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文明执法的根本要求_法律论文

坚持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文明执法的根本要求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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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为建设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依法授权包括我市在内的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我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两年多的执法实践,深深感到,要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志,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有利于城管文明执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权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权力。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转,国家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都得依靠人大制度,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对保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加强人大立法工作,能够推进文明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后,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进行了相对分离,在审批和处罚合一体制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执法法律依据不足或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常常困扰着城管执法部门。而且,由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法律条文都较为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常因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因此,加强人大立法,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文明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文明执法首先要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体现法治公平。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能够提高文明执法效能。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本系统目前履行的职责是: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面广、量大、繁杂,涉及部门利益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若监督缺位,将有可能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违法现象。古今中外的历史也证明,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职权,走向腐败。人大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部门,加强对城管领域工作监管和执法的监督,将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同时,人大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还可及时发现城管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解释,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大对法律的调整功能,进一步增强执法效能。所以,加强人大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文明执法取得实效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城管执法部门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坚持把城管执法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及时向人大汇报工作,认真贯彻人大的指导意见,着力办理人大议案和建议,自觉拓宽与人大工作部门的沟通渠道,积极接受人大的监督,努力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1、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自挂牌成立以来,城管执法部门十分重视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局领导挂帅的对外宣传教育小组的作用,通过信息员网络及与新闻媒体“互动”的联络机制,形成以电台、电视、报刊和自办《简报》、网站、传单为载体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阵地。同时,聘任社会监督员、成立城管志愿者服务队伍和城管小卫士队伍以及设立12319城管服务热线,为人大和广大市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拓宽了监督的渠道。

2、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老大难”问题

人大监督是爱护,是动力。人大代表通过议案、调研、视察等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扰民和破坏城市秩序的“老大难”问题,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管执法部门在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下,联合有关部门,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和承办第十二届省运会等活动为抓手,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治这一重心,积极开展治“八乱”(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拉挂、乱停放、乱堆放、乱挖占、乱洒漏)行动,使许多群众反映强烈、困扰市容环境的城管难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3、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治理乱摆卖

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城管执法部门对乱摆卖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疏堵结合”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为此,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引入市场化管理的疏导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在高基街原南海看守所附近筹建了便民集市,在高基街、红路街和东升、南堤、纪岗等市场推出或调整1000多个摊位,引导部分下岗或低保人员进场经营,为乱摆卖者开辟就业出路。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市及各区执法局帮助进入正规市场成为合法经营者或者介绍到工厂、企业工作的无证摊贩达到840多人。

4、施划停车泊位,有效规范停车行为

根据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订全市统一的路边停车规定的建议”,城管执法部门把做好路边停车管理列入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自代市政府拟定《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以来,各区已在部分不影响交通和城市容貌的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实施路边停放小汽车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使“停车难”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在此基础上,禅城区执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摩托车与自行车的管理,通过公布《关于在禅城区施划摩托车免费停车位的公告》,在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人行道施划停车位实行摩托车和自行车免费停车,并将规范车辆停放工作纳入“门前三包”,由商铺经营者等责任单位主动引导顾客将车按政府施划的停车线规范停放。

5、攻克查违难点,“一环”沿线管控显成效

“一环”建设工程是我市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佛山建设现代化大城市最重要的路网核心骨架。规划建设管理好“一环”沿线控制区,对于推动佛山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在人大的监督与指导下,市、区两级执法机关把牵头查处“一环”两侧各一公里规划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简称“两违”)行为的重任当作头等大事,抽调精兵强将和动用大部分资源,全力以赴全程投入,对已发生的“两违”项目依法进行分类甄别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能补办的补办,要整改的坚决整改,须拆除的决不姑息,做到依法、合法,有理、有力,不留盲区和死角,全力维护了沿线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推进文明执法工作,目前亟须解决的难题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城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城管执法工作要向纵深发展,仍存在以下问题制约着城管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是关于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执法实践,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在执法依据上存在着有管理规定无处罚条款、有处罚规定无执行标准等问题,有的方面甚至仍然是空白或缺项。对于这些问题,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加以解决,但我市没有立法权,不可避免地遇到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难题。如对泥头车污染道路的行为,省政府规章只作了管理性规定,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在目前该行为严重污染我市城市道路的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也难以依法进行有效治理。

二是关于职责权限移交、界定方面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赋予城管执法部门职责不完整、欠明细,在实际执法中出现了对移交权限的不同理解以及地方政府随意委托执法事项的问题。如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方面,出现了对无照商贩作固定与流动之分,即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对有固定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工商部门行使,工作中出现了交叉管理和执法职能重叠的局面。再有,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也有不同理解,致使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管理等七大职能外,有的基层单位根据当地政府的指令,在七大法定职能以外增加了许多执法职能,如燃气执法、医疗执法、文化执法等。如不对“其他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县(区)政府通过指令赋予城管执法部门过多的行政处罚权,必然冲击依法办事的严肃性,也容易造成由于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人手不足而产生行政执法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是关于部分行政处罚缺乏相应执行力度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执法效果难以体现。如对屡教不改的占道经营者的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只能教育和作出罚款处罚,无权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的处罚,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占道经营的违法现象。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也十分有限,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并不能依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只能处罚后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违法后果已进一步扩大,法院强制执行也增加了难度。

四是关于行政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城管执法部门面对的是各个层次的群体,容易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直接冲突,常常是一般违法行为伴随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发生。目前,抗拒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现象仍屡有发生,公安部门虽然对执法工作给予了支持配合,但由于行政执法安全保障尚未建立机制,对抗拒执法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案件未能现场及时得到有效的处理,执法效果被削弱,执法人员生命安全受到伤害或威胁,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者气焰。因此,亟须建立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有效解决执法安全保障问题。

五是关于许可与处罚部门监督职责不清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了检查权。同时《行政许可法》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对许可部门也规定了许可的事后监督制度。但实际上,有的许可部门未能正确理解检查权与监督权的区别,认为监督权即是检查权,应由执法部门行使,而疏于对许可事项的前置管理和事后监管,无形中为不自觉的人提供了违法机会,徒增了违法数量,致使违法行为大部分最终归结到处罚部门实施执法,加大了处罚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压力。

四、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是推进文明执法的根本途径

制约推进文明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是由于城市日常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滞后和不完善、行政部门的利益驱动和监督机制不到位所造成。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文明执法工作,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佛山,现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人大在城管方面的立法

执法法律依据不足、职责权限移交和界定不清、部分行政处罚缺乏相应执行力度的问题都是城市日常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滞后和不完善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管理的特点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完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如能将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工作议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和国家强制措施法律,明确城管执法的权限和增加城管执法的手段,并督促地方人大进一步完善地方城管执法立法,形成全国统一和呈现地方特色的城管执法法律法规新体系,上述问题的解决将能较快步入法治的轨道。

2、提高人大的监督效能

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所以从根本上讲,解决上述问题,应通过提高人大的监督效能来解决。对于解决执法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使妨碍公务罪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受处罚的条款发挥最大功效,并由此为执法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再者,对于许可与处罚部门监督职责不清的问题,人大可通过在总结《行政许可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增强人大的监督效能,使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认识到城市管理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能将管理问题单一理解为处罚问题,从而重视审批的前置管理和事后监管,促使行政审批、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构建和谐佛山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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