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思路_劳动关系论文

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思路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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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十五大以后我国劳动关系变化情况的基本判断

党的十五大对于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和经济发展战略提出明确的思路,这种新的发展方向必然会对我国今后一段时期中的劳动关系性质、结构变化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思路产生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将进一步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力市场将会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最主要手段,劳动合同制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完善。

在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十五大对于公有制的含义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此外,十五大还指出,对于国有企业,也要按照“产品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国家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就从理论上说明了,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并不等于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股份制经济可能会成为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控制的一种新的方式。因此,可以预见,国家对于公有制经济的控制方式将会从适应市场经济本质规律的角度去做新的调整,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将会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政企分开、企业经营机制面向市场的新局面。

新的情况表明,即使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除了国家公务人员以外)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将不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劳动关系的主体将进一步明确为作为独立法人以及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和拥有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形成、终止以及延续完全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劳动者和企业都会到劳动力市场上去,需求者与对方在公平、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企业到劳动力市场上去挑选最具生产率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则会寻找那些为自己的劳动力出价最高的雇主。由于劳动力交易本身具有特殊性,市场交易双方必然都会想到去寻找一种机制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保证其可执行性,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预防任何一方的欺骗行为。这种机制就是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契约或劳动合同。从这一角度来说,股份制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劳动合同制并不会产生冲击,反倒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制。

2.我国劳动者的就业格局将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集体经济、混合经济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大批中小企业将成为劳动者的主要吸收者;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职工在所获得的就业条件和各种待遇上将会出现进一步的差距;劳动关系的质量将会出现多样化的局面。

党的十五大不仅提出公有制经济可以表现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多种形式,而且明确指出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发展经济并拓宽就业渠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分布格局必将会出现新的变化,吸纳就业的主体将会出现多元化、分散化的局面。

在当前国有企业对就业的吸收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那些发展最快、劳动需求量最大的企业、行业或地区将成为吸纳就业的最主要力量。从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集体经济和各种混合经济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吸纳就业的最主要力量。这主要是因为,国有经济将主要存在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部门,其中大多数都属于有必要实行垄断经营的行业,而在国民经济中大量存在着的则是各种各样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型企业在资本规模、人员数量、产出数量、产品类型等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但是它们往往都能够通过满足大众的多样化需求而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且以自己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对市场需求的敏锐观察和反应,聚合起一定的资源(其中也包括劳动力资源)来从事某一产品或某一领域的生产和经营。从企业数量上来看,正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情况一样,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是最大,从而也是吸收劳动就业的最主要力量。

由于市场上的企业数量将会增加,而企业的形态将会多样化,因而不同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看,企业总是会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根据自己所处的竞争环境和生产经营的需求来选择采取它们认为最有利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生产经营不稳定、生存能力较差、规模较小的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更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对立型的劳动关系,在一些小企业或私营企业中,家族关系、血缘关系等可能会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起主导作用;而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比较正规、较为成熟的企业则更倾向于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从而自觉地去建立和维持一种和谐和合作型的劳动关系。因此,如果从劳动关系的性质上来进行分类,有些企业的劳动关系可能属于明显的合作型,而有些企业的劳动关系则表现为明显的对立型,其他企业的劳动关系则是处于两者之间某个位置上。一言以蔽之,劳动关系的质量在不同的企业中将会呈现出不同的水平。从而出现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局面。

很自然地,由于不同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领域、制订的企业发展战略、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规模、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不同,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企业中工作就很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待遇。不仅如此,在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中也会存在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实际上,正是这种差别的存在,才引起了劳动力在不同的企业、行业、地区、甚至职业之间的流动,而这种劳动力流动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力资源最优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预料,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即使是条件相同的劳动者,也会由于所在企业、行业等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报酬。不仅如此,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力度越来越大,不同素质的劳动力在所获得的劳动要素报酬方面所存在的差距预计将会进一步扩大。

3.劳动争议案件将会增加,集体性劳资冲突有可能大量出现,但是集体谈判在短期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一个主要手段。

由于十五大以后,多种规模和形态的企业将会并存,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会多样化,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一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三资”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管理实践甚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从而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一旦因某些特殊事件导致矛盾激化,就要么会导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出现,要么会导致职工集体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对立与冲突。此外,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企业利润目标和职工的收入目标也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所以当彼此的利益无法协调的时候,也有可能会发生劳动争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大批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由于受计划经济思路的影响较深,因不适应市场经济观念而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会有所上升。

尽管在十五大以后,劳动者争议案件会有所上升,工人集体与企业的冲突会大量出现,但是据作者估计,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集体谈判还不可能成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手段。这种判断是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动态发展过程做出的。

众所周知,集体谈判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要实行真正的集体谈判,必须具备许多客观条件,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所处的阶段来看,还很难具备这些条件。首先,从最根本的方面来说,集体谈判要求必须存在利益有冲突、以群体为单位的(至少对工人一方来说是如此)谈判主体,即雇主或雇主协会以及由工人所组成的工会组织。但是无论是组成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企业工会、行业工会或职业工会)还是工会在实际中代表工人参与规范的集体谈判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不仅要求单个工人能意识到团结和合作的必要,而且要求企业能够承认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谈判的权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劳动争议案件最多的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组建工会的努力一直未能收到明显的效果,至于让企业承认工会有权同自己就工作条件和工资水平进行谈判,那就更非一日之功了。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这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供大于求现象的不利条件,大多数在职工人都受到失业者竞争的压力,企业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不满工人的替代者,而一旦这些工人失业,他们自己很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重新就业,因此他们对企业施加压力的能力是很微弱的。

其次,从国有企业的现状来看,集体谈判也不可能发挥作用。一方面,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不佳,大量工人已经下岗或面临下岗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进行集体谈判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因为大多数职工没有力量去对企业施加压力,企业也没有能力来满足职工的哪怕是一些正常的要求。真正具有谈判能力的倒是那些有一技之长的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或部分技术工人。而大量的普遍职工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集体角度来看,实际上都不具备谈判能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的转变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作为集体谈判主体之一的企业一方很难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企业那样去参与谈判。在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谈判机制都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就想直接搞集体谈判,无疑既缺乏谈判的基础,也缺乏谈判的经验。

再次,要想保证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还必须有完整的立法来约束谈判双方的行为,以避免任何一方的不当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而这种立法过程,往往是比较缓慢的,因为它涉及到人们对集体谈判双方所拥有的权利采取何种态度,而这种态度或倾向性往往是不确定的,而且经常会有所改变。最后,我们当前经济中的就业矛盾非常突出,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也很多,如果不首先通过各种措施来缓和矛盾、扩大就业,而是直接求助于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工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恐非上策。

二、对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中所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

在上一部分中,我们研究了十五大以后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有可能会出现的几个基本变化,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变化呢?由于对待劳动关系变化的基本态度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处理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1.如何正确看待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关系的性质。

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必然会给我们提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就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有没有区别?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所持的基本态度。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剥削和对立基础之上的,从而把两种劳动关系的性质明确区分开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尤其是随着对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一个越来越清晰的事实是,无论是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实际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即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互惠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中,无论在何种所有制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延续以及解除或终止,都是双方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本质上说,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在企业中的经济地位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相比并什么实质性的优越性,他们都是自己所拥有劳动力的出租者或有偿转让者。不仅如此,劳动者所获报酬的多寡将越来越取决于他们自身的劳动力质量,而不是所属的企业所有制性质。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出于现实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都必须敢于承认劳动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一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雇佣关系。既然我们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吸收就业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我们就不应该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另眼相看。事实上,我们不仅鼓励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寻求就业,以降低失业水平,提高潜在劳动力的现实利用率,而且也鼓励劳动者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有序流动,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停留在所谓姓社姓资的问题上裹步不前,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实行区别对待,必然对我国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总之,如果真是坚持一切从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这一大局出发,我们就必须首先改变观念,以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态度来帮助企业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调整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关系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才是我们对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所应持有的最基本态度。

2.如何看待新时期劳动关系所可能出现的变化。

如前所述,在新形势下,将会出现劳动关系多元化的局面,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些利益冲突在一些企业和地区也会更加表面化甚至尖锐化,个人性的和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会有所上升。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呢?

首先,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暴露和局部冲突的表面化并非完全是一件坏事。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宣扬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一致性,主观上不愿意承认两个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在目标上的差距。如果说在计划分配和集中控制时期这种做法还不至于产生太大问题的话,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主体进一步的明确化,不同经济行为人的不同目标追求被承认,原来那种试图掩盖矛盾的做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了,这就是,由于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个人,对于自己以及对方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都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所以一旦到了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不可避免地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理解的偏差,而这必然会导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所以,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因利益矛盾明确化所导致的思想冲突和行为冲突并非一件坏事,它有助于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逐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界限。这对于按照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理顺劳动关系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其次,应当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趋势。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实践,而后者则取决于各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发展阶段和经营战略等。此外,由于企业根据环境的变化制订甚至改变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实践的情况在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常态,因此,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质量的自我调整就成为一种正常现象,从而使得现实中的合作型、冲突或对立型以及其他各种形态的劳动关系同时并存。只要这些不同质量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政府尽管可以设法引导,但不宜横加干涉。因为保持一种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和富有弹性的劳动关系,对于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是它们能够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所必需的一个重要条件。当然,对可能存在各种劳资冲突我们也不是说要采取完全听之任之的态度,事实上,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的宏观引导、微观协调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对于劳动关系的平衡过渡是非常重要的。

3.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的政府地位与作用。

在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将是十分重要的。但正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控制、总体把握和立法执法等方面,而不是进行过多微观干预一样,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宣传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理念。鼓励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起和谐或合作型的劳动关系。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对于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实践,因此,在不同的企业中,劳动关系的质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合作型劳动关系是不能靠强制要求建立起来的,它必须是建立在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强烈的、自觉的合作意愿基础之上,必须是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时候,也要保证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只有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作型的劳动关系才会长期存在。

第二,注意研究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组织形式下所可能存在各种劳动关系问题;在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率的情况下,针对新情况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力度,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利,引导劳动关系向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方向发展;防止大规模劳资冲突的出现。由于新时期的劳动关系将会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各样的劳动者争议甚至劳资冲突都有可能会出现,而且有可能大规模出现,而我们又缺乏处理这种情况的经验和必要的法律准备,因此,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做好立法执法的工作,做好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和集体争议的准备工作,特别是需要研究各种突发性劳资冲突以及较大规模劳资冲突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同时,政府还有必要对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监察,注意沟通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消除劳资双方之间的隔阂,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咨询性建议和预警,以防患于未然。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充当劳资冲突的调停者。

最后,在转轨时期,政府还必须妥善解决过渡期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原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整个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障碍。此外,如果不痛下决心采取特殊措施干净彻底地处理旧体制的遗留问题,而且试图利用新机制来解决老问题,则不仅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旧制度的遗漏问题,而且很可能会因为照顾它们而使得新的机制重新染上旧制度的“病毒”,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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