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民主的品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合法性论文,品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全球政治领域的关键发展进程之一,是一种奇怪矛盾的不断深化。一方面,是民主的扩张和随之而来的专制政体及其他类型的非民主政体的减少:正像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所指出的,民主在城镇中已作为唯一的游戏大获全胜。另一方面,自70年代以来,在有着长期历史、根基稳固的民主国家中,民主的疲劳感却在加强,也就是说,对现存民主的不满、疏离(disaffection)和冷淡也在扩散开来,尽管这种不满、疏离和冷淡不是与现存民主的公然甚至激进的对立,而是以抗议、罢工、示威和其他非传统的对抗形式为特征。
合法性和合法化处于上述两种现象的核心。事实上,如果聚焦于这一进程,矛盾就会变得显而易见:一些根深蒂固但类型特殊的老旧民主制在世界上的某些地区丧失合法性,而与此同时,在另一些地缘政治区域,由于其他可供选择的政体模式遭遇失败,出现了民主的普遍合法化。这意味着可以坚持一种传统观念,根据这种信念,合法性是社会对待民主体制——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政府形式——的一系列正面态度。①换言之,如果公民当中存在一种普遍的信念,即认为尽管现存政治体制存在缺点和失败之处,但比其他任何可能建立的政治体制都要更好,那么它便存在了合法性。这一观念,可以适用于那些正经历迈向民主的变革与转型过程的地区。
与此同时,在民主制度更根深蒂固的地区,最显著的观念则是指数十年来都在起作用的对待民主制度的正面态度。在这些民主国家中,通常存在一个合法性丧失的过程。这样一种过程必定存在着负面的态度,但不是否定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否定与特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在公民或精英眼中,它们运转不灵,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我把这第二种观念称为特定合法性(specific legitimacy),以响应伊斯顿(Easton,1965,特别是pp.267-274)著名的旧有区分,即散布性支持(diffuse support)与特定支持(specific support)之间的区分。然而,针对这种观念以及关于支持与疏离的种种观念,均存在由来已久的争论,这种争论至少可以追溯到阿尔蒙德和韦尔巴的开创性研究(Almond and Verba,1963),以及伊斯顿所提出的很有影响的理论主张,并一直延续至托卡尔和蒙泰罗的以下论点:当考察政治上的疏离时,有必要区分一般的政治上的不介入与更为特殊的对制度的疏离或政治上的不满(参见Torcal and Montero,2006,pp.6-10)。
这些现象与民主的品质之间有什么关联?我将聚焦于一个关键的维度,即民主的回应性(responsiveness)。对于作为一项关键内容的合法性遭到颠覆,将进行仔细考察,并提供某些补充例证。至于合法性与回应性及其他相关维度之间的关联,我们也将进行讨论。
民主的品质
在对一种民主的品质进行分析时,对其良好程度的经验性验证,不仅要求我们设定一个民主的定义,而且要求我们确定一种有关品质的清晰概念。有关前者,以达尔的观点(Dahl,1971)为依据,我将最低限度的民主定义为一种政体具有以下特征:“至少是成年人普遍有选举权;进行反复、自由、竞争性和公平的选举;有一个以上的政党;有一种以上的信息源”(Morlino,2008a,p.42)。此外,施米特和卡尔(Schmitter and Karl,1993,pp.45-46)也强调,民主体制、现有权利和决策过程既不应受到非选举产生的精英的束缚,也不应受到外部力量的束缚。
因此,好民主的范畴不包括以下混合型政体(Diamond,2002;Morlino,2008b):它们没能确保最低限度的公民权,这使其未能达到民主要求的最低门槛,因而不能归类为民主。同样,不完全的民主(Merkel,2004)也被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外。“不完全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ies)这个范畴包括:排斥性的民主,它对政治权利只提供有限的保障;受操控的民主,在这种民主中,权势集团运用其影响框定和限制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的自主权;不自由的民主,它只对公民权利提供部分保障。在现实中,这三种特殊的民主模式也是制度上的混合体,因此未达到前面具体列出的最低门槛。相比之下,代议制民主(O'Donnell,1994)——有时也称作大众民主(populist democracy)——通常基于一种多数决定的制度:他们坚持干净的选举,有党派和议会,新闻界通常自由地发表批评意见,法院可以阻挡违宪的政策。然而,事实上,这些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在他们投票的时刻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作出决策,但官员一旦选举出来,这些公民此后便不再有机会检查和评估其表现。另一些政府机构,甚至一些意在为此建立的机构,也无视或未能履行其看门狗的职能,结果,所谓法治只是部分受到尊重或受到最小程度的尊重(O'Donnell,1994,pp.60-62)。在这样的民主中,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像在阿根廷所发生的那样,民主本身并未受到怀疑。
那些致力于分析大众民主的人也倾向于引证同样的问题。他们将许多现行的民主政体归入代表制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实践的政体类型。取而代之的是,这些原则被一种假定的直接民主所取代。在这种直接民主中,巨大的象征性、非理性的纽带将一位强有力的领导人(通常是一位特别强势的总统或总理)与一个相对未分化的市民社会联系在一起。东欧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乃至意大利,便接近于这一模式,当它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提供全方位保证时,也呈现出显而易见的弊端。对于这种将人民置于民主中心的民粹主义现象,人们也已经做过分析,它被视为一种对紧张、不满、失落和抗议的反应,也就是说,被当作一种对近年在西欧已浮出水面的民主弊端及其相关的合法化丧失的反应(参见Mény and Surel,2002)。
对一种好民主的任何评估,都要求对“品质”做出清晰的界定。基于对“品质”这一术语在工业和市场营销部门的使用情况的考察,在此可以指出其三种不同的意义:
●品质是由确定的程序面向来界定的。一种高品质的产品是一个准确、受控的流程的结果,这一流程是按照精确、反复出现的方法和计时来完成的。这里强调的是程序。
●品质是由结构性特征构成的,不管这种特性是一件特定物品的设计、原材料、功能,还是它的其他特性。这里强调的是内容。
●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品质,间接地来自于顾客再次要求得到同一产品或服务而表现出的满意度,不管该产品或服务是如何生产的,其实际内容是什么,顾客是如何去获得这一产品或服务的。这里,品质只以结果为依据。
总之,这三种不同的品质观基于程序、内容和结果。每种品质观对经验研究来说都有不同的潜在含义。从这些前提和上述定义入手,我认为一种高品质的或者说好的民主,是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制度结构的民主,它能通过其制度和机制的纠正功能的合法发挥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因此,一种好的民主,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使公民满意的大体合法的(结果意义上的品质)政体。当制度能完全做公民社会的后盾时,他们就可以追求民主政体的价值。另一方面,假如制度被迫延迟追求其目标,将能量和资源浪费在巩固和维持其合法性上,那么,跨越民主的最低门槛也堪称一大引人注目的成就。第二,一种好的民主是这样一种民主:其中,组成这种民主的公民、团体和社区至少能享受适度的自由和平等(内容意义上的品质)。第三,在一种好的民主中,公民有权检查和评估政府是否按照法治追求自由和平等的目标。他们联系公民社会所表达的要求,监督着生效法律实施的效率、政府决策的效能及选举产生的官员的政治责任或者说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程序意义上的品质)(参见Morlino,2003,pp.225-253)。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具有切实意义的合法性,也就是“一系列对待民主制度的社会肯定态度”(参见Morlino,1998,p.26),以及将品质视为结果时最为重要的所谓“特定合法性”或政策满意度。
将上述这些牢记在心之后,我现在要指出几个维度,好的民主在这几个维度上可能有所变化,它们也应当成为经验分析的核心。前五个维度是程序维度。尽管这些维度与民主的内容也多有关联,但它们主要还是关系到规则及其实施。第一个程序维度是法治。第二和第三个程序维度是选举的受托责任与制度责任。第四和第五个维度是政治竞争与政治参与,二者也是处于达尔(Dahl,1971)民主分析核心的两个重复出现的关键因素。第六个变化维度与作为结果的品质相关,并且关系到民主制度对公民和一般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愿望的回应和信守。而最后两个维度(自由和平等)从本质上说具有实质意义。
回应性在本文分析占据了中心地位,这首先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其次是由于其与程序维度和实质性维度的关联。这些方面,也就是自由和平等(无论按何种形式来理解)必然与受托责任和回应性联系到一起。的确,允许公民和公民社会更为自由和平等,属于代表机制的范围之内。此外,有效的法治对一种好的民主来说也必不可少。然而,所有法律都是对这些权利及其具体实现的直接或间接认可,就对法律的尊重而言,法治是与自由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法律没有得到尊重,或者决策的效率得不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保证,就不能真正获得自由、平等,甚至无法真正获得受托者承担责任。这些是决定和执行高品质的民主政策所必需的基本前提。
在此,我也许可以补充一句:这里提出的分析框架,不同于其他对民主品质的研究,譬如阿尔特曼和佩雷茨-利尼安(Altman and Perez-Lian,2002)及利耶法特(Lijphart,1999)的研究。尽管他们的研究也基于上述一些指标,但没有考虑所有这些指标,随之而来的经验研究也更为有限。②阿尔特曼和佩雷茨-利尼安回归到了吸取自达尔“多头政制”(poliarchy)概念的三个方面(参与、竞争与公民权利),它们与品质的程序观一致,也与自由这个实质性维度一致。利耶法特在他的研究中所利用的指标包括妇女的代表性、选民的参与、对民主的满意度和腐败。我们这里的分析相反,更接近于比瑟姆(Beetham,1999)的分析,他强调了在对现象的一般经验分析中,要将质的标准与量的标准有效地结合起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样一种框架和将回应性作为关注重点,应该指出,对民主品质的所有经验研究的主要焦点,都必须是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及其机制。这并不是无视作为民主品质最高表达的直接民主,而是要坦然承认代议制民主的世俗经验及其真正的改善潜能。假如分析必须聚焦于代议制民主,那么回应性——代议制民主体验的一个核心特征——便可以合理地成为一个真正的中心维度,只要它能够验证已做的决策、真正实施的决策是与一般的公民与公民社会或明或暗的需要一致的。这揭示了民主制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此外,这样一种民主的主要主体是具有共同价值、传统或目标的个体公民、区域性共同体及各种形式的团体。在这一意义上,好民主的潜能不仅存在于由民主政府治下的国家机构所控制的一个限定区域及其特定人群,而且这种潜能是为更广范围的实体而存在的。主要的一点是,前述主体处于民主的中心,在这种民主中,最重要的过程是由下至上运行的,而不是相反。按这种方式,分析维度由国家层面向超国家层面转换,是可行的。关键是保留每一维度的共同典型元素。
回应性
在分析民主的品质时,相当普遍的做法是参考政府的回应性,或者参考政府通过采用与治于人者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执行政策、使其心满意足的能力。这一维度在分析中是与受托责任相关联的。的确,对责任的判断,意味着对实际的需求已经有了某种意识,并意味着对政府回应的评估,是与其行动如何顺应或偏离选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回应性的分析也需要建立与受托责任之间的关联。③
总体上,回应性并不特别难以定义。厄洛和卡普斯(Eulau and Karps,1977)已经阐明了回应性怎样成为一种看待实行中的代议制的方式。他们还展示了这一维度是如何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彰显的:与处于公共利益核心的政策有关的四个主要因素;保证向政府所代表的个人和团体提供的服务;通过公共管理机构和其他实体向选民所做的物品分配;创造、强化或再生产对政府的忠诚和支持意识的象征性物品的推广(另见Powell,2005)。
然而,从经验上对回应性进行研究要更为复杂。事实上,那种认为受过良好教育、见多识广、参与政治的公民总是了解他们自己的需要和欲望的观念,至多是一种假设。在公民可能需要专业知识准确确认和评估其最迫切的需要和欲望的情形下,这种观念尤其靠不住。在多年来定期进行的许多调查中,特别是在西欧和最近在拉丁美洲、东欧、东亚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调查中,可以很容易找到公民满意度的经验标准。④通过测量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在某些政策上的距离,而不只是按照左与右的划分,一些学者也间接地获得了某种衡量回应性的次要指标(例如,参见Lijphart,1999,pp.286-288)。
也许衡量回应性这个维度的最有效方法,是考察政府的合法性或公民对回应性的感知,而不是考察现实情况。更准确地说,正如所谓潜在的从经验得来的概念一样,直接探测某种特定现象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细察的是从经验得来的原因或结果。这里的假设是,如果存在回应性,也就存在以特定合法性或满意度的形式出现的合法性;反之,缺乏回应性,也就暗含着各种不同程度的不满。换言之,回应性的经验性结果是特定的合法性,反之亦然。不过,谈到这样一种现象,意味着回到一个基本的民主巩固过程,尽管是以稍微不同的方式。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中为民主巩固敞开大门的某些动力(比如不加批判地接受已经就位的制度),简单地屈服于缺乏更好选择的理由,或者是对过去的负面记忆,从衡量合法性方面看都已经没有意义,甚至可以解释为合法性丧失的因素。这里的关键因素是,对民主制度的支持、对这些制度是自由和平等的唯一真正保护者的信念,已经在从最严格的精英到普通大众的所有社会层面上扩散开来。赞成现存民主制度的态度的扩散,对这些制度的活动的认可,会显示出满意度,并间接地表明公民社会感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回应性。在具有高度合法性特征的背景下,人们也应当可以看到政治参与的广泛兴趣与诸种形式。
然而,这一类型的分析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和局限。20世纪末、21世纪初见证了各种对合法性的挑战。这些挑战促使卡塞和牛顿(Kaase and Newton,1995,pp.150-172)谈论民主的危机,譬如,特别提到了公民自动远离政党,反党派态度的出现,与日俱增的较普遍性的不满事端,反正统态度兴起等。在法尔和普特南(Pharr and Putnam,2000)的分析中,他们毫不犹豫地使用了“令人不满的民主”这一术语。他们和多尔顿(Dalton,2000,p.25)一起,强调了“政治演员根据公民利益和欲望进行表演的能力”的衰退,在本文的分析中,也就是指回应性的衰退。总体上,这三位作者都看到了对公共制度信心的衰退。牛顿和诺里斯(Newton and Norris,2000)证实了这一印象,特别提到了对议会、法律系统、军队和警察机关、公共管理部门信心的衰退。在对腐败的研究中,德拉·波尔塔和万努奇(Della Porta and Vannucci,1999)也注意到这种对政府越来越缺乏信心、很少运用法律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注意到了由此所导致的回应性的不足。此外,人们还可以看到法治与政府没有能力对公民要求做出回应之间的关联,而对于公民来说,法律保护先于其他需要或偏好。蒙泰罗和托卡尔强调了大量愤愤不平的公民如何理所当然成了新的政治景观中永恒的固定装置,尽管在新老民主国家中都没有任何清晰的趋势(Montero and Torcal,2006,pp.336-337)。
此外,对于回应性,至少还有两组客观的限制。首先,选举出来的领导人并不总是设法理解和回应公民的感受和立场。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有时致力于将他们自己的自主性最大化,并影响公民对最重要问题是什么的感受和理解。政治人物将问题的复杂性为己所用。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某个立法过程(通常是4年或5年)中政治优先事项的种种转换。
第二个序列的限制,是由政府可以支配并用来回应公民需要的资源所造成的。经济衰退时期,伴随着资源有限,公共支出受到经济上的限制,甚至会影响到最富裕国家的回应性。譬如,如果已经在平均预期寿命上呈增长趋势的某一群体民众要求更多的养老金和医疗保健方面的其他改善,背负预算限制的政府就不太可能代表他们的利益行事。同样,由失业和移民带来的持久性问题也可以用来说明在当代民主国家,几乎不可能找到普遍给予回应并因此而具有合法性的解决办法。的确,不满、失落、担心贫困、普遍的民主弊病,越来越成为局势的特征。这样一些状况,促成了民主制度的合法化丧失,鼓励了前述那种类型的民粹主义。
有利于回应性的背景条件实际上与支持受托责任的背景条件相同。按照牛顿(Newton,2006)的分析,这些条件包括一个稳固、独立、信息畅通、参与性的公民社会,同时存在强有力的、积极的中介调解结构,或者说至少是与较低程度的政治疏离联系在一起的高度社会信任。不难解释为什么这些因素是必需的。公民社会和调解机构,或(在党派弱小的情况下)广泛的社会信任,对解释回应性的至少一个方面——对需要的感知——至关重要。政府的产出,或者说政府对其选民的实际回应,是回应性的另一个方面。这种形式的回应性的潜能,只可能——连同所有上述困难——存在于比较富裕、比较发达的民主国家和社会。总之,在解释民主的稳固中如此重要的经济因素,在政府回应民众需要的能力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当然,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提供一些例证。这里,我简单地提及三个个案研究:欧盟,意大利和西班牙。它们更清楚地展现和阐明了将特殊的合法性或制度与政策的满意度当作分析回应性的一个关键因素的利与弊。
欧盟。分析欧盟的有利之处,在于欧盟委员会所属民调机构Eurobarometer就公民对欧盟的满意和不满态度收集了一大批数据(Eurobarometer,不同年份)。当然,实际上,公民没有任何表达其普遍需求的直接途径。也就是说,在欧盟这一层次上,需要是通过利益集团、成员国本土的公共机构和这些国家的中央政府来表达的。公众在决策中不发挥任何直接或积极的作用。此外,正如莫拉夫奇克(Moravcsik,2008,p.178)指出的,对公民来说最显著的问题,譬如健康、教育、法律和秩序、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政策与税收,都不在欧盟的权能范围之内。在这些问题上,满意度和可能相关的回应性实际上不得不放在国内层次上来衡量。当然,可以对欧洲机构及其政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Eurobarometer运用问卷所展开的对这些机构的满意度和对特定欧盟政策的满意度的调查,就是这么做的。因此,正像在大的层面实际上可以探测到的那样,这里也存在着合法性与回应性的分离。从正确的意义上说,回应性只涉及到组织机构及让其代表区域利益的公共权力,并且应当通过对这些精英集团和权力机构做出更加详细的分析来进行研究。换言之,在将所有公民考虑在内时,这种回应性不能决定民主品质的典型特征。
意大利。由于缺乏好的定期进行的调查,只有政府的回应性可以进行分析。这里,我们有可能评估与制度和政策相关的特定满意度或合法性。在意大利这一个案中,民意调查表明,意大利公民对自己的代表的不满由来已久(参见Morlino and Tarchi,1996,2006)。结果,这里对回应性的感知要清晰得多,特别是在最近数十年间,当意识形态立场已经四分五裂(尽管没有完全淡出和消失)时,就更是如此。
因此,寻找另一指标也许可以提醒我们,意大利的政党已经扮演了强有力的守门人角色,它们在公共管理上调节了公民的要求。传统上,公民没有任何正式的参与渠道,求助于地方行政官长期以来是唯一的(也是代价高昂的)投诉与获得补偿途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高度求助于地方行政官的情形,证实了回应性的实际缺失和人们对此的感知。此外,人们广泛意识到需要改善公共服务的品质,或者总的来说改善那些被认为是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的服务的品质,已经成为90年代初以来意大利立法的标志。曾在过去几年显现的一个趋势是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让其负责确保服务的品质。在90年代后期,已签署关于以下主题的几项法令:改善公民利用与他们相关的管理文件的权利、使反对不得人心的行政决策的渠道多元化、简化私营部门与公共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允许利益集团更多参与公共决策来提高对公共决策的意识、启动缩减法律数量使之更趋简化的进程。
西班牙。自转型年代以来,对民主的支持持续上升。1980年,50%以上的公众表示支持这样的观念:民主比其他任何政府形式更为可取;到1998年,这一百分比上升到了84%,2000年,则上升到86%。此外,对民主政府的特殊职能行使的满意度在整个90年代也在上升:1996年,50%的人很满意或相当满意;1997年,是61%;1998年和2000年,是64%。⑤结果,西班牙的个案也证实了用来分析应变能力的指标——特定合法性——是有用的。
一个政府在其第一个任期内往往得到更积极的估价,特别是当经济表现强劲时(参见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alógicas,2002)。另一方面,对行政机构的评价一直不如对议会、巡视员(ombudsman)、国王的评价正面,但要好于对司法机关、政党和政治人物的评价(参见Toharia,2001,p.91)。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相关的政府合法(不合法)的指标,因此也可以发现一个关于回应性的指标。这就是向巡视员提出的、与各种不同公共实体职能履行相关的诉求的数量和类型。这一指标在这些年里有急剧变化:2002年是21000件,2001年是12848件,2000年是26625件,1995年则是12877件。近期,这些投诉中,1/3来自生活在马德里的公民。这种高百分比折射出了这个都市与日俱增的弊端,包括移民的居高不下、安全不断恶化、司法管理效率低下等。数量最多的是与移民问题(17%)、税务管理(16%)、国家和地方政府中的公务员(13%)、司法管理(12%)、社会保障与劳动(7%),住房和不动产(5%)等相关的投诉(Defensor del Pueblo,不同年份)。
从这三个个案研究中,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在考察回应性时,对特定合法性的分析,只有在公众积极介入的方面对国内的研究才有用。这一指标对测定人们对回应性的感知情况也有用处;更多的民意调查也有助于查明人们对回应性可能做出负面评价的原因;对特定合法性起补充作用的其他指标,对于把握我们所称的回应性这个复杂现象的总体情况很有用。不过,在得出更普遍的结论之前,让我们先进行其他两个系列的考察。
颠覆因素
更深入地探讨这一话题的一种方式,是考察回应性被颠覆的情况,并探讨合法性在这样一种分析中是否突出及其凸显的方式。我将从概述在民主品质的程序维度中反复出现的主要颠覆手段入手。这些在图l中有所显示,并且可以立即从中挑出回应性被颠覆的主要危险。
法律成为一种政治武器
法律成为一种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
法律成为一系列规避的规则
规则落实中的诸种限制
受托责任
强有力的多数表决制度设计(低竞争性)
寡头型政党中党和党纪的薄弱
形象的突出和信息作用的突出
超国家层次和罪责转移
回应性
精英和信息的操纵作用
图1最经常出现的程序和结果的颠覆手段
图1间接表明可以如何定义一种没有品质的民主,也就是一种经常实践颠覆破坏,甚至发展成合法性丧失并出现相关巩固问题的民主政体(Morlino,1998)。从这一视角看,一种坏民主在图1分析的每一维度上都可能特别存在欠缺。因此,这样一种民主的特征可能是:法律体系不符合民主的价值,存在着广泛蔓延的腐败或有组织犯罪;司法独立受到限制;解决法律纠纷时久拖不决,利用法院系统代价不菲(因而这种利用具有排斥性)。奥唐奈的代议制民主概念有可能对应这样一种民主:腐败泛滥,横向责任缺乏,纵向责任薄弱(参见O'Donnell,1994)。在一些分析中,大众民主是无党的政体,其中政治认同的四分五裂、意识形态和组织上的混乱不堪堪称代表机制衰退的典型特征(例如,参见Mair,2002,pp.81-98)。结果,这些政体中受托责任的落实情况越来越差,各种运动和直接与政治领导人联系的群众越来越多。此外,一种坏民主的特征是选举中缺乏选择,主要政治势力间鲜有竞争,调节结构势单力薄。
第三种低品质民主的突出不同之处,是其合法的程度或者说非法和散布性不满(diffuse discontent)的程度。这样一种民主通常会经历有组织的团体对其制度的多种挑战,这些团体会定期以不同的频繁程度发起抗议、罢工和示威。结果是政府通常会在应对这些挑战中取缔他人的自由以自保。也就是说,某种权衡出现了:保卫安全在所有民主价值中获得了优先。意大利和德国民主政体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恐怖主义运动威胁所做出和执行的决定,就是这样一种动态的最佳例证;美国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批准的新立法亦然如此。
此外,正像特定不合法性依据的是人们的感受一样,精英对新闻广播的操控堪称另一种突出的重要颠覆形式。特别是,假如很大程度上垄断电视频道,就可以给公民对政府政策或制度的感知施加重大影响。在这里,意大利又一次在两方面截然相反。首先,在2001-2006年执政期间,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除控制了他自己拥有的三个私营频道外,还控制了三个公共频道中的两个。换句话说,他控制了意大利七个广播电视频道中的五个,为操控信息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然,应当补充的是,这样一种强有力的控制只是部分的,因为其他因素(主要是报纸)的介入,让这种控制打了折扣。其次,20世纪80年代,在普遍不满的背景下,地方行政官的合法性相当高。10-15年后,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制度成了司法调查中政治精英猛烈批评的对象,而这种批评又被媒体放大,地方行政官的合法性已经减半(参见Della Porta and Morlino,2001;Diamanti,2005)。
这种分析强调了解释特定合法性(尤其是与回应性联系在一起的特定合法性)的内容、特征和层次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信息的突出重要性,以及在复杂的民主政体中可以对信息加以操纵的许多可能方式。这一点引导我们走向本文将探讨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作为特定合法性的回应性与民主品质的其他程序性维度(特别是法治和受托责任)这二者之间的关联。
更多有关的探索
考察这一问题时,应当牢记两点。首先,作为品质的一个维度的法治,其特征如下:
●法为人人,包括所有国家官员,也包括超国家的层次,并且是不偏不倚地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个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任何地方都不受有组织犯罪的统治,即使是在地方层次上;也就是说,法治国家至高无上,在政治、管理和司法机构没有腐败。
●一个本土的、集权化的文官官僚机构合格、有效、普遍地运用法律,并在一旦出错时承担责任。
●一个有效的警察机构尊重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如果公民之间、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发生诉讼,公民可以同等、不受阻碍地利用司法系统。
●刑事调查和民事、行政诉讼的调查应以合理的速度解决,司法独立于任何政治影响。
●法院裁决是强制性的,宪法至高无上,它由宪法法院解释并受其保护。
以上这些都与法律系统中法律的实施与诉讼的公平解决有关。不同的指标能够代表其中之一,而相关的数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来逐个加以分析。
其次,受托责任基于来自强调上述维度的相互关联的自由主义传统的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是,如果公民真正被赋予机会,可以根据政府满足其需要和要求的好坏去评价政府的责任,那么他们真的就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他们拥有对自己需求的相对准确的感知。第二个假设是,公民,无论是独自还是作为群体一部分,都是自己需求的唯一可能的判断者;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决定这些需求。把这些假设视为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将大错特错。相反,承认西方民主遵循了自由民主主义的路径,任何对民主品质的具体分析都必须将这一点考虑在内,并向以推进更为平等的选择为标志的方向迈进,是十分重要的。受托责任是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人的义务,当公民(选民)或法律机构要求他们就其政治决策做出回答时,他们有义务回答。
受托责任有三个主要特征:信息、理由正当、惩罚或补偿(除了其他很多著作之外,参见Schelder,1999,p.17)。第一个因素,有关一个政治人物或一个政治实体(政府、议会,等等)所采取的某种政治行动或系列行动的信息,对于分清责任归属来说必不可少。第二个因素,理由正当,指的是政府领导人所提供的证明其行动和决策合法化的理由。第三种因素,惩罚或补偿,是选民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根据信息、理由正义、政治行动背后的其他方面和利益所做的评价而得出的结论。所有这些因素,都要求存在一个公共维度,其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义、独立性、个人与集体行动者广泛和真正的参与。
假如我们综合考虑法治、受托责任、回应性,那么我们可以得出某些局部结论。当法治的不同方面通过公民和其他实体给受托责任提供基础,真正的受托责任的出现就会推进法律系统的改善和对法律的尊重。法治也是回应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反过来,回应性是评价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事实上,在考虑选举中的受托责任时,对有无回应性的评估,会引导一个公民判断一个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受托责任。这三个维度的行动构成了某种三角形,其中每一条边都承载了不同的分量和意义。图2展示了民主品质的这些维度之间的关系。⑥
图2 品质的程序维度与结果之间的关联
正如本文的研究所显示,清楚说明合法性与民主品质之间的联系中的关键问题,让我们得出了若干重要结论。首先,合法性就是定义好民主的核心。这里所分析的合法性的定义,属于关于民主制度的较一般性范畴和关于满意度的较特殊性的范畴。第二,本研究已经阐明,有效分析回应性的一种好方式,就是考察特定合法性。这本质上要求考察公民所直接体验到的对政府政策的反应。这一分析指出了只在与结果(也就是满意和接受、支持有效服务于公民的制度的态度)的关联中考察回应性的局限和所受的制约。此外,还应当强调的是,除了特定合法性之外,也需要将回应性的其他指标考虑在内。⑦第三,即本文最后论述的一点,是回应性与选举中的受托责任相关的关键作用,即回应性在民主品质分析中的关键作用。尽管存在着已经指出的各种问题和制约,但情况就是如此。
注释:
①林茨(Linz,1978)写道,“最终,民主的合法性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对那处于特殊时局的特殊国家来说,没有其他任何政体类型能够确保更成功地追求集体目标。”
②对于这些选择,只有通过一种涉及许多个案的比较分析的研究策略才能得到证明。阿尔特曼和佩雷茨-利尼安(Altman and Perez-Lian,2002)、利耶法特(Lijphart,1999)都采用了这一策略。
③我不讨论代议制民主理论中已经讨论过的与受托责任和回应性之间的关联有关的诸多理论问题。想对此了解更多,请参见萨尔托里(sartori,1987,特别是pp.163-171)。
④例如,一个共同问题是“你在多大程度上满意民主在贵国中发挥功能的方式?”想更多了解有关南欧在这一点上的情况,可参见摩尔里诺(Morlino,1998,pp.295-337)。
⑤西班牙社会阵营研究中心(Centro de Estudios del Cambio Social)所引用的西班牙社会学研究中心(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ológicas)和恩奎特洛基金会(Fundación Encuentro,2003,p.xxvii)的数据。
⑥这里,我不准备做进一步解释性分析。探讨这一方面并将政治竞争当作一个关键因素的研究,可参见宾策尔等人的著作(Binzer,et al.,2008)。
⑦参见莫藤森就这类研究所做的可能不同的拓展(Mortensen,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