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地方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开始实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论文,监督条例论文,法律论文,地方性论文,广东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1994年我国颁布《劳动法》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省、市、自治区也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但是,目前广东省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仍屡屡发生,劳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存在严重隐患、超时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工资、体罚或殴打职工、收取劳动押金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其重要原因是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针对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广东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发挥工会社会监督作用。
目前,广东省绝大部分地级市、大部分县(区)、相当一部分乡镇、街道和企业工会成立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已初步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网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的劳动法律监督个案达一万余宗,其中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有两千余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注重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预防性监督,把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践表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基础,为国家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以其广泛的群众性起到强化国家监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也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借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阻挠、抗拒、抗拒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迫切需要相应法律保护等。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施行,对更好地保障工会发挥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把工会的社会监督职能与劳动行政监督职能进一步结合起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