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思想_伦理学论文

浅析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思想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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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苏格拉底创立道德学说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和伦理一直处于混沌不分的状态。对此,黑格尔第一次自觉地明确区分了道德和伦理的界限,并把二者有机地联系为一个伦理有机体。在阐述这个伦理有机体时,黑格尔常常把伦理和伦理学都称为伦理,有时又把道德学说也叫做伦理学[1](第43页)。另外,黑格尔本人没有一本伦理学专著,其伦理思想散见于各哲学著作之中,他的伦理观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的完整体系。本文中,我们拟撇开语言翻译方面的问题不谈,仅就其伦理内涵问题谈一点浅陋的见解,以求教于大方。

黑格尔深受古希腊道德学说和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他的伦理思想有一个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把伦理学分为自然伦理、主观自由和绝对伦理三部分。在此基础上,他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提出了一个关于伦理学的明确规定:“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伦理与道德,有时单指伦理。”[1](第43页) 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其伦理学的三个层次:伦理、道德、伦理学。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精神哲学》、《历史哲学》等相关著作中,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是前后一贯的。在他那里,伦理学是客观伦理、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构成的“一个伦理有机体”[1](第266页)。实际上,三者都可统称为伦理。把握了这个基本思想,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就在我们面前展开了。

黑格尔认为,当意识经过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三个阶段后,潜在的普遍的自我意识即理性,向着行动上、实际上的普遍自我意识的高级阶段即人类历史的阶段发展,这就是具有理性的意识即“精神”。精神的实体是自由,自由是一步步由抽象到具体、由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的。自由的初始阶段就是“真正的精神”,即客观伦理,因为这个阶段的真理性就是获得伦理世界的客观性。黑格尔说,尚未外显的内在精神一旦呈现为已经发展成具体存在的实体,就在这种概念里展开了一个伦理世界。伦理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它在另一个对于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的意识里意识到自己与另一意识的统一。在普遍的抽象里,这个伦理的实体,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又同样直接地就是现实的自我意识,这就是客观伦理的基本含义——礼俗伦常。“在伦理里,我的行为所遵循的,乃是基于风俗习惯,而不是依照我的意志所应该作的。”[2](第36页) 礼俗伦常是确定正当的、合乎伦理的标准。这时,实体与自我相互渗透、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我与我们处于一种混沌未分、表面上和谐无争的状态。但是,行为在其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行为把它分解为实体和对实体的意识,“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3](第5页)。支配共同体、国家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政治生活,它是人的规律。支配个体、家庭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祖先,它是神的法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是自足的。伦理王国的运动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每一种势力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共同体与家庭的联合统一,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端项,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原素。这样,伦理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覆。伦理王国在其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类而完美纯一的世界。由于此统一,个体性就是实体以及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但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的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但是,伦理行为的实现,只是把伦理精神的优美和谐与稳定平衡因其优美和稳定而具有的矛盾和破坏萌芽暴露了出来:共同体对内一方面通过压制个别性精神并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来保持自己,另一方面,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同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同体实际上也同时在制造个别性精神,但共同体对外又能独立自主的活动。这就是它的否定方面,它正是以个体性为武器实现这个否定方面的。战争时期,自然力量(体力)和幸运之类的偶然性、个体性决定着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和精神必然性,这就注定了伦理本质的毁灭。在伦理处于风俗习惯的阶段,个体毁灭于民族精神之中。现在,活生生的诸民族精神,由于其个体性的缘故在一种普遍的共同体中消灭了。这种普遍的共同体就其单纯的普遍性来说,是无灵魂无生命的,当它作为个别事物、个别的个体时,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意志。这样,伦理的精神形态即礼俗伦常被扬弃为另一形态即法权形态。在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打破了“我”与“我们”混沌未分、表面上和谐无争的状态,抽象的自我出现了,意志是直接的,其概念是抽象的人格,其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意志从最初的抽象规定形成其自我相关的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是处于一个外在事物中的。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在不法中,意志通过本身是偶然的单个意志,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总之,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实在是外在的东西即对外物的占有权利和财产受保护的权利,它只具有客观性,没有主观性。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礼俗伦常和抽象法只有客观性,没有反思、缺乏主观性,仅仅是自在的自由。在这个阶段,自我还是抽象的自我,个体意识刚刚萌芽,尚未完全觉醒,还没有主体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它们称为客观伦理。客观伦理既缺乏对合理秩序的主观认识,更没有可能把它渗透于整个民族意识中使之现实化,但却奠定了通向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的现实基础,埋藏着自由意志经由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发展为合理秩序即自在自为的自由的种子。在道德阶段,意志的实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自己的对象。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客观伦理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至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个体意识觉醒并具有了主体性,进入到自为的自由阶段,但尚缺乏与整体意识的和解,因而没有现实性和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道德是主观伦理。

客观伦理是朴素的,在那里,我的行为所遵循的,是基于风俗习惯和抽象法权,而不是自觉地依照我的意志所应该作的,我还没有达到自己对自己进行反思、自己对自己做出规定的境地。“实在的伦常乃是一种存在着的伦常,因而这个普遍的精神自己也就是一个个别的精神,而伦常和法律的整体就是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4](第236页) 客观伦理争取的目标就是这个风俗礼教和抽象法权等直接的未经反思的伦理实体。在此实体中,风俗礼教是活生生的法制,法制必然要与风俗礼教相联系,并且必然洋溢着一个民族的活生生的精神。每一个别的主体只有以这个精神、共相为目的、精神和习惯,并在其中欲求、行动、生活和享受,使得这个精神成为第二个精神的天性,才能以有实体性的风俗习惯和抽象法权作为天性的方式而存在。这就是一般的基本特性、实体。与这实体即个人对风俗和法权的实体性的关系正相反对的特性,是个人的主观任性即道德。一旦人们意识到自己应当创造出自己的特殊准则,个人应当关心自己和自己的伦理,客观伦理就与反思相结合为主观伦理。这就是说,抽象的自我变成了主观的自我,个人变成道德的人了,道德出现了。

黑格尔说:“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4](第238页)。因为主观伦理的目标是对于伦理实体的意识,它经过反思,意识到这伦理实体是其本质。这实际上就是道德形成的两个方面,其一是属于自为存在的一面,或意识在其中扬弃了其目的的那一面;其二是道德在其中摆脱伦理实体而独立出现的那一面。在这里,主观的方面即我对于善的意见,是压倒一切的。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中并不是基于对外在的国家制度的尊重和敬畏,而是基于自己内在的信心,按照道德的考虑而做出决定,并依据这决定来规定自身,这就是近代主观自由的原则。所以,道德学的意义,就是主体由自己自由地建立起善、伦理、公正等规定。当主体由自己建立这些规定时,也就把“由自己建立”这一规定扬弃掉了。这样一来,善、伦理等规定便是永恒的、自在自为的存在了。鉴于客观伦理和主观伦理的这种关系,黑格尔说:“苏格拉底以前的人,是伦理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他们曾经作了对他们的情况说是合理的事,却未曾反思到、不认识他们是优秀的人。道德将反思与伦理结合,它要去认识这是善的,那是不善的。伦理是朴素的,与反思相结合的伦理才是道德。”[1](第43页) 这里所说的伦理主要指客观伦理中的风俗礼教。黑格尔认为,在风俗礼教和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仅仅有了抽象的自我,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动机和故意的问题,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出来。道德的意志是他人不能过问的,人的价值应据其内部行为予以评估,同时人人都愿意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做出评价。不管各种外在的规定怎样,他在道德关系中是自由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人在自身中的这种内心信念。在道德领域中,与客观伦理的行为对他人的意志只具有否定规定不同,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的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就是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主观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这里定在的产生或变化是与他人意志相关的。道德的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任何道德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有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故意仅仅涉及外在的意志应在我的内部也作为内在的东西即存在着同一形式的原则,这是道德的第一个环节。第二个环节,就是行为在自我相关中的相对价值即意图。第三个环节,是行为的相对价值和行为的普遍价值,即善。善是被提升为意志的概念的那种意图,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风俗礼教、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善中被蕴含着和保持着。所以,善作为特殊意志的实体,是由法和福利所构成的内容充实的东西,具有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善对主观意志来说应该是实体性的东西,主观意志应依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来说,是特殊意志,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最后, 规定善本身并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这是首次达到的在自身中深入的更高的观点。道德到达了善和良心,也就走到了自否定的关头,因为善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但仍然是抽象的东西,它要求各种规定以及决定这些规定的原则。同样,良心作为它的规定作用的纯粹抽象的原则,也要求它所作的各种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善和良心的具体统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道德的自否定的成果——绝对伦理。

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所以道德只能停留在对合理秩序的主观认识上,还不能把它渗透于整个民族意识中并使之现实化。为了摆脱这种空虚性和否定性的痛苦,就产生了对现实性的渴望,这种渴望把道德推进到了绝对伦理的领域。惟有在绝对伦理中,意志才与道德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内容。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绝对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志的形式,那么绝对伦理不但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从伦理的内容即意志自由的角度看,客观伦理是自在的自由,主观伦理是自为的自由,绝对伦理是自在自为的自由。在绝对伦理中,形式和内容达到了统一。

风俗、法权和道德都不能自为地实存,必须以绝对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客观伦理欠缺主观性的环节,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它们都缺乏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被思考的善的理念在那个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意志和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以至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这就是在善的绝对的普遍的实存中的理念,也就是绝对伦理。绝对伦理是客观精神的完成,作为客观伦理与主观道德的统一性,它不仅是两者的真理性,而且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真理性。

绝对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两者都只是绝对伦理的形式,绝对伦理是包涵它们于自身内又统摄它们超越它们的伦理有机体,它是自由的理念,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并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现实性。绝对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这些力量对个人的关系是实体对偶性的关系,正是在个人中,这些力量才被反思着而具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伦理性的实体,即法律和权力这些实体性的规定,一方面,对主体说来是一些义务,是独立地存在的绝对的权威和力量;另一方面,主体的精神证明伦理性的实体是它特有的本质。在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像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主体在义务中,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一方面,它既摆脱了对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又在道德反思中摆脱了它作为主观特殊性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它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缺乏现实性的主观性。所以,“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5](第168页)。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的纯粹形式的义务,在黑格尔这里实现了形式和资料的统一。这就是说,当个人成为伦理性的性格时,他就认识到他的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就是普遍物即国家,这种普遍物是不受推动的,而是在其规定中表现为现实的合理性。他还认识到,其尊严和特殊目的的全部稳定性都建立在这种普遍物中,而且他确在其中达到了其尊严和目的。对此,黑格尔解释说:“个人主观的固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5](第172页) 在这里,伦理实体就是伦理主体。就是说,伦理实体性达到了它的法,法也获得了它的实效。

具体讲来,伦理性的实体同时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的最初定在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以爱和感觉为伦理形式,这就是自然精神家庭。家庭伦理上的解体在于,子女教养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在市民社会中,原来的家庭伦理及其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在这种合理利己主义的精神中,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转化。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这普遍物就是国家。国家是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自由,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伦理和精神。这就从直接家庭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分解,达到了国家,国家表现为它们的真实基础,这种发展是国家概念的哲学证明。因此,国家这一普遍精神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是最高的法。由于国家是作为结果而在哲学概念的进程中显现出来的,同时它又经证明为真实基础,所以那种中介和假象都被扬弃了,它自己成为一种同一的直接性。与逻辑顺序相反,在现实中,国家本身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也正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完成且只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所以,国家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黑格尔由此指出,伦理关系本质上是现实合理性的秩序中的关系。作为自由而合乎理性的那种精神是自在的伦理性的,而真实的理念是现实的合理性,正是这个合理性才是作为国家而存在的。具体说来,真正的理念是这样的,其中每一环节都是充分实现出来的、得到具体体现的、自身独立的,每一环节的独立性对于精神来说同时又是被扬弃了的。一方面,个性必须按照理念充分实现出来,个人必须以国家为他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但又必须消融其自身在国家之中。同时,理性国家的理念也必须把其概念的各个环节实现出来,以便每一环节成为一个等级,因为伦理是有机体,其实体区分成许多部分,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但全体合在一起又只构成一个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全体必须浸透一切”[5](第265页)。这样,个体意识和整体意识在国家这一现实的有机的精神和全体中达到了和解,客观伦理和主观伦理上升为绝对伦理,内容和形式得以统一,自由得以实现出来。绝对伦理这个充满了生命力的伦理有机体,将在这里突破客观精神的防线继续向绝对精神进发。不过,那已经是宗教、艺术和哲学的另一个新天地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伦理观是客观伦理、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三个环节共同形成的一个伦理有机体。正是这个伦理有机体的思想决定了黑格尔在西方伦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他对伦理学的独特贡献。

首先,他自觉地明确区分了道德学说、道德哲学和伦理学。他认为,自苏格拉底到康德以前只有不系统的、没有哲学论证的道德学说。休谟虽然把道德哲学分为伦理学和实用道德学,但其伦理学只是对人性的抽象的思辨的关于人性的理论科学即人性论,其实用道德学是关于实际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的学问,并没有完成道德哲学的建构。只有康德的哲学以道德为本体、以自然为现象,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才是真正的道德哲学。但康德没有明确区分道德和伦理,在他那里,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黑格尔说:“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5](第42页) 鉴此,他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特别指出:“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书中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5](第42页) 黑格尔的概括是否准确,这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他在这个基础上,自觉地对道德学说、道德哲学、伦理学按照自己的特有方式进行了辨析论证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在西方伦理史上还是第一次。其二,如果说苏格拉底开创了道德学说,康德建构了道德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那么黑格尔是第一个自觉地把道德和伦理区分并联系起来进而建构了伦理有机体的哲学家或者说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家。如前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伦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伦理包括风俗礼教、传统习惯、法律制度、道德、家庭伦理、公共伦理、民族精神等方面。狭义伦理有两个含义,一是指风俗礼教和传统习惯,二是指绝对伦理。在用语上,黑格尔的狭义伦理主要指“绝对伦理”。道德和狭义伦理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它们又都是伦理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的伦理是由抽象到具体的不断展开的发展过程,各伦理环节是形式,自由是内容,客观伦理、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一体”的逻辑进程,绝对伦理扬弃了客观伦理和主观伦理并把二者包含于自身之内,达到了形式与内容的和解、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绝对伦理就是伦理。这就是黑格尔构建的伦理有机体。其三,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恢复了古希腊道德关注现实和城邦社会政治问题的优良传统,吸收了近代自由原则的思想,特别是康德的道德世界观的思想,同时批判了古希腊道德中蔑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方面以及近代自由原则蔑视国家整体利益的倾向,重点批判了康德的道德形式主义只停留在彼岸世界不关注此岸世界的缺陷,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构建了充满着现实精神和政治意识的伦理学。黑格尔讲的伦理,是强烈的现实的合乎理性的,本质上是现实合理性的秩序,是一种渗透于整个民族意识中的普遍精神。他的伦理学试图通过广泛深入地研究整个民族的风俗礼教、法制道德、政治经济、生活意识、生活方式等伦理的现实,特别是那些实际存在着的、时时处处发挥作用、人们熟知且事实上遵循着的伦理,探寻出现实合理性的秩序并使之完全实现出来。黑格尔说:“凡合乎伦理的都一定是现实的。”[6](第26页) 伦理之为伦理,更在于这个自在自为的善为人所认识,为人所实行。这种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的伦理精神一方面为强烈关注社会实践的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为通向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开辟了路径。罗尔斯就曾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中明确承认自己接受了黑格尔的伦理自由的某些思想,把它运用于其《正义论》中,试图从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高度探求正义问题[7](第330页)。其四,黑格尔扬弃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孤立机械的方法论,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独创性地解决了动机和效果、目的和手段、权利和义务、自由和必然、善和恶等重要伦理范畴的辩证关系,尽管形式是唯心的,内容却是现实的。这就为继续探讨研究伦理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最后,在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上,黑格尔既反对古代社会只有“我们”没有“我”的思想,也反对近代社会只有“我”没有“我们”的思想,主张利益有机体的观点。一方面,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在于,他作为国家的公民,在完成义务以作为对国家的效劳和职务中,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其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其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他并且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个人的尊严和特殊目的的全部稳定性都以国家为根本,个人的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达到。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他甚至强调“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5](第79页)。黑格尔讲的个人利益不是浪漫主义的空想,也不是权利至上、个人至上的抽象自由,而是包含着奋斗、奉献甚至必要的牺牲,否则就会导致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全面丧失。另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机体,机体的本性是,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所以,国家的目的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国家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现实性始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中普遍性支分为特殊性,虽然这些特殊性看来是独立的,其实它们都包含在整体中,并且只有在整体中才得到维持。如果这种统一不存在,那种东西就不是现实的,即使它达到实存也好”[5](第280页)。一个坏的国家仅仅实存着,但决不是现实的。因此,“特殊利益不应该被搁置一边,或竟受到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被保存着。”[1](第263页) 如果个人的特殊目的不同国家的普遍目的同一,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如果一切对他们说来不妙,他们的主观目的得不到满足,又如果他们看不到国家本身是这种满足的中介,那末国家就会站不住脚的。”[5](第266页) 黑格尔的国家是哲学概念,是他的一个“理想国”,尽管其他人看来并不“理想”。那种把黑格尔的国家等同于历史上某一个具体的普鲁士国家或别的什么国家,并据此批评黑格尔蔑视个人利益,极端保守地为某个具体国家辩护的观点,只不过是康德批判的经验的独断论,在某种意义上又倒退到批判哲学前去了。当然,黑格尔的伦理学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其伦理观还残留着形式主义的痕迹。为了逻辑的需求,他不惜用内容迁就僵硬的三一体形式,难免显得牵强。黑格尔试图运用逻辑学推出整个伦理实现的逻辑进程,这就造成了用一条前后相继的三一体的单调形式的线形结构论证一个由风俗习惯、法律制度、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立体结构的矛盾,致使生动广阔的伦理生活在这种形式中失去了生命力的光辉。二是其伦理学的基础是具有神秘色彩的自由意志和逻辑学,而不是生产方式、社会实践、道德实践,马克思曾据此批判他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8](第251页)。后来,马克思也正是在这个批判的基础上,把黑格尔从自由意志和逻辑学出发建构伦理学的方式颠倒过来,从道德实践社会实践出发论述伦理道德,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三是浓厚的理性色彩,淹没了人的感性存在。非理性主义者叔本华、尼采、弗洛伊德等对理性的攻击和对非理性的张扬,使黑格尔的理性伦理观受到很大程度的冲击。当然,人是理性存在和感性存在的有机体,伦理学应该同时关注这两个方面。从这个意义讲,黑格尔的伦理观总体上确有缺乏激情的令人窒息的一面,尽管它有时也强调欲望、感情、需要等的作用。

但黑格尔毕竟第一次在如此广阔的社会领域中和如此幽深的精神发展史中试图以辩证逻辑的力量探求一种现实的充满生命力的伦理,建构了具有丰厚内涵的理性主义伦理体系。诚如所言,凡合乎理性的必是现实的,黑格尔伦理有机体的思想所蕴涵的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也正在日益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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