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生态视域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党的建设论文,生态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面对的新的环境挑战
1.意识形态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苏东剧变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一直面对着从未有过的严峻挑战,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也因此处于严酷的意识形态环境的包围之中。这样的意识形态环境的变化,就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对于党的领导地位的巩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改革开放条件下物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3.利益格局多元化所导致的社会成份多元化带来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最显著变化之一是社会利益格局由改革前的单一转向多元,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利益集团相互竞争,共谋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如果仍局限于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性质,而不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就会遭受严重削弱。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面对的新课题
上述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其带来的挑战,确实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在“七一”讲话中有明确表述:一是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提高领导水平;二是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面对的课题已经明确,同时,解决这两大课题的思想基础也已经给出,就是“三个代表”要求。它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既是对党在整体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党的任一组成部分、任一组成分子的要求。“三个代表”要求既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的行动指南和根本规范,又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的奋斗目标。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认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
上述“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及围绕它而提出的党建任务,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无疑是必要和可行的。问题在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仅仅靠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也就是靠务虚,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再进一步,通过党内民主的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实质是,作风问题并非由作风而生,在作风问题背后,有一个体制关系的问题。只有从体制关系问题入手,处理好党与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与政府、党与友党的关系,解决好以党代表、以党代政、以党代党的问题,确立法权的崇高地位,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权安排,使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实现权力体系间的相互牵制,才能可持续性地解决党的作风问题。这种形式的体制变革,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具有制度性的根本意义。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着力于党的内外部环境建设
1、确立党在法律体系中的“生态位”
“生态位”是个生态学概念,它是指生态次体系或生态要素在生态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生态位相对固定,但又会因环境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借鉴生态学的“生态位”概念用于政治学理论,我们可以说,不同的政治次体系或政治要素,适应不同的政治生态环境,各自寻求适于自身发展要求的生态位置。在党法关系上,党的法律地位有多种,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最适于执政党自身建设与发展的法律生态位,然后,按照这个生态位的要求规范党的运作,相应的党建问题便会求得一种制度性解决。
执政党的法律地位,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种是党在宪法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国家,法是至高权威,执政党的意志也要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表达,执政党及其成员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执政党的权力间接地表现为合乎法律的权力,而不是失去法律规范的自由权力。如此,就把党定位于宪法与法律规范和监督下的生态位置,令人头痛的自由主义、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等不正之风,就难以逾越法律的界限。
这说明,法律的权威并不因法律条文的出台而自动确立,这在法律与执政党的关系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法律权威的确立尤其需要执政党对自身法律地位的正确认知。这既需要执政党通过守法表现维护法的权威,同时更需要确立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独立地位,法的权威最终体现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权威。法律是靠第三方实施的规范,司法和执法人员应是独立于博弈之外的。只有实现真正的党法分开、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才有保障,才能求得执政党与法律体系间真正的生态制约关系。
2、确立党在政治体系中的“生态位”
(1)正确处理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政党的社会功能是形成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执掌和参与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说,执政党与行政机关有着共同的目标,就是执掌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但是,具体而论,执政党与行政机关又身处不同的政治“生态位”,因此,二者的功能又有不同。执政党的功能是制定、公布并宣传其政纲,争取社会公众的最大支持,从而使之转化为政府决策,政府机构通过具体的行政措施,分步骤地落实执政党的政纲。当然,执政党享有对政府的政治领导权,但这种领导权必须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法定程序,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对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体现。行政机关的功能则是执行、落实已转化为政府决策的政纲,但是,它并不接受执政党的直接的发号施令,只接受党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领导。
(2)正确处理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党与群众的关系,是一种生态协进关系。换句话说,又是一对矛盾关系。二者在利益上既有密切联系,有时又有冲突。有密切联系,是因为党在根本上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冲突,是因为党对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的遵循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有时在大政方针上出现偏差甚至重大失误;有时在具体落实上出现变形走样,以至于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说,党与群众的关系,是一种生态协进关系。在这一协进关系中,群众是基础,执政党是关键。党来自于群众,失去群众的支持,党就失去了生态基础;一旦失去了群众,问题的关键肯定来自于执政党,来自于党没有遵循“一切为了群众”的宗旨。
3、确立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生态关系。处理好与参政党的关系,调动参政党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对于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建设,意义非同一般。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代表着各自所属社会群体的利益,从不同侧面,以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担任国家公职等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协助共产党做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工作。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上,各自的政治生态位是明确无误的。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积极合作。二者既是一种友好合作关系,又是一种相互监督关系。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组织机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以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方面的代表为基础组成的。但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合作关系,仍然面对着相当的挑战。首先,政协单纯的议政咨政功能,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既限制了政协的功能发挥,又制约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积极性。这里有个不成熟的想法,建议提升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并列的议事机构和权力机构,并对二者的结构和功能进行明确划分。这样做的益处有很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协的政治功能,又使得在社会群体多样化背景下,各阶层的根本利益在政治决策机制中能够得到更为满意的反映。更为长远的意义在于,政协作为权力机构,能够切实地发挥其对执政党,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这对于改进和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对于促进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无疑具有结构性意义。
其次,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主党派成员所任职务多为副职虚职,对现行政治体制难以起到应有的“激活”和监督作用,这既使得多党合作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也使得人们对民主党派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第三,民主党派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尚待落实。如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权力的发挥,还受到相当大的约束。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如制定《政党法》,明确参政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党际关系,细化参政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参政党的独立地位,以释放参政党的政治活力与社会活动。
第四,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尚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成分,尤其是“知本家”、管理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的出现,为各民主党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社会基础,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也迫切需要寻求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代言人。在此背景下,各民主党派应重振其政党意识,加强其自身的组织建设,“更密切地联系相关社会群体,更独立地发挥政党功能”。只有寻得发挥自身政治功能的、作为政党的生态位,才能更主动与积极地展开与执政党的合作与协商,更加切实地参政议政,并在客观上推进执政党的自我完善。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正在实现由“革命党”向着“建设党”的转型,相应地,其执政方式也需要从传统思维方式中跳出来,全面地清理、改革传统的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党党关系,将执政党的权威置于合乎其发挥最佳生态功能的生态位,同时,也将法律、政府、友党的位置调整到最佳的、各自相对独立的生态位置,形成相互联动、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生态境界。相信这样一种生态联动与制约境界,对于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将起到通过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所无力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