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前沿的几个问题_税收论文

当代财政学前沿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学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通常的经济分析里,所谓的资源有效配置只是指商品、生产要素这类物质资料如何按人类的偏好而进行最佳的交易、生产、分配或再分配。但这并不是完整的。一个有效率的经济,还应包括机会的配置、风险的配置、负担的配置,进而包括社会权利的有效配置。这里讲的机会、风险、负担与权利,在许多场合,并不是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是无形的,但它们又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人类在进行决策时会面临各种机会,会卷入各种风险,又会产生许多对外人的负担。如何对这些机会与风险进行最佳配置,使个人与社会从这种配置中有净的收获?这是现代金融理论的主题;而如何对风险与负担从社会的角度进行合理配置,使风险承受与防范达到社会最佳,使人类活动产生的社会负担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讲都达到合理配置?这就形成了社会风险保障理论与最优税收理论的主题。如何对配置资源的权力本身的配置进行分析,使其达到最优?这又是财政中的集权与分权理论的核心。近三十年来,正是这些社会风险保障理论、最优税收理论与新一代集权与分权理论,才给财政理论的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形成了当代财政理论的主流。

本文试图对社会保障理论、最优税收理论与新一代的财政分权与集权理论作一综述。这种综述会告诉我们,当代最前沿的财政理论所关注的问题,其实也是让我们中国人头痛的事。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追踪当代西方人的经济理论研究前沿与关心中国经济发展,是内在一致的。

一、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当今财政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这种现象得以产生的原因在于,个人对风险承受与分担的决策,以及保险市场的风险配置机制,难以使风险配置趋于有效与完善。

由于隐蔽行为与隐蔽信息,以个体行为为基础的保险市场是难以达到社会最优的保障境界的。从70年代到90年代, 戴尔蒙与米尔利斯(P·Diamond and J·Mirrlees)合作发表了一系列论文(1978年, 1986年,1993年),指出了以市场机制的方式来配置失业风险、退休风险与老年人医疗风险等所存在的问题,这为由社会统一提供安全保障的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戴尔蒙的概括(1993年),以市场方式配置风险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道德风险。考虑一个40岁的职工,正在打算购买从某年开始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或者可以从62岁支付,也可以从65岁开始支付。当一位买年金的职工要求早一点开始支付年金(例如,从62岁开始),寿险公司无法辩认,他究竟是无力在62岁工作呢,还是由于他不努力找工作才提前退休的。

但是,如果年金是从其62岁开始被支付而不是从其65岁时才开始被支付,则这位职工实质工是在下列两种风险之间作了替换,一种是他真的在62岁时丧失了工作能力,如果他买的是从65岁才开始支付的年金制,那他会丧失一笔收入;另一种是他在62岁时仍身体不错,工作环境也允许其可干到65岁,而如果他买的是从62岁开始支付的年金,会由此而付出较高的保费,从而白白受损。一种充分保障如果是可行的,便会使这两种风险等价,从而使该职工无论是62岁退休还是65岁退休都一样。否则,如哪一种年金起始点对己有利,他便会利用那一种优势。但是,若一个人在62岁退休与65岁退休在福利上都一样,哪谁还愿干到65岁呢?这显然是对劳动的一种反激励。鉴于此,在存在隐蔽行动的信息的前提下,最优的保险合同中只能如谢弗尔(S·Shavell,1979年)所指出的那样,是局部保险,即一旦职工真的在62岁退休,在65岁之前寿险公司所付的年金是不足值的,换言之,职工本身得为提前退休承担一部分风险。尽管如此,对于那些一直干到65岁退休的人来说,62岁以后若继续干的机会成本就是失去本来可以获得那一份局部的年金,这相当于对劳动征了一道隐性税。

由于政府在对工资发放监督方面比私人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在美国,政府对劳动者的工作、健康的了解可通过国内岁入服务部的纳税表系统进行。从理论上说,由政府来安排退休养老,具有某种信息优势。

2.逆向选择。若由私人保险公司来承担老年人的退休、养老问题,则保费的价格与年金的水平都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死亡期望的估计。但是,这里就发生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寿险公司从赚钱的动机出发,当然最愿意将年金保险售给那些生命期望较低的人。但是从买年金保险的职工的立场看,生命期望高的人若恰好在65岁去世,他就可能无从享受年金。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是那些对自己寿命估计较低的人,会去买终身人寿保险,即活着时每年向保险公司交一笔钱,一旦其去世,保险公司会按合同向家属付一大笔金额。对自己死期的估计越近,意味着自己所付越小,因而买终身人寿保险便越是合算。反之,对自己寿命估计越高,则越是会去买年金,年金制是交纳的保险费定死,而从某年开始的年金支付额则与所活的年头有关系。结果是,年金制的购买者的平均寿命一般都高于人口的生命期望值,而生命期望值低的人则多是买终身人寿保险。这与寿险公司的愿望正好相反。

怎么办呢?寿险公司只能调高年金制的风险升水,而调低终身寿险的保费。但是,这样一来,更会纵恿生命期望值高的人去买年金制,而使对自己生命前景不看好的人去买终身人寿保险。

由政府或社会出面来安排退休与养老问题的好处之一是,通过迫使雇主或企业为其职工集体购买退休保险或寿险,实质上会形成一种集团风险分担过程,由于一个团体的生命期望值已将团体成员在生命期望值上的离差抵消掉了,这会大大降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

3.总体风险。这是指,寿险公司所依据的人口死亡概率表式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而由于事前无法完全精确地测出各种人口组合所对应的死亡率,所以提供寿险的公司,实质上保险公司的持股者们,承担了一种风险,即当人口的死亡率下降时,年金制可能会赔一点,而终身人寿保险可能会赚一点。这样,反过来会要求年金保价更贵些。

除这种与人口死亡率有关系的总体风险以外,按不确定性理论,还存在着影响保险公费收入,又无法独立进行交易的风险。即总有一部分风险你无法加以精确定义与识别,从而也无法对这种风险专门开设保险业务加以安排,这就是所谓的“遗漏的”(Missing)保险市场。

正由于私人保险市场在退休、养老与老年人医疗风险的安排上存在着种种不足,使得政府对此加以干预有了一定的依据。至今以来,对退休养老的社会保障,大体上是两类做法。一是1981年智利的实践,二是美国从20世纪30年后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智利的社会保障体制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基于效益分配原则,即每个公民从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不是根据其交纳多少,而是根据其人身的资格,到一定年龄,每人可选择,或可以领得一笔金额,或可获得年金。其次是模仿市场方式,而不是由政府直接操办,但强制每个劳动者在政府批准(或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开设的储蓄账户上为退休而储蓄。三是每人在储蓄帐户上所存的金融为其每月收入的10%。这样一来,仍需要大量的私人保险机构来经营,仍需要为此而支出保险管理成本,但这种保险机构从本质上说已不同于私人寿险业,即已不再以赢利为目标。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则相当于一种互助性的寿险体制。在该体制下,互助性的保险基金由保险政策的持有人(其实就是保险的受益人)共同所有,今天为受益人所支付的退休金,不论是年金还是别的方式的支付,都取决于社会上付于未来保险的购买,也取决于整个保险业的竞争。这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在代际的转换与交易。这种体制包括一种极大的风险,即随着社会上人口生命期望值上升,当一个社会逐渐进入“白发化”状态之后,凭原来对死亡率的预期而筹到的资金,或按原来对死亡期望所定的报保价,会无力承担今日的年金支付需求。其结果是,社会保障制度会发生财政危机。这正是今日美国的现状。

相比之下,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形成阶段。政府已经对此倾注了大量精力,但随着支撑原来中国传统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国有企业的地位相对下降,以及计划与财政体制的转移,使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利益受到了影响。与这种社会保障相对下降相联系,才有那么多的个人将收入转化为储蓄。储蓄中的谨慎动机是不应否认的,但这种现象却使我们实质上面临了两种损失:第一,个人储蓄毕竟不是买保险,储蓄不能使个人在面临风险时转移风险,这对个人储蓄者说,便失去了以确定性等值来规避风险本应可以获得的效用增进;第二,银行不是保险公司,虽然吸纳了那么多的存款,但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其仍不能通过投资方式的变换而将资产风险转移出去。一定比率的国有企业的坏帐,对国有银行是一种确定无疑的损失。由此可见,设计出一种体制,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社会保障资金,是改善经济与社会效率所必需的。

二、最优税收理论

最优税收理论所关注的问题是,政府怎么征税合适?征多少税才适当?什么样的税率档次结构才最佳?这当然不是无的放矢地空谈,它对人们的忠告是:不要以年税收岁入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而津津乐道,还得看你这样做的效率代价。如果你税收岁入的递增的后果是人们都不干活了,能说这样的税制是合适的吗?所谓最优税收,就是指税收在收入公平的改善与付出的效率损失之间的替代达到最佳。

对这个问题以一种规范的理论方式加以讨论,已有100 来年的历史。1897年,英国经济学家埃奇沃思(F·R·Edgeworth )基于下列四个假定,给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的最优税制设计:(1 )社会福利是个人效有函数的简单加总(未加权);(2 )所有的个人的效用函数是相同的;(3)效用是收入的增函数,但边际效用是收入的减出数, 即效用函数是严格凹的;(4)社会总收入为固定常数。按这四个假定,只有当每个人在消费上所花的最后—单位货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都相等时,社会福利才极大。但由假定(2)与(3),要使每个人边际效用相等,便要求每人可支配的收入相等。结论是显然的,为了使社会福利极大,即使人与人在毛收入上有差别,也要使他们在净收入上相等,这样,通过个人所得税将富人收入转移给穷人,实现收入均等,便是最优的税收。

埃奇沃斯的这种考虑的最大缺陷是,他忽略掉了个人被征税之后在行为上所作出的反弹,用现在的语言说,这实质上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1932年,庇古(A·Pigou)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就明示了这种完全均等的收入分配对劳动的反激励效应。其实,庇古在早几年,就要求他与凯恩斯的一个学生兰姆塞(F·Ramsey)去思考, 什么样的税收对行业的反激励最小?兰姆塞认真地对待了这一份作业,并交出了出色的答卷,这便是其发表于1927年的论文《对税收理论的一种贡献》。兰姆塞的观点是,如果对那些人们无法因税收而调整自己行为的活动而征税,则会使税收的效率成本最小。这个结论常常被理解为对供给弹性或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征税(这固然不错),但其对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却更为深刻,即一种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对个人可变动的努力程度征税,而仅仅对个人不变的能力征税,则其效率成本会最低。遗憾的是,这个隐含着的深刻的洞见一直未被人引伸与利用,直到70年代初才被米尔利斯利用并加以创造性地发挥,解决了维克雷(W·Vickrey)提出并开始着手分析,但最终没有解出的难题。由此,米尔利斯与维克雷摘取了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

1945年,维克雷在《通过对风险的反应来测度边际效用》一文中,着手用数字形式来分析税收对人们努力的反激励效应,以便克服埃奇沃斯设计所留下的缺陷。维克雷的分析运用了与埃奇沃思相同的假设,他也将社会福利定义为是个人效用之和,并按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试图寻找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制。与埃奇沃斯不同,维克雷假定个人对生产上的努力e与消费量(y)具有相同的偏好,但每人生产物品与提供服务的能力(t)是不相同的。他设一个能力为(t)的人生产必需量为(x)所需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即e为x与t的某个函数:

e=W(x,t) (1)

政府的目标是在服从总税收为一先定水平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个人效用之和(即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设税收为一个函数f,f的功能是实现收入再分配,当一个生产x产出量的个人交了税之后, 其可支配的消费量y便是f(x),即y=f(x),这样,个人交纳的税额便是(x-y)。当税收函数f给定以后,一个能力为t的个人就会选择一个想生产的量x,去实现个人效用极大化。设X[*](t)为这个个人所选择的最优产量,V(t)为由X[*](t)所产生的个人的最大效用,则政府的选择就是要找出一种税制f,这个f使得个人效用之和

∫v(t)dt(2)

最大,并满足税收总量

∫[X[*](t)-f(X[*](t))]dt (3)

维克雷看到,由(2)与(3)构成的这个数学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变分法问题。他运用20世纪40年代已广为流行的欧拉定理,试图去解上述问题,发现该问题太复杂,最后不得不承认,“展开这个表达式,……会产生一个完全不易处理的表达式。这样,即便是这个已经简化的问题也拒绝任何容易的解法。”不难看出,他的结论是悲观的。

二十多年后,维克雷在其论文《累进性问题》(1988年)中,又试图解决上述难题,这一次,他已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实质上是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动机与激励机制之间的得失权衡问题,但仍然未能给出解。

就在维克雷第二次尝试失败(1968)后三年,米尔利斯(其中与戴尔蒙的合作有关)独立地在数字上形成了与维克雷一样的问题,并且成功地给出了解。经济学界对维克雷未能完成解这一事实实在是有些遗憾。

米尔利斯差不多沿用了与维克雷相同的实质上是埃奇沃思的假定,来分析最优所得税的设计问题。与维克雷一样,他假定一个具有生产能力t的人为生产x产量需要付出努力e。如这个能力(t)比较高,则对于给定的x产量,所需付出的努力(e)就比较低,反之亦然。即产量x 是天才(t)与勤奋(e)的乘积:x=t·e,或e=x/t。米尔利斯又假定e可以用个人付出的劳动时间(小时)来衡量,如果使一个人周工作时间规范化为1,则这个人的闲暇便是Z=1-e。

到这里,米尔利斯显出了自己的独到之处:他认为一个人的效用(U)是其消费的物品(c)与闲暇(Z)的函数,由于Z=1-e,所以归根到底,

U=U(c,e) (4)

如果闲暇是一种正常品(即随收入上升人们会多消费的商品),那么,U对c的一阶偏导就为正,U对e的一阶偏导应为负。引入这样的效用函数,是最优税收问题得以有解的第一步。

但米尔利斯的独到性不止于此,他进而给出了消费与努力之间的无差异曲线图,这个几何框架后来被哈尔维茨(L·Hurwitz)、迈尔森(R·Myerson)等广为运用,成了激励相容机制学说的有力工具。 但在70年代初,米尔利斯想出这个框架时,其着眼点是为了解决政府的最优税收问题。他设政府要对个人生产的产量x征税,由于税后消费量y是个人效用的决定因素之一,米尔利斯将其标出在纵轴上。如何表达闲暇呢?设一个能力为t的人,又设其努力程度e可以从零到1之间变动,e=1 代表其充分发挥了个人能力,这样,产出量x=te 就实质上表达了闲暇:当e=0时,x=0,说明这个人把时间全用在闲暇上;反之,当e=1,x=t时,说明闲暇等于零,从而以横轴表示的x量的增加就代表了闲暇的减少。个人在消费与闲暇之间的替代关系就应表达为消费(r )与产量(x)空间上斜率为正的无差异曲线。 这是米尔利斯分析的又一独到之处。

这里,也许是兰姆塞的在天之灵启迪了米尔利斯,反正到这里在米尔利斯的分析中出现了兰姆塞的影子:政府如何只对能力(t)征税, 而不对努力程度(x)征税?须知,由于能力(天才)t不易变,政府就算是对个人的能力征了税,从能力高的人的收入中拿走一部分给能力低的人,也不会影响能力(这里假设能力不随人力资本投资而变),从而有可能使税收的效率成本降到最低。可见,引入兰姆塞的洞见,是米尔利斯又一独到之处。

接着,便是米尔利斯最精采的贡献:这里发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无法辨认个人的能力,实质上当然也无法只对能力t征税。 政府所能观察到的,只是产出量x,而x=t·e,是能力与勤奋努力的乘积。政府只能就自己能观察到的x而征税,本想只对t征税,但必然会殃及努力程度e,这就是所谓投鼠忌器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的存在, 政府就无法只对能力征税,从而征税后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也就是说,得不到最优解。米尔利斯试图寻找次优解,即在承认个人能力是个人的私人信息的前提下,设计出一种最优税制,使效率成本尽可能地得以降低。差不多与维克雷一样,米尔利斯设税前产量为x, 税后收入(以实物产量衡量)为y,税收为f,即y=f(x)。当f给定时,每一类具有能力t 的个人会选择最佳的税前收入(产量),去追求其最大的效用U(f(x ),x/t)。这里,f(x)=y是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即消费c,x/t是努力水平e。由于U中的两个变量f(x)与x/t都与x有关,所以, 消费者的问题是在给定f的前提下决定x(t),从而决定f(x)。设X[*](t)与y[*](t)为个人最优的产出量与消费量,又设间接效用函数V(t )为相应的最大的效用水平,则个人寻找x与政府寻找f的问题可以由下列几何图来表达:

在下页图中,横轴代表产出量x=t·e,由于努力e是从零到1 之间的某个值,所以,产量的最高限度为t,t点代表具有能力t 的人竭尽全力。纵轴y代表消费量。三条虚线是无差异曲线, 由于消费与闲暇之间的替代关系,因而这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为正。图中阴影面积的边界线实质上是税收函数f,因为正是f决定了与给定产量x相对应的f(x )的高度,y=f(x)。当f(税收函数,即税率表)由政府给定后,消费者的选择量是e,让e从零到1之间变动,这便是让产量x从零到t之间变动,结果,消费者的选择空间便是图中阴影面积,从几何上可以看到,当无差异曲线V(t)与该阴影面积相切时,即当无差异曲线与税收函数曲线f(x)相切时,就形成了最优点。

这里,不但无差异曲线是新颖的,而且约束条件也是独创的,与一般的消费者问题中的预算约束不同,这里的约束是税收函数。但问题在于,税收函数是政府的选择变量,从政府的角度看,在决定最优的税收函数f(x)时,又得把V(t)看成是约束条件。这便是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互换的问题,它是贯穿于以后经济中发展的那些最时髦的课题诸如委托——代理、机制设计,博弈论等等的核心分析框架。

在给出了上述分析框架之后,米尔利斯还有贡献:(1 )在最优税收设计的问题中,约束条件非凸;(2)解析性的最优解一般不存在;(3)如果有最优解,则不同人之间效用函数曲线只有“单一交点”。

先看第一点。在寻找最优税制时,f是政府的选择目标。 但在解这个最优化问题时,所面临的约束是生产者个人的最优化的目标函数,因此,最优税收的约束条件不象传统的微观经济学那样是给定的,设它为凸。这里,政府最优税收所面临的约束条件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这个结果一般并不具有凸性。这就大大增加了分析的难度。

再看第二点。在解政府最优税收这个问题时,得将个人最优化问题作为约束条件来处理,恰好,数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想出了处理这类问题的方法,这便是Pontryagin的极大原理。数学硕士出身的米尔利斯,就将此法应用于自己的问题。他设约束条件为关于个人效用函数的导数dV(t)/dt的一个微分方程,并将个人能力t看成是动态优化问题中的时间t,效用水平V(t)为与t相应的“状态”,作为约束条件的微分方程成了“运动定律”,x(t)是控制变量,对于社会来说,让福利最大的税收设计f就是这个动态最优控制问题中要寻求的函数。 对于任一个给定的能力t,最终所获得的解变量为,

,这f便是最优的税制。

米尔利斯证明了,关于V(t)的微分方程可以保证结果存在,但一般给不出解的分析式子,只是通过数字例子方法来寻找最优税收。即先确定V(t)的形式,再往下试。这是又一个难点。

第三,米尔利斯揭示了,如果不同个人之间的(x,y)的平面上的无差异曲线只有一个交点,但可以使上述最优化的问题求解大大简化。这“单一交点”的条件是指,具有能力t与具有能力t的两个不同的个人的无差异曲线斜率不同,在给定的税制下,会自己主动选择与f(x (t))相切的点,从而主动选择不同的产出量。能力高的人t 会选择一个产出水平较高的量。为什么?原因是在于能力高的人t 的无差异曲线比较平坦,其斜率较低。而能力高的人t 的无差异曲线较平坦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是由于其能力极限t会大于t,为了增加一单位x, 其所付出的努力e(=x/t)便比较低(低于x/t),从而需要补偿的消费量y便比较低。由此,其斜率dy/dx就会较低。这就决定了在一种最优税制下,能力高的人仍会多生产,从而降低了税收的效率成本。

“单一交点”这一条件后来在“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理论中都有广泛的应用与发展。我们这样肯定米尔利斯的贡献,并不是说他已完全解决了最优税制的设计问题,而只是说,他指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对我们所面临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在数字上进一步作出了澄清。他对我们的启发是,不用理论思维,不用数字表达,有时连问题是什么都说不清,就更谈不上解决问题了。

至今为止,从最优税收理论到实际税制设计之间尚有相当的距离。费尔普斯(E·S·Phelps )(1973 年)与米尔利斯的学生西持(J ·Seade)都根据米尔利斯的理论作过应用前景的研究。一般认为, 若个人效用函数是科布—道格拉斯函数,则是最优税收函数应当接近于线性,如果这是对的,那税制就应当是平直税(Flat Tax)。如果要考虑边际税率,那应该是累退而非累进的。西特的结论甚至更让人跌破眼镜:他算出,在最优税制下,对收入最高的人的边际所得税率应当是零!

由于对从米尔利斯最优理论中所推出的结论不满意,经济学家们,其中包括米尔利斯本人,到上世纪90年代还在不懈地进行探索。比如,米尔利斯的老搭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戴尔蒙在1998年就发表文章,指出对最高收入的个人边际税率为零的荒谬性,并且给出了U 型的最优边际税率的设计,即对低收入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要高;对高收入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也应高;而对中等收入者,边际税率应低。他的分析也是以关于个人偏好的若干假定为基础的。阿特金森1995年专门就平直税建议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A.B.Atkinson,1995年),相信在这方面,新世纪还会有新进展。

我们之所以如此不厌其烦地介绍最优税收理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学生包括我自己,应该知道,在一项获诺贝尔奖的经济科学成果的背后,有多少艰辛,包含了多少人的工作,而且其成果还远未尽人意。如果我们真想在经济科学上有所谓零的突破的话,该有多长的路要走?有时,弄清楚讨论的问题是什么,可能就需要几十年时间。在这里,放弃一切情感式的批评,谨慎地杜绝轻率,老老实实地把头低下来,可能是最最起码的。我们该学学维克雷,哪怕是在几经曲折最后承认自己解不出,也是对科学的贡献。

三、新一代财政分析理论

这里所谓的新一代财政分析理论,是与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相比较而言的。在西方,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是以蒂帕特(Tiebout)1956 年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为标志。 然后, 马斯格雷夫(R ·Musgrave,1959年)与奥茨(W·Oates,1972年)对此作了某些补充与扩展。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如果将配置资源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者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这个论点实质上强调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机制的作用。其基本的逻辑框架是假设政府活动空间中也存在着一个与市场机制相类似的政治市场,而该市场中的消费者便是众多的公民,公民选择政府公共品的方式是“以脚投票”,即我如果对某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满意,则就会迁到另一处我认为更为合宜的地方去工作或生活;或者如果个人投资者对某地的投资环境不满意,也可以通过资本的自由流动而改变投资空间。正是这种公民的个人选择,会迫使地方政府要更多地倾听居民的意见,提供更为合适的公共品,以便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源。结果,可能使公共品的提供更贴近公民的意念,从而改进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这样运作的前提是地方政府手中必须握有相当的资源配置权。只有地方政府对消费与投资活动拥有征税的权力,只有当地方政府有权支配这些税收收入的使用方向,才有可能办一些让当地的消费者与投资者更为满足的实事。从而,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必然会要求在资源配置上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支配权。在美国,从尼克松政府到里根政府时代,这种财政分权趋势已经以温和、渐进的方式出现了。从1980年至1996年,在联邦政府一级的开支,如不包括国防、利息支付与转移开支,其占GDP的比重从4.2%下降为1.7%, 而由州与地方政府的自己征得的税收所支持的地方开支,则从1980年的占GDP的8.5%上升为1996年的10.3%。当然,对于这种缓慢的、温和的分权倾向,美国国内也存在许多批评者。就连马斯格雷夫也认为,分权会引起州际之间的资源配置扭曲、地区之间不平等,甚至导致财政不稳定(马斯格雷夫, R ·Musgrave,1997年)。

新一代的财政分权理论在主题思想上是与传统的分权理论一致的,但在分析框架上,已不同于市场供求关系式的分析,而是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当代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财政学中的运用。因此,这种新的分权学说与前两节所介绍的社会保障理论与最优税收理论的思想脉络上是完全一致的。

这种新的分权理论以麦金农(R·Mckinnon,1997年), 钱颖一与罗兰(Qian and Roland,1998年),温格斯特(B·Weingast,1995年)与怀尔德森(D·E·Wildasin,1997年)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其关注的问题是两个:第一,政府本身,尤其是地方政府本身的激励机制;第二,政府与经济当事人之间那种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关系。

承认对政府本身也有激励机制,这是因袭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说。它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员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所谓“激励”,其实就是政府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方面的考虑。而财政分权,至少从两个方面会使效率的改进与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挂钩:(1)如果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太多, 这会使有价值的投资活动转向政府干预较少的区域。因此,地方之间的竞争会减少干预;(2)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挂钩,这会促进地方政府有动力去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繁荣。这样一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活动,就在相当程度上与经济当事人(企业)形成一种激励—风险上分享或共担的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超出了公共品提供的范围。

众所周知,从1979年至1993年,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实行了财政分权。在相当多的年份里,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拥有100 %的边际岁入权。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这种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是促进1978—1992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的因素,张维迎与栗树和则证明了财政分析在中国引发了企业制度的深刻变化。从1994年后引入的分税制则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财政的分权模式,这以后,地方在岁入分享过程中的权力已经有所缩小。尽管通过中央财政下拨,地方财政支出仍占全部财政支出的大部分,但中央财政下拨与地方财政上解这两者都反映了中央控制权的上升。这种财政体制的变化当然有利于改变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但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究竟如何?还有待于实践来作出回答。

总起来说,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处于形成过程之中。无论是就问题的提炼,还是就分析的框架水平而言,都远未达到前述的那两部分理论的水准。其实,分权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最优分权程度的确定问题,这里所谓最优,本质是一个垂直系统中的控制与激励之间的权衡问题。如果这是不错的,那么,这方面的理论原点也许是由钱颖一在1990年提交哈佛大学的博士论文以及他后来发表的一篇论文(1995年)所奠定的(“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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