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认同183号;结构平衡183号;秩序建构: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证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价值认同183号;结构平衡183号;秩序建构: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证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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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355(2007)05-0104-05

对战后西方各国能够长期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原因分析,比较流行的解释模式是美国学者亨廷顿的“变化——秩序”理论。按照亨廷顿的说法,现代性与稳定性紧密相连,较现代化的社会一般比不太现代化的社会更稳定。一个现代化水平很高的社会,“政治上一定是较为稳定和安宁的”[1]。以此观点,西方社会的稳定,自然是由于西方国家在战后迅速完成了现代化,社会结构、功能在新的基础上达到了高度整合。另一种有影响的解释是“经济基础”论。其基本观点是,战后西方社会之所以越来越趋向稳定,根本原因在于西方各国以新科技革命为主导,在1950~60年代经历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从而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两种分析都有自身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明显不足,前者忽视了统治者的主观努力,后者缺乏对非经济因素的分析,难免陷入决定论的误区。实际上,社会运行能否保持持续的稳定状态所牵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不会是一个纯粹客观的过程。战后西方各国能够长期维持社会稳定,除了经济发展这一必要前提之外,在价值认同、结构平衡、秩序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努力,从而形成了支撑社会持续稳定运行的系统机制。

一、意识形态整合:不断强化社会共享的信仰和价值观念体系

意识形态和价值认同是社会稳定机制的深层次因素。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有一个经典的理论,即意识形态同政治上层建筑一样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既可能是正向的促进作用(同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可能是反向的束缚或阻碍作用(不适应发展的要求)。那么,意识形态同秩序和稳定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西方学者多倾向于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意识形态对既有统治秩序起着维护作用。“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意识形态起着颠覆的作用,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特定的既定秩序。”[2]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分析了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他指出,个人并非时时处处都是经济人,个人行为也有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时候,有时候人们会自觉遵守社会规则。原因何在呢?诺斯认为,对这些个人行为的解释来自非经济的理由,其中一个方面就是意识形态、道德对个人行为的约束。维持一个现有秩序需要确立其合理性,一旦使人们确信现存秩序的合理性,人们就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它[3]。意识形态影响和价值认同不同于外在的强力控制,而是通过对人的内心和精神的深刻影响达到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表面上具有“软性”特征的影响力,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所起的作用,常常是具有“刚性”特征的外部强力控制系统所难以企及的。正因为如此,借助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整合功能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近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从文艺复兴经宗教改革到启蒙运动,逐步确立起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民主、宪政、法治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到当代,这些观念事实上已经植入大多数西方人的灵魂深处,成为不可动摇的信仰,并强烈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毋庸否认,这些基本观念和信仰,在本质上都不可能不带有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色彩,之所以能够被社会和大众所认同和接受,就在于统治者在意识形态整合过程中,使这些观念以超越于阶级和政党的抽象的普遍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不断的强化使之成为社会共享的价值和信仰体系。而现存的社会则被反复描绘为这一整套观念和价值体系最好的实现。于是,现实的社会和统治秩序便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得到维护,乃至于要动摇和摧毁现存秩序,首先便得来一场“文化”的革命,摧毁既有观念和意识形态对人们精神的统治。对此,西方共产党的思想先驱葛兰西早就提出了深刻的洞见。他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不只是简单地通过强制来实现,而是细微地通过观念的霸权来实现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慢慢地普及化为一般公民的常识。权力不只是粗暴的法律或有形的强制,而是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大众由于观念控制的内化而受到压制和同化。在当代西方国家,对大多数公众来说,可以不满、反对甚至推翻政府,但现存制度应该得到维护,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个制度体现了他们所接受和认同(通过不断灌输和教化)的价值观念,没有必要去推翻它。对执政党和政府来说,政策也可以必然会有所不同,但几乎都非常谨慎地避免去触动或挑战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观念,否则就有下台或者被推翻的危险。

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会有所不同。但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言,重视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整合功能,不断强化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的共享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从而使人们在内在观念的支配下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对任何社会、国家和执政党来说都是适用的。

二、社会关系和结构调整:促进和保持社会运行协调平衡

社会关系协调、结构平衡,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一旦结构失衡,社会关系处于紧张和冲突之中,就很容易引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断调整社会关系和结构,促进和保持社会运行的协调和平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一)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调整

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关系。近现代西方思想,无论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研究,无不把三者间的关系作为一个基本的分析视角。如何有效调节和整合三者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对这一关系进行了重构,不同国家的具体做法有所差异,比较一致和共同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保障。主要通过宪法规定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同时通过普通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实际保障。例如《意大利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战前仅有9条,战后则多达42条。其他西方国家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这是战后西方国家重构公民与国家关系最重要的举措。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权利的充分享有可以大大增加公民对国家和现行社会制度的认同,减少对抗;另一方面,公民权利的扩大可以对政治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政府恣意妄为,减少因政府的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第二,严格规范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在西方国家,各国政府的权力有大有小,总的来看相对于战前而言政府权力并没有削减的迹象,但对权力的规范则大大加强了,包括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应承担的责任、对权力的监督程序等等,都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至于任何政党在台上执政都必须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政府权力。政府乃至整个国家权力规范有序地运行,是社会和公民的要求,是社会制约国家的表现,而政治权力的规范有序,又为整个社会稳定而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第三,大力扩展第三领域。在当代,尤其是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三领域(部门)迅速扩展。第三领域即介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领域或部门,主要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的民间社团、利益代表机构以及社区组织等。第三领域的兴起成为国家与社会张力的缓冲地带,对沟通国家与公民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第三领域中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延伸和补充;另一方面,各种利益代表机构和组织可以把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集中而有序地向政府表达,既利于公民的有序参与,又使政府更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尤其是,第三领域对加强公民社会自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我调整和社会秩序的自我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阶级(劳资)关系调整

阶级(劳资)关系的整合程度同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极大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由资本主义本身所引起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将最终导致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毁灭。当代德国政治社会学家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主要是具有根本利害冲突的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即阶级冲突。

正是看到阶级冲突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性和对资本主义统治的威胁,战后西方国家无不把调节和缓和劳资关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从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劳资关系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和整合。其一是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当代西方国家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等。这些立法为劳资关系的建立及调整确立了法律依据。其二是建立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当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谈判,以劳资关系双方共同协商的形式来确定集体合同,沟通意见,解决纠纷。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3方协调机制,是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直接参与劳资关系,也不直接参与劳资关系的处理,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其三是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决定制度。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工会的地位和作用相比战前大大增强,这改变了单个职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工会参与涉及国家劳动立法和有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为争取职工利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为职工获得参与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四是建立相对公平的利益平衡体系。其主要表现就是雇员持股。近年来,西方国家的企业雇员购买股票的现象大大增加。雇员持股,尤其是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对缓和劳资紧张、减少对抗和冲突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通过雇员持股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形成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共同体,能够使雇员在企业面临工资待遇与企业利润相矛盾时,从股份的分红角度考虑企业利润的实现,从而缓解劳资对立与冲突。

这些做法和措施,使西方发达国家劳资之间大规模的激烈对抗明显减少,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达伦多夫认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阶级冲突的和缓形式,即阶级之间的妥协和协调,是解决阶级冲突更有效的形式[4]。当代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对劳资关系的调整,实现劳资之间的妥协和协调,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目的。

(三)分配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

分配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实现社会结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结构应符合下述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在价值形态上,整个社会结构尤其是分配关系必须体现出能够得到社会不同阶层所认可的公平正义。只有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尽可能充分地体现,社会各阶层才有可能和谐相处,政府才能得到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才会有社会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第二,在结构状态上,应该形成一个以中等阶级(middle class)①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中等阶级由其地位所决定,其品性中庸、心态平和、富于理性,因而在本性上趋于稳定。因此,中等阶级数量的多寡决定着社会稳定的程度,一个以中等收入阶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三,在平衡机制上,需要加强对处于社会下层的贫困和弱势阶层的社会保障。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贫困和弱势阶层的存在是任何社会结构中的必然现象。“出于社会正义的理念,公共支持政策和发展计划的援助重点,应当是那些生活选择能力严重受限制的群体,尤其是那些除了存活以外几乎别无选择的群体。”[5]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当贫困和弱势阶层的生活乃至生存得不到必要保障的时候,就很容易走向反社会反政府的道路。这就决定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保障弱势阶层的权利和利益。

从保持结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分配关系调整方面,当代西方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越来越重视通过二次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为此,西方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累进税率制起了重要作用。实行累进税率制,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低收入者免交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一般为起始税率的三倍左右,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超过50%。二次分配制度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巨富者和赤贫者都是少数,大多数居民属于中间收入阶层。这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的形成,无疑是西方社会战后几十年保持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社会保障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从1950年代起普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的“安全网”。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包括法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事故等保险。除此之外,还有社会救助和家庭补贴。其中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有社会救济金、社会抚恤金、子女抚育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和住房津贴等。重视解决贫困问题,特别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是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法国为保障贫困和弱势阶层的权益,专门制定了《反对社会排斥法》。加拿大对老幼孕残、失业、无家可归者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也相当健全。例如,政府对婴幼儿的补贴足以满足一切抚养花费;政府投资建造住房专门供无家可归者居住;退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能充分保证老有所养;对失业人员也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目前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开支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成为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结构平衡的重要手段。分配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平等和公正,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社会的凝聚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结构性基础。

三、加强宪政和法治: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基本秩序规范

如果说社会共享价值观念、信仰体系的确立和强化是从精神和意识深处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促使人们的行为趋向秩序和稳定,以平等公正为价值取向的社会关系调整旨在建立一个社会稳定运行的内在秩序结构的话,那么,宪政和法治则是社会稳定所不可缺少的外在秩序规范。价值和信仰也好,社会关系和结构也好,对人的行为约束和调整都不可能是始终有效的,其本身也会有“失范”的时候,从而也会使人们的行为因缺乏正确导引而失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威胁;因此,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在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关系之外,尚需要对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行为进行“刚性”约束的外在秩序规范。这种外在秩序规范,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最后保障。在西方,这种具有制度刚性的行为规范最根本的就是宪政和法治。

抛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阶级属性,人们对西方国家政治上的最大认知就是所谓的民主(自由)社会和法治国家。应该说民主和法治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全过程在政治上的基本现象。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对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民主,健全法制,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上的一个普遍做法。而民主也好,法治也好,都是同宪政相联系的,并且在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下运作。可以说,当代西方民主就是一种宪政民主,法治则是宪政民主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宪政体制下民主和法治的内在结合成为西方国家整合冲突、规范秩序、维持稳定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对此,美国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作了明确的表述,他指出,在现代所有民主国家中,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分裂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但也存在着协调、整合各种冲突的一致因素,即建立在竞争性政党制度基础上的宪政民主制度[6]。

对秩序的维护和控制,是宪政的一个突出特征。宪政强调法治,目的之一就在于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秩序,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即意味着法治、规范和秩序,舍此也就无所谓宪政。宪政和法治使现代国家对秩序的需要从两个方面得到满足:一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为国家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二是通过确定政治参与和权力运行的一整套规范秩序,对政治运行进行规范,为民主发展提供必要的政治秩序。宪政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确立,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说,宪法就是“规范和保障民主政治秩序的法律”[7]。实施宪政,为国家权力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从而为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是以宪政为核心,同法治、规范和秩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角度看,西方国家法治的施行体现了规范、治理、控制的紧密结合。首先,在宪法的基础上,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为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的活动确立行为规范,人们在私人生活空间之外的所有的社会行为和活动几乎都有明确的规范和标准,都要受到法律约束。这种完整严密的规范秩序体系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前提。其次,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的治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摆脱了传统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的约束,越来越重视发挥政府的治理功能。从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转变成为普遍趋势,在政府合法的权限范围内强化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西方各国的共同选择。这也正体现了法治重在治理的精义。法治之下的社会治理在西方国家主要着力于两个方向上:一是针对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违法和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加强管理和惩治力度;二是对公共领域的管理者和执法者本身的治理,以尽可能防止、克服或减少滥权、违法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对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双重强化治理,有效减少了社会内部、社会和政府(国家)之间各种可能的冲突,大大降低了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冲击和破坏力度。最后,为有效治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强力控制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几乎都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控制机制,包括丰富和详细的信息情报数据库和网络、犯罪预警机制和系统、普通公共治安管理、紧急情况处置和快速反应系统、反恐怖活动等特别行动机构和程序、多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等等。所有这些,对加强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有自身的背景和条件,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然而,从社会本身的系统性出发,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综合施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机制这样一种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何从本国国情出发在发展中形成社会共识和价值认同、实现结构平衡和社会公正、建构可行的秩序规范,是所有走向现代化的国家维护社会稳定都必须认真重视的问题。

注释:

①英文middle class可以翻译成“中产阶级”,也可以翻译为“中间阶级”或“中等阶级”、“中等收入阶级”。这里的中等阶级或中等收入阶级的判定依据侧重于收入分配而不是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的多寡,即指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新中等阶级”(new middleclass),同以财产来衡量的传统中产阶级相区别。目前国内研究中习惯上也使用“中等阶层”或“中等收入阶层”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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