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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2-0015-09
东汉时期,国家使官员持节从事重要的社会活动,这成为当时国家进行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东汉的这种施治方式无疑是承袭西汉而来的。不过,东汉官员的持节方式和活动与西汉相比,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因而,它又具有比较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考察东汉时代的官员持节的诸方面特征不仅可以认识当时持节制度的特点,而且,还可以明确它与西汉持节制度的承袭关系以及对魏晋时期持节制度的影响。尽管前人已经对汉代的持节问题做了一些有意义的考察(注:日本学者大庭修在《秦汉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二章《东汉的将军与将军假节》(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371页)中,对汉代节的特征、汉代节的形态、节与使者、持节的官职、节与幢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研究。但是,大庭修的研究只侧重于汉代节的形态,也就是节的外在形式。虽然大庭修的研究涉及到西汉、东汉的持节官问题,可是,缺乏从西汉和东汉持节官的联系和差别上来考虑问题。至于对东汉时期的国家授节方式、临时持节官的主要活动及其意义、东汉末年将军持节的变化等问题,大庭修几乎没有作必要的研究。正因为如此,对东汉国家官员持节的深层社会意义,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然而,对汉代的持节活动,特别是对东汉时期持节活动的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因而,对东汉持节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所以本文拟对东汉国家授节的方式、固定持节官和临时持节官的设置、临时持节官从事的主要活动及其意义、东汉末年将军持节的变化等问题作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对东汉持节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 东汉国家授节的方式
“节”,并不是在东汉时代才出现的。实际上,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然而,至东汉时期,节作为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物的特征更加明显,正如《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汉官仪》:“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眊三重。”日本学者大庭修认为从西汉宣帝时期到整个东汉时代,节在形制上,几乎没有大的变化[1](p345),大庭修的看法是正确的。“节”在东汉时期形制上的固定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国家向官员授节是经常性的举动。由东汉国家授节的经常化所决定,当时在授节方式上也出现了多样性的特征。以下对东汉国家的授节方式,分别论列之:
(一) 国家以诏令的方式向官员授节
当时国家通过下诏,向官员授节,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后汉书·皇后纪》:
(建武)十七年,废皇后郭氏而立贵人。制诏三公曰:“皇后怀执怨怼,数违教令,不能抚循它子,训长异室。宫闱之内,若见鹰鹯。既无关雎之德,而有吕、霍之风,岂可托以幼孤,恭承明祀。今遣大司徒涉、宗正吉持节,其上皇后玺缓。阴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宜奉宗庙,为天下母。主者详案旧典,时上尊号。异常之事,非国休福,不得上寿称庆。”
据此可知,光武帝在诏书中,不仅宣布了对皇后的废立,而且,还使大司徒和宗正持节向阴皇后授玺绶。由此来看,皇帝通过诏书,向官员授节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这种以诏令的方式向官员授节,还涉及到皇位的禅代。《后汉书·献帝纪》李贤注引《献帝春秋》:
(献)帝时召群臣卿士告祠高庙,诏太常张音持节,奉策玺绶,禅位于魏王。乃为坛于繁阳故城,魏王登坛,受皇帝玺绶。
这说明,在曹魏禅代东汉朝时,其仪式就是通过国家下诏太常,由太常持节来实施的。不仅如此,国家派官员参与诸侯王的丧礼,一般由国家下诏向官员授节,使其处理。例如,楚王刘英因谋反自杀,汉明帝为表示对他的宽容,便“诏遣光禄大夫持节吊祠,赠赗如法,加赐列侯印绶,以诸侯礼葬于泾”[2](《光武十王传》)。国家对有罪的诸侯王尚且如此,对其他的诸侯王在仪式上就更隆重了。另外,在重要大臣的丧葬仪式上,为重要官员加列侯号,也由国家下诏,使官员持节来实现。《后汉书·邓禹传附邓弘传》:“诏大鸿胪持节,即弘殡封子广德为西平侯。”就是一例。在国家任命重要官员时,也是如此。如汉安帝就“诏使中郎将持节即五原拜宪大将军,封武阳侯,食邑二万户”[2](《窦融传》)。因此,可以说由国家下诏使官员持节,显然多与处理国家的重大事务有关。
(二) 国家派遣官员从事重要的活动而向其授节
这种授节方式,不需要国家下诏令,只是使官员明确要实行的事务后,就向所委派的官员授节。《后汉书·王霸传》:“(建武)五年春,帝使太中大夫持节拜霸为讨虏将军。”又《后汉书·马援传》:“建初三年,肃宗使五官中郎将持节追策,谥授曰忠成侯。”在这些记载中,都没有提到国家下诏的字样,因此,向官员授节,实际上就是对官员的委派。东汉国家的这种授节方式,在当时文献记载中多见。因此,这应该是当时国家向官员授节的一般方式。
(三) 在皇帝驾崩的特殊情况下,由临时掌政者向官员授节
这是东汉授节的特别方式。东汉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因此,由国家授节,也就是由皇帝授节。然而,在皇帝驾崩的特殊情况下,向官员授节的活动并没有停止。《后汉书·灵帝纪》:
孝灵皇帝讳宏,肃宗玄孙也。曾祖河间孝王开,祖淑,父苌。世封解渎亭侯,帝袭侯爵。母董夫人。桓帝崩,无子,皇太后与父城门校尉窦武定策禁中,使守光禄大夫刘鯈持节,将左右羽林至河间奉迎。
在皇帝驾崩、尚无储君的情况下,皇太后和重臣可以定策禁中,依然可以为官员授节。不过,这种授节的目的性很强,就是迎立新皇帝,因此,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此外,东汉国家不仅以多种方式向官员授节,而且,还在授节上设置了专门的职官。《续汉书·百官志》:
符节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为符节台率,主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
这里提到的符节令,显然就是专门管理授节的事务的。由于符节令的设置,自然就使国家的授节活动比较规范化,当然,也就使东汉国家的多种不同的授节方式能够有效地实施。
综上可见,东汉国家向官员授节的方式是多样的。在这些授节方式中,皇帝下诏和国家派遣的方式是最主要的。由于东汉国家授节方式的这种多样性,就使当时国家的不同活动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处理。
二 东汉国家对持节官的设置
(一) 长期持节官的设置
东汉时代,官员接受朝廷所授节,即被称为持节官。但是,由于官员的持节状况不同,这些持节官又可以分为长期持节官和临时持节官。所谓长期持节官,就是国家在设置这类官员时,便使其持节。东汉时期,国家设置的司隶校尉就是长期的持节官。《续汉书·百官志》:“司隶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节,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元帝去节,成帝省,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由此可知,司隶校尉在西汉始设时就是持节官,不过在元帝时一度去节。在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当与其始设时期的情况基本相同,也就是说一直都是持节的。《后汉书·袁绍传》载袁绍任司隶校尉,当董卓商议皇帝的废立时,袁绍大怒,“横刀长揖径去,悬节于上东门,而奔冀州”。可见一直到东汉末年,司隶校尉仍然持节。当时国家使司隶校尉成为持节官,与它职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2](《百官志》)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司隶校尉的这种职掌和它处于持节的地位,因此,被称为“卧虎”,在京师官员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在东汉,除了司隶校尉是长期持节官外,还有其他的官员。《续汉书·百官志》:“使匈奴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护南单于。置从事二人,有事随事增之,掾随事为员。护羌、乌桓校尉所置亦然。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屯中步南,设官府掾史。’”又《续汉书·百官志》:“护羌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西羌。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长史、司马二人,皆六百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护乌桓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乌桓胡。刘昭注引应劭汉官曰:‘拥节。长史一人,司马二人,皆六百石。’”这说明,当时使匈奴中郎将、护羌校尉和护乌桓校尉都“拥节”。拥节和持节在意义上是相同的。因此,这些官员都是长期持节官。从这些持节官的职掌上来看,都与少数民族事务有关。东汉国家使这些官员长期持节,是为了使其有效地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他们持节的意义就在于这些官员的统治是代表皇帝的意志,也就是说,他们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就是东汉皇帝的统治。
尽管司隶校尉、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在具体职掌上不同,但是,他们都是长期持节官,其持节的意义,不仅加重他们的地位,而且,象征了他们是皇帝意志的代表者。
(二) 临时持节官的设置
东汉国家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大量设置的是临时持节官。日本学者大庭修将其称为持节使者。[1](p346)大庭修的这种称谓,对这类持节官特征概括得并不全面。因为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并不是使他们全部出使。诸如一些官员在参加国家重要礼仪活动中,也要持节。因而,对这些官员就不能称为使者。鉴于这种情况,凡参与国家的礼仪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和安抚活动而临时持节的官员,应该称为临时持节官。
东汉时期,当时国家设置这类持节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设置的数量也很多,因此,这类持节官自然在设置上也有比较明显的特点:
1.国家任命的临时持节官是中央官员。东汉时期,国家的官员可以分为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虽然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均为国家所任命,然而,因他们的施政的地方不同,中央官和地方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东汉国家在持节官的任命上,当然要注意到这种不同。统计《后汉书》中的记载,被国家任命的临时持节官主要有:太傅、司空、司徒、大将军、车骑将军、太常、太仆、光禄勋、大鸿胪、将作大匠、中郎将、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东中郎将、光禄大夫、太中大夫、侍中、御史中丞、谏议大夫、中常侍、侍御史等。毫无疑问,这些官员都属于中央职官。而在当时文献中,见不到国家任命郡太守、县令长作为持节官的记载。这说明,东汉国家在官员持节的任命上,是将地方官员排除在外的。东汉时代,地方官员不具有持节的权力,因此,当时的郡太守、县令长尽管在秩级上不低于相应的中央职官,但这并不能加重他们的地位。东汉国家将持节权力保持在中央职官的范围内,显然也具有限制地方官员的意图。
2.国家开始使三公持节。所谓三公,就是太尉、司空、司徒,他们处在宰辅的位置上,具有很高的地位。东汉国家使三公持节,这是对传统制度的重大改变。因为西汉时期,国家的丞相以及绥和改制后的三公都不做持节官,也就是说,当时国家是不允许他们持节的。东汉国家一改西汉的制度,便使临时持节官的设置表现出明显的特点。当时国家使三公持节,一般是让他们从事重要的礼仪活动。前引《后汉书·皇后纪》:(建武)十七年,废皇后郭氏而立贵人。制诏三公曰:“……令遣大司徒涉、宗正吉持节,其上皇后玺绶。阴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宜奉宗庙,为天下母。”这就是说,皇帝立皇后的仪式,一般要有司徒持节参与。不仅如此,三公还主持皇后的丧礼。《后汉书·皇后纪》:“和平元年,梁太后崩,乃就博陵尊后为孝崇皇后……在位三年,元嘉二年崩。以帝弟平原王石为丧主,敛以东园画梓寿器、玉匣、饭含之具,礼仪制度比恭怀皇后。使司徒持节,大长秋奉吊祠,赙钱四千万,布四万匹,中谒者仆射典护丧事,侍御史护大驾卤簿。”即其一例。当然,三公参与的礼仪活动并不限于册立皇后和主持皇后的丧礼。《后汉书·明帝纪》:“东海王强薨,遣司空冯鲂持节视丧事,赐升龙旄头、銮辂、龙旗。”又《后汉书·安帝纪》:“新野君阴氏薨,使司空持节护丧事。”这说明,三公还要参与诸侯王、重要列侯的丧葬活动。由于三公持节参与这些礼仪活动,不仅使三公的重要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且,也通过三公持节的礼仪活动表现了东汉皇帝对皇后、诸侯王、列侯的控制和笼络。
3.国家使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以及其他名号的将军持节,因而,使将军持节处于重要位置。在有关西汉官员持节的文献中,尚没有见到将军持节的记载。这可能是当时国家还不允许领兵将军持节。这种情况至东汉初年开始改变。由于光武帝需要同各割据势力作战,因此要加强领兵将军的地位,这样,便使一些将军开始持节。例如光武帝为同进入关中的赤眉军作战,“筹赤眉必破长安,欲乘舋并关中,而方自事山东,未知所寄,以禹沉深有大度,故授以西讨之略。乃拜为前将军持节,中分麾下精兵二万人,遣西人关”[2](《邓禹传》)。又如,光武帝任命岑彭为“刺奸大将军,使督察众营,授以常所持节,从平河北”[2](《岑彭传》)。东汉初年,国家使一些将军持节只是加重他们的在军队中的地位,与国家的政治事务并无关系。但是,从汉明帝以后,国家设置的将军不仅掌管军事,而且,也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所以,将军持节也就具有了新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大将军和骠骑将军、车骑将军持节参与国家事务的活动中。
在东汉时代,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是时设时省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很高,一般都“位在公上”[2](《百官志》)。东汉国家经常使任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职者持节参与国家的重要活动。特别是外戚担任将军,更是如此。《后汉书·安帝纪》:“八月,殇帝崩,太后与兄车骑将军邓骘定策禁中。其夜,使骘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斋于殿中。”又《后汉书·桓帝纪》:“会质帝崩,太后遂与兄大将军冀定策禁中,闰月庚寅,使冀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入南宫,其日即皇帝位。”这些事例说明,在外戚专权的时期,这些外戚不仅控制朝政,而且,可以以大将军、车骑将军的身份持节来迎立新皇帝。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将军参政具有持节的身份后,其权力是很重的。当然,这些将军的持节不仅参与皇帝的迎立,而且,也参与军事活动。《后汉书·朱传》:“初平四年,代周忠为太尉,录尚书事。明年秋,以日食免,复行骠骑将军事,持节镇关东。”可见,朱以行骠骑将军的身份来持节,就使他统军的地位更高了。因此,东汉国家使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等持节,这不仅使持节官的设置出现了新的特点,而且,由于将军的持节,使当时国家的持节制度也出现比较明显的变化。
4.国家使九卿作为持节官,一般与九卿的具体职掌有密切联系。东汉时代,当时国家使九卿各官作持节官的事例多见。在《后汉书》的记载中,太常持节事例有二;太仆持节事例有一;光禄勋持节事例有二;大鸿胪持节事例有二;将作大匠持节事例有一。在这些官员中,他们的持节活动,大都不脱离其具体职掌。从太常的活动来看,就是如此。《续汉书·百官志》:“一本注曰:掌礼仪祭祀。”因此,国家使太常持节,多从事国家礼仪祭祀之事。如《后汉书·顺帝纪》:“使太常王龚持节告祠茂陵。”从光禄勋的活动来看,也是这样。光禄勋在东汉,“掌宿卫宫廷门户,典谒署朗更直执戟,宿卫门户”[2](《百官志》)。因此,国家使光禄勋持节参与的活动,就与宿卫宫廷有关。例如,汉灵帝在消灭外戚梁冀的势力之时,就“使光禄勋袁盱持节收冀大将军印绶,徙封比景都乡侯”[2](《梁商传附梁冀传》)。光禄勋袁盱可以持节收大将军梁冀的印绶,正因为他的职掌是负责宫廷宿卫。其他九卿,诸如大鸿胪,“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王薨则使吊之,及拜王嗣”[2](《百官志》)。因此,当时国家使大鸿胪持节,多与处理诸侯王的事务有关。这些事务涉及到对诸侯王的郊迎、诸侯王的丧礼和对诸侯王的处罚。《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东平王刘苍薨,汉明帝便“诏告中傅,封上苍自建武以来章奏及所作书、记、赋、颂、七言、别字、歌诗,并集览焉。遣大鸿胪持节,五官中郎将副监丧,及将作使者凡六人,令四姓小侯诸国王主悉会诣东平奔丧,赐钱前后一亿,布九万匹”。就是明显的一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只是到东汉末年,国家以九卿为持节官,才使他们的活动超出了其职掌范围。从将作大匠的活动来看,《后汉书·袁绍传》:“时曹操自为大将军,绍耻为之下,伪表辞不受。操大惧,乃让位于绍。二年,使将作大匠孔融持节拜绍大将军,锡弓矢节钺,虎贲百人,兼督冀、青、幽、并四州,然后受之。”显然,将作大匠持节任命大将军,并不是他的职掌。当然,九卿持节活动的改变,是东汉末年动荡的政局造成的,并不是东汉国家的定制。
5.国家特别重视对中郎将的授节。据《续汉书·百官志》载,东汉国家设置的中郎将有: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东汉末年,又设置了东中郎将。当时国家一般对这些中郎将都授节。诸如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等都有持节的记载,而且,当时国家对这些中郎将授节的事例很多。统计《后汉书》中的记载,对中郎将授节有4例;五官中郎将授节有5例;左中郎将授节有3例;右中郎将授节有1例;东中郎将授节有1例。国家对中郎将授节的事例,几乎占《后汉书》记载中的授节事例的百分之二十。东汉国家不仅使中郎将成为国家的主要的授节对象,而且,在这些中郎将授节后,还使其职掌的范围扩大。
众所周知,东汉国家设置的这些中郎将主要是使其掌管各种不同的郎官。可是,当时国家一旦使他们持节后,即负责国家的重大事务。中郎将持节要掌管对国家重要官员的策命。例如:“建初五年,(樊)兴夫人卒,肃宗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即墓赐策,追谥兴曰翼侯。”[2](《樊宏传附樊兴传》)又如,熹平元年“(胡广)薨。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太傅、安乐乡侯印绶,给东园梓器”[2](《胡广传》)。东汉国家使中郎将持节还让其负责对少数民族进行安抚和镇压。《后汉书·南匈奴传》:“(永元)四年,遣耿夔即授玺绶,赐玉剑四具,羽盖一驷,使中郎将任尚持节卫护屯伊吾,如南单于故事。”很明显,当时国家使中郎将任尚持节,正是要安抚匈奴人。《后汉书·皇甫规传》:“至冬,羌遂大合,朝廷为忧。三公举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等,破之,斩首八百级。先零诸种羌慕规威信,相劝降者十余万。”中郎将皇甫规持节,正是要对先零羌进行镇压。至东汉后期,国家使中郎将持节,多使其参与军事行动。《后汉书·卢植传》:“中平元年,黄巾贼起,四府举植,拜北中郎将,持节,以护乌桓中郎将宗员副,北军五校士,发天下诸郡兵征之。连战破贼帅张角,斩获万余人。”又《后汉书·皇甫嵩传》:“嵩以为宜解党禁,益出中藏钱、西园厩马,以班军士。帝从之。于是发天下精兵,博选将帅,以嵩为左中郎将,持节,与右中郎将朱,共发五校、三河骑士及募精勇,合四万余人,嵩、各统一军,共讨颍川黄巾。”可见,国家使北中郎将卢植、左中郎将皇甫嵩、右中郎将朱持节,都是要他们对黄巾起义军统一进行镇压。因此,东汉国家重视中郎将的持节,是因为他们持节后,其掌管的事务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具体的职掌范围,成为负责国家重要事务的官员。这也正是东汉国家使中郎将持节的特殊意义。
此外,东汉国家还重视太中大夫的持节。在《后汉书》的记载中,国家使太中大夫的持节就有4例,并且,多从事比较重要的任命和外交活动。因而,这也就使太中大夫在持节官中具有了特殊的地位。
由于中郎将和太中大夫在国家任命的持节官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所以,当时对中郎将和太中大夫的任职是非常重视的。东汉人郑兴说:“夫中郎将、太中大夫、使持节官皆王者之器,非人臣所当制也。”[2](《郑兴传》)正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虽然东汉国家使中央重要的职官大部分都可以持节,但是,它对临时设置的持节官的重视和赋予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却不尽相同,这也正是东汉国家在临时持节官设置上不可忽视的重要特点。
三 东汉临时持节官参与的主要活动及其意义
(一) 临时持节官参与的主要活动
东汉时代,一如前述,国家使中央的重要官员都可以成为临时持节官,因此,国家官员持节参与的社会活动,实际上都是重要的国家事务。并且,临时持节官的这些活动也构成东汉国家实施统治的重要的特点之一。当时国家使其设置的临时持节官的活动涉及到国家礼仪的实施、国家的军事行动、国家的外交活动、国家的安抚活动等,因而需要分别说明。
持节官与国家重要的礼仪仪式的实施。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从事礼仪仪式,是其重要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
1.特殊情况下的皇帝即位仪式。例如,“及冲帝崩,皇太后与冀定策禁中,丙辰,使冀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入南宫”[2](《冲帝纪》)。又如,“会质帝崩,太后遂与兄大将军冀定策禁中,闰月庚寅,使冀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入南宫,其日即皇帝位”[2](《桓帝纪》)。这种特别情况下迎立新皇帝的活动,是在外戚专权的形势下出现的,因此,这应该是持节官参与的特殊仪式。
2.参与皇后、诸侯王及重要大臣的丧葬仪式。前引《后汉书·皇后纪》:“(孝崇皇后)在位三年,元嘉二年崩。以帝弟平原王石为丧主,敛以东园画梓寿器、玉匣、饭含之具,礼仪制度比恭怀皇后。使司徒持节,大长秋奉吊祠,赙钱四千万,布四万匹,中谒者仆射典护丧事,侍御史护大驾卤簿。”这说明,当时国家对皇后的丧礼,一般由司徒持节参加。这样,自然就使皇后葬礼达到了很高的标准。尚不限于此,国家还使官员持节参加诸侯王葬礼的活动。例如,“东海王强薨,遣司空冯鲂持节视丧事,赐升龙旄头、銮辂、龙旗”[2](《明帝纪》)。国家还使官员持节为一些国家重臣送葬。《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杨赐)及葬,又使侍御史持节送丧,兰台令史十人发羽林骑轻车介士,前后部鼓吹,又敕骠骑将军官属司空法驾,送至旧茔。”即其一例。国家派官员持节参与皇后、诸侯王、重臣的丧礼,正是要显示对这些阶层的高度重视。
3.参与对重要官员的策命。东汉时期,对重要官员的策命,多由国家委派官员持节来进行。《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兴传》:“建初五年,兴夫人卒,肃宗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即墓赐策,追谥兴曰翼侯。”又《后汉书·胡广传》:“年八十二,熹平元年薨。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太傅、安乐乡侯印绶,给东园梓器,谒者护丧事,赐頉茔于原陵,谥文恭侯,拜家一人为郎中。”这些记载说明,东汉国家一般由五官中郎将作为持节官参与策命仪式,并且,这种仪式多是在葬礼后,对重要官员的官位、爵位、谥号进行追认。
4.参与送迎仪式。东汉国家为表示对重要官员的重视,在送迎时,也派持节官参与。《后汉书·耿荅传》:“(耿)宠死,天子嘉况功,使光禄大夫持节迎况,赐甲第,奉朝请。”又《后汉书·马援传》:“帝甚壮之。援从南幸黎丘,转至东海。及还,以为待诏,使太中大夫来歙持节送援西归陇右。”又《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刘)苍上疏求朝。明年正月,帝许之。特赐装钱千五百万,其余诸王各千万。帝以苍冒涉寒露,遣谒者赐貂裘,及太官食物珍果,使大鸿胪窦固持节郊迎。帝乃亲自循行邸第,豫设帷床,其钱帛器物无不充备。”在这里提到的耿况、马援是国家的重要官员,而刘苍则是受汉明帝信任的诸侯王。由此来看,东汉国家使持节官举行送迎仪式,并不是轻易的举动,而是要通过仪式充分体现对这些大臣的重视。
5.参与告祭陵寝。在东汉,告祭陵寝是国家的重要祭祀活动。在一般情况下,要由皇帝亲自参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持节官也参与这种活动。例如,汉顺帝曾“使太常王龚持节告祠茂陵”[2](《顺帝纪》)。又如,延陵园遭受灾害,汉灵帝便“遣使者持节告祠延陵”[2](《灵帝纪》)。持节官的这些告祭活动,显然都是代表皇帝的意志来行事的。
持节官与国家的军事活动。东汉时代,持节官经常参与国家的军事活动。他们在这些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持节官参与的军事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担任国家的监军。东汉国家在重要的军事行动中,一般设置监军。这样国家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军队。《后汉书·隗器传》:光武帝“乃率诸将西征之,数道上陇,使王遵持节监大司马吴汉留屯于长安”。又《后汉书·邓晨传》:“建武三年,征晨还京师,数燕见,说故旧平生为欢……从幸章陵,拜光禄大夫,使持节监执金吾贾复等击平邵陵、新息贼。”以持节官监军,并不只是东汉前期的情况,在东汉后期也是如此。前引《后汉书·皇甫规传》:“至冬,羌遂大合,朝廷为忧。三公举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等,破之。”就是明显的事例。
2.担任地方军队的督军。东汉初年,光武帝虽然罢除了郡兵,但是,各郡的小农仍然保留着兵籍,如果遇到战事还要征发,因此,郡兵具有一定的战斗力。东汉国家为更好地指挥郡兵,也以持节官为督军统领郡兵。《后汉书·冯绲传》:“顺帝末,以绲持节督扬州诸郡军事,与中郎将滕抚击破群贼。”又《后汉书·桓帝纪》:“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遭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讨之。”这里提到的冯绲和赵某实际是以御史中丞的身份来督统郡兵的。这种持节督军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具有了都督领兵的萌芽形态。
3.代表国家意志任命将领。东汉国家对出征在外军队的将领的任命,是依靠持节官来实施的。《后汉书·王梁传》:“(建武)三年春,转击五校,追到信都、赵国,破之,悉平诸屯聚。冬,遣使者持节拜梁前将军。”又《后汉书·杜茂传》:“建武二年,更封苦陉侯。与中郎将王梁击五校贼于魏郡、清河、东郡,悉平诸营保,降其持节大将三十余人,三郡清静,道路流通。明年,遣使持节拜茂为骠骑大将军,击沛郡,拔芒。”这都是东汉初年国家使持节官任命将军的事例。当然,这种情况在东汉中、后期依然实行。如《后汉书·窦融传》:“诏使中郎将持节即五原拜宪大将军,封武阳侯,食邑二万户。”又如《后汉书·朱传》:“明年春,遣使者持节拜右车骑将军,振旅还京师,以为光禄大夫,增邑五千,更封钱塘侯,加位特进。”因此,可以说东汉国家使持节官任命统军将领,一直是东汉时期的固定制度。
持节官与国家的外交活动。东汉国家使持节官从事外交活动,在当时的文献中多见。《后汉书·张步传》:“建武三年,光武遣光禄大夫伏隆持节使齐,拜步为东莱太守。”在国内战争中,国家经常要派官员持节出使,进行外交活动。对待少数民族也是如此。如《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永平初,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再迁越骑司马,复留给事中。是时北匈奴遣使求和亲。八年,显宗遣众持节使匈奴。众至北庭,虏欲令拜,众不为屈。”因此,国家官员持节出使,实际上,正是表明他们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而进行的重要活动。
持节官与安抚活动。东汉国家作为最高的统治机构,对国内的统治秩序具有调节作用。而对国内的各社会阶层进行慰问和安抚,就是这种调节作用的体现。东汉国家的安抚活动,多由持节官来实现。《后汉书·献帝纪》:“秋七月庚子,太尉马日为太傅,录尚书事。八月,遣日及太仆赵岐,持节慰抚天下。”东汉的太傅在秩级上与三公相同,国家使太傅作为持节官从事的安抚活动,显然这种活动是国家的重要事务。当然,在灾害之年,国家对委任持节官进行安抚活动就更重视了。《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准传》载樊准上书:“伏见被灾之郡,百姓凋残,恐非赈给所能胜赡,虽有其名,终无其实。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持节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荆、扬孰郡,既省转运之费,且令百姓各安其所。”樊准的上书正说明了这一点。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家官员持节参与外交和抚慰活动时,他们的行动是相对自由的。东汉时期,国家官员持节参与外交和抚慰活动,自然是遵从国家之命,代表国家意志行事。然而,他们的具体活动,却有相对的自主性。例如,光武帝为招降地方割据势力张步,任命伏隆“为太中大夫,持节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国”[2](《伏湛传》)。显然,太中大夫伏隆持节从事的招降活动,他是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的。又如,汉明帝任命侍御史李恂,“持节使幽州,宣布恩泽,慰抚北狄,所过皆图写山川、屯田、聚落百余卷,悉封奏上,肃宗嘉之”[2](《李恂传》)。侍御史李恂描绘途中所见的山川、屯田和聚落的做法,当然是按照他个人的意愿进行的。因此,这当是持节官在抚慰活动中,行动相对自由的一种表现。
由此可见,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参与的活动非常广泛,涉及到国家重要的礼仪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安抚活动。由此表现了东汉最高统治者对委派持节官处理国家事务是高度重视的,因而,就能使持节官的活动比较充分地贯彻国家的统治意志。
(二) 临时持节官持节活动的意义
东汉时期,国家使持节官参与了很多重要的事务。持节官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毫无疑问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国家官员持节参与国家事务,与官员不持节所行使的权力是不同的。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官员可以持节,实际上,便表明他们可以代表皇帝的意志行事。他们所持的“节”正是这样一种凭据。《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汉官仪》:“节,所以为信也。”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具体说来,当时国家官员持节的象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国家官员持节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号令权和赏罚权。《史记索隐》引《释名》:“节为号令赏罚之节也。又节毛上下相重,取象竹节。”说明的正是这一点。当然,国家官员持节行使号令权和赏罚权主要表现在军事上。《后汉书·吴汉传》:“光武将发幽州兵……即拜汉大将军,持节北发十郡突骑。”正是持节官员在军事上行使号令权的反映。《后汉书·鲍永传》:“更始二年征,再迁尚书仆射,行大将军事,持节将兵,安集河东、并州、朔部,得自置偏裨,辄行军法。”可见,在更始政权时期,领兵将军持节是可行使军法的。这虽然是更始政权的做法,但是,这不过是承袭了西汉时期的制度。东汉国家在军事上也沿袭这种做法。
2.官员持节加重了他们的地位。《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李贤注引冯衍与田邑书曰:“今以一节之任,建三军之威,岂特宠其八尺之竹,牦牛之尾哉!”正反映官员持节无疑在军事上的地位加重了。具体说来,东汉初年,国家使一些将军持节就具有这种目的。前引《后汉书·邓禹传》:“光武筹赤眉必破长安,欲乘舋并关中,而方向事山东,未知所寄,以禹沉深有大度,故授以西讨之略。乃拜为前将军持节,中分麾下精兵二万人,遣西入关,令自选偏裨以下可与俱者。”就是明显的事例。至东汉后期,国家使领兵将领持节依然包含这种意义。《后汉书·朱传》:“乃黄巾起,公卿多荐有才略,拜为右中郎将,持节,与左中郎将皇甫嵩讨颍川、汝南、陈国诸贼,悉破平之。嵩乃上言其状,而以功归,于是进封西乡侯,迁镇贼中郎将。”正反映了这种情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来加重其地位只限于在军事上。国家官员在其他活动中持节,尚不具有这种意义。
3.官员持节使国家的各种礼仪活动的重要性得到充分的体现。一如前述,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参与的礼仪活动是大量的。诸如在特殊情况下的皇帝即位礼仪、皇后、诸侯王、重臣的丧葬仪式、对重臣的策封礼仪、送迎礼仪、告祭陵寝礼仪等。仅从诸侯王的丧礼和策命仪式来看,国家官员持节参与的重要意义表现得很突出。前引《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东平王刘苍,“薨,诏告中傅,封上苍自建武以来章奏及所作书、记、赋、颂、七言、别字、歌诗,并集览焉。遣大鸿胪持节,五官中郎将副监丧,及将作使者凡六人,令四姓小侯诸国王主悉会诣东平奔丧,赐钱前后一亿,布九万匹”。很明显,由国家官员持节参与诸侯王的丧礼,自然提高了丧礼的规模。《后汉书·袁安传》:“朝廷以逢尝为三老,特优礼之,赐以珠画特诏秘器,饭含珠玉二十六品,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以车骑将军印绶,加号特进,谥曰宣文侯。”可见,由五官中郎将持节参与的策命仪式,显示国家对策命的高度重视。当然,国家官员持节参与的其他礼仪活动也是如此,在这里不一一例举。因此,国家官员在这些礼仪活动中持节的最为明显的意义,就是使礼仪活动的规格得到了提高。
总之,东汉国家使官员持节从事礼仪、军事、外交、抚慰等活动,所体现出的意义都是代表国家的意志来行事的。然而,由于参与的具体活动的不同,所表现的具体意义也有差别。尽管如此,从根本上说,国家官员的持节活动,就使皇帝的意志渗透到每一项国家的重大事务中,因而,东汉国家的高度集权统治的特征便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正是当时官员持节活动所具有的不可忽视的意义。
四 东汉末年将军持节的变化
东汉末年,由于战乱和政治局势的动荡,使当时国家的持节制度开始出现了一些变化。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在将军可以持节的同时,也出现了将军“假节”。《后汉书·董卓传》:“(中平二年)朝廷复以司空张温为车骑将军,假节,执金吾袁滂为副。拜卓破虏将军,与荡寇将军周慎并统于温。并诸郡兵步骑合十余万,屯美阳。”这就是将军“假节”的最早记载。“假节”与“持节”是有差别的。所谓“假”,《说文》:“非真也。”日本学者大庭修依据《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颜师古注,“假田”之“假”,为“权以给之,不常与”,认为是本来没有这种资格,暂且给与之意[1](p364),这是正确的。这就是说,“假节”只是暂时持节。依据东汉时期的史实,可以进一步说明将军“持节”和将军“假节”的差别。
东汉初年,国家就开始使统兵将军持节,参与军事行动。《后汉书·岑彭传》:“更始大将军吕植将兵屯淇园,彭说降之,于是拜彭为刺奸大将军,使督察众营,授以常所持节,从平河北。”光武帝使岑彭持节显然是要加重他们在统军作战中的地位,更有效地统率军队作战。当然,东汉初年,国家实行的使统军将领持节的做法,至东汉末年,仍然还在实施。《后汉书·卢植传》:“中平元年,黄巾贼起,四府举植,拜北中郎将,持节,以护乌桓中郎将宗员副,北军五校士,发天下诸郡兵征之。连战破贼帅张角,斩获万余人。”就是明证。东汉国家的这种做法,对当时将领统军产生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造成的后果就是,持节开始与统军将领结合。东汉时期,将军持节并不限于参与军事行动。如前所述,国家使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持节,还要参与政治行动。例如大将军梁冀在质帝驾崩后,便“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入南宫,其日即皇帝位”[2](《桓帝纪》)。尽管他们的参与大都是与其外戚的身份有关,但是,这些将军的持节,并不只是地位的象征,而是与他们参与的具体事务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东汉末年出现的将军“假节”的情况,却与将军持节不同。为说明这一点,需要将将军“假节”的特点说明如下:
首先,东汉末年,将军“假节”是要加重其地位。《后汉书·董卓传》:“(李)jué⑩又迁车骑将军,开府,领司隶校尉,假节。”又《后汉书·吕布传》:“布遂许之,乃于门刺杀卓……允以布为奋威将军,假节,仪同三司,封温侯。”由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国家使将军“假节”,多与开府、仪同三司相联系。关于开府、仪同三司,《晋书·职官志》:“开府仪同三司,汉官也。殇帝延平元年,邓骘为车骑将军,仪同之名,始自此也。及魏黄权以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之名,起于此也。”这就是说,在东汉国家任命将军时,有时要为他们加“开府仪同三司”之号。这种称号的意义,就是加重将军的地位。东汉末年,国家将“假节”与“开府仪同三司”一同授予,当然,二者的意义是相同的。不仅如此,东汉国家还将“假节”与“假钺”联系在一起。《后汉书·董卓传》:“帝还至洛阳,幸杨安殿。张杨以为己功,故因以‘杨’名殿。乃谓诸将曰:‘天子当与天下共之,朝廷自有公卿大臣,杨当出扦外难,何事京师?’遂还野王。杨奉亦出屯梁。乃以张杨为大司马,杨奉为车骑将军,韩暹为大将军,领司隶校尉,皆假节钺。”在东汉,“节”当然是代表皇帝的意志标志,然而,“钺”则与节不同,它是一种专杀权的象征。《后汉书·谢躬传》:“既无斧钺,何得专杀人乎。”便是明证。因此,东汉国家使将军可以“假节钺”,显然正是要借助这两种象征,表明其地位的重要。
其次,东汉末年,向将军“假节”,便有了掌握地方州中军事事务的权力。东汉末年,州已经从监察区转变为地方行政区。当时国家对各州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后汉书·刘虞传》:“虞遂大败,与官属北奔居庸县。瓒追攻之,三日城陷,遂执虞并妻子还蓟,犹使领州文书。会天子遣使者段训增虞封邑,督六州事;拜瓒前将军,封易侯,假节督幽、并、青、冀。”在这一记载中所说的使公孙瓒“督幽、并、青、冀”,并不仅仅具有督察之意,其意义可以从《后汉书》的其他记载中考察。如《后汉书·安帝纪》:“伯路等寇略缘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又《后汉书·文苑传》:“时京兆第五永为督军御史,使督幽州,百官大会,祖饯于长乐观。”又《后汉书·方术传》:“南阳宗资为讨寇中郎将,杖钺将兵,督州郡合讨五郡。”这些记载中提到的“督”,都具有统帅州郡兵的意思。因此,《刘虞传》中的“督”,实际上正是对州兵的统领。由此可见,东汉末年,国家使将军“假节”,不仅仅要加重其地位,并且,还具有可以统帅州郡兵的权力。正因为如此,国家使将军“假节”,实际上,就使他们可以控制州中的军事。这种统军的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便是在曹操执政时期,将军通过“假节”的方式,就可以统帅外军。《三国志·魏书·曹仁传》:“太祖讨马超,以仁行安西将军,督诸将拒潼关,破超渭南。苏伯、田银反,以仁行骁骑将军,都督七军讨银等,破之。复以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镇荆州。”就是明显的事例。
东汉末年,将军“假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上述两方面。当然,在这两方面中,以加重任职将军的作用最为重要。但是,对于将军“假节”可以统领州郡兵,也不可忽视。因为这是将军“假节”参与军事事务的重要内容。与这两方面的情况比较,东汉官员持节进行的活动,却与将军“假节”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东汉国家使官员临时持节,一般是代表国家处理重要的礼仪、军事、外交等活动。而在东汉末年,国家使将军“假节”参与的却是对地方州郡兵的统帅,也就是说,将军“假节”已经涉及地方事务。这种情况是在临时持节官参与的各项活动中所不见的。由此透露出,将军由“持节”转为“假节”后,便由对中央事务的参与,开始转为对地方军事的参与。这种参与与魏晋时期,将军加都督称号后,以假节、持节、使持节的方式,掌管都督区中各州的军事事务有密切的关系。实际上,这是魏晋时期都督以不同的持节方式掌管地方军事的始端。应该说,这当是将军“假节”参与地方事务的深远意义之所在。
二是东汉官员持节,一般表明可以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官员持节具有加重其地位的作用,也仅仅限于军事上。而在东汉末年,国家使将军“假节”就使将军“持节”时所含有的加重其地位的作用,又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作用的出现,实际上,也与魏晋时期将军持节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这种联系就在于,东汉末年,国家开始将持节的方式分为两种,并且,“持节”具有明显地加重将军地位作用的意义,因而,“持节”、“假节”两种差别已经充分显现出来。这样,尽管在这一时期,两种持节方式还不具有可以代表实施不同军法的作用,可是,这毕竟是持节方式变化的发端。一旦国家将持节方式与军法联系起来,那末,将军的不同持节形式具有的新意义也就表现出来。因此,毫无疑义,这正是曹魏末年,都督的不同持节方式即“假节”、“持节”、“使持节”所表现出的不同作用的重要渊源。
【收稿日期】 20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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