个典型国家在刑事被害人保护和救助方面的制度。通过介绍这四个国家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为笔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的设想和建议。该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提出了刑事被害人物质救助方面的建议。该部分主要从刑事被告人赔偿责任的强化、国家补偿和保险制度入手展开讨论。本部分的创新点在于将保险制度引入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的考虑范围。再次,笔者提出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方面的建议。笔者建议精神救助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社会组织援助两方面入手,从而更加全面的保护和救助被害人精神损害。最后,笔者提出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方面赔偿的最佳结合点即刑事和解政策。笔者主张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解决,以期更好的修补刑事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伤。
林薇[4]2007年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被害人学与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将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相应的增设了许多诉讼权利,但仍然有很大的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既是基于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需求所决定,也是防止刑事被害人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还符合司法文明与法律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论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正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特征、保障其权利的必要性以及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沿革。关于被害人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角度的表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还就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作了简要概括。被害人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历史上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过程。原始社会,被害人处于惩罚执行者的地位。奴隶社会初期,被害人由惩罚执行者转变为刑罚执行者。奴隶社会中后期,国家职能逐渐加强,国家审判逐渐产生,在对罪犯的追究上基本上实行控告式诉讼。从十五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被害人的核心地位逐渐暗淡,尤其是在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公诉机关建立后,国家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很少顾及被害人的利益和意志。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国开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予以了更多的关注。特别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其权益和地位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正文的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地位之差异以及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在该部分中,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均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较为全面、完整,其人权保障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系在近几十年来,加大惩罚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力求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叁者之间的平衡。国际上有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3)被害人有权获得援助;(4)被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补偿,等等。正文的第叁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由于受诉讼观念、诉讼结构、司法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弱化、有关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被害人获得补偿权及社会援助权得不到保障,等等。在正文的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思考。笔者认为,应借鉴外国国家法律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的诉内权利和诉外权利双重保障的框架,其中包括建立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完善被害人参与性权利、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及完善被害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内容。结语部分是笔者撰写该论文的心得体会。
王亚洲[5]2011年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权在当下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无论从人权主体还是从人权内容等角度都为法学家、政治学家及法律实践者广为关注,理论研究亦硕果累累。但人权保障体系下的具体领域研究还极具开拓的空间,特定主体的权利及保障、特定权利的设定及完善等都是人权理论在深入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研究在当下是一个“敏感性”话题,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价值设定及体系完善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因此,如何在人权价值框架下,对刑事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体系、保障机制建立一个基本的结构,是本文研究的首要任务。文章导论首先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参与权,即是指其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还论述了国际准则对参与权的规定以及域外相关做法,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参与权的建议;第二部分介绍了刑事被害人免受第二次被侵害权,第二次侵害是指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第一次侵害之后,由于被害人隐私或描述其被害过程而受到社会歧视、冷漠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不当的司法行为所遭受到了情感上的伤害。接着又介绍了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做法,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害人免遭第二次侵害的建议;文章的第叁部分论述了刑事被害人获援助权,笔者认为,被害人获得援助应当有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两大部分构成。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的公民在免收或少收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而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是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在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根据被害人需要为其提供经济、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以帮助被害人重新恢复生活的社会活动。第四部分介绍了被害人的赔偿权,是指在刑事犯罪行为同时侵害刑事被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情况下,由同时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主体的刑事被告人以及依法应当承担该项民事侵权责任的其他主体,对同时作为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刑事被害人以及依法享有该项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其他民事主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赔偿。第五部分介绍了被害人的补偿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包括直接被害人以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胎儿)等],在未能获得或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或者具有行政主体的地方政府机构或社会救助组织基于法律规定的补偿义务,以给付刑事被害人或其他法定权利人一定额度的补偿费用的形式,来弥补其因刑事犯罪所遭致的经济损失。通过对这些权利的概念,国际准则对这些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的相关做法的分析,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这些权利,以期架构起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体系。
张义健[6]2017年在《日本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及其启示》文中指出日本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已建立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仅包括经济救助制度,还包括咨询、信息通知、心理辅导等一般性措施,保护被害人隐私、减轻作证负担等方面的措施,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性地位的措施,生活帮扶措施,以及针对特殊犯罪被害人采取的专门措施等。日本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全方位、持续性、个别化、精细化等特征,可以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的模式、定位、原则、内容等提供有益借鉴。
王波[7]2015年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刑事犯罪分子固然依法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为刑事犯罪分子一度打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平衡也可能得以恢复。但是,由于犯罪分子被判死刑或者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之后,没有条件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刑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从而使得有些刑事被害人从此贫困,甚至生活无以为继,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鉴于这一客观社会现实,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先后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即通过此制度之合理安排和具体实施,解决刑事被害人所面临的上述问题。然而,我国迄今为止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如此,学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虽然有所研究,但该方面的研究尚欠深入。因此,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从而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不仅仅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更有着极其巨大的现实价值。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阐释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被现行刑事法律所调整的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被害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被侵害权益的直接性;被侵害权益的合法性;纠纷解决的当事人性;陈述内容的证据特性。其次,阐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一定主体(犯罪行为人、国家、社会机构)对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弥补和救济的一套体系化的措施和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如下特征:被救助主体的特定性;救助行为的事后性;救助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性;救助途径的多元性等。最后,论述了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控制犯罪、突显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顺应历史发展、正确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立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启示。通过考察美、英、德、日等国家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规定不难发现,上述国家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尽管不尽相同,但对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至少有如下启示:必须明确设立该项制度的宗旨,即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规定救助主体、救助的条件、救助机构的设置、救助资金的来源以及救助程序等具体内容。第叁部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制度安排等方面还有待深入;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立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并未形成系统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司法实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得以展开,但目前尚处于尝试阶段,缺乏既成的实践经验。然后,剖析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由于我国并无系统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只有如何尽可能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律和法规等,故我国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时,为了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得以实施,还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应当构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其次需要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精神赔偿制度;再次,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最后,应当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
吴淼[8]2012年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思想和实践,西方社会早已有之。现代法治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很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因犯罪遭受的损失给予弥补。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展开了广泛、深入地研究。实务界也相应地进行了一系列地有益探索,许多地方相继开展了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试点。从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现有规定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改善被害人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该制度在实践中多有掣肘,难以发挥出其全部功效。为了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制化进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树立被害人权利保护新理念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六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第一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审视。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必须从实际出发。笔者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本土实践入手,通过对理论研究、政策导向与具体试点情况的梳理,归纳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实践的特点、效果与不足。并深入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发展不利的四方面原因:传统法律文化的排斥;强调国家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犯罪人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被害人问题研究的薄弱。第二章,域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分析和借鉴。从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法律规定两方面,对域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我国建立该制度时,应对域外的先进经验进行积极地借鉴,吸取其法律规定中的几个优点:国家推进和立法引导为主导、具体规定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法律制度从简单走向完善、辅以多种配套措施和制度。第叁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评估。立法评估不仅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重要环节,更是提升法律实施效果的有效手段。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评估,是构建该制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简要梳理了立法评估的开展情况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从立法形式、立法背景以及立法事项的重要性叁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必要性评估;从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和为有效执行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四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可行性评估。第四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在对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和刑事政策说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学说进行介绍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在坚持社会福利说为基础理论支撑的前提下,吸收其他学说的合理成分,强调国家责任说提倡的国家责任原则以及社会保险说提倡的风险分担法则。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恢复公平和正义以及全面、均衡保护人权。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建。这是本文讨论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设计进行了详细地论证。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宪法、法治、民主和科学为基本立法原则,以必要、限制和高效为特殊立法原则;采取单一的补偿法立法模式;对补偿对象和条件、补偿资金、补偿机构以及补偿程序进行了具体设计。第六章,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多元化途径。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实际生活困境,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仅靠一两项法律制度是不够的,需要多元化的配套措施协调发挥作用。一方面,强化预防性措施,培养被害预防意识、被害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犯罪被害调查统计制度;另一方面,强化补救性措施,完善犯罪人赔偿和社会救济。
韩润生[9]2014年在《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试图立足本国国情,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梳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基本原理和现状,并在比较借鉴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移植,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尽绵薄之力。为此,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一般原理。本文在对刑事被害人作出合理界定的基础上,根据“地位决定权利”的理念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现状进行了评述。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并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进行了理性思考,进而指出其中的不足。第叁部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文先对域外发达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得到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启示。接着,从犯罪学、被害人学、诉讼法学等多角度出发,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应然状态从诉讼参与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和防御、保障性权利叁个方面进行了归类总结。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具体措施。本文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计。
王燕[10]2012年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补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日渐边缘化趋势,甚至出台一些政策限制被害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从而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紧迫而又现实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意义出发,针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结合国际在保护被害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提出自己粗浅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问题研究[D]. 王选京. 安徽大学. 2004
[2]. 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D]. 陈燕红. 贵州大学. 2016
[3]. 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研究[D]. 魏巍.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D]. 林薇. 四川大学. 2007
[5]. 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保障研究[D]. 王亚洲. 山东大学. 2011
[6]. 日本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及其启示[J]. 张义健. 刑法论丛. 2017
[7].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D]. 王波.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8].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D]. 吴淼. 吉林大学. 2012
[9]. 中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研究[D]. 韩润生. 兰州大学. 2014
[10].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补偿[D]. 王燕. 山东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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