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林业收入的影响分析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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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09)05-0033-04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则和主要措施给出了总体安排。其政策内容和目标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等措施,建立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和林业发展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再一次活跃起来,再一次激发了专家对林权制度学术研究的兴趣。2003年以来,虽然出现很多学术论文,但对政策的产出和社会影响客观科学的评价很少,定量评价十分缺乏[1]。科学评价的不足可能是因为对理论把握不准确和对农户真实表现考察不细致。

产权基本理论告诉我们,产权的界定和保障可以激励农户努力提高林地的收益。赋予农户林地产权的权能越全面、越清晰并且产权的保障越健全,农户提高林地收益的动力越强。实际情况如果不是这样,如农户获得的林地经营的各项权能的界定不是十分清晰或者由于有关部门对农户的产权保障不是那么到位,导致农户提高林地收益的动力可能很弱[2]。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行政力量冲破乡村集体组织和有关政府部门对农户获得林地经营权的限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主观上执行政策的程度不同,农户获得的权能构成有差异。导致林地产权界定不清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与林地自然特点有关的界定成本很高。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程度的不同可以部分地解释不同地方的农户提高林地收益的动力差异。判断农户动力的强弱可以考察农户从林地经营中获得的收益高低。但是动力和收益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现象,特别是农户使用资本和劳动力的选择出现多样化后,二者的相关性下降。即如果农户从改革后林地经营获得的收入不高,相当部分农户是由于林地经营相对于农地经营、经商和务工的比较收益下降。林地经营动力和收益的关联程度取决于非常复杂的各种因素。由于收入是农户投入的结果,投入越多,在林地上的活动越频繁,农户来自林地的收入越多。在产权界定和保障的同等程度下,考察林业收入可以揭示农户多种投入选择的比较利益,可以揭示农户经营林地的个人条件和林业的投资环境。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为林业政策研究提供借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典型的集体林区,如福建省,农田稀少。截止2005年底人均耕地只有0.032公顷,但人均林地有0.257公顷。如果不搞林权制度改革,农民的就业和增收就得不到保障。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山林变成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把森林资产变成农民的重要财产,把林业经营变成农民的创业平台,把大约1.67亿公顷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

2006年,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和福建农林大学经管学院,对福建省12个县的66个村进行了调查(表1、表2)。从表1可见,林改后的2005年与林改前的2000年相比,集体经营面积比例从24.14%下降到7.71%,联户经营和转让的面积比例提高幅度最大,单户经营的面积比例略有提高,说明林改采用联户方式所占比例较大,林改后林权转让显著增加。

二、农户林业收入

衡量农户收入水平的指标有总收入和纯收入[3]。农户家庭总收入可以分为:(1)木竹销售收入;(2)其他林业收入,主要包括林产品收入、林业服务性收入、林地租金收入、生态公益林补偿收入、涉林劳务工资收入和其他涉林收入等。

影响农户林业收入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经济因素,包括经济环境和价格等;(2)劳动力数量[4];(3)林业技术;(4)林地经营规模;(5)林业政策,林业政策改革直接影响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和收益,特别是林权及其配套政策改革。目前许多林农人均收入不如农民,问题之一是解决林业、林区和林农问题的“三林”政策不如“三农”政策。种粮食不仅免税,还有补贴;造林没有补贴,还要交纳许多税金费(林改后一些地方已经减免),到了主伐年龄还要争取采伐指标;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大大低于农业。林业生态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政策取向,使部分地区的部分林农收入减少。

三、分林到户对林业收入的影响分析

(一)分林到户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分析

我国集体林地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宝贵资源,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巨大资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让农民直接拥有了林业生产资料,拓宽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而且直接增加了农民家庭财产。

2006年,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和福建农林大学经管学院,对江西省5个县(市)、15个乡、30个村进行调研(表2)。从表2可知,林改后的2005年与林改前的2000年相比,福建省和江西省农户平均林业收入都显著增加,福建省翻了一番多,江西省翻了两番多。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就业机会增加,如永安市林竹业共解决5.8万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7%;沙县仅承包经营竹山的农户就有3万户,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5万人。如果农民是为其他农户务工,就直接增加林业现金收入。如果是在自己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营林成本只有苗木费(每公顷约750-1500元);若有施肥,再加上肥料费。在自有林地上劳务活动的收入是通过今后木材采伐销售或卖青山实现的。目前,杉木中林龄青山每公顷售价为3-6万元,可见,每公顷近1500元的资金投入,10多年后,假设价格不变,出售可得收入3-6万元。这就能解释为什么目前福建省许多地方争山造林。假如一些农户不善于经营或不愿意经营林业,可以将分到的山林流转以获得收入,并且用所得资金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也能增加收入。

2008年作者对福建省顺昌县10个村100个农户林业收入的抽样调查(入户调查,有效问卷97份,表3)。从表3可以看出,2003年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农户林业收入不断增加,林产品收入、林业服务性收入、生态公益林补偿收入、涉林劳务工资收入和其他涉林收入都处于增长趋势。2007年林业收入2万元以上的有17户,其中以水果、木材销售、林业工资性收入、竹材销售、林业服务性收入为最大收入来源的分别有7户、5户、3户、1户、1户。2007年林业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有9户,全部收入都来源于薪材和油茶(有薪材收入的9户,有油茶收入的2户),而都没有水果、木材销售、林业工资性收入、竹材销售和林业服务性收入。

据江西省统计局调查,2006年全省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到490.7元,比上年增长32.6%,28.1万外出打工农民还乡务林,全省新增林业从业人员40多万人[5]。江西省林农增收主要来自以下3个方面:(1)销售木竹产品,2004年每立方米杉木比林改前增加160多元纯收入;(2)山上立木蓄积量的增加,使潜在林业收入增加;(3)木竹加工企业的迅速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使林农增收[6]。

孔凡斌按照人均林地面积采取等距抽样方法,对江西省2484户样本户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农民人均林业总收入为404.15元,2005年增加到529.16元,增长30.9%;木竹产品出售收入增长49.35%,育种、育苗收入增长69.23%,林果产品收入增长13.98%,茶桑果收入增长19.47%,林业工资性收入增长43.26%,森林资源流转收入增长80.35%[1]。可见,森林资源流转收入增长率最高,森林资源正向大户集中;经济林收入增长率最低,原因之一在于林改对经济林产权变动影响很小。

(二)分林到户对村集体林业收入的影响分析

林改前已经承包的集体林地租金收入(或木材采伐分成收入)仍然归集体所有。林改前没有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改全部均分给农民(部分地方生态公益林没有分到户),导致村集体林业收入相对减少,作为基层组织的村集体财力明显被削弱,导致干部积极性不高、村级公共品提供不足。如福建省尤溪县溪乡各村的村财林业收入2003年最多,达到413.5万元;2004年下降到288.54万元;2005年仅为112.05万元;2006年更少,约为80万元。不仅是溪乡,整个尤溪县也是这个趋势,2004-2006年全县村财林业收入分别为:3776.9万元、7543.1万元和2348.6万元[7]。由于山区乡村集体组织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农业税和涉林收入,溪乡已经免除了农业税;林权改革所带来的收入锐减,并没有获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国家农村政策也缺乏这方面的设计。

郭艳芹在福建省样本县调查了29个村收入情况(表4),其中永安市15个,邵武市8个,光泽县6个。从表4可见,2005年与2004年相比,样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村集体收入却下降了。

江西省由于取消了县、乡、村所有林业收费项目,把利益让给农民,使得各级财政收支矛盾加大,特别是重点林区的乡、村,为此,省政府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0.3亿元,仍然未能弥补改革带来的资金缺口[5]。

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与农户林业收入

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降低了“两金”起征价,减免了林业税费,实行木竹产销见面等。如福建省林改后原木平均税费大幅度下降(表5)。减轻林业税费后农民获得了比过去更多的林业收入。

江西省通过林改,减轻了林农林业税费,2004年全省林改政策性让利7.52亿元,其中包括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1.64亿元,取消市、县、乡、村自行收费2.3亿元,林业部门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基价让利1.57亿元,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让利2.01亿元,全省农民人均从林改政策性让利中直接增收23.5元;2005年全省政策性让利达到11.27亿元。2006年江西省共减免林业税费14.6亿元[5],江西省林改后林业税费显著下降(表6);再加上林地、林木资源的升值和木材市场价格的提高,全省林农人均收入显著增加。

福建省南平市林业税费在林改前就降低,林改前降低的林业税费是村集体受益。分林到户后,林业税费下降变成林农受益,林农增收幅度加大。林权制度改革后还需要进行木材限额采伐制度等配套改革,使林农的林业收入能够及时实现。

五、林权制度改革后木材价格上涨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

福建省林改后比林改前,原木平均销售价格显著提高(表7)。

2004年至2006年,江西省杉原木、杉条木、松原木、松条木和阔叶树木材平均销售价格依次分别上涨50.42%,49.02%,43.59%,42.81%和41.60%,毛竹平均销售价格上涨了79.47%;森林资源平均流转价格:杉木林上涨了107.97%,松木林上涨了120%,阔叶林上涨了97.98%;毛竹林年均租赁价格上涨了309.42%,流转价格上涨了326.32%;荒山年均租赁价格上涨了257.69%,流转价格上涨了273.33%[1]。

林权制度改革使近几年木材价格上涨产生的效益归农户,如果没有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木材价格上涨受益者是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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