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超越:党内民主发展的深层思考_政治论文

理性超越:党内民主发展的深层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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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6)06—0053—04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一再强调,无产阶级政党是“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建党原则,而且还视“党内民主”为“党的生命”。为此,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党自身来说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发展党内民主并不是一件易事。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理性地认识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理性地选择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路径,并在理性中以勇于超越的精神大力推进党内民主。

一、理性地认识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几个重要因素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特权浸透上下的国家,权力的支配力较大,“臣属文化”反民主的特性影响较深,加上我们党的现行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又存在“硬集中”和“软民主化”的问题。这些都是影响和制约党内民主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1.特权和专制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民主的正常发展。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权力支配型封建经济和几十年权力支配型计划经济的国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社会,天下皆为郡县,子弟无尺土之封,支配政治经济的大权皆集于君王一人。这种依附在封建王权之下的权力支配型经济为特权和专制提供了滋养的深厚沃土。“中华民国”成立后,虽然封建统治被推翻,但官僚资本和地主经济相勾结,封建式的特权与专制仍然浸透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上下。这种与民主相悖的历史背景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的政治发展,而且还对我们党内民主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毛泽东曾深刻地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1](P529)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民主的经济改造和民主政治建设,决心“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2](P233) 但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几千年的专制影响,党内民主并没有得到顺利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入改革,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平等和民主的诉求有了很大增量,推动党内民主的活力有了很大增强,但建立在权力本位基础上的特权思想和专制传统还没有得到有效消除,从而制约了党内民主的正常发展。

2.我国传统政治中的“君”(官)主民从的“臣属文化”具有反民主性,它仍然会在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中间对发展党内民主产生毒害和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政治中,施治者历来把自己看作是高于普通民众的救世主,能“赞天地之化,成历史之变,握必然之理”,[3](P117) 而普通民众则冥顽、愚昧,是受治的下等“子民”。因此,“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则是“治于人”和“法于法”之人。从这一政治理念出发,在传统政治的实践中,上至帝王,下至七品县令,每个角色都是为民做主和功能普化的化身。由此,我国虽然在政治思想史上早就有过诸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民有民治政治观念,但超越于民众之上为民做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没有得到实质改变,权力运行的旨趣仍然是以“君”(官)为主的“权”主政治,而非平等共有的民主政治。在长达几千年的传统政治中,“民可近,不可下”、“君为民主”、官为民作主和“庶民不议”,一直是统治者持之不渝的所谓“常道”。这种特殊的传统政治背景在我国形成了特有的“臣属文化”,即:政治权力不是由人民赋予,而是由君王恩赐;不论为官还是为民,一国皆“受命于君”;为官者一方面是君王之臣仆,另一方面又是下属和“子民”之主;人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由权力主宰的客体;为下者既依附在为上者的权力之下,又隶属于“上”并听命于为上者的支配。现今,封建专制政治及其“臣属文化”虽然被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文化所取代,但“上”主下从“臣属文化”反民主的遗毒还未得到有效肃清。正如列宁所说:旧社会的遗毒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还会在我们中间继续地毒害我们。[4](P407) 这是影响和制约着我们党内民主发展的又一背景性因素。

3.我们党现行的“集中”式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模式导致“硬集中”与“软民主化”的现象不可避免,这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党内民主的发展。所谓现行的“集中”式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模式,是指党在组织模式上表现为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虽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但实际是以集中为重心而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在权力结构模式上强调自下而上的集中统一和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在权力的实际运作模式上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和下级向上级负责、下级对上级服从。这种“集中”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模式导致了“硬集中”与“软民主化”的现象难于克服。就“硬集中”的现象来看,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模式虽然也注重民主,并以民主为前提、为基础,但实际运行中却往往强调的是以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为基本准则和核心取向的向上集中及单向“服从”形式。这里面虽然也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主因素和民主要求,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组织和领导保证,但现实中却往往因为强调并奉行由下向上的集中和服从而使“集中”处于强势地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弱化,党内民主因而处于软化的境地。在这种“硬集中”下,“软民主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党内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很容易发生颠倒,党内民主的主体往往发生错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权力与领导者的实际权力严重失衡。由此,党内各项活动的运作方式习惯于行政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平等化,领导者往往“家长”化,被领导者则弱势化和屈从化。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二、发展党内民主的路径选择

理性地认识影响和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重大因素,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理性地选择好正确有效的推动路径,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针对影响和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主要因素,我们应选择以下主要路径来大力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其一,民主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性,决定了发展党内民主要借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不断深入来推动。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有重大影响。经济发展不仅与民主发展有着重大的“正相关”性,而且还是民主发展的“主导的解释变项”。[5](P72—100) 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仅仅有了经济发展就必然会有民主发展,但经济领域的发展客观上会给政治领域的民主带来实际推力,它会给民主发展提供结构基础,民主的力量、民主的诉求和民主参与的努力与效力会不断增长,政治民主化的实现条件会不断增多。事实上,民主不单纯是个政治问题,它需要相应的经济条件,需要在经济上既能给人们带来平等和自由,又能为人们提供独立和安全的基本保证。就党内民主来说也是如此。无论有多少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都代替不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实际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在这一物质条件保障基础之上真正能够进行自由表达和平等选择的实际保证。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P305) 长期以来,党内民主之所以还很不够,普通党员常常“站在”民主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够高,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客观需要的经济保障条件还不足。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不断深入,既能有力地改善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权力结构,营造平等、自主和法治的民主环境与条件,又能为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提供经济上和机制上的保证,还能有效地培植党员政治参与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民主人文精神。这也就是说,政治问题要通过经济的路径来解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外在驱动作用。

其二,科学合理地改革和完善党内现行的权力结构,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又一理性选择。要发展党内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改革和完善党内现行的权力结构。党内民主不只是个原则问题,它还有个权力结构的设置问题,总是与权力结构的设置状况密切相关。如果党内权力结构设置得不够科学合理,必然会出现权力之间的不平衡,导致一部分权力得以扩张和滥用,党内民主会因此而受到侵害。如果党员拥有的实际权力不对等,党内就难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强权。只要有强权存在,就难以发展和真正实现党内民主。因为在实际权力不对等的状况下,强权不仅能够系统地复制并不断扩大它自身所拥有的强势权力,而且还会在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方面据于支配地位,影响和危及着党内民主的真正实现。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党,在权力结构的设置方面,是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根本要求来设定权利与权力和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规范权力运行的。无可否认,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科学的组织原则,亦是我们党的权力结构设置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制度。但如前所述,这种现行的权力结构在操作中往往会因为出现权力的不对等而导致权力的不平衡。因此,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进一步理顺党的现行权力结构中党员个人和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组织(或机构)和组织(或机构)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改革和完善党内现行的权力结构,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权力规范的创新来消除党员权利与权力和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不对等以及党内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消除由此而导致的强权,实现党员的权利与权力、党内的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合理平衡和和谐统一。

其三,发展党内民主还需要有相应的民主文化来支撑,需要通过大力建设和营造党内民主文化来保证。党内民主不只是政党自身文明的一种原则要求,它还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一种内涵独特的民主文化。因此,仅有民主的权力结构和制度体系还不足于保障党内民主,只有当党内民主的原则与要求内化为全体党员的意识、观念、准则、信仰和价值取向等,并转化为一种心理、情感和习惯,形成一种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的文化时,党内民主才会具有真实的内涵和长久的保证。如果缺乏党内民主文化,党内民主不仅会因为没有内在的保证根基而难于健康运行,而且更难得到巩固、发展和维持。为此,要发展党内民主,就不能不建设和营造党内民主文化。具体说来,不但要在全体党员中牢固地打好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思想基础,大力培植党员的权利、义务观念和以党内民主、党规党纪为行为规范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全体党员的党内民主品质与精神,而且还要在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同时,努力把党内民主的制度形式内化为全体党员自觉的党内民主生活习惯,形成特有的党内民主文化。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党内民主文化的建设与营造不可避免地与外部的民主文化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大力建设和营造党内民主文化还要注重外部民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要通过党内民主文化的建设与营造和外部民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两者之间的互动,来从多个维度推动党内民主文化的形成和党内民主的发展。

三、以勇于超越的精神大力推进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不但要理性地选择好路径并依靠理性的建设来推动,而且还要依据实际存在的局限以勇于超越的精神来大力推进。超越性地推进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内民主发展的关键所在。就民主发展实际存在的局限来看,我们应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实现党内民主的超越性推进。

其一,坚持和体现平等原则,实现党内所有成员的一律平等化。没有平等的民主不仅仅是幻想,同时是欺骗。党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不仅是党的一条基本准则和实现党内民主的前提条件,同时还是推进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平等。刘少奇也指出:“民主精神是什么?就是平等精神”,“党内有负责人与非负责人,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尽管有先天的不同,有工作上、职务上、职权上的不同,大家在基本上是平等的”。[7](P313—314) 因此,要以超越的精神大力推进党内民主,首先必须以坚持和体现平等原则为重点,在实现党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首先要实现身份的平等。所有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平等的革命同志和共同奋斗的合作伙伴。其次要实现权利的平等。所有党员在权利问题上既无大小之分,亦无特殊之别,都毫无例外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再次,要在党内事务上实现主人地位和权力主体地位的平等。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切事务上都是地位平等的主人,都一律平等地(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在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党内,只有分工的不同,不能因为在职务上有大小之分而产生高下和主从的关系。平等的原则和要求与等级制、特权制、家长制、官本位和上下存在主从关系的现象不相容。如果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依据不同的权位把党员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权位相对高的能够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支配他人,而权位相对低的在权力面前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平等主体的保证,其结果便会导致专权和人治,党内民主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因此,要以超越的精神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就要牢固地坚持和有效地体现所有党员一律平等的原则,最为紧要的是,要在广泛的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中真正实现所有党员的权利平等和主体地位的平等,并从根本上摒弃一切建立在权位等级基础之上的“臣属”关系和“臣属”政治。

其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以党员权利而非领导权力为本位的民主运作制度与机制,实现党员民主主体的“硬”常态化。党内民主就其实质来说,是指全体党员在平等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然而,由于党员民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与领导者的实际权力不对称,党员的民主主体实际处于“虚”位、空位或“弱软”的状态。为此,要大力推进党内民主,还要以勇于超越的精神在构建和完善以党员权利而非领导权力为本位的民主制度与机制上有所突破,要通过这一突破来切实保证党员民主主体的“硬”常态化。也就是说,要按照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各项规定的实质要求,从构建和完善以党员权利而非领导权力为本位的党内民主制度与机制入手,大力推进以党员权利为本位的党内民主各项建设,以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得到真正落实和有效保障的制度与机制来确保党员民主主体“硬”常态化的实现。就当前需要大力推进的主要方面来看,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投票表决制度和弹劾罢免与撤换制度等来使党员的民主主体“硬”常态化。不但要通过确立公正、科学、合理的选举规则、选举方式、选举程序和民主投票、民主表决等制度与机制,来确保党员的民主主体和权力主体地位,而且还要建立健全体现党员民主主体和权力主体地位的监督、弹劾罢免和撤换等制度与机制,以保证党员在选人用人和党内一切重大事务上有真实而绝对的主人地位。二要坚持并保证党的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构建和完善真正体现党员“硬”权力主体地位的委托和受托关系。这不仅要按照党员权力主体的实质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员同党代表、党代表大会同全委会、全委会同常委会及书记等领导层以及党员和党代表同党的机构(特别是领导机构)及其成员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而且还要建立健全刚性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来严格规制党员、授权者、党的机构(特别是领导机构)和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建立和完善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的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权责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三要建立适度公开的民主制度与机制。党内事务和信息的公开是党内民主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党员实现民主主体地位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一个先决条件”。列宁曾经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8](P132) 因此,要实现党员民主主体的“硬”常态化,还必须按照党员知情权等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和信息透明的制度与机制,以增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搞好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四是在党员的充分表达和普遍参与方面要有新突破。党员作为党内民主的主体,在党内必须要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不同意见不应受到来自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压制与打击。同时,还必须要有党员在党内进行普遍参与的保障制度与机制。党员民主参与的途径和形式多寡及其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的程度、水平和质量。在当今现代化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新的条件下,我们要不断开发党员真正能够起到民主主体作用的普遍参与途径与形式,通过党员的真正参与和民主主体作用的真正发挥来促使党员民主主体地位的实现上新水平、新台阶。

其三,严格地用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来规制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民主的规制化和党规党“法”保障化。用党章、决议、制度、条规等来规范和保障党内民主,既是政党政治民主文明在党内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政党政治民主文明在党内体现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政党政治民主文明在党内的发展,大力推进党内民主文明,关键是要按照政党政治民主文明在党内的基本要求实现党内民主的规制化和党规党“法”保障化。首先,要以法治的精神来确保党内民主的健康运行,要用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来规范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规制党员民主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党内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党规党“法”保障化。其次,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是党的最高权威的观念,在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决不允许任何党员高于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之上或超越于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之外。三要按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要实现党内民主监督的非依附性和实际权力权威的对等性,要健全和完善效力对等的党内民主监督制约体制与机制,确保党内民主监督严密有效。四要致力于实现以下基本目标:党内民主运行不仅有健全配套的可依必依和不依必究的党规党“法”,而且还有党规党“法”必依和不依必究的有效机制,使党内民主真正形成任何党员既不会是一个受到强权支配的“奴仆”,也不会是一个享有强权而主宰一切的“主人”,而是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共同奋斗的平等合作伙伴这样一种党内民主和谐文明的政治局面。

收稿日期:20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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