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小企业的分类融资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中小企业论文,策略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815(2001)02-0030-05
1 加入WTO后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分析
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将逐渐进入我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资金短缺的现状。然而外资银行进入后,由于其网点的不足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高成本,竞争的业务重点将放在其占优势的外汇业务和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以及中资银行暂时不能经营的金融服务上,竞争的客户重点将偏重于国际跨国公司、国内一些外向型的跨国公司和垄断性行业,优秀的大规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由于需要的资金不多,而且地域上较为分散,国外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很高,因此难以得到国外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就直接融资而言,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都不易取得公开上市的资格;同样,就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而言,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较低,能够将发行企债作为较重要的融资方式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就发展中小企业而言,在加入WTO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需将融资重点放在依靠现有的对当地中小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并乐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城市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上,并从新兴股份制银行以及国有大银行获得相当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面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是迅速地规范和完善信用市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只有这样,国外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放心的将资金投放到中国市场,中国的中小企业才有可能拓宽融资渠道;国内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充分发挥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2 新规则下中小企业的分类融资策略
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现状,本文建议采取如下的分类融资策略:对普通的劳动密集型和都市型中小企业应当主要采用通过城市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策略;对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了采用间接融资外,对于企业集群和大企业的卫星企业可采用企业联合体间的内部融资,或通过企业联合体的内部融资机构进行担保融资。此外,对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可以采用融资租赁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方法。
3 建立适合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信用体系的策略
3.1 加速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财务制度;但在通过股份合作、私营化、员工持股制度等方式进行改制,增加自由资本的注入的过程中,严禁评估不严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有意逃、废债现象,切实维护银行债权。
3.2 完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要构建风险预警机制,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量化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二是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三是构建风险分散转化机制,调整金融资产,广泛开展中间业务;四是构建风险保障补偿机制,提高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五是构建依法经营机制;六是建立严格的奖惩激励机制。
3.3 采用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就中小企业而言,按照与大型企业同一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既失公正,也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以此掌握贷款无助于银行防范风险。因而在中小企业贷款上,应采用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随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及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化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可以由政府牵头,抽调专家组成权威性的中小企业信誉评估机构,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以此降低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
3.4 组建全国性的清算银行为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同等的资金清算服务。遵循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原则,成立全国性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调剂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服务于所有金融机构,这样有助于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及整体形象的树立,从而达到降低系统风险和提高社会信誉的目的。
3.5 实行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成本,各金融机构应当联合起来促成资信档案登记制度的形成。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就有完备的信息资料,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贷款人的各种信息。在央行和国家促成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形成之前,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由各地政府出面,在各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配合下率先完成当地的中小企业的资信登记,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并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方便金融机构快捷准确地评价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6 健全法制,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并执行《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投资法》、《金融机构合并与分立办法》、《金融处罚法》、《金融执法条例》、《金融监管职责条例》等法规。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破产法》、《票据法》、《担保法》、《会计法》、《统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此维护合法债权,制止逃废债现象,强化收息,杜绝社会经济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同时为配合信用秩序的整顿,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修订现实中已发现问题的法律法规,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司法公正。例如:修订关于债权管理、关于逃废债处罚的法规,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单位要处罚,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结时限,诉讼费的收取取消与诉讼标的价值挂钩、比例收费的原则,调解和解案可按立案件数分档收费,判决案件可按执行金额比例收取;公、检、法部门必须迅速执行银行胜诉的抵押担保物,对案件中追缴的赃款如数归还银行,必须将罪犯绳之以法,避免以罚代刑。当然金融机构内部也应当对犯罪分子诉之以法,避免隐案的形成。
3.7 加紧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国有银行、新兴股份制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而分散、规模小、资产单一、资本充足率偏低、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因此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我国应由国家、央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尽快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并按信用级别实行差别费率,这样就能调动中小金融机构投保的积极性,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3.8 采取多种措施,剥离和活化地方银行的不良资产。对有望收回的部分可实行注入优良资产、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予以活化;对人为逃废债形成的不良资产,坚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收;对因地方政府干预和承担政策性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应由相应财政予以弥补,同时应尽早成立中小金融机构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专司接受和管理中小金融机构剥离的不良资产及其市场退出的托管和重组工作;对因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同时加大收贷力度,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比例转化和削减不良资产额,减小不良资产比例数量。
4 普通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
为使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间接融资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银行及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4.1 采用先进的风险测定技术和评估技术及风险化解技术。除用好现有的测定信用风险的CART结构分析、Zeta分析、信贷评分模式等技术外,应当借鉴和开发新的风险测定技术,如利用人工智能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测定信用风险。在评估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的最大两家公司Fannie Mae和Freddie Macde的贷款拓展者自动认购系统,以帮助放贷人解决贷款过程中耗时最长的抵押估价过程。当然这些技术的实现必须有赖于上述资信登记机制的建立和支持。在风险化解方面,除采用普通的风险增级技术外,应采用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消除和降低信用风险。
4.2 城市银行要借助地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汇的大中城市的优势,在网上银行方面闯出一条新路。继续推广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化的交易系统降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成本,并且可以进行客户资料的积累,加强风险管理并及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4.3 银行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还款付息专户,促使中小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实践中可由贷款企业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规定每笔销售收入回笼后按一定比例存入还贷付息专户,如不存、少存或转移存款视同违约,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担保品回收贷款,以此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4 实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在于信用风险较大,如果政府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中小企业融资将容易得多。可以仿照日本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和保险金库的做法,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并加入国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再保险、再再保险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这个体系可包括市区财政拨款设立的担保基金;小企业之间为互保而出资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一些相关社团、工商联、协会和研究会等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完全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化和经营性担保公司。
为保障中小企业信贷基金的循环持续运作,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问题。首先,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要选择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竞争力,但出于种种原因在目前情况下很难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能选择优良企业,因为他们有能力从一般渠道筹集资金;不能选择质地很差的企业,因为必须保证“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基础。其次,担保基金和银行应各自承担一部分风险以保障银行选择企业的认真负责,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并保证银行积极运用自身的资信评估、管理系统以及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机制。最后,银行可以开发新的质押贷款方法如无形资产质押、销售合同的货款收取权质押,尝试、推行私产担保制度。
针对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深化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首先要有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可以根据职员的表现和经营情况辞退或录用职员;根据职员的工作成绩进行奖惩,以此解决“政策性资金”和“商业化运作”的矛盾。其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调查、评估,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最后,应鼓励商业化民营担保公司的成立,鼓励大的民营企业加入这一领域,从根本上解开中小企业担保难的死结。
针对抵押登记、评估的手续繁、收费高、评估随意性大的问题,抵押登记的期限与货款、抵押期限相脱离的问题,抵押过程中的强制评估问题,抵押物的贷款抵押率低的问题,政府应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第一,规范抵押登记和评估,统一程序,统一收费标准。制定可行的抵押登记和评估的操作规程,分清不同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和登记管理机构,并将所有环节的收费标准统一起来,统一进行公告。同时应明确行政仲裁机构,使企业在对抵押登记和评估的管理以及收费等问题发生异议时,可以进行申诉。第二,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些属于政府行为的就不应该再收费。第三,避免重复评估登记。评估和登记的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4.5 在城市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想尽方法时,政府应当改变目前的一些歧视性做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其进行政策性扶持。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应适当放宽其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下调其缴纳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在税收政策方面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或提高征税起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措施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5 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
首先,政府应借鉴国外做法,对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并对中小风险企业开发的高科技项目进行财政补贴,为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英国的创新资助计划规定了对中小风险企业开发的高科技项目进行1/3~1/2的财政补贴。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也都有类似做法。各地政府可以借鉴美国一些城市的做法,成立地方科学基金,专门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企业提供各种补贴。
其次,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目前海外投资公司主要选择有望能尽快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投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还很少;国内投资公司则大多从业时间短,实力弱。另一值得注意的重要方面是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来源都是以政府财政及国有资产为主,不符合风险投资的本性,对风险投资整体效率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使风险投资公司确实能够发挥其巨大作用,国家政策性风险投资应切实实行商业化运作;此外,国家应当鼓励商业性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应当创造条件允许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扩张规模,并允许大的金融机构参股。
再次,高科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融资的再一种重要途径就是通过股票市场融资。为此,我国必须加紧设立二板市场,为急需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众多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可能。另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会起到促进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作用,因为二板市场历来就是风险基金退出的重要渠道。当然,为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在设立二板市场前必须考虑解决许多问题。如:设立OTC系统即“柜台交易”系统以配合二板市场的建立;加快中小企业公司制改造,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控力度,健全政府监控机制;完善市场制度,包括市场的产权制度、运行体制、上市标准、交易规则、清算体系、资金管理以及监管规则等多方位、全面规定的建设。
此外,国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小企业到国外创业板上市。除了利用二板市场外,对有条件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联合体可以考虑在主板市场上市。例如,上海即将成立的国际小企业城将汇集国内外众多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外向型工业小企业,这样的小企业城完全可以采用联合上市的方法在主板市场上筹集资金。
6 企业集群和大企业的卫星企业的融资策略
企业集群可以成立企业联合体间的内部融资机构,大企业的卫星企业也可以与大企业建立资金互助关系。内部融资机构可采取会员制。通过吸纳小企业自愿交纳的会员费,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基金,可以为会员所需的生产流动资金提供互助性借贷,若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则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基金提供担保,向银行进行借贷。
7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租赁技术
考虑融资租赁的优点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能力不足的缺点,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按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银行、企业“三三三”制原则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的融资方法,以此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能力不足问题和目前银行无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可以考虑由企业以租赁设备向保险公司进行实物保险,由租赁公司对一旦发生的设备的变现或再租用造成的损失承担风险,银行则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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