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农民流动与经济发展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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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宋代农民流动有两种,一种是农民迁移到他乡后,继续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称之为农民的地区流动;另一种是农民完全或部分受雇于人以及独立从事农业以外的职业,称之为农民的职业流动。宋代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新经济因素的出现和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农民流动具有不同于以前的特点;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一、农民流动的原因和条件

战乱、灾荒、赋役沉重、政府组织迁徙等都会导致农民流动,但和从前相比,宋代农民流动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人口与耕地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户口增加。据记载,唐代户口最盛时天宝元年(742 年),户数为8525763,口数为48909800(注:《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 》,中华书局,1975年版。),而北宋户口最盛时是大观三年(1109年),户数为20882438(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就户数而言,北宋最高户数是唐代最高户数的两倍多,而口数方面,就现有记载而言,宋代普遍存在每户平均口数少的情况。但如果把现有宋代平均每户的口数当作丁数来理解,得出的口数则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宋代口与丁的统计有各自的用途,在一些场合下,丁与口是通用的,如《景定严州续志》载:“前志载:绍兴己未,(严州)户七万二千二百五十六,丁一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四;淳熙丙午,户八万八千八百六十七,丁一十七万五千九百有三。盖昔者丁钱未蠲,民苦重赋,故生子有不举。自乾道五年,张宣公知州,抗疏祈免,奉旨减放有差。至淳熙,丁口数比绍兴增凡六万四千五百有九。开禧元年十二月,御笔尽免两浙身丁钱,从中殿之请也。盖恭圣仁烈皇太后为严州人,故有是请。今为户凡一十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口凡三十二万九千二百有六,比淳熙之数益增”(注:钱可则修,郑瑶、方仁荣纂《景定严州续志》卷一《户口》,《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版。)。这里把严州不同时期的丁口、丁、口放在一起加以比较,显然丁口和口指的都是丁。同一数字,有的用丁,有的用口,更能说明问题。如吴郡“元丰三年户十九万九千,口三十七万九千,皆有奇”(注:范成大纂修、汪泰亨等增订《吴郡志》卷一《户口税租》,《宋元方志丛刊》。);吴郡“元丰三年有户一十九万九千八百九十二,有丁三十七万九千四百八十七”(注:朱长文纂修《吴郡图经续记》卷上《户口》,《宋元方志丛刊》。)。因此,如果把整个宋代大部分财政部下每户平均的口数当作丁数理解,那么每户平均口数偏少的情况,便容易理解了,并且可以说明史学界关于北宋人口超过一亿的说法是有根据的。虽然宋代存在“诡名子户”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因此,北宋人口较唐代有大幅度提高。南宋户口最盛时是淳熙五年(1178年),户数为12976123(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4,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比唐代也有较大的提高。这些说明宋代人口的增加是相当可观的。

(二)、国土面积减少。宋代并未真正实现统一,辽、西夏、金占有相当的面积,因此和唐代相比,宋代所控制的面积较小。

(三)、土地兼并问题严重,农民贫困加剧。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导致宋代土地兼并问题严重,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据梁方仲统计计算, 北宋各年平均客户数为 4586990 ,

占平均总户数13277609的34.5%(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而宋代客户是极其贫困的。“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一九。);“乡野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注:石介《徂徕集》卷下《录微者言》,四库本。)。主户中的下户虽然有少量土地,但也极其艰难。仁宗皇佑二年(1050年),四川农民的情况是“蜀民岁增,旷土尽缺,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诚可矜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8 ,皇祐二年六月。)。并且这种主户中的下户所占比例是很大的,“逐县五等户版簿……而第四、第五等常及十分之九”(注: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一《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四库本。)。

因此,和唐代相比,宋代人口的增加和国土减少,至少导致了部分地区出现土地不足的矛盾。同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日益贫困化,这使得“重迁”思想在面临生存问题的时候显得软弱无力,许多农民被迫背井离乡。并且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也使得农民的流动成为可能。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首先,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不仅包括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而且包括各地区人口密度的差异,因此农民由人口密度大流向人口密度小的地区、由经济落后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是很自然的事。具体而言,宋代农民流动既包括从农村流向城镇,也包括从平原流向山区,从中心地带流向州县交界地带。

其次,宋代经济,尤其是宋代城乡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再次,宋代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为农民流动提供了重要保证。北宋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朝廷下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往。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注:《宋会要辑稿》一之二四。)。不仅诏书相对放宽了客户迁移的条件,而且也得到了执行。元佑二年(1087年)三月王岩叟言:“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7,元祐二年三月。)。

二、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

宋代许多无地和少地农民,在摆脱了种种束缚之后,为谋求生计,利用经济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从事农业或工商业,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以下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农民的职业流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劳动力

农民的职业流动在宋以前也是存在的,但宋代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所面临的日益贫困化的现实和经济发展所提供的从事其他职业的条件则是前所未有的,这就导致了大批农民流向手工业、商业等部门,为其提供劳动力的保证,使其得到持续、长足的进步。

首先,农民向手工业的流动。宋代官私手工业中普遍存在雇工现象。矿业方面,由于普遍采用招募制、承买制等生产经营方式,雇工比较集中,一些矿场有数千乃至数万雇工。如仁宗时的韶州,“被山带海,杂产五金,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注:余靖《武溪集》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四库本。);信州铅山县自太宗时铜矿开采,所募“常十余万人”(注: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十一《诸监炉铸钱》,246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除官府有时直接募人在官营矿场劳作外,宋代矿业方面的雇工主要由冶户自行招募,官府则主要招募冶户,以保证完成课额。这些冶户虽然有不同的等级,但都具备一定的财力,并且由于采矿是一项繁重的劳动,不是靠一家一户之力所能完成的,因此他们一般都要雇工。如徐州利国监,“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今(元丰元年)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也”(注:《东坡全集》卷五十二《上皇帝书》,四库本。)。这样,利国监有3600人之多;南宋时汪革在舒州宿县经营的两座铁冶,“有众五百余”(注:岳柯《桯史》卷六《汪革谣谶》,中华书局,1981年版。)。盐业方面也存在大量雇工。如,据文同记载:“(陵州井研县)豪者(卓筒井主)至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每一家须没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此人皆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注:《丹渊集》卷三四《奏为乞差京朝官知井研县事》,四库本。)。由此可略见盐业中雇工之多。其他如纺织、陶瓷、酿造等各类手工业中,也都存在雇工。

其次,农业方面的雇工。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播种、耕耘、收获的时间性很强,这不仅表现在粮食作物的种植,而且表现在经济植物的种植。宋代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专门为市场而生产的各类农村专业户,这些专业户在特定的时间,也会产生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就为无地和少地农民解决或补充生计提供了条件。因此,宋代农业生产中的雇工也是很普遍的。粮食作物种值方面,如,“绍熙二年(1191年)春,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即与三农夫同之田亩”(注:《夷坚志·支志》丁集卷四,四部丛刊。)。这种不富裕的家庭在农忙时尚需雇工,那些富裕者更是可想而知。茶叶种植方面,如,“茶叶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注:吕陶《净德集》卷一《奏具置场买茶施行出卖远方不便状》,四部丛刊。);“据九陇县税户党无吉等状称:自来相承山茶园等业,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化,至立夏并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趋时采造茶货,……”(注:《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蔬菜种植方面,如,“临川市民王明,居厘间贩易,资蓄微丰,买西城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注:《夷坚志·支志》甲集卷五,四部丛刊。)。其他如果树、甘蔗等的种植都存在雇工现象,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再次,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雇工。宋代城市坊市制的破坏、夜市的延长和合法化、大批镇市的兴起等表明,宋代商业有了飞跃性的发展,和商业、贸易的发展相适应,交通运输部门、餐饮服务等行业均有明显的发展。在这些行业中都存在雇工,这也是这些行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种商业店铺的雇工,如东京的饼店,“每案用三五人捍剂卓花入炉,自五更卓案之声,远近相闻,唯武成王庙前海州张家、皇建院前郑家最盛,每家有五十余炉”(注: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四《饼店》,中华书局,1982年版。)。在东京的食店里,“人人索唤不同,……行菜者左手三碗,右臂自手至肩,驮叠约二十碗,散下尽合各人呼嗦,不容差错。一有差错,坐客白之主人,必加叱骂,或罚工价,甚者逐之”。很显然,这里的“行菜者”是雇工。又如交通运输方面,“鄱阳民黄一,受雇于盐商,为操舟往淮南”(注:《夷坚志·支志》癸集卷六,四部丛刊。);“董小七,临川人,因避荒流落淮右,为海陵陈氏操舟”(注:《夷坚志·支志》甲集卷九,四部丛刊。);“徽州婺源民张四,以负担为业”(注:《夷坚志·支志》乙集卷一,四部丛刊。);“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瞿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庸雇,负担远适”(注:《夷坚志·支志》癸集卷五,四部丛刊。)。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可见这些行业中雇工之普遍。

因此,宋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各部门中都普遍存在雇工。不仅如此,在雇工广泛发展的基础上,宋代城市形成了类似职业介绍性质的机构和人员。比如在东京,“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注: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三《雇觅人力》,中华书局,1982年版。);又如在南宋临安,“凡顾倩人力及干当人,如……俱各有行老引领。如有逃闪,将带东西,有元地脚保识人前去跟寻”(注:吴自牧《梦梁录》卷十九《顾觅人力》,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虽然这些雇工不全是农民,但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是其主要来源。那些“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注:吕南公《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四库本。)的客户自不待言,而占主户绝大部分的下户是经常受雇于人的。如王鲁斋描述的南宋时农户,“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注:王柏《鲁斋集》卷七《社仓利害》,四库本。)。并且象利国监的“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和“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韶州的成千上万的四方之人,便是例证。

由于宋代经济的各部门广泛存在雇工,而这些雇工又主要来自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可见宋代农民的职业流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是宋代经济取得突出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民的职业流动对市场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

宋代农民广泛地受雇于各行业以及有些农民独立地从事工商业,他们广泛地参与了商品的生产、流动和消费,从而促进了市场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首先,从消费角度看。宋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作坊、商业店铺以及各类农村专业户的发展,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生活必需品基本仰赖市场供应自不必说,那些受雇于这些行业的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也都程度不同地仰赖市场的供应而生活,这必然会促进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市场的发展。如南宋临安的粮食供应,“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然本州所赖苏、湖、常、秀、淮、广等处客米到来,湖州市米市桥、黑桥,俱是米行,接客出粜,……且言城内外诸铺户,每户专凭行头于米市作价,径发米到各铺出粜。铺家约定日子,支打米钱。其米市小牙子,亲到各铺支打发客。又有新开门外草桥下南街,亦开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发,分表铺家。及诸山乡客贩卖,与街市铺户,大有径庭。杭城常愿米船纷纷而来,早夜不绝可也。且叉袋自有赁户,肩驼脚夫亦有甲头管领,船只各有受载舟户,虽米市搬运混杂,皆无争差,故铺家不劳余力而米径自到铺矣”(注:吴自牧《梦梁录》卷十六《米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由此可见,由于米的需求量大,临安形成了巨大的粮食市场及完备的服务体系。当然,这里并没有直接指出有雇工购买粮食,但就文献记载看,宋代雇工的报酬,既有包括工钱的,也有包括工钱和饮食的。如,“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其仆崔三……月得雇值不过千钱”(注:《夷坚志·支志》乙集卷二,四部丛刊。);九陇县园户石光义等“各为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注:《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因此,雇工报酬是以工钱和饮食形式体现的。由于主人基本上脱离了粮食生产,其提供饮食所需的粮食等当主要来自市场。至于雇工的工钱,由于雇工往往是迫于生计才成为雇工的,并且工钱总的来说是不高的,他们不可能有剩余的钱贮藏起来,他们得到的工钱很快就会投入到流通领域。这样我们就能较好地理解上文提到的宋代农民流动对临安粮食市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在一些雇工集中的矿场,可看到类似的情况。如,“(徐)州之东北七十余里即利国监,自古为铁官,商贾所聚”(注:《东坡全集》卷五十二《上皇帝书》,四库本。)。商贾之所以聚在利国监,一个重要的原因当是这里有数千雇工,对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有很大的需求,因而在这个特定的地方形成市场。又如,信州阴山寺等处铜坑自咸平初兴发,“商旅竞集”(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七,大中祥符九年五月丁未。)。这些商旅竞集此处,也当有和矿冶工人贸易的目的。另外,矿场的商税也能反映市场的发展情况。如熙宁十年利国监的商税高达六千一百四十四贯八百文(注:《宋会要辑稿》一五之五。)。又如福建永福县宝瑞场,“地名郭洋,元佑中发。绍圣元年以官监,盛时岁收银四十四万两,商税五百余缗。绍圣四年名宝瑞,靖康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二百六十七两,商税钱四十缗”(注: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十四《炉户》,《宋元方志丛刊》。)。这里坑冶的兴衰引起了商税的增减,也反映了商业贸易活动的盛衰,并进一步反映了农民的职业流动对市场和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

其次,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角度看。市场需求对供给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宋代大量农民雇工的存在所引起的市场需求的增加,必然对商品生产起到推动作用。宋代农村中的各类专业户主要是由农民转化而来的,他们基本上是为市场生产商品,从这个角度看,宋代农民对市场的作用较以前要大得多。但这些专业户和手工业作坊、商业店铺的主人往往不能靠自家的力量独立完成商品生产和流通,而要雇工协助,这使得主要来自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的雇工直接参与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产品和提供服务,为满足市场对各类商品的需求起到了劳动力的保证作用。另外,除较富裕的农民独立从事工商业外,一些贫困农民凭自己的劳动,在积累了一些财富后,也独立地从事工商业,这也有助于活跃市场,推动商业的发展。如,“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钿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沙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陈二负担至摘星岭”(注:《夷坚志·支志》景集卷五,四部丛刊。)。

(三)、农民的地区流动对扩大耕地面积的影响

宋代户口较唐代有了较大的增加,但国土面积较唐代小,因而宋代的土地开发问题显得较为迫切,许多地区的土地开垦达到极其充分的地步。如,“闽浙之邦,土狭人稠,田无不耕”(注:许应龙《东涧集》卷一三《初到潮州劝农文》,四库本。);“闽地瘠狭,层山之颠,苟可置人力,未有寻丈之地不丘而为田”(注:《宋会要辑稿》异端二之二九。);“两川地狭,生齿繁,无尺寸旷土”(注: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十六《傅公神道碑铭》,四库本。)。土地开垦达到如此之地步,固然是户口增加的结果,而户口的增加除由于当地人口的自然增长外,当和移民的加入有关。比如福建路,元丰三年(1080年)户数为992087, 崇宁元年(1102年)户数为1061759,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户数为1390566(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 3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从元丰三年到崇宁元年二十年间,福建路户数增加7 %,而从崇宁元年到绍兴三十二年六十年间,户数增加近31%,就年平均增长率而言,后六十年显然比前二十年高得多,并且福建路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可能很快,因为福建路严重地存在杀婴现象,“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注:陈渊《默堂集》卷一九《策问》,四库本。)。因此福建路的人口增加当和农民流入有关。另外,有些路的户口在增加,而另一些路的户口却在下降。如,广南东路绍兴三十二年的户数比元丰三年下降了近10%,而广南西路却增加近102 %(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一升一降正说明了农民在地区之间的流动。下面这条材料或许更能说明问题:“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嘉佑中,唐守赵尚宽言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得汉邵信臣故陂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岁余,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注:《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因此,宋代农民的地区流动对土地开垦、增加耕地面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综上所述,宋代农民流动从提供劳动力、增加市场需求、扩大耕地面积等方面促进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宋代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三、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作用的局限性

由于宋代农民流动的特点以及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提供给农民职业流动的机会的限制。流入城市的农民是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人或独立地从事工商业,而必须加入行会,这主要因为经济发展没有提供充足的谋生机会,从业者为免除新来者的竞争,组成行会,划界经营,维持着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的垄断。如,“若养马则有两人日供切草,养犬则供锡槽,养猫则供猫食并小鱼……其供人家打水者,各有地分坊巷”(注: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三《诸色杂卖》,中华书局,1982年版。);“凡民间吉凶筵会,椅桌陈设器皿合盘酒担动使之类,自有茶酒司管凭;吃食下酒,自有厨食;以至托盘、下请书、安排坐次、尊前执事,歌说劝酒,谓之白席:人总谓之四司。人欲就园馆亭榭寺院游赏命客之类,举意便办,亦各有地分承揽排备:自有则例,亦不敢过越取钱”(注: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四《筵席假赁》,中华书局,1982年版。)。如果有人擅自从事某种生产经营,不仅同业行会不同意,而且政府也是不允许的。“《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疑此句有脱字);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市籴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因此农民的职业流动受到限制,对工商业发展的作用也受到限制。

(二)、农民雇工队伍的不稳定。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首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业生产主要是在农忙采用雇工生产,而这段时间是很短的,因此那些依靠受雇于农业谋生或补助生活的农民,不得不寻找机会从事其他行业,因为低廉的雇值是不允许他们大半年不劳动的。如,漳州一带“客户则无立锥,惟藉佣雇,不能营三餐之饱,有镇日只一饭,或达慕不得食者”(注:陈淳《北溪大全集》卷四四《上庄大卿论鬻盐》,四库本。)。这使得雇工不能长期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其次,矿坑兴废不常和政府有关政策的影响。由于技术和矿藏储量等方面的原因,宋代坑冶兴废不常,并且有很多外地农民只是在农闲季节才从事采矿,到农忙季节便回家收种,这些都影响了雇工队伍的稳定。如“(铜山县)新旧铜窑凡二百余所,匠户近二百家,……此县铜矿有无不常,……诸村匠户多以耕种为业,间遇农隙,一二十户相纠入窑,或有所赢,或至折阅,系其幸不幸,其间大半往别路州军铜坑盛处趁作工段,非专以铜为主而取足于此土地”(注: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劄》,四库本。)。不仅如此,政府有关政策也影响雇工的稳定。如信州铅山铜坑,“昔系招集坑户,就貌平官山凿坑,取垢淋铜,官中为置炉烹炼,每一斤铜支钱二百五十。彼时百物俱贱,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得铜铅数千万斤……数十年以来,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坑户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铜八九万斤,人力多寡相去几二百倍”(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七。)。官府不及时增价收购,引起坑户和雇工离散,直接导致铜产量的严重下降。

(三)、客户依附关系减弱的有限性。宋代客户的人身依附性总的来说减弱了,但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区客户的人身依附性还相当严重。如,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对夔州路的主客关系颁布的专法规定:“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等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注:《宋会要辑稿》六九之六六至六七。)。可见,这里的客户无权自由流动。这种情况到南宋时也未得到很好的改变。宁宗开禧元年(1250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乞将皇佑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他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注:《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正反映了此前客户的地位更加低下。另一方面,那些从强烈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的“自由”客户实际并不自由,他们所面临的是到处为人庸工,为生计而挣扎,“不能营三餐之饱”的客户是存在的,死后“贫无葬地”(注:《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七《丧葬》,《海王邨古籍丛刊》,中国书店,1990年版。)的客户也是常见的,而象前文提到的郑四客之类则不多见。

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宋代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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