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价值中立”有何看法?针对“捍卫价值中立”一文中对我观点的批评_实证主义论文

你对“价值中立”有何看法?针对“捍卫价值中立”一文中对我观点的批评_实证主义论文

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对我论文,一文论文,如何看待论文,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几年前,李金发表了一篇题为《为“价值中立”辩护》(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的文章(以下简称李文),批评了不少对“价值中立”持质疑和保留态度的学者。其中,该文批评我没有弄清“社会的价值立场同科学的价值立场不是一码事”;“郑杭生教授在批评价值中立的思想时,似未分清这种区别。因而他认为价值中立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谁只要坚持价值中立,谁就无法摆脱这个悖论’”(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本来, 对该文早想给予回应,并公开作了表示,(注:郑杭生:《从“读、写、选”看〈社会科学研究〉——祝贺〈社会科学研究〉出版100期》, 载《社会科学研究》,1995(2)。我写道:“去年, 《社会科学研究》发表了一篇为所谓‘价值中立’辩护的文章,其中也批评了我批驳‘价值中立’的某些论点。我欢迎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交流。我正准备著文加以答复和进一步阐述。”)但直到今天才真正动笔。

一、李文辩护的前提及其推论;分歧的真实所在

李文可以说是对“价值中立”作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和大胆的辩护。第一,李文认为:价值中立不仅是可能或可行的,而且是有巨大意义的:“对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而言,价值中立的原则对于我们克服华而不实的学风,时刻保持一种理智的谦逊,走出乌托邦,也许正是一剂苦口良药。”(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第二,在价值中立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上, 李文认为“很难把马克思的科学立场或学术立场看作是同价值中立的要求相对立的,在我看来至少它们并不是矛盾的。”(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 )第三,李文认为,价值中立不仅无害,而且有益,因为它“会有利于社会科学家面对不为偏见所歪曲的实际”,而如果不遵守“价值中立”的原则,“只能使科学研究误入歧途”。(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如此等等。总之, 在李文看来,“价值中立”不仅可以而且必须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普遍的方法论原则。

所有这三条的根据或前提是这样一个假定:“价值中立”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是科学性、客观性的合适表达,“价值中立”意味着科学性和客观性,只有它才能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本来,这一点应是李文要着力加以证明的。可是,李文只是简单地声明一下:“价值中立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的主旨在于要求社会科学家在从事的研究中应保持客观的态度,使研究过程和所得出的结论不受个人主观好恶或价值观念的影响,即不能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而应该遵守科学研究内在的逻辑规程。”(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事实上, “价值中立”只是包含有强调科学性、客观性的合理因素,或者说只是对科学性、客观性的一种很不确切、很蹩脚的表达;比“价值中立”能够更好地表达这一点的规范性原则并不少。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研究的客观性并不能仅仅靠排除价值或对价值保持中立来解决;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同时,“价值中立”也并不能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在西方学术界通常是用经验事实的证实或证伪来加以区分的。李文的三方面辩护把“价值中立”说得那样有益无害,那样完美无缺,能起那样大的正面作用,在逻辑上看是把要证明的东西当作前提,然后进行推论。其推理过程实际上是:既然“价值中立”代表着科学性和客观性,而马克思主义讲科学,因此马克思主义与“价值中立”不矛盾;同样,既然“价值中立”代表着科学性和客观性,那么,否定“价值中立”就等于否定科学性!所以,关键是李文的上述前提——“价值中立”意味着科学性和客观性——能否成立。

其实,“价值中立”绝不像李文说的那样有益无害,那样完美无缺;正如将要论证的那样,“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来源于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方法论原则,是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理论命题,因此,对它极有必要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把它夸大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也不能全盘否定,将它说得一无是处,连它包含的合理因素也否认了。李文这样离谱地评价“价值中立”,加以全盘肯定,是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历史、现实和国外的实际情况不符的,是缺乏具体分析的。这是我和李文的分歧所在。更明确地说,分歧的焦点在于:“价值中立”究竟能否成为我国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

但是,按李文,分歧的性质似乎变成了另外一种样子:主张“价值中立”就是主张“强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而批评“价值中立”则是抛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否定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提倡将主观意图和价值偏好强加于研究对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于这一点,我在李文所引用的《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一文中已经作了说明:

“总之,我与那位批评者的分歧根本不在要不要科学性,在坚持科学性上我丝毫也不亚于他;分歧在于科学性能否通过所谓‘价值中立’来达到。我认为通过所谓‘价值中立’不仅不能达到科学性,还会引起十分有害的后果;在我看来,科学性只有通过实事求是才能达到。同样,我与他的分歧也不在于要不要价值观,因为每个人事实上都有价值观;分歧在于究竟要什么样的价值观:我要与科学性统一的实事求是的价值观,而他则要包含逻辑矛盾、实际做不到、把科学性与价值性截然割裂的‘价值中立’的价值观。”(注: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序董驹翔主编的〈社会学〉·答我的一些批评者》,载《社会科学研究》,1991(4)。 此文后来被收为《社会运行导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一种探索》一书的附录,524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本来,李文既然这样坚持“价值中立”,那么按照其辩护的逻辑,该文本身就应该是一篇“价值中立”的范文,就应该不具有价值取向或价值倾向,更没有权利表达他自己的好恶,如果再彻底一点,就根本不用“应该”两字。唯有如此,才真正有说服力。但是,从旗帜鲜明的题目到充满情绪、不符事实的论述,字里行间,李文可以说处处表现出十分强烈的价值倾向和个人好恶。因此,在我再次读李文时,不禁产生了这样的疑问:这是在为“价值中立”辩护,还是在出它的洋相?看来,这不能不是那些全盘肯定“价值中立”的辩护者想躲也躲不开的实际命运。李文还把“价值中立”当作是“走出乌托邦”的苦口良药。可是他对“价值中立”的完美化,恰恰是在使价值中立“乌托邦化”,是在搞一种“价值中立”的“乌托邦”,因而这并不是他声称和想象的“走出乌托邦”,而恰恰是与它的设想相反的导入“乌托邦”。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已经有学者指出,韦伯的“价值中立”和他的“价值关联”一样,本身就带有“乌托邦”性质。(注: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 载《社会学研究》,1995(3)。)

二、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

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地对待“价值中立”,至少要分清它的历史作用与消极后果,合理因素与内在缺陷、前人原意和后人附加等,从而肯定该肯定的东西,避免精华与糟粕不分,囫囵吞枣。

(一)历史作用与消极后果

“价值中立”的思想是在韦伯那里系统化的,但并非始于韦伯。在他以前的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那里,在与他差不多同时期的杜尔凯姆那里,都有这样的思想。他们认为,社会文化现象和自然现象是同质的,可以把自然科学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中去,因而社会科学家应该同自然科学家一样,只是描述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只说“是什么”,只作“事实判断”或“实然判断”,而不掺杂自身的好恶,不包含价值因素,不说“应该是什么”,不作“价值判断”或“应然判断”。这种研究方法的巨大历史意义在于把社会科学从神学和思辩形而上学下解放出来。但这种方法的致命弱点则是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量齐观,混淆它们之间应有的界限,并用客观主义排除了社会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价值的合理的应有的地位。以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者或德国历史学派,明确地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从对象、方法、目的上区分开来,把事实和价值、价值联系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认为自然科学是价值无涉的领域,而社会文化科学则是价值的领域,从而肯定了社会历史研究不能摆脱价值,纠正了实证主义的片面性。这一点对社会科学方法论来说,也是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但是他们对价值的解释上却陷入了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认为价值的意义决定于主体的情感、意志,认为历史无规律,人们只能靠伦理的、审美的体验来把握过去的历史事件,只能从自己的理想观点出发来估评过去的价值。(注:详见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3)。我以前的学生、 现在的同事周蔚华教授在此文中,对有关“价值中立”的历史、内容、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等,作了较为详尽和我认为是正确的分析。1991年7 月我们曾合作写过一篇有关分析“价值中立”的文章,遗憾的是因故未用。)事实上,“价值立场不是研究者的主观随意性,它有自己的客观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上述的实践关系,即价值关系”;“社会学研究者的价值立场是客观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注:侯钧生:《价值立场与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载《社会学研究》,1995(6)。)

韦伯既反对实证主义把价值完全逐出科学之外的观点,也反对德国历史学派把价值伦理化、主观化的倾向。他认为,社会科学必须涉及价值,与价值相关,同时社会科学家却不能由此而作出有应然指向的价值判断。换言之,价值中立要求免于作价值判断,但却不能免于价值相关或价值参照。可以说,在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相关与价值中立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与实证主义者和新康德主义者相比,韦伯在处理科学和价值的关系上进了一步。总之,价值中立的思想,特别是韦伯系统化了的价值中立论,在使社会科学成为科学的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提法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排斥一切价值的客观主义倾向,韦伯的解释只是减轻而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倾向,也没有消除深深烙在它上面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印记,因此,就如后面所表明的,它也不可避免地有着种种消极作用。

李文断言:“价值中立的主张并不否认价值与科学的互动和价值因素在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而如果认为“价值中立的原则主张从科学探究中根除一切价值因素,或者是否认价值与科学的互动”,那就是对价值中立的“最大的一个误解”(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我们不能不说, 这是对“价值中立”的自以为是的附加,是对“价值中立”的主观随意的美化,是与“价值中立”的语言形式和实际内容都相违背的。这才是最大的误解。 “价值中立”、 “价值无涉”也可以直译为“价值摆脱”(value free)。说价值中立并不排除价值,就像说“价值摆脱并不摆脱价值”那样自相矛盾!

李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特纳的《社会学理论的结论》一书的实证主义观点。特纳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等量齐观,这与韦伯相比,不是前进了,而是倒退了。

(二)合理因素与内在缺陷

韦伯赋予价值中立两层含义:第一,一当课题按价值相关的原则选定,研究者就必须把价值放在服从的地位,而遵循事实材料所揭示的指导线索。研究者不能把价值强加给事实材料,相反地迫使自己接受研究的结果,而不管这种结果是否有损于自己珍视的东西。这就是说,在研究工作中,研究者应以科学家的角色,而不是以公民的角色出现,应严格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分析,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第二,应把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实际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命题区分开来,并把事实判断作为科学基础,把从事实判断推论出价值判断视为非法。

价值中立论,无疑包含着强调客观性、反对社会科学中的主观性的合理因素。特别是韦伯在强调价值中立的同时,也赋予价值相关以重要意义,合理因素就更多一些。但价值中立毕竟内在地包含着把科学和价值绝对对立起来,并以科学排斥价值的倾向,韦伯引进价值相关只是减轻,而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倾向。这种内在的缺陷表明价值中立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也即意味着必须彻底摆脱、放弃“价值中立”本身;而如果“价值中立”不能贯彻到底,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的、保持中立的,那也就意味着“价值中立”的破产。同理,“意识形态终结”、“非意识形态化”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又说明意识形态还没有终结,不可能做到“非意识形态化”。这表明,价值中立的提倡者,例如韦伯本人就没有真正遵守价值中立;同样,价值中立的辩护者,也没有真正遵守价值中立。

李文承认:“价值中立”是一种“规范性原则”,也即是一种价值,所以为“价值中立”辩护,就是在为一种价值观辩护,这也就是说,至少有一类价值是不能中立的,这也表明,“价值中立”不可能是普遍的,把它说成普遍的是自相矛盾的。在逻辑上说,主张“价值中立”者是没有资格为价值中立辩护的。尽管李文反对,但是我还是要重复地说:谁要坚持“价值中立”,谁就无法摆脱这个悖论——“价值中立”的悖论。我们看到,李文没有、也不可能逃脱这个悖论。

李文批评我这样说是由于没有弄清“社会的价值立场同科学的价值立场不是一码事”。这种批评是无的放矢的。我说的是逻辑问题:“价值中立”中的价值包括一切价值,当然也包括社会的和科学的两类价值或价值立场,它是一个全称命题。现在争论的正是“价值中立”作为一个全称命题能不能成立的问题。如果不适合其中的一类,那么它作为全称命题就不能成立,就无权一般地说“价值中立”,而只能特殊地说例如“科学价值中立”。这与“社会的价值立场和科学的价值立场”区别,显然属于两个问题。李文用诸如此类的问题来回避“价值中立”是不是一个全称命题,从而它是不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普遍的方法论原则,是回避不了的。

至于李文所说的“社会的价值立场和科学的价值立场”的区别,实际就是上述韦伯所说的公民的角色和科学家的角色的区分。对此我的观点是:第一,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相互代替;第二,区别是相对的,不能截然分开。当一个人的角色丛中,包含有这两种角色时,那么他之为科学家,并不是纯粹的科学家,而是一种作为公民的科学家,反过来说,他之为公民,并不是纯粹的公民,而是一种作为科学家的公民。前者是以科学家角色也即“科学的价值立场”为主,后者则是以公民角色也即“社会的价值立场”为主。而且,科学研究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观察、想象、猜测、假设、推论,甚至灵感等等起着各自的作用,其中作为公民角色接受的教育、积累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经验所形成的种种观念往往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起着或大或小的作用。拿观察来说,正如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在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时所说,“我们的一切观察和试验都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注: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英文版, 98 页,1961。)“我们的观察不是随机摄影,而更象是一个有选择的作画过程”(注:波普尔、艾尔克斯:《自我及其脑》,英文版,75页,1977。),因此他坚持观察必然有目的性和选择性。确实,摆脱一切价值观的、自然主义的、纯客观的描述、单纯的观察是没有的。所谓“价值中立”的研究过程是不可能的。

“价值中立”的研究过程在社会科学中更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科学者本人是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为学术而学术”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没有的,而社会科学本身就有鲜明的倾向性。无论在认识的阶段,还是在实践的阶段,不管研究者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都是不能完全摆脱一切价值观的。问题在于选择哪一种价值观。事实上,“价值中立”并不能概括科学精神,因为它本身就包含逻辑矛盾这种不科学的东西。最能概括科学精神的是实事求是,它既能保存“价值中立”的合理因素,又能克服它的不足。这样理直气壮地公开承认不能完全摆脱价值观,提倡选择实事求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与科学精神一致的价值观,本身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是理论上一贯的立场。这岂不是比实际上做不到、又包含逻辑矛盾的“价值中立”好得多吗?

(三)前人愿意与后人附加

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的范围是有限的,他认为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科学中完全排斥价值因素,相反却是这样那样价值相关的:第一,在确定课题阶段,价值因素不可避免地要进入研究者挑选其专攻问题的选择过程,所以价值相关的原则首先是“选择的原则”。第二,进入课题研究(解释)阶段,就进入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在这里必须遵守价值中立的两个含义:研究者扮演持中立态度的科学家角色和以事实判断作为科学的基础,简言之,价值中立要求研究者在研究阶段不作价值判断。所以,在韦伯看来,价值中立仅仅是“解释的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在韦伯那里,即使在研究(解释)阶段也同样有价值参与。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家在分析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行动时,都必须探讨行动背后隐藏的意义,也即探讨行动表现的价值。在他看来,社会现象的意义是人为附加到现象上的,而为了理解这种意义就必须探索行动者在什么观念驱使下做出这一行动,这就涉及价值,即与价值相关。这里,还可以补充的是,研究(解释)是一个主观、客观双方能动的互动过程,主观不是一张白纸、不是如镜子那样的机械反映,而是以一定的理论观念为指导的。第三,在课题成果的应用阶段,应用的目的性、应用的利益考虑,更是价值相关的。总之,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价值相关彻底进入了韦伯的社会文化科学方法论中,成为文化科学的引导。(注:详见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3)。我以前的学生、现在的同事周蔚华教授在此文中, 对有关“价值中立”的历史、内容、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等,作了较为详尽和我认为是正确的分析。1991年7月我们曾合作写过一篇有关分析“价值中立”的文章,遗憾的是因故未用。)

后人对韦伯的价值中立的理解和解释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解释并不符合韦伯的见解。例如,帕森斯把价值相关仅仅理解为选择的原则,而作为解释原则的价值中立在研究阶段是没有价值参与的。又如以贝尔为代表的技术统治论者则把价值中立包含的客观主义倾向发展到了极端,把科学和价值绝对对立起来,以科学性否定价值性。与韦伯相比,这些都不同程度地缩小了价值相关的范围,扩大了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在我国,有人把价值中立理解为社会研究的普遍原则,认为社会学理论研究本应不带任何价值倾向,并认为是否坚持“价值无涉”牵涉到社会学理论分析的根本性质问题。这显然是把韦伯认为的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不恰当地扩大了。也有人把它限制在认知的领域,认为价值中立只适合认知的领域,而不适合实践领域。这仍然比韦伯、比帕森斯认为的作用范围要大。

李文把“价值中立”看作社会科学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同样也自觉不自觉地扩大了“价值中立”的作用范围,强化了它的客观主义的消极作用。

总之,“价值中立”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总体上的根本缺陷是指它把科学与价值截然割裂、排斥一切价值的客观主义、实证主义倾向,这使它在认识功能和价值功能统一的社会科学中成为不可能实际遵循的东西,也使它陷入了不可摆脱的自我矛盾;局部合理性是指它包含强调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合理因素,但这种合理性是以推向极端的形式存在的。

三、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

尽管价值中立是西方社会学的著名方法论原则,但是不要忘记即使在西方也是一直有争议的。其中有的争论和论战还很尖锐。我们已经知道,“价值中立”主要是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文主义思潮的加强,对“价值中立”的批判也逐渐加强。近20年来,“价值中立”的影响在国外受到不小的削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事实上,近20年来,从事社会科学理论或哲学研究的学者,很少会再认同实证论的观点了。社会研究必然会有价值介入这个论点几乎成为他们的共识。”(注:阮新邦:《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3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0世纪60年代,不论在美国还是欧洲大陆,社会学的反实证主义思潮开始明朗化。在美国,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批判了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社会学”。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研究不是中立的认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道德的、政治的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社会学认识本身与社会实践和社会政治价值论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价值被承认的程度。(注:侯钧生:《价值立场与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载《社会学研究》,1995(6)。)在欧洲, 最突出的则是法兰克福学派对“价值中立”论的批判。这种批判集中表现在马尔库塞等人在1964年召开的纪念韦伯诞辰100 周年大会上发动的关于“价值中立”的论战上。法兰克福学派从反实证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科学(包括技术)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在政治上并不清白,它创造了一个极权社会,造成了一个“单向度社会”,因而在本质上是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它的实用性、功利性和顺从性使它成为统治的工具,即成为意识形态。技术中立性的要害就是价值自由或价值中立。但科学若缺乏价值导向就是盲目的,表面上科学是“客观的”、“中立的”、排斥价值判断的,但正因为如此,它非但丧失了“中立”的立场,而且蜕变为压抑主体自由的极权性意识形态的内部因素,变为与现存社会制度妥协并为之辩护的工具。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以价值中立自居的科学并不是克服虚假意识形态的解毒剂,相反,在实际生活中,它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现存秩序,成为强化现存秩序的思想控制的有效手段。因此,他们的“批判理论”要摒弃价值中立的立场,对资本主义进行文化批判、理论批判、价值批判。这里,法兰克福学派正确指出了价值中立对资本主义现存制度的肯定性思维方式和辩护性质,但他们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科学技术当作意识形态,把这种意识形态抬高到决定一切的地步;把科学看作取决于旨趣、价值的东西,使科学失去了客观基础。如果说技术决定论者把科学性、客观性推向了极端,那么法兰克福学派则把意识形态性、主观性推向了极端。这就使法兰克福学派对价值中立的批判没有切中要害,它在批判客观主义时连客观性也抛弃了,因而缺乏应有的说服力。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毕竟说明,在国外存在着如此尖锐的对价值中立的批判。(注:详见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3)。我以前的学生、 现在的同事周蔚华教授在此文中,对有关“价值中立”的历史、内容、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等,作了较为详尽和我认为是正确的分析。1991年7 月我们曾合作写过一篇有关分析“价值中立”的文章,遗憾的是因故未用。)

在20世纪70年代,把“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称为一种神话的美国社会学家古尔德纳,成为“价值中立”批评者的代表。他在70年代初出版的《西方社会学即将来临的危机》一书中,对“价值中立”和“价值中立的社会学”作了历史的和现实的考察和评论。他指出:“历史地看,现代‘价值中立’的社会学,与实证主义的追求相关,是社会学实证主义对其政治失败的一种反常的适应物,这种适应物通常采取仪式性的形式,使得纯知识或图解式成为目的本身。它在接连不断地为‘超乎冲突之上’而努力的同时,给那些为处在冲突中的社会寻求一种非政治的替代物作为其主要形象的人们提供一个避难所。”(注:古尔德纳:《西方社会学即将来临的危机》,英文版,102页。)他还指出, 客观性不等于实证主义者所说的“中立性”、“超然态度”。指出,迪尔克姆主张“价值中立”的一个原因,是想借此把社会学与社会主义区别开来。

不仅理论上有分歧,在实践上西方社会学家也并非都遵循“价值中立”。在20世纪80年代,曾任美国社会学会会长的M.英格在《论反文化》一书的前言中直截了当地申明:“尽管这主要是一本分析性著作,但是,我也毫不犹豫地阐述了自己的倾向。我不能‘放逐价值’,在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评论时,也不佯装骑墙。这一点读者将不难印证。当我合情合理地阐明自己的价值观时,我总是力图使读者理解我的价值观在什么意义上从什么角度介入了讨论。 ”(注:

MiltonYinger:Countercultures:the promise and peril of a world turned upside down,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4.)

到20世纪90年代,对“价值中立”批评的势头并没有减弱。一些权威人士,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指出:“研究的客观性不能仅仅通过试图排除价值观念来解决。相反,社会问题的每项研究,无论范围多么有限,都是且一定是由价值观念决定的。‘无偏见的’社会科学从来就不存在将来也不会有。努力逃避价值观念是错误的,并且注定是徒劳等等和破坏性的,价值观念和我们在一起,即使把它打入地下,它们仍然指导我们等等工作。”(注: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13页,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社会政策的资深人士蒂特姆斯也指出:“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注:蒂特姆斯:《社会制裁十讲》,15页,香港商务印书馆,1991。)他还引述了缪尔达尔有关的更为尖锐的观点:“冈纳·迈尔德尔(Gunner Myrdal)在其论述经济与社会政策的著作中,谈了许多关于价值与偏见方面自欺欺人的危险。他批评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相信可以采用免除价值的方法研究社会组织。”(注:蒂特姆斯:《社会制裁十讲》,15页,香港商务印书馆,1991。)这就是说,相信“价值中立”有陷入一种自欺欺人的危险!

这样的言论还可以举出很多。前几年,曾有同志担心地问:不同意“价值中立”如何与国外社会学界进行交流呢?由上所述,这是用不着担心的,恰恰相反,如果认为国外社会学界对“价值中立”的看法是毫无分歧的,倒是肯定要被人家耻笑不已的。

李文在为“价值中立”辩护时,没有看到国外对“价值中立”的分歧和对立,他主要以实证主义对科学的看法为立论的根据,给人的印象是:“价值中立”在国外似乎是一个得到一致承认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这不能认为是全面的。

即使从李文自己引用的内格尔对“价值中立”的观点来看,西方学者一般也是十分谨慎的。内格尔“指出价值中立虽然困难,但并不是不可能的”。(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他们也不像李文那样大胆。

四、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实证主义性质的理论命题

马克思主义与“价值中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问题。它们的对立和矛盾,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坚持科学和价值的有机统一,而“价值中立”则把两者割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而“价值中立”是一种实证主义性质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和价值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科学性和革命性的内在统一。列宁指出:马克思的“理论对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不可遏止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把严格的和高度的科学性(它是社会主义的新成就)同革命性结合起来,并且不仅仅是因为学说的创始人本人兼有学者和革命家的品质而偶然地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内在地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这个理论本身中。”(注: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列宁选集》,第1卷,第3版,83页,1995。)

这里,科学性主要指认识功能,即指认识客观规律和客观真理的功能。马克思主义的严格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认识方法和认识结果两个方面。就认识方法来说,它按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身就有一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机制,因而能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前进,具有无比宝贵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的能力。因此僵化、教条是与马克思主义不相容的。就认识结果来看,它通过发现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发现剩余价值,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规律。但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革命性主要指价值功能或意识形态功能,即主要指为谁的利益、为什么样的目标来运用认识到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主要表现在,它运用自己发现的客观规律揭露资本主义社会,自觉地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为建立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服务,并批判种种为资本主义辩护的学说。这种革命性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性的表现,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党性的表现。

一般说来,真理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既相区别又相统一。区别在于如上所述二者的范围不同;统一则不仅表现在真理中含有价值因素,科学的认识功能本身就内在地包含了这种认识的价值性,即这样那样地包含着价值功能,而且表现在价值的实现本身也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物规律的认识(即真理)的基础之上。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严格的科学性不仅不与它的革命性相矛盾,反而恰恰是后者的要求,两者是相互促进的。正如恩格斯在评论德国工人阶级理论兴趣所体现的这个统一时说:“在这里,对职位、牟利、对上司的恩典,没有任何考虑。相反,科学愈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愈加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8页,1995。)

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集中表现在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实事求是”上。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把握客观规律和客观真理;也只有实事求是,才能真正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实事求是”具备一切成为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的条件,而不会引起“价值中立”不可避免要引起的种种歧义,它才是科学性与客观性的最确切的表达。

马克思的科学精神同样也表现为这种集科学性与革命性于一身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一方面,马克思比谁都更强调他的科学研究的科学性。李文大量引用的马克思的话,如“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的情况来理解事物”,“从世界本身的原理中为世界阐发新原理”等,没有一个不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不同表达。这些当然会与那种以极端的形式存在于“价值中立”中的合理因素——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有某种一致、相似之处。如果如实指出这一点,同时又如实指出它在“价值中立”与马克思主义整个关系中所占的比重,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态度。但是李文却抓住这一点,把它说成是两者关系的全部,用它来论证“价值中立”与马克思主义不对立、不矛盾。这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比谁都更鲜明地表明了他的学说的革命性和批判性,表明他代表的是无产阶级。他在谈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时指出:“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版,112页,1995。)所谓批判的和革命的,就是说决不是价值中立的, 但可以是实事求是的。马克思在谈到对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批判时,十分明确地指出这种批判是代表无产阶级进行的:“就这种批判代表一个阶级而论,它能代表的是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版,108页,1995。)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均是在李文引述过的文献中摘出来的,李文对不利于它的话视而不见,这样做不能说是价值中立的吧?恩格斯同样鲜明地指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的新派别,一开始就主要是面向工人阶级的,并且从工人阶级那里得到了同情,这种同情,它在官方科学那里是既没有寻找也没有期望过的。”(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8页,1995。)

马克思主义这种科学性与革命性有机统一的显著特点,这种对革命性、批判性本质的鲜明强调,十分清楚地表明,它是与“价值中立”要求摆脱价值、把科学与价值截然割裂相对立的。这种对立是本质上的对立,是作为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的“价值中立”与作为辩证唯物论方法论原则的实事求是之间的对立。这是两者关系的主要方面。而它们在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方面存在的某种一致、相似,只是次要的方面。

李文为了证明“价值中立”与马克思主义不对立、不矛盾,在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作引证时,或主次颠倒,或以次充主。李文这样做,不能不说是有意无意地在使马克思主义价值中立化。在李文中,马克思所说“我的见解,不管它多么不合乎统治阶级的自私偏见,却是我多年诚实探讨的结果”,竟然也被用来当作证据,用来论证马克思“多年诚实探讨”似乎是一种没有价值立场的纯学术过程。这是十分牵强的:且不说马克思贯彻始终的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就是科学探究本身,也是在与“统治阶级的自私偏见”这种毫不中立的价值观的长期斗争中进行的。李文还用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资产阶级庸俗学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道德说教作为马恩的研究与“价值中立”不矛盾的证据。其实,马恩反对道德说教并不与他们站在坚定的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进行“完全的经验的分析”相矛盾,何况这种经验分析还是在对资产阶级经济学进行“认真的批判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我的结论是对国民经济学的认真的批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完全的经验的分析得出的”。李文在引用这一论述时,只抽出其中经验研究这一点,也就是对它的论点有利的那一点,用以说明马克思学术立场的中立性。这同样是很片面的。更有甚者,李文还直接把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科学研究”明确解释成“价值中立”的研究。李文大胆地说:“这里的‘自由的科学研究’可以理解为不受个人的或集团的利益的、感情的、道德的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公正无私’的科学研究,它所强调的显然是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载《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94(4)。 )这离马克思的原意实在太远了。从上述马克思的话已经可以清楚地知道:马克思的“自由的科学研究”,第一是针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压制的,第二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代表无产阶级进行的。这怎么能说马克思所要争取的“自由的科学研究”是不受“集团的利益”影响的价值中立的研究呢!把马克思代表无产阶级的革命性与他“多年诚实探讨”的科学性这两个本来统一的性质人为地对立起来,表明李文的“价值中立”立场,确实有意无意地把价值与科学割裂开来,把马克思的科学性与革命性割裂开来了。

李文这种实际上把马克思的科学性与革命性割裂开来,把马克思主义价值中立化的做法,并不是它的发明。回顾一下历史,我们似曾相识。在韦伯之后,西方有些学者,把他们自己理解的“价值中立”作为重要根据,把科学与价值截然割裂,从两个极端反对和歪曲将科学性和革命性统一于一身的马克思主义。

一个极端是把马克思主义歪曲成没有任何价值因素的、不带意识形态功能的、符合价值中立的纯科学,把马克思主义实证主义化。“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阿德勒、希法亭等人,就持这种观点。阿德勒认为,马克思主义作为“实证的唯物主义”仅仅对社会历史现象作经验的研究和解释,因而仅仅是一种不带价值判断的经验社会科学或实证社会科学。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或真理性与任何政治态度、阶级立场无关,同意识形态分离,因而保持对价值和意识形态的“中立性”。希法亭也认为,“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一样,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是没有价值判断的”,它仅仅是一种“科学的、客观的、自由的科学”(注:转引自K·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26页,重庆出版社,1989。 ),因而它是非意识形态的,在价值上中立的。这一极端,是否与李文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

另一个极端是把马克思主义说成是一种没有科学性的、不符合“价值中立”的纯意识形态,企图把马克思主义逐出科学的殿堂。持这种观点的有以贝尔为代表的技术统治论者。贝尔反复说:“科学知识不是意识形态”(注:参见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421页, 商务印书馆,1984。);科学“没有意识形态,因为它没有一套必要的正式信仰”(注:参见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417~418页,商务印书馆,1984。);科学是独立和自由的,它“强调科学成果的无党派性”(注:参见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421页,商务印书馆,1984。)。 与此相反,意识形态则是一种“同科学相对立的政治偏见”,一种“类似宗教信仰”的“被歪曲的虚假意识”;在科技思潮占统治地位的当代,意识形态终结了,应采取全面“非意识形态化”的态度(注:参见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370、371页,纽约,1968。)。在贝尔看来,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阶级的真理是一种意识形态,在价值上是不中立的,因而必然和其它一切意识形态一样,终结了,过时了。贝尔的思想和客观主义倾向在80年代的中国,特别在青年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统一的原理受到怀疑,也出现了某种把中国社会学导向“为科学而科学”、“价值中立”的社会学的错误主张。(注:详见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3)。我以前的学生、现在的同事周蔚华教授在此文中,对有关“价值中立”的历史、内容、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等,作了较为详尽和我认为是正确的分析。1991年7 月我们曾合作写过一篇有关分析“价值中立”的文章,遗憾的是因故未用。)当然,贝尔的观点也不是西方学者都同意的。有的西方学者指出:“我们无须去探求现阶段社会科学所不能达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社会学家应该意识到他本人不可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但要限制由此而造成的对现实的曲解。”(注:【法】莫·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10页,华夏出版社,1987。)

上述事实表明,如果对价值中立不能加以正确的把握,它有可能导致歪曲和否定马克思主义。

从李文看,它为价值中立”辩护,部分是针对我国社会科学界的一些时弊的。其实,这些时弊都是违背实事求是的,而不是违背“价值中立”。纠正“华而不实”也好,保持“理智的谦逊”也好,“走出乌托邦”也好,“面对不为偏见所歪曲的实际”也好,实事求是才是真正的苦口良药。正如治疗过分政治化,不能不要政治一样,治疗过分价值化,也不能不要价值。把“价值中立”当作治疗这些时弊的苦口良药,无疑是开错了药方,弄不好会与善良的主观愿望相反,引起饮鸩止渴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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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价值中立”有何看法?针对“捍卫价值中立”一文中对我观点的批评_实证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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