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突飞猛进。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安置对象之认定不仅涉及到被征收人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问题,更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行政效率及节省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考虑,随意确定“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及时间节点,在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外,还对已经死亡的安置人员予以“除名”,使得某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征地拆迁;安置对象;认定研究
引言
伴随着国家征地拆迁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中占据比例的增大,就需要国家继续加强对于土地的征收利用以及迁移拆迁补偿成本的管理以及控制。目前,拆迁补偿成本管理分析对于整个基础建设项目来说尤为重要,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在基本建设中的地位也在与日俱增。在基本建设的过程中,仍然有一部分拆迁地项目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前期入户调查摸底准备工作不充分,在相同的拆迁地区实行建设项目的补偿标准不统一,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安置地,没有按照相对应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等,造成补偿成本、安置建设成本的增加。在这篇文章当中主要针对上述在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成本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1土地征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前期调查不完善,导致后期对拆迁户的界定困难
某市建设四路二期工程,全长约14.4公里,建设沿线涉及三个街道。该项目征迁工作委托沿线三个街道负责实施,由沿线街道提交涉及拆迁单位及人员名单,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建设指挥部未及时获取被拆迁人员的入户调查等确权资料。某街道同期进行的建设项目除了建设四路二期工程外,还有机场路建设工程、“城中村改造”等项目,该街道对所有项目的征迁协议均采用“城镇大征迁”格式条款,未明确拆迁户所属建设项目。在后期对项目征地拆迁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街道在会计核算时,全部征迁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进行核算,未按建设项目分开核算。因征迁前未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住户进行统计调查,审计人员花费了大量精力进行红线图比对,询问当地村委负责人等方式来确定拆迁单位和住户清单。经核实,街道提供给审计人员的被拆单位补偿有5300余万元在建设四路项目红线范围以外,属于“城中村改造”等其他项目。
1.2拆迁标准不统一,前后期拆迁补偿成本相差较大
某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涉及40户农户,在2006年已拆迁完成,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有房屋拆迁补偿费、过渡费等,过渡期为2年。2年后因安置房未按约定建设完成,未能如期安置。2008年,适逢城东新城整体开发需要,对某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周边区域进行整体拆迁及改造,涉及的拆迁户有101户农户。为加快拆迁进度,对该101户农户的拆迁补偿除了房屋拆迁补偿和过渡费补偿外,还提供了租房补贴、生活费补贴、综合补助等。40户农户和101户农户,同属一个村,拆迁时间相差2年,08年被拆迁户比同在外过渡的06年被拆迁户每人每月可以多领到约800元拆迁补贴,06年被拆迁户开始出现不满情绪。为促进社会和谐,某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指挥部按照08年被拆迁户的标准,对06年被拆迁户进行补偿,共支付各类补贴约3850万元,使该项目额外增加大额拆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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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措施分析
2.1征地拆迁中“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研究
对于“安置对象”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及立法精神,应当做如下的理解:安置补偿费的由来是因为农村集体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居住,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让他们另谋生路,或者货币补偿以自购房产,因而安置对象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即“安置对象的认定”,不仅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而且也是解决其他安置补偿费用纠纷的基本前提。哪些主体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既要防止不加区别地单纯以户籍登记作为认定标准,变相侵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以所谓的地方习惯,漠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有三点:1.户籍;2.出生、居住和生产生活;3.权利义务。应当认定其成员资格的:1.该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未发生变化的原始成员;2.原始成员的后代及因婚姻等落户到原始成员家庭居住生活的;3.有户籍并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义务关系的;4.无户籍,但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义务关系的;5.无户籍,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可其有成员资格的其他人。
2.2对于同一地区必须制定统一征地补拆迁偿标准,不能随意调整
伴随着我们国家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其中主要涵盖建设项目的主体、建设的资金以及所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所建设项目的工期等等。在当前阶段,会存在一些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投资额度比较大、建设工期也相对紧张。对于房屋的拆迁时间来说,可能会比较紧张。对于建设方来说,为了能够保证质量以及保证项目的建设工期,在土地的征收迁移方面的时间会紧张,在基本建设中所实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可能相对宽松。如果是项目的工期时间比较长并且基本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的时候,建设方所实行的征地补偿政策会比较紧。对于相同区域内被拆迁村民来说,如果同一区域内有其他的被拆迁户给予了比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之前所使用相对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无法再实行。因此,对于制定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政府来说,在进行基本建设之前,应充分调查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入户了解群众的意愿,召开听证会,在保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有所提高,需要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才能提高征迁效率,降低因征迁时间过长所增加补偿成本。
2.3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确定安置对象的时点更为科学合理
征地方案被批准之日,往往是被拆迁户是无法获知的,而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由于被拆迁户都已经获知了征地相关信息,所以以此作为“界限”对每一个被拆迁户都是较为公平的。如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时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势必会造成某些被征收人利用“时间差”将相关人员“入户”或者“分户”,从而导致被安置人口的数量“急剧”上升;而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时点,在征地信息已经全面公开的情况下,被拆迁户都会“想方设法”地扩大安置人口的数量,这对所有人而言,都是极为不公的。因此,通过以上研究,将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确定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结语
通过上面的这些描述可以看出,对于政府而言,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征地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的控制能力,如果能有效的控制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对于整个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工作而言,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春秋.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大包干模式探讨.国土资源导刊,2016,13(2)
[2]谢婷婷.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房屋征迁补偿问题研究.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5)
[3]刘金成陈秉国.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审计与理财,2014(2)
论文作者:孔佳平,钱佳雯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7
标签:拆迁户论文; 集体经济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成员论文; 组织论文; 项目论文; 对象论文; 《建筑细部》2019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