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的探讨_电子废弃物论文

电子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的探讨_电子废弃物论文

在电子废弃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废弃物论文,生产者论文,制度论文,责任论文,电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前,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中我国一直沿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这一原则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中,由于很难划分具体的责任归属,致使管理中具体的权责不很清晰。这样,一方面是企业大规模地生产便宜、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电子产品,消费者更愿意购买新产品来淘汰家里的未使用完全的旧货,而不是把它们送到维修点修理、维护,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另一方面却是电子产品的废弃速度越来越快,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是否能在有效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同时又做到电子电气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给或少给子孙后代以电子污染,我们责任重大。我国已经明确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并开始小规模地试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这里我仅对其作粗浅的探讨。

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探讨

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定义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来源于产品责任制。产品责任是在产品从原材料选用、设计、生产、销售、消费、回收利用、最终处置等全生命周期中,每个环节均体现产品最终作为废弃物的污染治理责任,并主要通过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这种责任得以体现。[1] 由此对应生产者责任制、销售者责任制、消费者责任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生产者责任制的深化。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作为是一种环境保护策略(Thomas Lindhqvist瑞典,1990),其定义是:通过把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特别是产品的回收、利用和最后处理,以促使产品全周期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改善。[2]

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理论准则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一项环境保护策略,更是一项经济政策,其贯彻落实取决于产品生命周期中各阶段各方的利害关系,以环境成本内在化时的重新分配为主要特征。联合国统计署(UNSO)、美国环境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1998)分别对环境成本有各自的定义,但都可概括为:企业活动中所有与环境相关的费用及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支出。[3] 具体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分为采购阶段(B)、制造阶段(M)和销售流通阶段(S)三个阶段,我们目前所关注的是后两个阶段。我们传统的计算成本方式是将两者分开来计算,而施行了生产责任延伸制后,环境成本计算方式也要发生重要的变革。

变革后,制造阶段(生产者负责)和销售流通阶段(销售者和回收者负责)所共有阶段的成本必须由生产者和流通者共同负担,相应减少了原有各方所要负担的环境成本,这样就有足够的激励去促使企业自发地改进生产工艺,重新设计环境影响小的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并参与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中来,势必对政策的执行产生良好的反馈。

虽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有这么大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废弃物管理都能用到它,这还需要结合废弃物的污染特点和该国的国情来看。电子废弃物是经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践证明能应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废弃物之一,其应用有成熟的案例可供借鉴,应作为首选。

2 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基本特点

2.1 电子废弃物的范畴

电子废弃物是使用寿命完结后被人丢弃的电子产品(EEE),从大型和小型家用电器(冰箱、微波炉、空调、烤面包机和剃须刀等),信息与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设备(电话、电脑等)到玩具、照明设备和医疗设备等各种产品都属于其范畴。数量众多的电子废弃物含有大量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如个人电脑(PC)、电视机、电冰箱和手机等电子电器产品中就含有铅、铬、汞、镉等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4]。这些重金属由于直接填埋而渗入土壤或进入水体在人体内蓄积,而有机材料则通过焚烧产生有毒烟雾和粉尘,从人体呼吸道进入危害人类。另外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使产品的种类、结构和所用材料发生很大改变,污染途径增多的同时也拓宽了电子废弃物的范畴。

2.2 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中生产责任延伸制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责任延伸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80年代末):主要发达国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引起了各国中央政府和平民百姓的高度关注。在2000年欧盟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作为议题进行讨论之前,其成员国已各自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有的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其中制定法律最早的是奥地利,最有成效的是瑞典。第二阶段:经过多方讨论,2002年10月欧盟通过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指令》(WEEE)[5] 和《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RoHS)的提议。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这两项指令,由此构建了一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框架,正式确定了生产责任延伸制(EPR)的产生。

这两项指令的核心除了法律规定的机构设置外,还阐明了一些政府义务、生产者责任、消费者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承担使用市政垃圾收集储过设施的费用或由EPR机构补贴,消费者应支付处理费,退还时保证电子废弃物的完整性,生产者应直接负责收集与处理,征收费用等等。

这些政策对环境保护企业特别是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企业是一个有利的激励。

近两年来欧盟成员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发展势头良好,新技术不断被发掘,EPR体系也不断完善。这些对我国在电子废弃物中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3 实行电子废弃物处理管理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方案

3.1 我国施行EPR体系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状况与上世纪80年代末的欧盟国家相类似。但是要建成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体系,却不能照搬其经验。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废弃物污染范围广且极不平均,主要是由沿海向内陆扩散,如被众多媒体报道的广东省贵屿镇就几乎成了一个电子垃圾之乡[6]。

相关的环保产业很不发达,环保技术欠缺。

国民的环保意识薄弱,对电子废弃物污染认识不足。

发达国家对我国隐蔽的电子废弃物的输入。

处于经济发展关键时期的企业,出于对增加环境成本支出的考虑,环保措施热情不高。

这几个方面增加了我国制定自身的EPR体系的难度。我国台湾省应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在1997年底将重点放在消费者使用后的十种类型的废弃物上,其中就包括含汞纽扣电池和铅酸蓄电池[7],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此为借鉴,先以易于回收处理的电子废弃物为支点,逐步建立健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应是我们的首选之路。

3.2 生产责任延伸制在电子废弃物管理中的权属问题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不仅是因为它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即在产品生命链中最具控制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将生产者在整个产品生命链中的具体责任延伸或转移,与后续链环节——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及中间监管者——政府部门重新划分权属范围,这点可以从欧盟各国共同制定的WEEE条例中看出。

我国近来也颁布了一个带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原则的法令《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但还需要受到实践的检验。关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大多数国家采取生产者与销售者或者回收部门合作的动作模式。根据具体政策工具、产品供应链等因素的不同,又可以形成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

生产者是电子废弃物的直接信息来源,因此生产者权属就是保证其产品污染信息在可控范畴内与对口的回收企业建立长期双向信息交流机制,并承担一定的污染回收处理费用。具体的承担费用可由回收企业处理单位电子废弃物的成本、处理速度、生产者的年生产量等因素决定,按比例在生产者和回收者之间进行分配。

销售者是电子产品的中介方,表面上看只是由厂价和销售价格的差额赚取利润,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较小。可事实说明消费者对环保意识的淡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销售者只顾卖出商品而忽视或刻意隐瞒该产品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即使回收处理技术再先进,环保宣传再广泛,在销售者有意诱导的情况下,也会收效甚微。因此销售者可以承担部分宣传的义务,依照电子产品性质和危害,将其划分为A、B、C等多个等级,每一等级代表不同的危害程度,附于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上,而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也应对消费者言明。这样做可使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之初,就知晓所购产品的危害和分类标准,为实施分类回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的宣传压力。

消费者是电子产品的受益方也是电子废弃物产生后的第一关卡。电子产品的使用遵循国家号召的全民节约原则以延长电子产品的使用寿命,同时也可以避免现阶段产生过多的电子废弃物。在产品废弃后,消费者的义务就是将电子废弃物完整地放入政府指定的分类回收箱中,并缴纳回收费用,相应的产品数额和重量可按各个地区的处理能力和居民承受度弹性调整,待处理完定量的电子废弃物后,再由政府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健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和再生产业有助于减少生产者责任的实施成本,而生产者责任制的完善和再生产的发展又可促进回收网络的完善和再生产业的发展。[8]目前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模较小,分散的回收者较多且回收技术不高,没有形成完整的链式循环回收系统。按照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在污染严重的广东等长三角地带(如广东省的汕头和浙江省的台州及无锡)先进行试点,建立一两个较大规模的专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厂是可行的,待处理量达到一定规模后,重组地区上原本分散的小型回收处理单位,继而可向全国范围推广,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制管理。回收企业的处理费用一部分主要由生产者补贴,政府除开始时给予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外,待其运营正常后应按正常企业来收税。这样可简化传统权属分配关系,更利于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全国民间性质的第三方团体——生产者责任组织[8](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PRO),因此回收站电子废弃物的重任还是落在了地方环保部门的肩上。国家可专设一个旨在协调生产型企业和环保企业利益的职能单位,同时利用政府的宣传,在下至村乡居委会,上至城市规范带的指定点设立足够的回收箱。具体来说,也就是政府机构应当承担起回收的义务,由诸如城市环卫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废弃物的分类存放的宣传各具体行动,向居民(消费者)收取和返还相应的回收费用。

4 结语

作为一个正在经济发展道路上快速前进的国家而言,在电子产品的废弃管理中施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势必会引起争议,但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末遭受电子废弃物的污染后放缓了经济发展的脚步,而转而制定EPR体系,其用意就是保护环境资源,保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既然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那么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管理问题上就应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继而推广到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中去。

标签:;  ;  ;  ;  ;  ;  ;  ;  ;  

电子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的探讨_电子废弃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