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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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同时,十六大还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来积极推进人民民主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思路,使党内民主问题成为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亮点。

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为发展党内民主指明方向和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既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反映当前的世界潮流得出的科学结论,又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1.发展党内民主是适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历史趋势的现实选择

政治民主化如今已与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相互呼应,演变为来势汹涌的两大世界时代潮流。面对世界民主进程的大势,我们应当持一种理性的态度:既不全盘接受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念,也不拒斥当代民主进程的历史走向,而是既拥有人类政治文明的眼光,又立足于中国现实,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道路。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们之所以要实行民主政治,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是因为民主是一个可以解决许多问题的、最有效的政治制度。民主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逐步取得胜利,就是因为它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认识到,在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在世界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在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挫折的特殊情况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开展的不仅是经济实力的竞争,而且是政治制度的竞争。社会主义要在21世纪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和生产力,而且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否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决定社会主义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2.发展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和科学世界观决定的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为了这样的宗旨和目标,党员自觉自愿地集合在党的旗帜下共同奋斗。因此,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是平等的关系,而不能是等级关系。党内政治生活必然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以便所有党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党的科学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党的事务应该由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决定和管理。坚持党内民主,就是坚持党的性质,坚持党的宗旨,坚持党的科学世界观。

3.发展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决定因素

发展党内民主是党保持自身活力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是党的活力的直接体现。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就是要调动全体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毛泽东曾对党员干部积极性和党内民主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邓小平也曾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事实也表明,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把全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全党的意志凝聚起来,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我们党的宏伟事业中去。

4.发展党内民主是在全党形成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基本条件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动力,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思想路线。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前提。邓小平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充分的民主,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里话,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也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5.发展党内民主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前提条件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发展的前提。邓小平曾指出,我们党内和国家内要造成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种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我们国家也要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可见,发展人民民主,首先必须发展党内民主。这是由我们党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的。我们党是一个拥有6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许多党员在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负着领导工作,执掌着重要权力,党内民主状况的好坏,必然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把这种民主习惯、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因此,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必将带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同时,从本质上说,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并协调全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真正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而有效地实现。所以,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关键。只有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6.发展党内民主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的内在要求

政党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从本质上说,只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有效维护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但它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一定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实现。为什么说民主是一个有效的政治制度?从政治学角度看,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有效维护政治合法性,虽然其积极意义不止这一点。所谓“合法性”,简单说是指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也可以说是政治权力以非强制手段维持其统治秩序的能力。若一政治制度和体系能有效地取得并维系其权力合法性,则将大大有助于政府的运作和政局的稳定。因此,合法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目前世界上能够比较成功地解决社会安定与合法性危机的办法,就是依靠一种巧妙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均如此。这种制度安排的关键是把统治秩序与具体的统治者分开,合法性由统治秩序即制度提供,而政绩则与具体的统治者相关联,从而使合法性与政绩脱钩,进一步讲是使政治秩序与经济秩序分开,政治稳定不大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政绩不好,人们只会对具体的统治者发生怀疑,但不会殃及基本的统治秩序。所谓民主政治,如果从政治形式而不是从内容来说,在技术上就有这样的功能。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多党竞争制。当然,这种多党制的具体形式也存在不少弊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采用。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它所包含的上述合理内核,应经过吸收、消化,为我所用,否则也会犯另一种片面性。

民主的内容是确定的,但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完全可以尝试一种非西方式多党竞争制的民主模式,通过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共产党内的民主模式是区别于西方多党竞争制民主的一种构想,其基本宗旨在于既能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又能顺应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不应照搬西方多党竞争制的模式,我们的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超越西方多党竞争的体制,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这应当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着力研究的大问题。这件事做好了,就能远远先进于西方所谓的主流民主的模式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政治保障,也是一件对国家、对民族、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功德无量的事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我国有关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的联系关系

总结我们党内民主发展的实践历程和经验教训,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内民主是在与民主集中制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党内民主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规定层面;二是政治生活层面。科学的制度规定是根本;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基础。而要做到这两个方面,都与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密不可分。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要在实践中实现这一目标,最为重要的是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种种旧的习惯势力和错误观点的束缚,正确认识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对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联系关系,我们应从两个层次来科学把握:

第一,我们首先要认识,“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前者是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而后者则是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因此,我们在分析问题时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正如不应把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混为一谈一样。但是,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这二者之间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组织,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党,只有它在政治上是民主的或者其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才需要也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否则,如果它在政治上是非民主的或者说是专制、独裁的,其内部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那就不需要也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而只能实行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这就是说,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是由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所决定和制约的;不仅民主集中制的是否实行取决于是否民主,而且民主集中制实行的可能程度也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我们党之所以在组织原则上必须也只能选择和实行民主集中制,而绝不允许搞专制集中制,归根结底在于“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屡有执行得不好的情况,归根结底也正在于党内民主发展得不充分。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时候,特别提出“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其深层根据和道理正在于此。

其次,民主集中制是政治民主在组织上的体现和保证。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联系和制约是相互的、双向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就是说,不仅民主决定和制约着民主集中制,而且反过来,民主集中制也制约和影响着民主。这种制约和影响作用主要在于:民主集中制为政治民主服务,使政治民主在组织上得到具体体现和保证。这就犹如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使政治路线在组织上得到具体实现和保证一样。如果没有组织上的民主集中制,政治上的民主就会因失去组织保证而难以实现,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

当然,我们还要更深刻地认识到,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平列的。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较之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更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在党的生活中处于更重要的地位。两者的基本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民主集中制是政治民主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和运用。那种把民主集中制凌驾于民主之上或之外,把两者对立起来,或者把民主简单归结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以至把两者混为一谈的种种说法,都是不符合两者的基本含义和真实关系的。鉴于民主对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性、决定性的关系,我们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对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给以更多、更足够的重视,逐步达到“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境界。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具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们还要进一步认识到,就民主集中制本身而言,虽然,民主和集中也是辩证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但其性质与地位也是不同的。民主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内在要求,集中则是党领导和组织革命运动的现实要求;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体现,集中则是任何组织(包括政党、国家、社会)进行活动的必然要求。因此,对无产阶级政党而言,民主与集中也是两个层面的东西,民主是本质,集中是属性,民主高于集中,民主决定、制约着集中,即决定集中的方法及集中的科学程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一种民主制,或者说是包含集中内容的民主制。因为从本质上说,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多数、保护少数。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历史上诞生以来,它始终遵循着这一精神和原则,这也是它所以能生生不息、世代相传的内在根据。所以,真正的民主从来不是无政府主义。我们认为,通过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的科学分析,我们就可以更进一步认识到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内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离开民主这个前提,就无所谓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存在的只能是专制集中制。

对于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以及党的民主集中制,我们过去的一些认识可能比较抽象和简单,目前亟待在理论上丰富、完善和创新。民主和专政的统一、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基本原则,其本质都是为了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都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实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进行了新的阐释,指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我们也可以同样认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十六大报告把发展党内民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关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战略决策。

三、新世纪通过坚持与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向和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我们通过制度建设,通过坚持与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指明了方向和途径。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就从民主、集中、制度等三个主要方面为我们指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向和途径。

1.拓宽民主的渠道和形式

民主的渠道是什么?是不是仅仅是指“让党员、群众有权利发表意见,使得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反映到上面来”?不是的。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不是“为民作主”,而是“人民当家作主”。从党内来说,党员是行使民主权利的主体,各级党的组织是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服务的。从国家来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各级干部是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服务的公仆。仅仅听取群众的意见,那是贤明君主的作为,而不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民主的渠道就是为了使党员群众能充分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使他们能够顺畅地行使党章、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民主权利,就是为了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应重视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实现。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党内外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纠正党内存在的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强调党员义务而忽视党员权利的错误倾向。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还应按照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的规定,用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了解参与权和讨论表决权,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揭发权,申诉、辩论权和控告权,等等。同时,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和个人绳之以纪或绳之以法。

2.规范集中的方式和程序

“集中”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一环,如果集中的方式不当、程序不规范,可能造成“集权”或者无法集中两种不正常现象。规范集中的方式和程序对发展党内民主、保证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目前党内的领导体制中,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此,规范集中的方式和程序,应分两个层次来进行:首先要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三级组织内部各自集中的方式和程序。从目前党内“法规”的规定来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集中方式主要是公开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这是非常公正、透明的集中方式。党的各级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也是一种集中。但目前党内法规对这种集中的方式和程序还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我们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中的方式和程序。其次,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的集中方式和程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通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3.健全和完善党的具体工作制度

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我们还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防止民主集中制在实际工作中演变成“空洞的原则”。我们在从事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时,既要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为此,首先应通过改革改变党内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建设由党代会执行决策权,全委会、常委会执行执行权,纪检委执行监督权的新的领导体制,改变过去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形成分权制约的局面。并按此要求建立和健全各自与其所担负的职责相适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其次,再进一步从“程序设计”和“操作机制”方面完善和规范各自的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现在,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通过立法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议事和表决规则,各级政府也在研究建立行政程序,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也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完善的议事和表决制度。但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哪些问题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哪些问题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哪些问题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使权力过分向常委会、委员会集中。此外,党的各级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党务工作程序,议事和表决程序也不健全,存在着大量没有明文规定的“隐性规则”,不利于从制度建设上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施。因此,当务之急是研究制定符合民主集中制要求的各种党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党内“法治化”建设,使党的各项工作都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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