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说论文,唐宋论文,慈善事业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0)03—0095—08
关于唐宋时期的慈善事业,大陆学术界少有专论,而在日本、台湾则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道端良秀、善峰宪雄对唐朝悲田养病坊的研究,王德毅、金中枢、福泽与九郎、今堀诚二、梅原郁等人对宋代慈善机构与救济事业的探讨,以及星斌夫、夫马进对唐宋慈善事业的有关论述(注:以上研究分别为:道端良秀:《中国仏教社会事业の一问题——养病坊につぃて》,载《印度学仏教学研究》18—2,1970年; 善峰宪雄:《唐朝时代の悲田养病坊》,载《龙谷大学论集》389—390,1969年;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中央图书馆特刊《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第10期,1968年;福泽与九郎:《宋代における救疗事业につぃて》,载《福岡学芸大学纪要》第 3号,1953年;今堀诚二:《宋代における婴儿保护事业につぃて》,载《広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8号,1955年; 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よせて—》,收入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一书,1983年。星斌夫:《中国の社会福祉の历史》,山川出版社1988年;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同朋舍出版1997年。),使我们对这一时期慈善事业的面貌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是,由于各人着力的角度不同,加上对其中某些问题的论证尚有可议之处,很难说能给人以完整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拟依据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就唐宋时期慈善事业的经营实态与性质作一全面、综合的论述。
一 唐朝的悲田养病坊
悲田是佛教用语。佛教经典《象法决疑经》中有谓:“我于处处经中,说布施者,欲令出家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乃至饥狗。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专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此二田者,悲田最胜。”也就是说,悲田是对贫穷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实际上是一个收容贫穷老人、病人、残疾人及孤儿的慈善机构。
悲田养病坊初创于武则天长安年间(公元701—704年)。唐玄宗开元五年宋璟奏称:“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实恐逋逃为薮,隐没成奸。若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注:《唐会要》卷49,“病坊”。)这是有关唐代前期悲田养病坊的唯一史料。由于缺少其他材料佐证,对这节史料的理解难免有所出入。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置使专知”一句。根据对“置使专知”中的“使”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对悲田养病坊性质——官营事业还是民间社会事业——的不同认识。道端良秀先生根据宋代胡三省对《资治通鉴》卷214 开元二十二年病坊所作的注“时病坊分置于诸寺,以悲田养病本于释教也”,及武宗废佛时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管”等记载,断定悲田养病坊是由寺院僧尼经营的机构。善峰宪雄先生对此表示赞同。换言之,悲田养病坊的经营主体是寺院,运营经费由寺院筹措(注:参见善峰宪雄:《唐朝时代の悲田养病坊》,日本《龙谷大学论集》1969年版,第389—390页。)。实际上都主张悲田养病坊是民间慈善机构。但事实是否如此?笔者是有疑问的。从宋璟的奏文来看,所谓“置使专知”,明显地是指国家设官加以专门管理之意。换而言之,悲田养病坊的创设并非民间自发的行为,而是国家主导的官营事业。如所周知,武则天与佛教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武则天代唐立周,某种程度上是受了佛教僧人的蛊惑(注:参见鎌田茂雄:《简明中国佛教史》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88页。)。武则天死后,虽然唐朝皇帝仍信奉佛教, 但与佛教的关系远不如武则天时代密切。在此过程中,专门管理悲田养病坊的官吏一职受到冷落以至废置是十分自然的。宋璟上奏文中“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云云,实际上是一个转折语,反映了唐玄宗上台以后悲田养病坊的专“使”已不复存在,悲田养病坊脱离了政府的控制,事实上成为由寺院主持的民间慈善机构。
宋璟要求取消悲田养病坊的奏文并没有得到唐玄宗的批准。上述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在引录了宋璟上奏文后记道:“元(玄)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取利给之。”唐玄宗时悲田养病坊仍由寺院经营。开元二十二年,把京城所有乞丐收入悲田养病坊,由国家予以经费补贴。可能从这个时候起,政府又加强了对悲田养病坊的监督。武宗上台以后,开始了对佛教寺院的清算行动。会昌五年(845年), 公布“毁佛寺勒僧尼还俗制”,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会昌废佛”事件。事件发生后,悲田养病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对此,李德裕在《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有如下的记载:“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管。必恐病贫无告,转致困穷。臣等商量,缘悲田出释教,并望更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子录事耆年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闾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三二顷,以充粥饭。如州镇有羡余,官钱量与,置本收利,最为稳便。若可如此方圆,不在更望给田之限,各委长吏处置。讫闻奏。”(注:《唐会要》卷49,“病坊”;又见《全唐文》卷704。)可见,悲田养病坊并未被废止。 与前不同的只是象征佛教的“悲田”二字被抹去,同时养病坊的经营与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于在职下级官员中择一年龄稍大、且素为地方推崇的人负责管理,并由政府酌情拨给田地以充经费。养病坊在武宗以后,再次成为官营慈善机构。
二 宋代官方的慈善事业
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宋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宋朝以文立国,其政治理念与措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正是在这一时期,儒家学说本身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形成了新儒学——理学,涌现出程颢、程颐、朱熹、陆九渊等著名理学家。儒家仁义学说对宋王朝影响尤大,所谓“宋之为治,一本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注:《宋史·食货志》。)。在宋代,先后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等慈善设施。因此,台湾学者王德毅先生称:“其关于养老慈幼之政,自两汉以下再没有比宋代规模之更宏远,计划之更周密,设施之更详尽的了。”(注: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中央图书馆特刊《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
宋朝建立之初,承袭了唐代悲田养病坊的传统做法,在国都开封设立了东、西二福田院,以收容老幼、乞丐与残疾之人。从福田院的名称可以推知其与佛教的密切关系。福田院始由寺院僧侣经营,而后转变为官办机构。宋仁宗嘉祐八年,又增设南、北二福田院,每院收容300人,四院共计收容1200人左右。可惜除京师外, 地方城市的情况不得而知。
北宋前期,除在京城设置福田院以外,从仁宗嘉祐二年开始,朝廷一方面命令各地方政府拨专款制药施与贫穷百姓,一方面又命“置天下广惠仓”,以救济“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以后又补发诏书, 对这一问题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颁发的诏谕,在宋代慈善事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3载:“元符元年十月壬午, 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阙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这个诏令与嘉祐年间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但又有所发展。尤其这道诏书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之人进行“官为居养”,并对病人给以医疗,实际上在国家政策方面成为养济院与安济坊的先导。
北宋后期至南宋时代,政府采取了非常有力的措施从事慈善事业,其计划之详尽、规模之宏大、设施之齐全、内容之广泛,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以下,我们从养老、医疗、慈幼、埋葬四方面予以申论。
(1)居养院:对鳏寡孤独贫民的安置
元符诏书中曾要求各地以户绝之家作为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者的居养处所,故虽无机构的设置,已有居养之实。居养院的正式设置大概在宋徽宗统治初期,但具体设置年代则众说不一。《九朝备要》与《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0谓:设于崇宁元年八月,与安济坊同时设置;《东都事略》卷10也称:“八月辛未,开封府置居养院”;《宋史·徽宗本纪》则说:“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而据《宋大诏令集》卷186崇宁四年十月六日恤穷诏:“居养之法,施四海而未及京师, 逮失自近及远之意。今虽有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祁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可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以称朕意。”则开封的居养院之设似应在崇宁四年十月六日以后。不过,居养院的设置是始于外地而后传入京师的。根据《宝庆四明志》的记载,明州所辖鄞、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6县的居养院, 分别设于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至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之间(注:《宝庆四明志》卷3、卷14、卷16、卷18、卷20、卷21。)。但是, 居养院作为收容鳏寡孤独者的慈善机构,起初名称并不一致,至崇宁五年十月十九日,淮东提举司提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已蒙朝廷赐名,其居养鳏寡孤独等,亦乞特赐名称,以昭惠泽。”“诏依京西湖北(应为京西北路)以居养为名,诸路准此。”(注:《宋会要》卷60,“食货”;并参见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名称才趋于统一。
所谓居养院是一个收养“老疾无告者”的机构,只是一个笼而统之的说法。实际上,居养院的收养对象极为庞杂,据金中枢先生的研究,约可细分为10类,即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贫乏不能自存之人、老幼疾病不能自存之人、无依病人、乞丐、遗弃小儿、灾民之遗孤、过境的饥寒或卧病之军民、流离士人及士人之遗孤(注:同上金中枢论文。)。由此可见,居养院可以说是以收容鳏寡孤独残疾之人为主的综合性慈善机构。
居养院自产生以后,几起几落,呈现曲折发展的态势。大致而言,经历了北宋末期、南宋初期与后期三个发展高潮。尤其宋室南渡以后,居养院的设置极为普遍,不仅在州、县治所,即便村野乡间亦时有设立。《朱文公集》卷92“郭公份墓志铭”中说到:郭份知常德府时,因“义仓岁赈矜寡孤独甚厚,然其惠遍于市井而不逮山谷,请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然而,尽管朝廷时有诏谕颁发,各地在执行时并不一致,有些地方仅仅官样文章、敷衍了事。如镇江府丹徒县尽管设置了居养安济院,但“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给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注:《宋会要》卷68,“食货”。)。而在另外一些地方,由于地方官的重视,中央政令得到很好的贯彻,所建居养院规模相当大。如北宋时创置、南宋淳熙五年重建的苏州居养安济院,“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置础,对关列序,集癃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怙恃,皆得舍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廪,浚三井,庖舍、蔬圃,食用毕具”(注:《吴县志》卷29下,“公署二”。)。
居养院的管理极为严格。入住者必须有保人担保,经官府审查核实,进院时并要办理登记。履行这些手续,目的是为了防备官吏舞弊、冒滥支给,以致“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不霑实惠”(注:《宋会要》卷60,“食货”。)。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管理,总也杜绝不了制度本身带来的诸如“胥吏冒请”、地方势要从中“冒滥支给”等弊端的发生。
由于受到宋初福田院的影响,居养院与安济坊、漏泽园等大都由寺院僧侣进行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薪金。但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成绩明显可以得到政府授与的紫衣、师号或度牒。院内的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帐簿等事则由各所在州县的胥吏担当。有些地方甚至让厢军士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的经费,大都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租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
(2)安济坊:对贫病之人的救助
在中国传统慈善事业中,对贫病之民的救助是一个重要内容。早在北魏时代,世宗永平三年(510年),诏“太常立馆, 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救疗”(注:《魏书》卷8, “世宗本纪”。),成立专门为“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医疗的机构。上述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大致相同,也是一个收养鳏寡孤独贫病不能自存之人并给以医疗保障的官营慈善机构。北宋后期,由于政府的重视,成立了专门以救疗为功能的慈善机构,即安济坊。
安济坊虽然不是知杭州苏轼的创造,但其列入国家计划、成为官方慈善事业的一个方面,却是与苏轼分不开的。元祐四年十一月,知杭州苏轼上任伊始,“又作饘粥药饵,遣吏挟医,分方治病,活者甚众。轼曰:‘杭水陆之会,因疫病死,比他处常多。’轼乃裒集羡缗,得二千,复发私橐,得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蓄钱粮以待之,名曰安乐。崇宁初,改赐名曰安济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5。 )。苏轼创立的安乐坊得到政府的重视,直接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崇宁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济坊。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于是有旨仍依赐名。”
安济坊由苏轼所创的病坊发展而来,初创时以“养民之贫病者”、“以处民之有疾病而无告者”为宗旨,当是以救疗贫病之民为主要功能的机构。安济坊设有专门的医生,每名医生持有医疗登记簿(即“手历”),记录治癒人数,至年终加以统计,作为成绩考核。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安济坊逐渐与居养院合流。《宋会要》卷60“食货”中说:“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言:‘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诏依所乞。”再如绍兴十三年(1143年),“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安济坊,遇有无依倚病人,量支钱米养济,轮差医人一名,专切看治,所用汤药,太医熟药局关或。诸路州县遵依见行条令,将城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养济,每有病人,给药医治。”所以,金中枢先生指出“南渡以后,多合居养、安济而为一,名之曰养济院,由政府差遣医官与童行,分别医疗病人”(注:《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是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安济坊不仅在经营管理及经费来源方面与居养院基本相同,而且与居养院一样,也担负着冬期收养、临时收养、凶荒收养贫民的任务(注:详情参见福泽与九郎:《宋代における救疗事业につぃて》,载《福冈学芸大学纪要》第3号,1953年。)。
与安济坊类似的机构,是著名士人真德秀于南宋宝祐、开庆年间(1253~1259年)在建康创设的安乐庐,主要收容途径经建康生病的士兵、商人等。因为行旅之人一旦病魔缠身、旅馆恐其传染而不予收留,缺医少药,往往死于旅途。为此,真德秀在调任江宁后, 创设2所安乐庐,为房72间,并有事务室、管理室、医生居室、厨房浴室及佛堂神祠、门房室等若干间,规模相当大。对于收容的病人,每人每天给米1升、柴炭钱300文,病癒后并提供归里的路费(注:参见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よせて——》,收入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シネルウァ书房1983年。)。
(3)举子仓与慈幼局:对育婴事业的重视
正如王德毅先生所指出的:“在慈幼方面,宋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做的努力比养老多得多。”(注:《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在专门的慈幼机构成立以前,婴儿的养育归于居养院。《宋会要》卷60“食货”中说:“鳏寡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遗弃小儿仍应存乳养。”7 岁以上的幼儿,被收养在居养院内,每日支取大人一半的居养费用。如无亲人认领,一般要到15岁以后,方许自立(注:《宋会要》卷59,“食货”。)。同时还可根据情况将幼儿送入小学读书,《宋史》卷178 “振恤”篇中即有“崇宁初,蔡京当国……孤贫小儿入小学听读,其衣襴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的记载。
宋代民间生子不举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曾我部静雄先生论之甚详,兹不赘述(注:《溺女考》,收入曾我部静雄著《支那政治习俗论考》,筑摩书房1943年。)。尽管宋朝政府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注:《苏东坡集》卷30,“与朱鄂州书”;《历代名臣奏议》卷108,范成大“论举子钱米疏”。)。但收效甚微。造成民间生子不举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活的贫困,二是丁税的繁重。为此,政府一方面采取减免赋税的政策,一方面对产子之家给予生活补助,免其弃溺婴儿。《宋会要》卷60“食货”中载:绍兴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寺丞周楙言:顷因臣僚建言,诸道有生子不举者,屡勤诏旨,申言劝诱,纤悉备至,应贫乏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户部言:乞下诸路常平司,依今来臣僚奏请事理行下。所部州县遇有下等贫乏人户生产男女,即时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硕,内乡村去县稍远处,委本县处置,将义仓米准备支散,务要实惠贫弱”。但是,政府的这一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绍兴二十二年四月己巳,司农寺主簿盛师文曾经指出:“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行在之地临安尚且如此,其他地方更可想而知。因此,地方官与地方有力者为了遏制溺婴之风,救风俗正人心,乃相率倡导举子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及。
举子仓的设立,一般认为由大儒朱熹始倡、福建安抚使赵汝愚推广其意,奏而行之。但据今堀诚二先生的考察,举子仓于绍兴五年(1135年)在福建的建、剑、汀、邵四州军最先设立,其时朱熹刚刚6岁, 可见上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注:参见《宋代における婴儿保护事业につぃて》,载《広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8号,1955年。)。不过, 建、剑、汀、邵四州军的举子仓曾经一度中断,未能产生广泛影响。而举子仓的盛行,则与朱熹、赵汝愚有密切关系。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任上时,曾上书建议,“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官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奉旨允行(注:《历代名臣奏议》卷117。)。绍熙四年, 赵汝愚再任福建安抚使,曾与朱熹书信往还,讨论举子仓运营及杜绝弊病的办法。(注:《朱文公文集》卷28,“答赵帅论举子仓事”。)
举子仓的设立非常普遍,不仅在城市,甚至在乡村也广泛出现。与其他官营设施不同,举子仓是由民间创行的。《永乐大典》卷7513“举子仓”条所引《建安志》说:“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但从淳熙年间赵汝愚的奏折来看,举子仓也得到了官府的经费支助,并非纯粹的民间慈善机构。
举子仓是对产子之家的生活救助,而逢灾荒之年或隆冬时节,民间弃婴者甚众。对此,政府乃专门设立慈幼机构加以收养。孝宗隆兴二年(1163年),江南地区歉收,贫民因生计所迫,弃儿于道。吴兴知州郑作肃设立“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这可能是迄今所知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育婴机构。其后,育婴机构在各地陆续产生。如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创设慈幼庄,“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每月支钱一贯文,米六斗,至伍岁止。其无人收养者,所属官司召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其欲以为己子者听……抱养之初,襁褓未备,则以钱两贯文给之。其病患者,听自陈给与药费,死亡者支钱一贯文,即时除籍。或丰年遗弃稀少,支用有余,则储蓄以备荒岁赈给”(注:《建康志》卷23,转引自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一文。)。其功能,与举子仓并无多大区别。嘉定十二年,袁甫任湖州通判时,湖州已有“婴儿局”的设置。其育婴方法,见于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注:《蒙斋集》卷12,转引自王德毅论文。)上述育婴机构都是由地方官倡建的,不能不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淳祐七年(1247年)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创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安抚端明赵与筹奉行惟谨,于府治侧建屋,而凡存养之具纤悉毕备,其有民间愿抱养为子女者,官月给钱米,至三岁住支”(注:《淳祐临安志》卷7。)。 这是由朝廷明令建立的官办育婴机构。按规定,领养弃婴者由政府每月津贴钱一贯、米三斗。至宝祐四年(1257年)而向全国推广,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注:《开庆四明续志》卷7。); 次年又颁诏谕:“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注:《续文献通考》卷32。)慈幼局在州一级城市中普遍设立,如苏州设于宝祐三年,建康和江阴设于咸淳元年。慈幼局作为一种官营育婴机构,或许还存在不少问题或缺限,但“其规划之精、措意之美,极有现代意义”(注: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台湾《庆祝蒋慰堂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1968年。)。慈幼局的运营方法极具开创性,并被后世所继承。在拯救弃婴生命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梦梁录》卷18“恩霈军民”条中称:“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扶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米绢布,使其饱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永乐大典》卷19781 引录《山樵杂录》中也说:“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也许其中不无溢美过誉之辞,但大致也反映出慈幼局所取得的成效。
(4)漏泽园:对贫穷已故之人的掩埋代葬
作为孝道的表现之一,中国人历来重视对死者的掩埋。《礼记·月令》中“掩骼埋胔”之说,历代奉为明训。东汉桓帝时,诏“今京师死者相枕,甚违周文掩胔之义……若无亲属,可于官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注:《后汉书》卷7。)。 后魏世宗正始三年诏谕中也说:“掩骼埋胔,古之令典。今或有孤老馁疾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宋代尤为重视。早在宋太宗时即下诏“死者官为藏瘗,以钱五百千分给之”(注:《宋会要》卷57,“食货”。);仁宗嘉祐七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注:《宋史》卷12,“仁宗本纪”。);至蔡京当政,更创为漏泽园,作为掩埋代葬的专门机构。《宋会要》卷60“食货”载: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三日,蔡京上书建言,元丰年间神宗“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徽宗的批准。
漏泽园类似于现代公墓的设施,由僧人负责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僧人支给薪水,并领赏赐,“瘗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注:《宋会要》卷60,“食货”。)。漏泽园的经费,取自常平仓,所谓“埋瘗无主死人,即于常平司钱内量行支给”,“措置修盖漏泽园地段,及召募僧人,每月支破常平钱米”(注:《宋会要》卷60,“食货”。)。《梦梁录》卷18言及杭州的情况时说:“宋朝行都于杭,仁和、钱塘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漏泽园一般“择高旷不毛之地”为之,也有设于空闲田地或其他山地,以藩墙隔开,“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注:《宋会要》卷60,“食货”。)。收埋对象包括“寺观寄留槥椟无主者,若暴露遗骸,悉瘗其中”,“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注:《宋会要》卷60,“食货”。)。后来大抵以居养安济院收养之人为主。在埋葬时,人给地8至9尺,以为墓地。墓穴深3尺。掩埋后,立有碑记, 写明“死人姓名、乡贯,以千字文为号”,并置图籍,“以备点检查核”(注:《宋会要》卷60,“食货”。)。其对漏泽园的管理,真可谓细致周密了。
漏泽园的施行也并非没有弊端。其弊主要有二:一是“埋瘗不深,遂致暴露”;二是园地往往为豪右占佃,即所谓“缘其间地段,多是为人占佃”,而地方官往往徇情包庇,以致事情得不到妥当的解决。
综上所述,宋朝政府比起历史上任何朝代更为重视慈善事业,把慈善事业视为仁政的标志。皇帝一再颁诏,要求各地认真施行,如大观三年(1109年)四月二日手诏:“居养、安济、漏泽为仁政先,欲鳏寡孤独养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注:《宋会要》卷60,“食货”。)政和二年(1112年)五月十五日御笔:“鳏寡孤独有院以居养,疾病者有坊以安济,死者有园以葬,王道之本也。”(注:《宋大诏令集》卷186。)除了在凶荒之年或冬期施赈以外,成立专门的慈善机构, 使慈善事业制度化、组织化,开创了慈善事业的新阶段。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有些地方甚至到了过分的程度,以致引起一部分人的非议,出现了“不养健儿,却养乞丐”、“不管活人,只管死尸”的讽刺性谣谚(注:赵翼:《陔余丛考》卷27。)。也许这只不过是反对者们的一种口实,却从反面说明宋朝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无论在什么时代,重视民生、对无所依倚者给予救助,较之于听任百姓辗转沟壑、死于道途的做法要好得多。慈善事业也许只是补救社会政策失败的一个消极手段,但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因此,时至今日,盛行不衰。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的慈善机构大都产生于北宋末期徽宗在位、蔡京当政之时,而且北宋政府慈善政策的变动、慈善机构的存废与蔡京个人的宦海沉浮直接相关(注:参见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载《新亚学术年刊》1968年第10期。)。因此,蔡京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的地位值得肯定。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指出:“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注:《日知录》卷15,“火葬”。)洵为中肯之论。而清代乾嘉学者赵翼批评顾炎武“未加深考,而谓善政之始于京,不免为京所欺也”(注:《陔余丛考》卷27。),则不免流于主观,有欠公允。
【收稿日期】199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