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研究的非形式转向——第一届全国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式逻辑论文,逻辑论文,法律论文,第一届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8862(2005)03-0072-02
由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一届全国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9月17~18日在广州隆重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来自国内著名高校哲学系和法学院等单位的40多名专家学者。本次大会还特邀国际著名非形式逻辑学家和法律逻辑学家、加拿大温尼伯格大学哲学系教授道格拉斯·华尔顿(Douglas N.Walton)博士做大会主题发言。会议围绕“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关系”这一主题对“什么是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方法”、“法律知识表达”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华尔顿教授做了题为“非形式逻辑方法与法律论辩”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非形式逻辑的基本方法,及如何应用于法律论辩,尤其是审判中的证据案例。然后,他以著名证据学家约翰·威格莫尔(John H.Wigmore)的论证图表方法,以对话结构及承诺理论为基础,引入一些不同于我们大家在主流逻辑中熟悉的演绎与归纳之外的论辩图式及与每个图式相匹配的一组评价性问题,讨论了非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辩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梁庆寅教授做了题为“什么是法律逻辑”的报告。他从法律与逻辑的历史关系入手,考察了法律逻辑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针对法律逻辑在当今时代发展的特点,提出了综合性的法律逻辑观点。他认为,法律逻辑应包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理论和法律中的特殊逻辑理论两个层次。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是基础,法律中的特殊逻辑是在此基础上,基于法律的特殊语境,借助现代逻辑的工具开发的逻辑,为法律专家系统提供逻辑模型。
浙江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做了“在法律思维中超越三段论”的学术报告。他认为,法律思维中的三段论在今日法学中的处境颇为尴尬:既有学者坚持认为其因逻辑上的自恰性能可靠地完成法律判断;亦有学者以逻辑推理的有限性为由看透甚至否认其在法律思维中的功效。然而,只要严谨地分析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及其局限性,并把握现代法学为克服三段论局限性所提出的改善理论,就会发现:在法律论证中,尽管三段论法因其作用之有限而不宜独尊,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可靠的为判决附具理由的正当方式。
辽宁大学法学院郝建设教授讲述了“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个方面。实质公正通过形式公正来实现。法律推理的重要作用在于保证形式公正,并通过形式公正力求达到实质公正。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周祯祥教授做了题为“规范、动态道义逻辑与法律规范知识表达”的报告,他认为,法律系统本身的动态特性,法律的不确定特性需要这类新兴的逻辑方法。如何刻画法律规范,还需要借用其他逻辑手段。使用人工智能推理中的非单调逻辑来处理规范制定问题,就是一个很有张力的途径。非单调逻辑中的偏好模型加上模态算子的恰当引入,对于解决规范的不一致性问题,规范标准的建构问题都会有极大的用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金承光副教授做了“司法先例与法律推理”的学术报告。他提出,法律推理就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是逻辑演绎论证与辩护性推理的有机结合,其基本模式是“实际上的肯定前件式”。但是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而规定过于概括或含义不明时,法官就有可能遵循或借鉴先前的判例进行法律推理,其逻辑基础就是类比推理。适用我国法律中的根据司法先例进行的法律推理不能是遵循先例式法律推理而只能是借鉴先例式法律推理,它主要起一种说服性和示范性的作用。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熊明辉副教授做了“法律论证及其评价”的学术报告。他认为,法律论证是论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法律裁决会具体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而做出这些裁决,是因为人们接受了特定的法律论证而排斥了另一些法律论证。因此,要弄清法律及其作用,我们需要弄清法律论证及评价标准。与逻辑有关是众所周知的符号学的三重特征: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狭义的逻辑观只涉及到系统表达式的语形和语义分析;广义的逻辑观则还需考虑到语用分析。本文从广义的逻辑观出发,提出了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似真的、可废止的和非单调的,进而提出了法律逻辑的评价标准是演绎有效性、归纳强度和似真性,提出了基于语义、语形和语用分析的法律论证框架。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博士生罗仕国探讨了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问题。他认为,无罪推定以事实关系的认知为基础,但又高于事实关系的认知,它以价值选择为前提。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排中律。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逻辑基础的正确认识,对在我国完整确立和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