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规范的程序和公平的保证已成为招标采购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少违法者非法获利的空间,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必然要求,其建设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规范。
关键词: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标准文件
一、执行标准文件的制度依据
在2011年颁布执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文件中,再次规定我国的招标采购工作应尽快建立健全的标准文件体系,应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标准货物等招标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有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于201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该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根据标准文件的有关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部于2018年发布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四电”系统集成采购物资标准化采购文件(试行)的通知》(铁总物资〔2018〕107号,以下简称标准化采购文件),完成了四电物资标准化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标准文件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的应用
1、遵循“不加修改”的基本原则,应用标准文件
从2007年首次出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第56号令)至今,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了包括标准施工、简明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不同招标领域的标准文件,基本构成了覆盖我国招标采购各行业的标准文件体系。
在标准文件使用中,需要招标人特别注意的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不加修改”的基本原则,对于标准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不加修改地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引用。这个原则是标准文件体系的通用要求,各类标准文件在发布时均要求招标人“不加修改”地引用上述三个章节的相应内容。招标人结合自身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个性化编制,主要体现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写内容中。
2、遵循“不相抵触”的基本原则,编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使用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编写应遵循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相抵触”的基本原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仅是对第二章正文部分的补充和说明,一旦与“投标人须知”内容相抵触,则抵触内容无效。这是因为标准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通用内容进行的汇总,是法律性要求的总结,不仅不能违背,甚至不能在前附表中对正文已有明确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正性调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投标人应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要求的描述为“在近3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第1.4.3(17)目),那么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可以修正行贿犯罪的证明文件(如修改为“以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或明确、提高行贿犯罪查询具体年月等时间要求,但不得取消对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要求,也不能将近三年减少为近两年或者近一年。只有做到不违背、不降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招标人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修正才符合标准文件的要求。
3、遵循评审标准“集中载明”原则,编制“评标办法前附表”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应使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因此,标准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的选择中应全部删除综合评估法,仅保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对“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编制,可以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这就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包括全部的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关键条款、否决投标的关键内容。
除评审因素集中载明的原则外,对于投标物资价格的评审也应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集中体现。第一,尽管标准文件与现行的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铁路建设物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铁总物资〔2015〕273号)使用了相同的评标办法,但是标准文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时候没有“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的语句。这就使得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唯一可以成为评标依据的价格标准只能以最高限价的形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进行呼应描述,而原铁路范本中未要求明确公示的招标物资概(预)算价格将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二,在发改委标准文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给出了可以根据投标文件情况调整投标报价的价格调整表。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付款条件、交货期等因素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但是,该表格在铁路总公司物资部发布的“四电”系统集成甲供物资标准化采购文件中被整段删除,评标过程中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除算术校核外的任何人为调整。这是铁路总公司物资部根据铁路建设物资的采购实际情况做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可以参考执行。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正在建立全国信用评价体系,在铁路建设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可能出现的价格调整因素体现在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中: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办建设〔2018〕122号)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评标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应明确评标价格调整比例及标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投标文件的编制是原则与灵活性的结合。只有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依法获得最大的灵活性和合规性。只有在此基础上编制的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使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在处理各种疑问和异议时立于不败之身,确保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韩路.浅谈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注意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7).
[2] 刘虎,秋红霞.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1):8~10.
论文作者:赵鑫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1
标签:标准论文; 文件论文; 附表论文; 招标文件论文; 评标论文; 投标人论文; 物资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