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研究面临的两个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题论文,两个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世纪之交,宪法学界同其它学界、行业、部门等一样,也作了回顾过去和展望未来的思考(注:1999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其主题就是回顾20世纪的宪法学、展望21世纪宪法学。)[1]。回顾,尤其是对某种成功的回顾,常常可以获得成就感的满足,或者唤起勇往直前的勇气、追求更大成功的信心等。而作为学术研究的回顾往往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为了这种目的。以史为鉴的格言告诉我们,学术上的回顾是为了明确今后的任务,找准前进的方向等。
宪法学界也在探讨今后的任务,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前进方向。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两个基本思路:一个是考虑宪法学理论或某种宪法学说在过去的研究状况和如何进一步完善、发展。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去寻求理论上的突破,把理论上的突破点作为今后面临的任务;也可以去弥补理论论证上的不足,选定理论或学说的欠缺点作为进一步研究的主要课题。另一个思路是面向宪政的实践,寻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哪些问题更重大或更带有普遍性等,以实践中存在的最重大、最急迫、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作为未来一个时期的主要研究任务。前者是从对宪法学理论研究本身的回顾安排未来;后者是到宪法实践的历史中寻找宪法学研究的任务。笔者是按第二个思路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并且认为,急需中国宪法学者去做的,不是摘取宪法学理论王冠上的明珠,而是料理宪政实践中的“琐事”。
从宪政实践的需要来看,在将来一个时期内,我国宪法学界面临着两个大的难题。
一、先进的宪政理论与落后的公民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不算很先进,但笔者认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的宪法学者的主要任务不是瞄准某个国家的宪法学研究所达到的高水平去努力攻关,力求在世界上取得领先地位,而是将目光投向那些与学术研究无关的公民,想办法拉近我们现有的宪法学理论和依据已有的理论所制定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制度同广大公民之间的距离,研究如何才能让中国人真正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
一般说来,科学总是要走在群众前面的。大概正是由于科学的这种特点,研究者们总喜欢到那些为一般社会成员所无法介入的领域中去选择研究课题,不乐意把自己的研究同老百姓联系在一起。即使是社会科学战线的研究者,也不情愿做那些普通公民也容易明白的那种属于“下里巴人”的课题。对笔者提出的要在先进的宪政理论和落后的公民之间选择我们的研究课题,把如何让广大的普通老百姓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作为我们在未来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来对待,有的同仁可能大不以为然,会认为这是降低了学者的水平,是舍学者之长取学者之短。其实,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不可以离群众太远,宪法学更不应该把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拉得太大。因为宪法学最为重大的研究课题是宪政,而宪政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政治。如果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多为宪政下的政治主体所不了解,甚或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去理解,多不能直接面对宪政的实践,这种宪法学也就失去了它的生命力。
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学者只负责研究学问,至于学问的应用那是政治家的事;学者只应该贡献指明宪政发展方向的理论,至于这种理论能否为公众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那是政治家而不是理论家所应关心的事。这种观点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正确的,用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某些学科也可能是正确的,但用在中国宪法学这个学科,尤其是在把宪法学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情况下,在从总体上讨论宪法学家的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就未必是正确的。宪法学是应用法学(注:宪法学是应用法学,但在我们国家,这门学问的应用范围似乎显得特别窄,以至于普通公民甚至包括许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好象从来就没有运用宪法学的知识及宪法的经历。在实践中,宪法学完全不象民法学、刑法学等那样具有应用价值,但这种现状恰恰说明我们的宪法学者有责任使宪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在实践中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学问,使宪法成为真正与广大公民的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大法。),它不应该脱离宪政实践。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广大公民还没有真正适应宪政,没有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如何使普通百姓成为宪政下的合格公民是改善我国宪政状况的关键,也是宪法学首当其冲的研究任务。如果宪法学研究不去关心这种问题,我们就很难说出这门学问的真正价值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宪法学研究不去回答这种问题,这种研究就很难为社会所接受,很难从社会那里获得应有的支持。
中国的宪法是从国外学来的。宪法的引进意味着中国将实行宪政,表明中国人中的精英,不管是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共和派的孙中山、章太炎等,还是主张人民立宪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毛泽东、朱德、董必武等(注:徐显明先生曾专门讨论过毛泽东同志的人民立宪思想,朱德、董必武等也有类似的思想。兹不赘述。)[2],已为中国选择了宪政这条道路。宪政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因为20世纪的中国已经没有了别的选择。但宪政却并不是中国土壤上自然成熟的果子。这些精英们为中国选择宪政方案不是因为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已提出了必须如此做的要求,而是顺应了世界潮流的需要(注:孙中山先生就以他所从事的包括建立民国在内的事业视为世界潮流所向。他所说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反映了他对其所称的世界潮流的坚信。)他们是意识到应该实行宪政才决定领导中国人搞宪政,而不是因为看到中国已经具备了实行宪政的条件才及时地充当了宪政的“助产婆”。我们搞宪政的历史已经有100年了,为什么一直到今天宪政这个概念在社会公众中还十分陌生,甚至仍有人怀疑我国是否已经成为一个宪政国家,说到底,就是因为宪政对于中国来说,是外加的,不是本来就有的;是移栽的,不是长出来的。
我们要培育宪政之树是早已确定了的,那么要让宪政这棵从异域移植进来的苗成活、长高,就必须对我们的土壤进行改良,使之满足宪政之树对养料、水分等的需求,适应它的生活习性和摄取营养、水分等的方式。宪政的土壤是什么呢?不是学者,不是政治家,尽管这两类人都很重要,而是公民。百年的宪政史一再证明,中国的宪政一直是,至少主要是政治家的宪政、学者的宪政,不是普通公民的宪政。是政治家有宪政的要求,而不是广大公民有实行宪政的欲望;是学者觉得实行宪政好,而不是普通公民因厌弃了旧的政治形式,发现了宪政的好处才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宪政。
在我们这样一个宪政建设上的后进国家,如果说政治家的任务是按照宪政模式改造政治,实施从外国引进的宪政方案,那么,学者们在完成了向政治家推荐宪政方案的任务,并且政治家也实施了学者们提出的方案之后,其主要任务应当是努力设计出让中国公民尽快接受宪政,接受宪政的观念、意识和宪政下的行为模式等的方法、途径,研究怎样为宪政这种外来文化之树尽快耕耘出适合其生根的土壤的办法。国民党政府打着孙中山建立民国时期理论的旗帜,在其统治中国大陆期间实行的所谓“训政”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除了政治倾向上的原因之外,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所谓“训政”是借助于军事强力推行的,是由政权由上到下压下来的。他们栽了树,但没有对中国公民真正进行如孙中山先生设计的那样的国民教育(注:孙中山先生非常重视对国民的政治上的培养教育。他的《民权补步》就是为了“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3],没有为宪政之树造土,从而也就是没有给实政这个生命造血。相反,他们压制民众的民主觉醒,镇压民众的民主活动。我们已经知道过去的办法不能完成造就宪政下的合格公民的任务,但我们还不知道,至少不确切地知道怎样才能更迅速地完成这个早就应该完成的任务的方法。中国的宪法学者有责任尽快找到这个方法。在没有找到这个方法之前,其他的研究活动都不是足够重要的。
多少年来我们多少次讨论过民主启蒙的问题,或者说中国社会缺少必要的启蒙过程的问题。这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小问题。中国宪政的先天不足主要就是缺少民主启蒙的孕育、分娩过程。这是一种基因性的残缺。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宪政便不可能真正进入理想的状态。如果我们的宪法学家希望看到足以令人满意的中国宪政局面,就应当在弥补宪政的先天不足上做文章,而不应为由某种学术习惯造就的象牙之塔所蔽罩。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比较落后,但中国的宪法学者不甘心落后。事实上,一个半世纪以来.几乎所有的政治家、学问家都在企盼着中国能在某个方面赶上西方发达国家。我们的宪法学家也有这样的雄心壮志。有学者提出的“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能向世界贡献点什么”的问题就反映了这种心态。但笔者认为,如果中国的宪法学者真想向世界贡献点什么的话.就应当在解决落后的公民与先进的宪政设计之间的矛盾上下功夫,因为只有解决这类问题才是中国宪法学的长项。中国宪法学界短时间内要在宪法学理论上成为世界强队的可能性不大,但却可以在解决让十几亿缺乏宪政传统、缺少宪政经验的中国公民变得适应宪政的问题上创造最光辉的业绩。
二、共通的法治理论与具体的国情之间的矛盾
宪政与现代法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两个话题。现代法治只有在宪政制度下才能实行,宪政总是要求采用法治的治国方法。当我们说我国的宪政状况不够理想时,实际上也就等于说我国的法治还没有真正进入状态。这种不理想的状态是怎样造成的呢?除了先进的宪政理论与落后的公民之间的矛盾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共通的法治理论与具体的中国国情之间的矛盾。
尽管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一些宪政制度的安排有不同的理解.在某些政治性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注:宪政的基本理论也是共同的。毛泽东说“宪政是资产阶级先搞起来的”,在他的头脑中,中国的宪法可能与资产阶级的宪法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阶级性上的区别,但二者毕竟只是有区别,不是互不相干的两类事物。中国的宪法是宪法,资产阶级的宪法也是宪法。同样,由资产阶级的宪法加以规制的政治是宪政,社会主义宪法所调整的政治也是宪政。二者不管有多少区别,他们都首先具有共同性。共同性是讨论他们的区别的前提。),即使在我国学术界,人们对法治、宪政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法治、宪政的基本原理几乎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是相通的。我们拥有这个共通的原理,拥有这个被我们时常用来评价本国的或外国的法治、宪政的标准。但当我们用这种共通的原理去审视我们的宪政制度、法治实践时,却发现,审视标准和审视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政党制度,军队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及其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政治协商制度等,都与我们所掌握的共同原理不甚吻合。在同国外的制度进行比较时,我们习惯于称这些不一致为“中国特色”,而如果要问其所由来.我们的回答则是“中国国情”。
国情是由历史的客观发展过程而形成的既存状态,一定国情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从建设宪政国家的目标来看,国情就未必一定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完全不改变国情,其结论可能就是对宪政的反动。辛亥革命之前的中国国情是满清王朝长期统治中国,如果不改变这个国情,就不可能实现共和,就根本谈不上实行宪政。我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决心在中国实行宪政,就意味着一定要改变中国固有的国情。孙中山先生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是改变国情;他所设计的首先实行“军政”的方案也是要改变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人实行土地革命、开展解放战争等也是要改变中国的国情。这些客观上都为实行宪政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没有对中国国情的上述改变,就没有今天的人民共和国。
在我国的制度中也有一些仅仅属于中国的国情。这些国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具有其合理性。世界各国的宪政制度多少都有些区别,这些区别不少是由国情原因造成的。因为宪政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各种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它在制度上或法律原则上的具体表现往往是很难改变的,是不从理论家的心愿的。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先有了民主事实,然后再公布宪法去确认它”就是讲的这个道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政的一般原理应当去适应国情,适应具体的政治斗争结果。但宪政毕竟是一种具有公认的合理性的政治,这种政治有其不容改变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实行宪政,就必须按照它的要求去改变既存的状态,或者对既存的状态做必要的加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又不得不让国情去满足宪政原理。中国宪政的完善所面临的十分重大的也是极难完成的任务就是加何解决宪政原理与具体国情之间的矛盾。这是中国宪政建设所面临的任务,也是中国的宪法学者所面临的任务。
非常明显,我们所面临的这个任务不是让我们去攻克宪法理论上的“哥德巴赫猜想”,而是要求我们研究宪政的实践,研究人类已经取得的宪政理论如何更好地在中国发挥指导作用,研究如何改变那些与这些原理不一致的状况。这些研究显然不是仅在宪法文本上做文章,而是要向宪法条文所涉及到的或应当涉及到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制度和状况要结论。这些研究或许可以说不是属于宪法学的,而更象是政治学的或其他什么学科的,但是,笔者认为,历史加给中国宪法学家的任务恰恰就是去做这种更接近政治学的研究,恰恰就是去做那些关于宪政的研究,而不单纯是宪法研究。
研究中国国情,对现存的制度、做法或者状态作审慎的评判,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否定这些制度、做法,一定要改变这种状态。人为设定的特色往往包含创新性,但具有创新性的特色制度在特定的环境下却并不一定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只有与周围环境实现了协调的创新设计才是可取的。我们的整体制度环境是宪政,任何制度性的创新设计都应该适应这个环境的要求。我们已有的具有创新性的特色制度只有按照宪政的环境要求作了必要的调整之后才能充分显现其合理性,才能把其在宪政建设中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由历史原因形成的特色制度往往具有极强烈的民族性,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民族的合理性与对于宪政的合理性之间是有距离的。因为我们设定的方向是宪政,所以,那些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的东西必须同时兼有宪政的合理性才算真正具有合理性。我们可以让一些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的东西也取得宪政意义上的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学研究所面临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对我们的某些制度做适应宪政需要的改造和取舍。
[收稿日期]200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