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劳动法保护初探_劳动合同论文

新时期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劳动法保护初探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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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8年12月开始的改革开放已持续进行了三十多年,中国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现代化进程取得了巨大进展。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步伐加快,成千上万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工作,尤其是广大中西部的农民不远万里到发达的中国东部做工,成为新时期的一道亮丽的风景。被称为农民工的这一特殊群体数量已经超过了1亿,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广大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特别是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完善相关劳动立法,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一、新时期完善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公正与平等作为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特权与身份的对立物,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中,它表现为市场主体参与机会的平等。公平观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所有的市场主体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受到社会公正地对待。公正与平等已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劳动立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在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人数众多,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活跃着他们的身影。现实表明:尽管农民工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却没有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在诸多方面受到歧视,社会地位低下,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成为新时期成员最多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采取立法对策,给予农民工更完善的劳动法保障,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二)是推进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数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将极大地挫伤其工作积极性,不仅仅是农民工自身利益受损,也会严重影响所在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最终给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国家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投身经济建设,从而促进国家发展。通过劳动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将为农民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是改善农民工现实处境的迫切要求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目前,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表现。据报道,在深圳市受理的劳动争议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资引起的。统计显示,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为1000亿元。

      二、新时期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主要方面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

      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既包括财产权益也包括人身权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通常表现为各项劳动权利:一是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农民工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农民工不因年龄、性别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一律平等;自主择业权是指农民工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等方面的选择权。二是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分为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农民工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支配权,是指农民工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农民工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通过休息休假,农民工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二)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关系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则主要包括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等。而农民工是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的通称,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活动,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生力军,构成我国劳动者群体的主干。

      三、新时期我国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基本现状

      (一)现行劳动立法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总体分析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劳动立法日趋完备,已经形成了以劳动法典为核心,劳动法规、劳动规章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大进展。劳动基本法典的出台,为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进一步细化了劳动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利益更加全面的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但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法》未对农民工做出特殊规定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的一个特殊阶层,随着经济和社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其规模仍在进一步扩大。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并未取得与其实际贡献相一致的社会地位,实践证明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立法对农民工给予特殊保障。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针对农民工做出专门规定,可以看作是法律上的一个疏忽。尽管劳动立法强调劳动者权利平等,但赋予农民工更特殊的权利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七章专章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可以看作立法者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照,这或可作为对农民工进行专门规定的依据。另一方面,劳动立法未对农民工做出规定,可能导致在劳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忽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加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2.农民工工资立法不够健全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造成众多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特殊性,这种普遍、大量的欠薪在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中尚不多见。农民工的人数众多,自然按照比例欠薪数量多也比较正常。但我们认为,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与相关工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有着更为重要的关联。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工资保障作了若干规定,但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支付保障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

      3.农民工劳动合同立法保护尚显不足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最重要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关乎劳动者的重大切身利益。立法者也十分重视劳动合同立法,力求创制完备的立法,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无疑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该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劳动合同方面最完备的立法,但这部法律并未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做出特殊规定,尚显不足。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导致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更易成为受害者,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以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的合法利益。

      四、新时期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主要建议

      (一)《劳动法》应对农民工做出专门规定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典,对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劳动法》仅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做出了特殊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农民工,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女工、未成年工和农民工都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前两者可以规定,后者也应有足够理由加以专门保障。建议在劳动法中辟专章如农民工的特殊保护,附设若干条文,就一些涉及农民工特殊权益的事项作出专门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排除农民工劳动法适用的倾向。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卫生保护

      农民工的安全卫生保护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程和标准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提高其权威性。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提出更加严格和强制性的要求。强化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尤其是针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发放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度危险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立法

      尽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其制定的经济依据,但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从长远来看,经济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必然随之逐步提高。因此,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应不断提高。比较合理的做法是让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个弹性,与经济生活更加紧密地关联,譬如每年都审视一下最低工资标准,看看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然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国民经济的通货膨胀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居民收入增长趋缓。因此,尽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显得尤为迫切,特别是对工资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更为重要。国家应出台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使各地的相关标准有一个最低门槛,防止个别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是否针对农民工出台特殊标准可以进行适当探讨。

      (四)完善劳动合同立法

      《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该法是就一般的劳动者在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缔结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的,并没有针对农民工做出特殊规定。有学者认为,这部劳动合同法并不适用于农民工。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是非常准确,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其与以企业为代表的用人单位缔结的劳动关系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理所当然的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同时,该法第五章特别规定可否考虑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缔结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以加强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方面权益的保护。

      农民工权益的劳动法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劳动立法是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最重要保障。有必要根据劳动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对策,使劳动立法逐步完善,以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周到的保障。我们应当看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劳动立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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