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银企关系的变迁与重构_国有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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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8353(2000)02—0048—05

一、现代经济中银企金融交易的基本规定性

(一)从金融交易的形成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与其它商品交易或交换活动一样,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产权的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两个基本条件。

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强化了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从而使商品交换或交易活动得以形成。在货币金融领域中,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集中表现在经济主体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上。储蓄与投资及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单个经济主体自我储蓄与自我投资的转化(包括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的转化)是不可缺少的一种转化方式。但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结构的复杂以及国民收入分配使用的非均衡化,经济体内自我储蓄与自我投资需求之间的差距会日益扩大,以致一些单位或部门有货币储蓄能力而无投资机会,或有投资机会却无货币储蓄基础,整个经济主体从收入与支出的角度便出现了盈余部门、平衡部门和亏蚀部门。在整个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储蓄与投资功能由此而分离,盈余部门是储蓄者,亏蚀部门是投资者,金融交易便因此而产生,如果经济中没有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而完全依靠经济主体的自我储蓄和投资的转化,金融交易和金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经济单位或部门这种储蓄——投资差异以及在储蓄——投资过程中的这种“专业分工”,便是金融交易过程以及债务、金融资产、金融机构等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1]

同时,交易或交换不仅是一种物的实际移交,也是一个让与和取得权利或产权的法律活动,如果双方的权利或产权不能明确界定并得到有效的保护,交易就无法进行。而借贷资本是一种所有权资本,金融交易本身就体现着一种权利的让渡,并且金融交易中所体现的“产权”交易的内涵要比一般商品交易更为丰富与复杂。

(二)由于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以及不同经济主体间独立经济利益或权利的存在,在货币资金从储蓄者向投资者转移的过程中,产权或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金融交易的基本前提。而由此形成的金融制度或规则,则是金融交易规范运行的基础。像其他交易活动一样,金融交易也面临着许多交易费用,包括搜寻交易对象、收集市场信息、谈判、签约和维护交易契约的费用,以及经济不确定性或市场风险所带来的费用等等。完全竞争和自由的市场机制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金融资源配置状态,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和金融运行效率,有关金融组织、工具、规则等制度要素便会逐步被创造出来,金融制度得以演变和发展。金融制度作为有关金融交易的习惯、规则和组织安排,可以有效界定经济主体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金融交易行为并调节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有助于克服人们行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费用等问题;各种交易惯例、规则和法律系统的存在,可以对人们过分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形成较强的约束,从而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并维持金融交易的秩序;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可以防范经济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金融风险、约束金融交易主体行为、保证人们未来预期的稳定;因此,完备有效的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在保证金融交易规范有序、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作用显著。

(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交易的组织制度,克服了经济主体直接金融交易的局限,降低了金融交易费用。以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的发展,丰富和扩大了金融交易关系,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银行与企业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即银企关系也得以充分发展。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和现代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融资结构表现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形式,相对于外源融资而言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已经很小,以至于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很大程度上成为研究企业的金融资本结构的理论。而在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又占很大的比重, 即便在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见表1)。表中列举了五个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外源融资结构情况,从中可以了解银企关系密切程度。而这种密切程度在我国表现得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的比重高达80%左右,甚至更多。银企关系显然在金融交易中居于特殊地位。

表1:主要发达国家企业外源融资的结构(%)

项目美国 日本 德国 英国 法国

银行贷款

626058 63

70

股票 2 5 6 14

18

债券 305 1 82

其它 6 3035 15

10

资料来源:许小年,《信息、企业监控和流动性》,《改革》1996年第4期。

(四)从金融交易形成和有序运行的角度来深入分析,作为金融交易重要内容的银企关系必须体现并遵循以下基本的规定性要求:1.借贷双方在产权界定上的排他性以及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即是独立的经济主体;2.借贷双方行为上的自主性并面临硬性的交易约束,即自主决定借贷关系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3.借贷关系契约化,即借贷活动是建立在法律契约的基础之上,契约是借贷双方的意愿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其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契约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4.借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有其独特的运行轨迹,按期偿还与按约付息是其最基本的前提;5.信任与合作是借贷活动形成的基础;6.借贷资金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人们通常所说的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便是金融交易上述内在规定性的高度概括,因而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构成了现代经济中银企关系的基本内涵。

二、转轨经济中我国银企关系的发展变迁与内在缺陷

(一)银行业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从产业资本中游离出来并得以迅速发展,这就使银行与企业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银企关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特点,二者的结合程度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具有明显的差异,从对各国商业银行业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的研究和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银行所能从事的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制度一般有专业化银行制度和综合化银行制度两种基本模式。不同银行业务制度下,银企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同的。专业化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是较单纯的信贷联系,而综合化银行制度下银企关系除信贷联系外还包含了资本的深层结合即产融结合,银行对工商企业有较强的控制力、银企关系一体化。在本世纪六十年代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激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迅速推进,专业银行制度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各国法律上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开始松动,商业银行业务趋于多元化、多样化和综合化。

(二)我国改革前的传统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者主权机制。在这一体制下,国有企业与银行都是与计划者主权机制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企业的产销活动由计划安排或规定,生产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均由计划者决定,企业虽然存在技术上的边界,但并不具有真正的经济意义上的边界;而“大一统”的国家银行制度也直接体现了计划者主权机制的特征并成为计划的附庸,货币资金供应表现为计划与资金合一,不仅资金供应的规模、结构由计划决定,而且资金供应的条件、期限及利率等也均由计划决定,银行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从金融交易形成的基础来看,计划者主权机制是一个典型储蓄与投资合一的经济,政府是最主要的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政府集中大部分国民储蓄并统一安排投资活动,企业不具有投资自主权,而居民也只是单纯的消费主体。储蓄与投资的职能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从而形成了一种政府财政主导型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因此,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真正的金融交易和金融制度不可能也不需要存在和充分发展,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排斥或严禁其他信用形式的存在,金融工具单一,而且银行信用分配的范围也被严格限制在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临时性余缺调剂,已有的银行机构也不过是一个计划的附属物或社会化的出纳簿记系统,此时的银企关系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以指令性计划指标为核心的“配额交易关系”,是资金的供给制。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成份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之相适应,我国储蓄结构的变化十分明显(见表2)。在各部门中居民是资金的盈余部门, 而政府和企业是资金的亏蚀部门,储蓄与投资主体的分离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提。由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中财政可支配收入比重的下降和经济剩余的分散化,使国家汲取财力的能力相应降低,无法再像改革前那样集中国民储蓄的绝大部分进行集中的计划配置,国民储蓄日趋分散化、“藏富于民”。因此,体制改革后国家需要确立新的制度安排将分散化的经济剩余,转化为国家可用的资金。可选择的制度安排之一便是通过金融交易完成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表2 中国国民储蓄与投资的结构(%)

年份国民储蓄国民投资

政府 企业 居民 政府 企业 居民

197848.1 36.9 15.0 47.2 40.01 11.7

198032.1 36.6 31.4 61.8 16.5 21.7

198519.0 31.0 50.0 33.4 44.3 22.3

19907.0

27.7 66.0 31.0 46.2 22.8

19955.0

25.0 70.0 29.0 48.0 23.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与之相适应,我国金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和发展。传统集权制下的“大一统”银行制度被分解和改组,中央银行制度得以形成,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之外的新兴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金融竞争的格局逐步形成;传统集权体制下的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信用垄断格局被彻底打破,信用形式、信用工具、融资方式趋于多样化和多元化,融资机制逐步市场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逐步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步伐加快,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综合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日趋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走向正规;等等。这一切变革推动了我国储蓄投资转化机制由财政主导型向金融主导型的转变,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由传统体制下的行政或计划依附关系开始转向市场的依存关系,银企双方的选择性日趋强化,特别是国有银行之外的新兴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已具备了明显的现代银企关系特征。

(四)但也应该看到,与传统体制下的银企关系和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银企关系相比较,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银企关系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一方面传统体制下银企关系中资金计划配置和供给制特征仍惯性存在和延续。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中银企关系的特征开始萌发并日趋强化,新旧体制相互交错、摩擦和碰撞。使转轨经济中银企关系的发展变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目前我国银企关系中表现十分突出的问题是国有企业负债率过度,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较大,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资金刚性依赖。从我国储蓄结构的变化来看,这一现象有其内在的形成机理。体制改革后政府部门储蓄比重的下降及其连年赤字,使财政无力像传统体制下那样承担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并从1981年起开始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1983年起不再向国有企业增补流动资金。而居民作为最大的盈余部门,其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通道具有明显的单一性。手持现金和银行储蓄存款是其最主要的资产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情况见表3)。这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 企业部门和居民之间的资金交易机制未能有效建立起来,企业储蓄严重短缺以及财政退出所形成的企业资金需求缺口无法得到及时弥补,从而对金融部门(主要是国有银行)形成刚性依赖。1980年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8.7%,其中流动资产负债率为48.7%。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67.5%,其中流动资产负债率为95.6%。据统计,1996年国有企业平均负债率为71%,资产负债率高于90%的国有企业约占总数的20%,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占总数的12%,空壳企业(资产损失与资金挂账之和大于所有者权益)的国有企业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5.6%。资不抵债和空壳企业共占国有企业的27.9%,如果不计入土地评估价值,则这两类企业占总数的35.4%[2]。

表3 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

1978年1990年

1996年1999年

现金

44.0 21.2 13.5

6.7

储蓄存款

56.0 69.4 75.9

70.2

债券-

6.9

5.2

10.6

股票及其他股权 -

0.6

4.4

5.8

保险准备金 -

1.9

1.0

6.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金融时报》有关数据整理而得。

(五)体制变革以后,几乎无所不包的国有企业在面向市场的过程中,效率低下的问题日渐突出,亏损面迅速上升。据统计,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亏损面,1978年为19.3%,1980年为19.2%, 1990 年为27.6%,1995年为33.5%,1996年达37.7%。若考虑到潜在亏损,则情况还要严重一些。[3]国有企业亏损状况的恶化有多方面的原因, 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亏损,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表现还是十分出色的。问题是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合约关系”的存在,政府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维持亏损企业的生存,政府习惯的做法便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补贴或采取其他倾斜政策,从而形成企业“预算软约束”。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财政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变化,对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额逐步因财政预算约束变“硬”而减少。 1985 年国有企业亏损的财政补贴为507 亿元,1990年为579亿元,1993年为411亿元,1996年为337亿元,1997年为368亿元[4]。尽管国家财政支配能力的下降, 使国家无法像传统体制下那样进行国家直接注资和提供大量的补贴等形式,但传统体制下延续而至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隐含契约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未完全解除。因此,在国家财政支配能力下降的同时,国家需要确立能够维持国有企业生存和“体制内”增长的相应制度安排,而由国家控制并积聚了大量金融剩余的国有银行体制便发挥了制度替代的绩效,通过信贷配给和计划利率等支持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也相应维持了部分亏损企业的低效率生存。这种国家金融控制下的制度替代,意味着国有银行信贷资金替代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注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也由此而迅速上升。在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大量增加的时候,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演变成了“隐性补贴”(表现为负的实际贷款利率和无法收回的坏账),表明国家对国有企业经济补贴的很大一部分已由财政明补转化为银行暗补。同时,也使国有银行信贷资金成为一种免费资本,陷入“公共金融产权陷阱”,信贷资金在高速扩张中低效或无效配置。尽管1994年以后我国相继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其缺乏正常的资金来源很难发挥真正的政策性融资的功效。1996年底,在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中,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占其资金来源的87%,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金融债券占其资金来源的80.2%,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向中央银行借款占其资金来源的91.7%。由于资金来源的成本高,政策性银行的许多贷款只能高进高出,根本达不到政策性融资的目的[5] 。因此,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并没有真正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

金融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和国家的金融控制以及在财政压力下所形成的国有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倾向,一方面使国有银行的资产结构单一,而且单一的信贷资产主要投向国有企业。如1996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中,国有经济贷款的比重达81.4%,而在国家银行的贷款余额中,国有经济贷款的比重高达89.8%。贷款结构的集中化,必然形成风险的集中;另一方面也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银行产生直接影响,大量的政策性贷款会直接形成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国有商业银行会因为国有企业的刚性依赖,使其商业化战略受阻。更大的问题在于,国家金融控制下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隐含契约关系”的延续和惯性存在,容易使企业的个别风险转化为银行系统风险。居民高储蓄、国有企业高负债与低效益的双重积压,使制度变迁中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并且呈现风险集中的态势。对这种风险的转移绝不能等闲视之,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体系的危机具有较强的震荡力。此外,目前在国有企业转制、改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逃债、赖账行为又使上述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银企信用关系严重扭曲。

三、新型银企关系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规范

(一)在研究转轨经济中我国银企关系的过程中,人们对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企业效益低下与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等问题及其存在的内在联动机制,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和高度重视。并且,在理论与实践上对于如何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作了广泛的研究、探讨与尝试,如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发展资本市场、降低利率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债转股等。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应予以充分的重视,那就是对国有企业负债率高低的认识问题。在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负债率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体制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一种反映(当然也有其他非正常因素变化的集结),表明了开始走向市场的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性的增强或银企关系的密切。可以说负债率高与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效益低下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一个行为合理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会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或者说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进行成本与收益等比较的自然结果。进一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不是简单的负债率高或低的问题,而是在负债率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可以不计成本、不受约束而过度依赖外源融资的内在机制,国有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制的支撑又使这种机制得以维持和运转。因此,企业债务重组的目的主要不应是消灭债务、减轻负担、卸转包袱或降低资产负债率,关键是确立一种抑制并最终根治不良债务或债权形成的制度,以存量重组最终遏制流量的误配置,从而避免陷于前清后欠、前重组后产生又需重组的恶性循环。

从利率调整的角度来看,其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是借款人对利率的弹性,这种弹性也就是其成本与收益比较的结果。只要国有企业存在可以不计成本、不受约束而过度依赖外源融资的内在机制,单纯依靠降息对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作用肯定是有限的;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进行的“债转股”,也只能是一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权宜之计,因为“债转股”后的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仍会产生新的贷款需求,而这“债”不可能持续不断地“转”下去。在一定意义上讲,如果没有机制的转换,降息和债转股等举措的绩效是值得怀疑的,也会潜伏着“道德风险”,甚至在某些方面是弊大于利。所以说,银企关系的重构应注意标本兼顾,治本为主。

(二)从金融制度规范的角度来讲,重构银企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在于重塑金融交易制度或规则,规范信用环境,确立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的资金交易机制。而建立规范的金融交易制度与信用环境的首要任务是塑造产权明晰的、独立的交易主体。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而言,其产权制度上的缺陷十分明显。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产权的同质性使二者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质区别变得模糊,难以产生真正的金融交易行为。特别是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事实上是在内部人的控制下运转,软预算约束使国家承担着内部人借贷和投资决策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部分资金实际上借给了根本不承担偿债责任的人,贷款形同一种免费资本,资金供给制得以延续。在这里国有企业的外源融资实质演变为一种变态的内源融资,负债率的高低、融资成本的大小以及破产倒闭对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难以构成有有效约束,许多企业甚至把拖欠、逃避银行债务作为其一种经营“策略”,形成了一种“借钱不还、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不讲信用的“拖欠文化”和“赖账经济”。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其债务债权的约束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特征。其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具有较强的约束,其资产对国有企业的债权约束却因产权同质而短缺,形成软资产硬负债的资产负债结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模糊、扭曲,使金融资源处于误配置和低效占用状态,产权改革尤为迫切。

对于产权问题,人们存在不同的认识。应该说产权界定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划分。我国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其产权也可以说是明确的(不一定真的全部明确,因为存在着一个信息不完全而无法充分界定的问题),在这种明确的产权关系下之所以发生种种无效率的现象,原因就在于产权配置不当[6]。 这种配置不当以及出现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使原本明确的产权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构建现代意义的银企关系、塑造权利与责任对称的金融交易主体的关键,一是要有能对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的制度或规则,二是促进产权的交易,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并推动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三)金融交易是经济主体间在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的交互行动,金融制度作为制约人们行为、调节相互间利益关系的规则,对于界定人们交易的选择空间、明确和保护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营造稳定的交易环境意义十分深远。金融制度或规则有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两种形式,正式的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由某种社会权力机构保证加以实施的规则,如成文的法律、政府法令及公司章程等;非正式的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自觉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人们的习惯、传统、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因素。

维持金融运行的基础是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保证信用链条正常运转的关键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核心的信用准则。有借有还,这是千百年来信用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能成为现代经济核心的支点。目前在我国现实的金融交易活动中,信用关系极度紊乱,拖欠、躲避、抵赖债务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信用的基本准则被随意践踏,信用道德危机蔓延。借贷双方信息严重的不对称,无法形成正常的信用交易预期,面对复杂的借贷“陷阱”,商业银行只能望而却步。在这样一个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预期的信用环境中,不可能产生规范的金融交易行为和真正意义的银企关系。

目前在我国金融活动中道德约束之所以苍白无力、信用关系之所以扭曲,很大程度上是因我国法律制度欠完善所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债权的有力支持,使金融活动事实上存在一个“制度真空”。其表现是:1.法律体系欠完备,一些法律法规的欠缺使一些交易活动得不到保护和规范;2.已有的法律条文欠完善,对债权债务关系保护不明确,加大了信用风险;3.法律实施或执行机制不健全,执法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法律约束软化。“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判决不执行”的现象已成为常态,社会预算的软约束与法律的软约束同时存在。1998年上半年我国法院系统发布通知开始集中清理执行那些已经判决生效、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尽管这表明了执法力度得以加强。但从判决生效到较长时间未能执行进而到集中执行这一过程中,却让我们从另一层面看到了我国法律执行机制的缺陷和法律效力的苍白。由于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残缺,转轨经济中金融风险累积的速度在加快并日益突出。因此,在构建完备有效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同时,金融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制度的实施机制,使纸面上的制度变成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金融制度或规则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完善的规则和强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威慑力实现的。它对不守信或违约方的事后惩罚以及由此所形成的预期,有助于信用准则的贯彻,从而使具有现代意义的银企关系得以建立。如果违约、逃债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惩处,“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就会起作用,由此而导致的信用道德危机对金融运行的危害极大。

(四)同时应该看到,对于金融交易主体产权的界定和有效保护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规则或制度的研究,只是为新型银企关系的确立提出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和改革的总体思路。而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构建新型银企关系,还有许多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应给予充分的认识和研究:

1.对财政与金融的职能仍应予以清晰地界定,防止过分夸大银行的功能和银行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避免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倾向的继续存在,切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资金供给制的联系。

2.对于政策性银行与国有企业间信贷关系的特殊性应有明确的认识,其独特的资金运行与管理机制与本文所研究的一般意义上的银企关系显然不同。

3.对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新型银企关系构建的复杂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目前均处于深层次变革的过程之中,一方面既面临着对历史遗留的不良债权和债务存量的重组,又面临着对改革过程中产生新的不良债权债务的防范与遏制,这肯定是一个复杂的、有较大操作难度的过程;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过程中,分类推进和抓大放小的改革举措使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银企关系的构建具有层次性特征。对于改组、改造后的中小企业在债务重组后国有商业银行会较容易确立借贷制的银企资金交易机制,而对于那些关系重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如何进一步剥离原有的政策性职能、防止传统银企关系的惯性存在,真正建立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的资金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肯定也是一个较为复杂过程。

4.在新型银企关系构建过程中,银企结合的密切程度也是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呈现了混业经营、产融结合和银企一体化的基本趋势,这往往与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金融主体完备的自我约束机制、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处理方式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等基本条件相联系,而这些基本条件在我国目前尚无法满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制度只能由目前的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在目前分业管理下的银企关系主要是一种信贷联系紧密型的银企关系。但是,应该看到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已宣告了专业化银行制度的终结,中国加入WTO在即, 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加快,面对国际银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全能化银行制度也离我们越来越近,这将给我国银企关系带来根本性变化:一是将改变银行与企业金融交易结构,传统的存、放、汇业务将被多元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所替代;二是金融制度创新、工具创新、业务创新的步伐将加快,金融业的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银行与企业联系的密切程度或依存度将得到提升;三是传统的银行信贷经营理念将发生变化,产融结合与银企一体化会在一个更高层面上实现;等等。这对银行与企业的未来发展与银企关系的演变而言,既蕴涵着众多的机遇,又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需我们认真研究。

〔收稿日期〕2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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