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闹”:良法善治面前没有弱势群体
文 |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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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家政策优势。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大量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措施,大大推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中商务部明确指出要加强信息化发展,为我国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化提供有利条件。
近日,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公正、有效治理“校闹”现象,维护学校教育公共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校闹”下的“弱势群体”
不知从何时起,由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接连出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事方家属轻则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冲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甚至伴有打砸行为。在这样的事件中,即使有司法机构裁决,学校不管有理无理、需不需要担责,往往都处于下风。因为社会舆论往往认定,在学校这一组织面前,家属方属“弱势群体”,需要帮助与支持。家属们也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想通过“闹”获取同情,获得更多补偿。
“弱势群体”这个词,其实是舶来品,英文为vulnerable group。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之后,政府、社会和学界都关注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
首先,《意见》指出,“不闹也赔”。学校对受伤害的进行赔偿的标准应由法律认定,而不是依据对方闹得大还是闹得小。《意见》明确规定,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伤害事故,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诿塞责,要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在制度上做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如提出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引入第三方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合理权益,提升纠纷解决的公平和效率。
法律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校园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这导致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可依”。教育部 2002 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 10 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对各类伤害事故缺乏具体的赔偿、补偿规定,法律强制性约束力较低,对一些“校闹”行为也无法提供直接、可行的处罚标准。
“校闹”为何难治理
政策方面,依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学生医疗保险及大病困难补助的报销不到10万元。无论意外事故导致伤亡还是突发疾病导致伤亡,对任何家庭而言都是沉重打击,昂贵的医疗费用和后期的恢复费用是一大笔支出,在饱受伤痛之后得到的校方“情义性”补偿对遇难家庭无法起到切实的帮助作用,这就成为“校闹”发生的诱因之一。
治理方面,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时,由于法律、政策未对各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担心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绩,甚至要求学校“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以维稳为由要求学校作无原则的让步。
北京时间12月20日凌晨,美联储发布FOMC利率决议声明,将美国联邦基金利率调升25个基点至2.25%-2.5%区间,实现年内第四次加息,这是1994年以来首次在股市下跌的情况下收紧货币政策。近期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剧,使得美国加息成为业界的热门话题。
就目前看,《意见》针对“校闹”事件中双方都可能是“弱势群体”而导致的博弈,从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上解决利益纠纷、提升治理水平入手,将现存的“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性局面转变为“不闹也赔,闹也不赔,闹要打击”的良性局面。
为何“校闹”中当事双方都成了“弱势群体”?“校闹”难以治理的根源是什么?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论述过良法善治的重要性,指出坏的制度让好人干不了好事,好的制度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校闹”难以治理的根源是良法善治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意见》将打开“校闹”治理良性局面
2018年,Ferrigno等[78]临床观察性试验中研究分析了静脉输注阿替普酶对血管内机械取栓疗法的影响,共纳入485例发生脑前循环大动脉闭塞的AIS患者,其中有348例患者接受阿替普酶溶栓联合血管内机械取栓治疗,137例只接受血管内机械取栓治疗。结果表明,阿替普酶溶栓联合血管内机械取栓治疗有较好血管再通率、较好预后及较低死亡率,该结果独立于颅内出血并发症的发生率。
近年来,“弱势群体”一词有被滥用的势头。继“碰瓷”“医闹”后,“校闹”现象成为社会舆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校闹”之下,也诞生了不少“弱势群体”。由于“弱势群体”界定的模糊性、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某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出于“维稳”考虑花钱买平安,使得极少数个体利用社会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任意“妄为”,校长老师们反而因此成了“弱势群体”。在这种环境下,校长、教师本能地选择自我保护,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采取“防御性教学和管理”,尽量缩减教育活动,只管上课、不管育人,这与国家倡导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长久下去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教育强国的实现。
其次,《意见》规定,“闹也不赔”。《意见》提出学校责任明确之前或明确学校无责后,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这既能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给学校施加“维稳”压力,也能减轻社会非法干涉学校对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此外,《意见》规定,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决、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样规定,给予学校和教师更多的底气进行正当的教育教学管理。
最后,《意见》强调,“闹要打击”。《意见》不仅明确列举了8类“校闹”行为,同时明确了打击“校闹”的方式和办法。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通过“打击校闹”让学校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本研究还显示,FCM检测AL患者MRD阳性率较形态学检测复发率高,多数患者在骨髓形态学复发前即可发现MRD阳性,说明FCM的灵敏度更高,能更早发现AL复发迹象,以便及早采取对策。这与国内外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意见》本身具有很好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了利益纠纷双方的合理权益,实现了制度公平与公正。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还需要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在贯彻实施《意见》方面,教育部也做了具体规划,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推动试点,探索经验;汇编案例,加强指导;健全机制,形成长效;加快立法,推进法律有效实施。
文中实验用的人脸数据库是ORL人脸库,它是由英国剑桥Olivetti实验室拍摄一系列人脸图像组成,共有40个不同对象,每个对象对应10幅人脸灰度图像组成。ORL人脸库中的每个类别对象人脸部分有丰富的表情变化、拍摄角度变化及人脸细节变化。该库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数据库。图1展示了ORL人脸库中部分类别的人脸图像。
相信在良法善治下,不再有“弱势群体”,“校闹”也会“闹”不起来。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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