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试点之政策分析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减持论文,国有股论文,全流通论文,试点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股权割裂是制约我国股票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盲目融资、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一系列弊病都与此密切相关。A股市场经过两年半的结构性调整,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挫伤。毫无疑问,股权割裂是悬在投资者心上的一把利刃,不彻底解决该问题,就很难建立起投资者对股市的长期预期,市场的投资行为只能是短期投机和急功近利,上市公司也愈加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来攫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市场各方要求解决股权割裂与全流通问题的呼声很高。
但是,另一方面,此前国家出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方案又不被市场所认同,多次引起市场的大幅下跌和过度反应,如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仅4个月就不得不停止,期间上证指数和深圳综指分别下跌了32.5%和35.9%,主要原因是该方案没有维护流通股东应有的权益。
当前,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价值投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随着A股股价向价值的理性回归,其投资价值逐步显现。如果国家选择此时推出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方案是否有可能?哪些行业与公司最有可能成为试点对象?作为市场各参与主体又将如何应对由此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或风险?本报告拟对上述三个问题加以分析。
一、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和认识误区
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有股减持”是针对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国有股权比重过大而言的,目的是稀释国有股权,使股权结构更为合理和多元化,减持的国有股份未必能够流通。“全流通”是针对目前国有股以及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而言的,目的是解决股权的流动性问题,维护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基本原则。其实,现在制约中国股市发展的并不是国有持股比重太大的问题而是全流通问题,国家一直都在以各种方式减持国有股,而国有股流通只在局部进行过某些尝试(见报告第三部分的分析),全流通比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要大得多。
另外还需要澄清两个认识:
第一,全流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障碍的,国家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文件说过国有股、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后,全部股份都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了登记,但只是公开发行部分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流通,并没有明确过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因此,股权割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先入为主造成的事实,并不是法律造成的障碍。
如《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第三十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一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三十二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一百五十四条“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表1 国有股与境内法人股的行业分布状况
行业 国有股总数(万股)
国有股比例境内法人股总数境内法人股比例
农、林、牧、渔业410335.7091
45.8149%139343.7384 15.5581%
采掘业7358236.113974.9240% 97185.8541 0.9896%
制造业
13247893.253646.2728%
3899443.0863 13.620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2761071.787161.1333%
409894.2471 9.0755%
建筑业 390363.041845.2365%130519.3511 5.1250%
交通运输、仓储业
2567715.175454.7615%
334166.5206 7.1268%
信息技术业 2049726.885552.5437%
521763.2334 13.2988%
批发和零售贸易 891248.505439.4783%
408798.3249 18.1079%
金融、保险业764691.535045.2029% 440848.15 26.0597%
房地产业594628.979437.4453% 252087.07 15.8746%
社会服务业 869998.221448.5374% 321047.05 17.9113%
传播与文化产业
87922.373336.3496%73154.7955 30.2443%
综合类 517043.481818.8850%
792460.3418 28.9446%
市场总体 32510875.062751.0794% 7820711.7851 12.2875%
数据来源:巨灵信息分析系统
表2 国有股与境内法人股净资产总额的行业分布状况
行业 国有股净资产总额法人股净资产总额
(万元)(万元)
农、林、牧、渔业1109627.2116 272020.7879
采掘业 14423098.8973 194503.9982
制造业 35819266.3286
10552464.821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8612664.13351191547.1459
建筑业 1170303.2179 245861.8850
交通运输、仓储业6980867.9162 701461.8621
信息技术业 4238143.98761489591.2596
批发和零售贸易 2337297.7486 897914.3000
金融、保险业2041187.0935 937799.8966
房地产业1567446.5578 656360.3542
社会服务业 2085238.8386 692220.7455
传播与文化产业
376496.4763 128169.1373
综合类 1105862.62921505210.3201
市场总体
81867501.036719465126.5134
数据来源:巨灵信息分析系统(已剔除负资产上市公司样本)
第二,国家从来没有正式承认过流通股东为国有股的价值增值做出了贡献,认为国有股占了流通股的“便宜”,也没有公开表态说应当补偿流通股东以实现国有股以及法人股的全流通。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投资者的一厢情愿。我们认为,国家如果要补偿流通股东,可能会面临很大的政治风险。因为如果要追溯国有股的价值贡献,那可能就很复杂了,恐怕过去几十年来10亿农民的劳动价值被“工农业剪刀差”转移为国有资产所做的贡献无论如何是不能抹煞的,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低工资、低福利条件下为企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也是不能抹煞的,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年以后这些“债务”尚且没有偿还,政府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巨大的资金缺口,怎么可能用国有资产来补偿区区6000万流通股东的利益呢?没有好处而且要冒政治风险的事情政府是不会做的。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从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全流通方案是不可能通过的。政府会算一笔帐,全流通以后国有股权的价值是否能够增值,控制力是否会削弱,维持现状的机会成本与损失有多大,有没有其他成本更低的方式等等,因此,可行的国有股流通方案必须是双赢的,单方面对流通股东进行利益补偿的方案在现实中将是难以实行的。
二、国有股、境内法人股的行业与公司分布结构
表1显示,按国有股比重排序,较高的是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等,较低的是综合类、传播与文化产业、房地产业、批发与零售贸易等。国有股比重市场总体水平为51%,境内法人股比重并不高,仅为12%,其他为社会流通股与外资股等。
表2反映,从国有股净资产总额的绝对数看,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交通运输、仓储业等,最低的为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国有股净资产总额为8186.75亿元,境内法人股净资产总额为1946.51亿元。
表3-4显示,从公司国有股的规模来看,在1亿股—2亿股的上市公司家数最多,为301家,其次是2亿股以上的公司有291家;从行业分布看,国有股的分布无论大小规模在制造业的上市公司都最多,一般法人股的情况也相似。
表3 上市公司国有股不同规模的行业分布状况 单位(家数)
国有股规模
<1000万 1000万-5000万 5000万-10000万 10000万-20000万≥20000万
农、林、牧、渔业 3 5 10
10 4
采掘业
2 1
2412
制造业 15084 154 181
168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2 2 11927
建筑业
5 2
73 9
交通运输、仓储业4
4
1229
信息技术业
3 12
9
1510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 23 25
30 7
金融、保险业 3 1
01 3
房地产业12 4
99 8
社会服务业 5
9
14 7
传播与文化产业
4 2
12 2
综合类 40 15 11
11 5
市场总体
277160 252 301
291
数据来源:巨灵信息分析系统
表4 上市公司一般法人股不同规模的行业分布状况 单位:家数
一般法人股
<100万 100万-2000万 2000万-5000万5000万-10000万 ≥10000万
农、林、牧、渔业
1255
5
5
采掘业 1241
0
4
制造业216
160 118 113 13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1511
8
6 11
建筑业 1143
4
4
交通运输、仓储业
3045
5 12
信息技术业 15
10
20 16 18
批发和零售贸易 18
20
26 20 11
金融、保险业001
0
7
房地产业64
12 13
7
社会服务业 1249
8
8
传播与文化产业 221
3
3
综合类 114
14 20 33
市场总体 360 232 223 213 253
数据来源:巨灵信息分析系统
表5 已试点的五种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方式
方案 国有股协议国有股回购 国有股配 转配股减持
增发新股减持
转让方式(1) 方式(2) 售方式(3)方式(4)方式(5)
特征 买卖双方以私 公司以现金流 国有股东将部分 在上市公司配 IPO及上市公司
下谈判的方式 按照一定的法 国有股以一定的 股时,国家股 按增发新股融资
签订股权转让 定程序和价格 价格和存量发行 东将放弃的配股
额的10%出售国
协议,经财政部
回购部分国有 的方式向非国有 权有偿或无偿 有股。
核准后生效, 股并予以注销。
股东直接配售。 地向流通股东转
完成工商变更手让,形成转配股。
续。
典型案例 1944年珠海恒通1944年陆家嘴1994年大众出租 珠江实业、东方江苏索普、沧洲
集团收购上海建回购2亿股国 (大众交通)向 明珠、外高桥等化工、韶钢松山
材集团持有棱光家股,2000年 B股股东、2000 170家上市公司。
等
实业的部分国有申能股份、2001
年中国嘉陵、黔
股。 年冰箱压缩的 轮胎向A股股东
国有股回购等。配售国有股。
定价方式 转让价格=每股 回购价格=公司 配售价格=公司 价格很低(每股减持价格=新股
净资产×折扣率每股净资产
前3年每股平均 0.1元不等), 增发价格
收益×10倍市甚至无偿转让。
盈率
减持股份 否已注销是2000年4月开始 是
是否流通
上市流通。
利弊分析 操作简单,国有操作简单,可以 方案粗糙,可 不解决国有股
可以解决部分国
股容易退出并 从根本上解决同 行性差,定价 存量这一根本
有股的流通问题,
发生控制权转 股不同权的问题,
机制不合理。 性问题,没有
但周期长,没有
移,但透明度不
但适用性差,要求 普遍适用性。 普遍适用性,且减
够,易出现黑箱
公司现金流充足 持价格高,市场认
操作和不公正交
有可能影响公司 同程度差。
易,审批过程较
持续发展。
为严格。
对二级市 小小
较大
较大
大
三、已试点的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方式
以上5种方案虽然使国有股持股比重得到一定的减持,但只有第(3)(4)(5)种方案解决了部分国有股流通问题,其他方案都不能解决股权割裂的根本问题。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国有股协议转让方式的影响最大,它往往导致控股股东变更,董事会、管理层改选,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缺点是仍然没有解决股权的上市流通问题;从对老股东权益的维护角度看,国有股配售方式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也有利于解决国有股权的流通,但定价是一个难题;从对二级市场形成的压力角度看,转配股减持方式影响最小,属于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但速度慢,覆盖面较小,同样也没有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从对公司现金流量的要求看,国有股回购方式的要求最高,要求公司有充裕的现金储备,因此,具备回购能力的上市公司并不多;从国有股减持的定价角度看,国有股回购和协议转让方式对公众投资者来说影响不大,但国有股配售和增发新股减持方式的影响很大,市场对其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都很敏感,因而对大盘指数的定位有一定的指向作用。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试点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必须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是国有股权的上市流通;二是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市场的认同程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都很难取得成功。
四、未来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试点的可行性分析与方案选择
自2001年10月23日国家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后,股市经过2年多向下调整,今年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消息又在矛盾和混乱中传播。7月18日,有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近期出台,但很快国资委多位权威人士出来澄清,表明国资委没有形成任何关于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并且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将不涉及向股市减持国有股问题;8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在有关证券市场中长期规划中提出了股权割裂问题,再次引起市场的关注;9、10月《中证报》、《证券时报》等多家权威媒体连续报道了许多经济学家对该问题的看法;11月,又有媒体报道澄清国有股减持政策并没有明确方案,并明确说明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来减持国有股。
我们认为,由于市场上有些人把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问题混为一谈,结果造成了市场的混乱。据我们了解,当前确实有部分券商、上市公司在制定有关的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试点方案,但估计通过有关部委审核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被减持,但全流通问题会延后进行。理由是:
第一,全流通比国有股减持复杂得多,涉及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不当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全流通问题需要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国务院审核通过方能实施,非短期内可以解决。
第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要求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的呼声更多的来自于市场参与主体而不是政府,市场投资者仿佛在一夜之间觉醒,自愿为全流通“付费”(实际是补偿预期)来换取市场的长远发展,相反,政府有关部门担心市场的承受能力却纷纷出来澄清事实,我们认为,这是不正常的,这种呼声的背后代表了两种利益集团的利益:一是从二级市场上成功套现的利益集团,希望借全流通来重新洗牌,谋求更低的股价和消除制度障碍;二是前期以较低的成本收购了国有股的法人投资者,希望搭国有股全流通的便车,从二级市场套现,兑现投资收益。我们认为,与创业板市场一样,国家在决定全流通问题时,一定会谨慎之至的,因为处理不当,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很可能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第三,目前在证监会内部对国有股权流通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方案很不成熟。主要的争论集中在:一是证监会应不应该管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问题?怎么管?二是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是采取一步到位还是分次分批、渐进式解决的办法?三是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方案应自上而下、由国家强制执行还是自下而上由公司股东来决定?四是国有股与一般法人股权流通谁先谁后,还是一视同仁?五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参照来定价还是由市场来决定其价格?这些问题不明确就不可能拿出切实可行的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方案。
第四、从有关政府官员发表的讲话来看,证监会与国资委之间存在分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股减持的大方向,但国资委更关心的是国有股如何减持,而不是如何全流通,证监会从操作层面上尝试性提出国有股流通的分类股东投票制也没有受到国务院主要部门认同。经过2001年国有股通过市价流通试点引发市场崩盘和近2年多的大讨论,市场普遍认为公平的做法是国有股按净资产为标准进行流通;但是,国资委并不认同这个解决办法,各级政府官员也认为不能够按某一标准进行操作,要分类试点,个案解决。这样,国有股以何种价格全流通就成为没有答案的“死结”。虽然在我国股市10多年实践中,人为的股权割裂使得高溢价发行成为惯例,流通股东对国有股净资产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全民所有制”理论框架下却掩盖了这一事实,以至于政府认为如果按净资产为标准流通就等于让利于股民,从而使得“按净资产价格流通国有股”的决策成为具有极大政治风险的“高压线”。反之,如果不按净资产流通国有股,则中国证券市场将因信心丧失而再次崩盘。在新一届政府刚执政不久的大背景下,触及“政治高压线”和股市崩盘都绝对不符合稳定协调发展的主流政策基调。因此,2004年国有股流通问题极可能没有实质性的措施出台。当然,不排除明年安排一、两家企业作为国有股全流通试点。但如果试点不能按照市场希望的方向进行,则势必再次打击市场投资信心,导致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问题,是迟来的“休克疗法”,新一届政府只有在做好充分的、敢于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才可能全面实施。因此,当前最多可能出台关于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方案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坚决不搞一刀切,由公司股东决定具体方案,明确全流通议案的法定程序等,相信未来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的试点方案会是多元化的、由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决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执行的方案。
归纳起来,目前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建议)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国有股向流通股东配售减持方案
如假设将国有股的50%以净资产为价格向流通股东配售,以换取另外50%的国有股取得流通权。该方案实质是2000年中国嘉陵、黔轮胎向A股股东配售国有股的翻版。所不同的是,这次是一步到位,同时按每股净资产定价来“补偿”流通股东,以换取50%的国有股全流通。据此测算,假设沪深两市的国有股全部按该方案全流通,流通股东需要拿出4093.38亿元的资金来受让50%的国有股,如果法人股采取相同的办法实现流通,流通股东还需要拿出973.26亿元的资金来受让50%的一般法人股,两者合计共需5066.64亿元的资金,这相当于2003年9月居民储蓄存款(100888亿元)的5%,企业存款(70086亿元)的7.2%。如此庞大的资金转移到国家手中,对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是否会产生抑制作用?另外,股市急剧扩容以后,如果市场资金供给跟不上,是否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和股市崩盘呢?这不能仅仅局限于股票市场来看问题。
(二)“新股新办法、老股老办法”流通方案
即新上市公司的股份(确定一个时点)不再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以及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划分,统一界定为可流通的普通股,同时对已上市公司的老股份明确全流通的基本原则比如按净资产减持等,从股权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新股新办法,将改变现行IPO。的定价和市场预期,使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大幅度降下来,国家明确老股的全流通原则以后,可以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三)股东分类投票制决定全流通方案
该方案的思路是放弃由政府主导来推进全流通改革,根据《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上市公司自行制定全流通方案,由股东投票来决定是否同意实施。由于方案是公司制定且经过股东表决通过的,避免了一刀切的模式,因此,全流通对市场的影响会降到最低,相应地,政府背负的风险和压力也小了。但是,全流通方案需要2/3的流通股东通过,1/2的非流通股东通过方可实施,因此,投票表决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论证。另外,国资委在代表国有股东表决时还需要承担责任。该方案的缺点是股东谈判与表决过程可能比较长,组织成本也比较高。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方案其实并不矛盾,分别从一个侧面阐述了实施全流通方案的主张。方案1从维护流通股东权益的角度,主张通过补偿机制来“购买”国有股的流通权,方案2是一种全流通的步骤与策略,可以提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效率,方案3是规范全流通的法定程序,主张采取市场主导型、自下而上的流通方案决定机制来实现国有股权流通的平稳过渡。
五、最有可能进行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的行业与公司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出,“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股的减持将是今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关于国有经济调整的方向,十六届三中全会认为“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因此,国有股减持将首先从对国民经济命脉影响程度不大的行业中开始,而矿产资源、石油煤炭电力、电信媒体、机场港口、金融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以及龙头企业因关系国家经济稳定性和人民生活水平高低,因此政府不会轻易放松对这些行业与企业的控制权,并保持国有控股地位。
前述分析表明,在国有股流通问题上,有效解决各方利益矛盾的办法还没有从理论上得到解决,因此国有股流通不会大规模地展开,也不会搞“一刀切”的模式,最大的可能就是自下而上地进行试点。由于市场对国有股流通问题十分敏感,操作不当将有可能对市场产生强烈冲击,从而影响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吸引力,因此预计2004年,国有股全流通试点的数量将十分有限,极有可能不高于2001年IPO。国有股减持出售的家数(4家),并且会先从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行业和公司开始试点。
目前,在国内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除个别公司外,大部分公司均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据控股地位,分布在各个行业。其中制造业占据绝对多数,为737;商业贸易居于第2位,为95家;综合类与IT类数量差不多,分别是82家和79家,居于第3和第4位;交通运输业居于第5位,为56家。
目前,居于第2位的批发零售贸易业目前竞争最激烈,同时也是非国有成份超出国有成份的行业,根据国有资产战略布局调整的原则,商贸业是最应该退出的行业,因此,我们认为,下一步国有通全流通试点有可能首先选择这个行业。其次,制造业数量最多,涉及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千差万别,需要进一步选择。为了能够使国有股流通试点能够平稳顺利进行,管理层在选择公司时有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处于相对发达地区的公司。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大,社会资金承接能力强,市场意识浓厚,市场经营环境较好,国有股变成流通股容易被市场接纳。同时,相对发达地区通常是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操作成功后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2、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影响的公司。选择有一定行业地位的公司进行试点,有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来组织制定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方案。二是具有较强的与政府各部门谈判的能力,有利于试点方案的通过。三是试点成功以后可以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3、低市净率公司。市净率较低的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净资产相对接近,使得国有股流通后对二级市场下跌冲击较小。
4、总市值较小的公司。因为目前股票指数(上证指数)是按照总市值来计算的,所以选择总市值较小的公司对大盘指数的影响较小,便于国有股全流通试点平稳实施。
5、业绩尚可的公司。目前,以业绩和成长性为标准的投资理念正在兴起,选择业绩尚可的公司进行国有股流通试点即可以实现国家对竞争性行业的退出,又可以避免市场对国有股流通试点产生误解,认为政府“借国有股流通之名来处理垃圾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股流通试点的再次失败。业绩差或生存困难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应采取退市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解决国有资产退出问题。
六、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机会与应对措施
国有股流通试点是一个较为复杂、牵涉广泛的主题,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市场各个参与主体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分别就国有股流通试点对不同参与主体的影响进行总括性的讨论。
1、国有股东——持有待售。为了使国有股流通试点能够平稳顺利进行,在试点过程中,管理层有可能吸取前两次流通失败的教训,在流通方案制定的过程中更多地听取流通股东的意见。这样,最终出台的试点方案中就有可能对国有股的流通价格和流通方式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流通价格不超过净资产价格的30%,国有股东每次只能售出10%股份,下次出售股份必须距上次售出时间6个月以上等等。这样,国资管理部门持有的股权就很难在短时间内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套现。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原则,在试点公司国有股票开始流通后,国资管理部门很可能不会匆忙卖出国有股,而是采取先持有的方式,等待市场机会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
2、一般法人股东——持有观望。法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与国有股具有相同性质,但拥有成本却不尽相同。一部分法人股是发起时折股得到的,而另外相当一部分法人股是按照高于净资产的价格受让获得的,彼此之间的持股成本相差较大,很难按照同一标准平衡其利益关系。因此,在国有股全流通试点中,首先有可能选择没有社会法人股东的公司进行试点,以尽可能减少因法人股东利益不平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确保试点能够平衡顺利进行。因此,对此次国有股流通试点来说,法人股只能是持有观望。当然,如果试点实施后,法人股东可以根据试点得到的结果来判断全流通政策下一步的取向,再来决定是持有还是售出。
3、流通股东——退出或等待。流通股东虽然人数众多,但意见分散,实力弱小,决定了他们只能是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所以,每次市场变革到来时,流通股东往往只能“坐以待变”。由于流通股东的弱势市场地位,使得他们的投资心理通常以短线投机为主,大多数流通股东不敢长时间持有股票,追涨杀跌不由自主地成为其最常见的操作方式。因此,当国有股流通试点正式开展时,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使流通股东势必会产生恐慌心理,在二级市场上抛出股票。当然,在流通股东当中,不排除有极少数具有长远眼光和坚定心态的流通股东经过认真分析思考后,有选择地继续持有等待并认购流通的国有股。
4、货币持有者——左右逢源。国有股流通试点中,如果流通价格合理、流通量平稳推进,则由国有股流通而来的股票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新股,持币者可以放心申购,待可以上市交易后伺机卖出获利。进一步从长线投资的角落上来说,如果国有股流通试点进展顺利的话,下一步就会轮到法人股流通问题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判断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适时买入法人股,就可以在以后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过程中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收益。当然,如果国有股流通试点方案价格偏高或流通量过大,就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恐慌性下挫,持币者完全可以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借机逢低买入价值低估的二级市场股票;等试点过后,公司经营进入正常增长轨道,股票价格也会向上价值回归,低成本介入的筹码自然获利。根据以上分析,在国有股流通试点中,货币持有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流通方案左右逢源,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资本利得,成为除国有股权流通套现之外最大的赢家。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在国有股流通试点过程中,将会给货币持有者产生新的投资机会,机构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关注,深入研究国有股流通试点公司的基本面和行业成长性,并根据试点方案制订相应的操作套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