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跨国经营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广东企业跨国经营中的问题与原因
我省跨国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概括地说有下列一些:
1.小型化的投资经营规模。我省海外企业除粤海公司等少数大型集团外,一般规模都很小。投资额多在5—103万美元之间。从海外企业的职工人数看,大多数海外企业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几乎构不成海外企业应有的规模。且大多企业是贸易代理处性质。一般来讲,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每家约600万美元的平均规模, 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平均约260万美元的子公司规模。 这种小型化的海外投资项目和经营组织规模,主要是因为我省参与跨国经营较为活跃的主要是中小企业,且大多是从事商业性贸易。小规模的经营组织明显地难于同实力强大的国际竞争者相抗衡,在国际竞争的风浪中船小易翻。
2.较为单一的经营行业。我省跨国经营是国内部门分工体制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延伸。我省原有工业基础薄弱,出口增长主要是依靠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品,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我省的跨国经营要更上一层楼,必须突破这种局限,因为跨国经营不仅是经营地域范围的扩大,它通常也包含着经营方向和经营行业领域的扩大,跨国经营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多面化经营。
3.跨国企业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对国际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作出灵活的反应。跨国企业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我省不少外派企业缺乏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中主要的是缺乏对外融资、筹资、人事管理这几方面的自主权。这些自主权对外国的跨国公司来说早已具备,这使我国跨国企业与外国跨国公司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我省海外企业一般是省级公司或企业的派出机构,或者仅是贸易的“窗口”,只有信息的传递作用,不能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的变化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有些海外企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实际上成为国内投资单位和部门的招待所,接待站,靠国内补贴和支持过日子。
4.海外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些企业对建立海外企业的目标不十分明确,在选择合作伙伴方面缺乏慎重。例子(一),如佛山市一家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同泰国华侨合资设立于泰国的海外生产型企业,该公司的总投资额为30万美元,出资比例中方45%,泰方55%,中方以设备作价投入,泰方以现金投入。1989年10月成立之后,仅维持2 年,遂于1991年12月撤消。有关部门认为对方无诚意,侵吞中方利益。例子(二),1991年佛山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老挝某林业公司以生产红木家俱为目的设立合资公司,协议规定中方投入77万美元,老挝方面则以现有土地厂房设备折价33万美元。但设立后才获知,老挝政府规定生长着的红木不得砍伐,可供利用的只有已被毁坏的树木,其数量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因此,双方后来只好将合作改为酒店经营,但已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上述例子说明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对于合作者的资信及市场环境的调查是绝对必要的,应该慎之又慎。特别是在海外与当地侨胞的经济合作中必须慎重选择合作者。
5.海外投资的地区分布过分集中。 我省海外企业过份集中在港澳地区,少数集中在美、加发达国家。这种分布与现行的出口市场格局有较密切的关系,但显然不符合目前国际经贸环境的变化和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要求。
总之,由于我省跨国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出现种种问题,既有客观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的原因,更有政府宏观管理上的原因。具体说有以下几方面:
1.传统经济体制不适应我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改革多年,旧体制对企业束缚的基本格局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体制的束缚集中表现在工业和贸易分家造成企业的功能不完全。目前提倡工贸结合并不能完全改变这种状况。国际上成功的跨国公司都是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公司,我们国内大型企业开拓产品市场,往往由于缺乏应有的信息和人才而只能委托有关外贸部门进行,实际上违背了国际企业发展一体化的趋势。另外,在企业功能不完全的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对跨国企业及海外企业经营活动限制及干预过多,造成企业非利润最大化行为,有些海外合作企业仅是出自政治上的需要或当地政府部门的意志而非出自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迫切要求,其成功的可能性往往较小。
2.宏观上缺乏政策法规对跨国经营进行有效的引导。省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根据我省对外经贸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省内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特点明确现阶段海外投资的总体指导思想,未能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多元化外贸战略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海外投资行业导向。同时,由于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有关部门也就无法对国有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
3.海外投资中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尤其是合作伙伴选择不当。 有些企业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往往是对东道国的经贸、法律、合作伙伴的资信以及市场前景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企业开办后才发现实际困难比预料的大得多。
4.对海外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我省不少跨国经营企业,特别是非外贸部门的中小型企业,过渡分散和放任自流的情况比较突出。其原因大致有几个:①一是境外项目投入的资本量不大,其经营份额在企业总的经营额中所占比重极小,国内企业因此不愿分散过多的精力予以关注。②是在一些合资企业中,中方企业只占少数股权,中方企业又派不出合格的人才,于是把经营权大部分托付给合作对方,自己只期望按股权分享利润,使直接投资退变成了间接投资。③是有些海外合资企业,由于关键技术和销售网络掌握在对方手中,或虽掌握在中方人员手中,但国内企业缺乏有效地监控手段,往往放任自流,致使国家利润和税收大部流失。④是国内母企业尚缺乏国际经营经验和合格的管理人员,无力对境外企业活动给予指导和管理。在一些由我方投资和人员占主导地位的境外合资企业甚至独资企业中,由于国内母企业没有专门机构负责与之联系,境外子企业同国内母企业间的组织联系相当程度上由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同国内母企业主要领导人之间的个人联系来维持。显然这种情况存在不少弊病。
5.缺乏高素质的跨国管理人才。举办海外企业急需大批高级的金融财会人才,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且应能用外语处理有关业务和纠纷。按照这样的要求,我省海外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就总体来说仍有很大差距。有些外派企业管理人员不具备起码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不懂当地法律,以致海外企业业务难以顺利进行。另外,造成我省海外企业难以吸引到高素质人才的另一原因是派出人员的待遇问题,由于派出企业往往缺乏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有关人员的福利待遇与海外企业的经营效益未能真正挂钩,有关人员的派出期限,家属安排,福利等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致使已派出人员经营中出现“短期行为”,不少企业视外派海外企业为“肥差”,频频变换经营人员以便大家共享“福利”,极大影响了高素质跨国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从而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加强宏观管理和微观组织改造、推动跨国企业的顺利发展
(一)宏观管理方面
如上所述,我省跨国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初期,加强政府对企业跨国经营的宏观规划、管理与服务,对推动企业跨国经营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1.将发展跨国企业作为我省珠江三角洲战略的重要部分加以研究和实施。目前我省正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经济战略,而再造广东经济发展的优势的关键之一是能否组建一批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打进国际市场,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取代以前的单纯产品出口或单纯依赖香港这个中转站,进行贸易的旧模式。因此,我们建议:①省有关部门根据目前广东跨国经营的实际,结合珠江三角洲战略的制订和实施,制订发展我省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并委托相关的部门和研究机构进一步制订跨国经营的主体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技术战略、市场战略。②在全省设立类似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半官方的行业协会——跨国经营促进会一类行业组织,此类协会应由官方有关部门人员和企业集团的企业家参加负责制订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部门各行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为政府部门研究海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反映企业跨国经营中的问题和建议,对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有益咨询。属下机构应设立信息咨询中心,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与服务。
2.制订有利于海外投资的各项政策,促进跨国经营发展。首先应对海外投资主体实行倾斜政策。建议省府应重点扶植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开展跨国经营,放宽条件赋予这类企业比较完全的外贸自主权,对外投资自主权,筹资融资自主权和审批出国人员自主权。在财政金融方面,对通过跨国投资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对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项目产品的进口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应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和担保,允许跨国经营企业内部资金自由调配,放宽汇回利润和汇出的限制。允许建立有海外企业的大型集团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其次,在目前国家尚未制订全国性的《海外直接投资法》、《海外投资公司法》之前,省有关部门应先行起草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就跨国经营方面的问题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3.加强对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急需制订《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海外企业有义务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局递交财务报告,详细列明海外企业资产的变化情况,对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予以惩处,对不按规定进行海外企业产权登记和报送资产财务报表的,取消其投资单位的对外经营权和投资权。
4.促进跨国企业向综合型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方向发展。过去我省跨国经营中存在这种认识,即认为扶植外向型企业集团仅仅是扶植外贸集团,将外贸企业发展等同于跨国公司的创设,必须走出这个认识误区。诚然,外贸是跨国投资的第一步,但实际上,跨国公司与一般外贸公司不同,它以大型国内企业为核心,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凝聚而成,其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基本上是核心企业的产品或技术的系列化和延伸。因此,选择和扶植能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集团应以省内大中型企业、具有名牌产品和独创技术的企业为主,不应单纯以组建外贸集团、建立外贸基地的旧模式来从事对外投资。
(二)微观产权与组织的管理方面
从跨国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来讲,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1.规范跨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国内母企业与其境外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关系界定,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境外子公司企业明确组建为在当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对投入资产及其新增利益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这笔投入资产将作为法律上独立财产由境外子企业独立经营和使用,独立承担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母企业在法律上不承担子企业的负债,破产清偿和其他连带责任。这样可明确国内企业同境外经营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减少和分散风险。
2.处理好集中控制与分散经营的矛盾。一般情况下,母企业在下述方面必须加强控制,①有关产品发展与目标市场选择。一般应坚持境外子企业先报方案经母企业批准并纳入规划后实行的原则。②利润的汇寄和分配必须由母企业根据各有关东道国的环境变化、财务制度和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控制的汇寄决策,规定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和利润转移路线。③对于长期资金的使用与筹措,包括境外企业再投资应在母企业的指导、批准和控制下进行。④不论是境外独资或是合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其最终任免权应掌握在国内企业手中,尤其是派出企业的财务主管,必须有一定的牵制和监督。至于其他经营活动,母企业应放手由子公司作出决策。
3.建立一定的责任制度,明确落实境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跨国经营初始阶段,母企业对子企业尚无更多战略要求,可采用以利润指标为主的承包责任制,但利润承包制会加强各子企业局部的独立利益,对于那些对跨国经营发展有着长远和综合战略打算的企业,则很难运用价格等综合性的经营策略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优。因此,随着跨国企业规模扩大与组织的规范化,应采用更全面的委托经营责任制。另外,建立定期的财务报表制度。一般地说,母企业应要求子企业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国内母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情况计算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特殊情况下,母企业可要求境外企业报告季度甚至月度的财务运行情况。母企业只要随时掌握和分析海外企业的财务变化,即可在一定限度上监督限制子企业作出违法活动或错误的决策。
4.适应海外企业规模的变化选择适当的管理机构。国际上跨国公司为解决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管理组织机构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治式结构、国际部结构和全球性结构。目前来说,我省不少外贸海外企业采取自治式结构,这种结构虽有利于子企业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从我省目前实际来看,适当地集中管理是必要的,设置专门的国际管理部门,有利于制定和实施长期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