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深层解析论文

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深层解析论文

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深层解析

⊙王鹏伟

[摘 要] 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以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即所谓自然的内在价值,来主张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的。因此,从表面上看它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实际上却是泛内在价值论,是等级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因而也是“非人类中心论”中最可取的。

[关键词] 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环境哲学

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是现代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环境伦理学不是传统的人际伦理在环境事务中的应用,而是一种原发型的伦理学,因为我们是根据大自然本身来评价它们的,是从自然的内在价值来推导出人类对它们应尽的义务的,因而可以将其称为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从表面上看,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确实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发型的,然而事实上,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泛内在价值论的、等级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因而是“人类中心主义”的。

一、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泛内在价值论

罗尔斯顿是个泛内在价值论者。他认为:“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253 页。 首先,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先在性。大自然是客观的内在价值的创生者、承载者和推动者,大自然中的一切存在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各就各位,人类只是一个后来的加入者。大自然像人一样也可以是主体,具有评价和选择的能力、目的和利益,并能够以自身的行动来实现自身的目的和利益。当然,在人出现以后,人可以通过体验认识到自然客观存在的价值,人对大自然的评价也导致某些新价值的产生,但这些新价值是附丽在大自然的客观价值之上的,是以大自然的客观的内在价值为基础的。总之,“大自然创造了所有的价值,在这些价值中,有些是客观的,有些则是人的主体性与客观自然相互结合的产物”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13 页。 。因此,罗尔斯顿视野中的价值有两类:一类是其所谓的大自然的客观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就是指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相互间的作用。在传统哲学看来,这些只是自然事实而已,因为它们可以与人的生存发展没有任何关系,即可以对人类(及其成员)没有任何工具价值。另一类是与人的主体性有关的内在价值,如审美价值。但是,并非只有人类具有主体性和审美能力,许多动物也都具有主体性和审美能力,虽然在人这里达到最高程度。即便是与人类主体性有关的内在价值,也是不能离开自然物的客观价值而独存的。其次,大自然及其中的一切存在——不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机生命存在,还是岩石、碳酸盐等无机存在——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具体地说,大自然承载有“生命支撑价值”等14 种价值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35 页。 。当然,作为大自然进化最高产物的人更是具有内在价值的。

我们认为,笼统地说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可以的,但深究起来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唯有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存在才具有内在价值,而非生命存在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我们说罗尔斯顿是泛内在价值论者,是因为他不仅认为非人生命是有内在价值的,更因为他认为无机物如碳酸盐也是有内在价值的。

绝大部分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任何非人存在,即便是非人生命存在,也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人类根深蒂固的观念,但却是可商榷的。它深受近代以来由笛卡儿和康德等人所形成的“唯有人是主体、目的和理性存在”等思想的影响。如果认同这些观点,那么一切非人存在当然就是没有内在价值的。然而,时移世易,变法宜矣;有因事而求理,无立一理而限事。一切理论本来就是人的发明创造,是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而,理论必然会随着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和发展变化而变动。当然,这种变动也不能太过巨大,以至于对现有的思想观念造成猛烈的冲击,从而不是促进而是损害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近现代以来,以“主客二分”为基础的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以及由资本逻辑所驱动的工业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严重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这意味着在旧观念支撑下的工业文明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人类必须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文明要求确立新的世界观、认识论和价值观。确立自然内在价值论,即承认大自然是有价值的,具体来说就是非人生命存在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发展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因此,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特别是其中的生命存在具有内在价值,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认为,如果抛弃“唯有人是主体”等不合时宜的旧时代的清规戒律,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从旧有观念出发也可以证明大自然(后文专指非人生命存在)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因为,虽然价值及内在价值是从“主体”“目的”等来界定的,但“主体”“目的”并不是一个基础性范畴,这个更基础性的范畴只能是“关系”。也就是说,“主体”“目的”概念本身是从“关系”范畴来定义的。马克思指出:“一物和另一物的关系,是二物的关系,不能说它是属于哪一物的。”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年,第405 页。 因此,“价值只能是一种关系状态,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始终要作为一个关系现象来把握”③ 李德顺:《价值研究与价值观建设》,《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2 期。 。价值要成立,就离不开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性存在: 满足主体目的和需要的客体具有工具价值,被客体满足了目的和需要的主体具有内在价值。当人们说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时,大自然实际上被赋予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也就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对于作为主体的自然界的价值”④ 曹刚:《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 年第8 期。 。况且,“在逻辑上说‘人是主体’,没有问题,但说‘主体是人’,在严格意义上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逻辑错误”⑤ 陆树程、崔昆:《关于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反思》,《社会科学》2006 年第2 期。 。诚然,马克思说过“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3 页。 的话,但这是在谈及商品时所说的,这种情况下的主体当然只能是人,但如果将特殊情形下对人的界定普遍化和一般化,从而得出“主体是人”的一般结论,这就是错误的了。郭湛指出:“每一有限的物质存在物,都与他物即周围别的存在物发生作用。在这种作用中,作用的发出者、主动者即为作用主体,而作用的接受者、被动者则为相应的作用客体。由于事物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某物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而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具有相对的性质。必须相对于特定的作用和关系而言,才能确定何者为主体,何者为客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主体’并非专属于人的概念。”① 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8 页。 主体的显著特征就是活动的主动性和为我性。所有生命体显然都具有这些特征,因而都是主体,只不过人的主体性最强而已,因而其内在价值的实现程度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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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任何存在物都具有工具价值,但只有生命存在具有内在价值。正如佘正荣所指出的,价值概念是表征自然界中具有一定自主活动能力的单个主体或复合系统的目的性动能的概念。生命有机体是价值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种价值。有机生命个体,即单细胞生物、微生物、植物、动物直至人类,是价值发生态的单位,因为它们是一种能够进行自组织活动的功能整体:有机生命个体是自身目的——该目的是生物在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由生物内部的遗传信息规定好了的——的中心,它能够自主地根据自身内部的规范来调节外部的行为,从而保持自身在环境中的稳定并向更高的组织水平进化,以适应自己的生存。当然,生命有机个体的目的(价值)并不一定要达到高度发达的神经系统和人类意识的水平。非但生命个体,以生命个体为要素而组成的活的有机系统,如物种、生态系统和生物圈,也具有内在价值② 佘正荣:《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论依据》,《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 年第4 期。 。总之,生命体之所以具有内在价值,就在于它们不仅能够将他物作为手段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还能够以自身为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是与其他生命体相比,人在这两方面的能力最为突出而已。

罗尔斯顿实际上也是从关系角度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譬如,他认为观察者对风景的欣赏性评价活动是一种“合伙行为”,它离不开风景的实存和主体的欣赏,这就形成“以主客体的结合为基础的境遇性价值”③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288 页。 。他对价值唯我论等理论的批判,也表明价值实际上是以关系态存在的:那种认为自然所承载的价值完全是我们的主观投射的观点,是一种价值唯我论,犯了定位错误;而认为大自然的价值,如对大峡谷的审美价值与人无关,则犯了情感误置。罗尔斯顿所认为的大自然承载的“生命支撑价值”等14 种价值中的绝大部分价值是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的。罗尔斯顿认为,人是文化存在,具有主体性,因而人的内在价值更为丰富。虽然如此,但人所具有的价值归根结底都不能脱离大自然所创造的客观价值。按照罗尔斯顿的逻辑,大自然所承载的14 种价值因是与自然有关的,从而是客观的,那么它们也是与人有关的;我们不也可以说它们是主观的,至少很多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吗?为什么罗尔斯顿执意要赋予大自然以内在价值呢?大概是因为他认为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这是一种认知偏差,因为具有道德能力的人毫无疑问也具有内在价值,但对他们权益的侵犯不也时常发生吗?而且,不管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否具有道德意义,对它们的保护不也需要靠人类吗?

与类比法紧密相关的是临界问题。罗尔斯顿旗帜鲜明地反对动物保护论者诉诸临界状态,如以肢体或智力残疾的人和无道德能力的人为理论要挟,要求给予相关动物以与人平等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的主张。他说:“不能因为在原则上不存在一个可以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固定界限,我们就认为,在人和动物之间不存在任何有决定性意义的区别,也不能认为,不存在任何我们可穿越的过渡性区域。”⑧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93 页。 人类中心主义者通常认为理性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和语言是人类的独有特性,是其拥有内在价值的根据;而动物权利论者则认为这些并非人类所独有。但作为非人类中心论者的罗尔斯顿认为,与动物相比,人对推理和语言的使用不但有程度上的量的差异,也有种类上的质的不同。比如猩猩也会交谈,偶尔还会使用象征性符号,它甚至还有自我意识,能认出镜中的自己。这说明人与动物确实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临界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与动物就是相同的、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正如“存在着白天和黑夜,但指出还有黄昏和黎明并未否认它们的存在”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94 页。 。确实,从特质方面很难界定人的本质,因为“在进化论中并不存在截然的分界线”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95 页。 。“从物种层面来分析,人和动物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就成了一个假问题;在物种层面,一个物种所具有的展现价值丰富性的能力只是该物种的统计学意义上的标识。在这个意义上,准确地说,我们之能做出道德行为,这并不是由于我们在生物学上属于某个物种,而是由于我们具有某些人格的和心理的能力,这些能力是非常独特地只(在这个星球上)出现在智人这里,尽管这些能力在智力迟钝者和有精神障碍者那里不存在。我们发现,正是存在性的人格而非生物性的人性使得我们优于其他物种;但是,支撑着这种存在性人格的也正是生物性的人性,因此,肯定了前者的价值,也就等于肯定了后者的价值。”③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101 页。 动物保护论者们的一大错误就是采取双重逻辑:在证明动物也具有道德地位时,将人当成了生物性的人,甚至是有缺陷的生物性的人;而在说明环境责任时,又把人当成了具有存在性人格的人。

从关系角度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大自然可以是主体,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等。其实,如果我们说内在价值就是某物对于自己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自身对于作为主体的自身的价值的话,那么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内在价值概念就正是这种含义④ 杨世宏:《自然内在价值新探》,《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1 期。 。认为自然物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因而具有内在价值,这实际上就是把它们同时当作主体和客体,并从它们能够以自身为手段来满足自己需要这种关系角度,来证明它们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但是,罗尔斯顿的内在价值论确实太宽泛了。他不但认为非人生命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认为非生命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这就给人类的传统价值观念带来不必要的冲击。

“音美”指译诗押韵,且音有轻重,相间如原诗之平仄(即音乐美)。音美是诗歌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形式与内容是辨证统一的。只注重音步、节奏的韵律翻译法和既注意音步又要押韵的谐韵翻译法都因只注重音韵问题忽视其他的方面而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译文,而且,刻意追求音韵往往会束缚译者创造性的发挥,结果可能导致意义上的损失。[3]“音美”效果的实现,在于译者本身的水平和能力,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取舍。

包括罗尔斯顿在内的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要解决环境问题就要确立自然的内在价值观念⑤ 余谋昌:《自然价值与低碳经济》,《道德与文明》2010 年第5 期。 ,但这并不是事实。大自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并不具有道德意义,而人具有道德地位也不是因为他们具有内在价值。

那么,摩尔为何认为“善的”(即具有内在价值的,实际上即善的个体、善的东西)是不可定义的呢?因为他看到,“善的”“所适合的,必须是这个东西的整体,并且这个形容词必须总是真正适合它”,“善的”表明“每一个整体都包含某些也为其他一些整体所共有的部分”。如果“善的”是不可定义的,我们怎么知道何者为善呢?但摩尔又认为“善的东西是可以下定义的”③ 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15 页。 。确实,现实生活中有好多人不清楚到底什么是“善的”,但他们又的确知道那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是“善的”。这正如我们可以不知道什么是水果的定义,但却知道苹果是水果一样。实际上摩尔认为,“善的”表明“每一个整体都包含某些也为其他一些整体所共有的部分”,也就表明“善的”是可以定义的,这就是所有善者(善的个体)的共相,它大致体现为一定人群共同体的道德规范。摩尔认为“善的”是不可定义的,从逻辑上来说是不懂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列宁指出:“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④ 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年,第307 页。 因此,“善的”作为对善者共同属性的一个概括,虽不可能包括一切个别的善者而只能大致地包括,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善的”是不可定义的。

二、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问题所在

罗尔斯顿关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念来源于摩尔(G.E.Moore)。摩尔认为:“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① G.E.Moore, The Conception of Intrinsic Value ,London: Routledge and Kagan Paul,1922,p.260.也就是说,内在价值是能够独立实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价值只能以关系态存在。摩尔实际上也是从关系角度证明内在价值的,比如他认为:“我们所知或所能想象的极其有价值的事物,就是一定的意识状态;可以简单的将其称为人类交往的快乐和欣赏美客体的快乐……对个人的热爱和对艺术品或自然美物的鉴赏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② 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195 页。 也就是说,具有内在价值的是人的意识状态,即“爱人”和“对美的鉴赏”。但严格说来它们也是没有价值的,有价值的是它们所带来的意识状态,即快乐。然而,不论是意识状态,即“爱人”和“对美的鉴赏”,还是由它们所带来的快乐或它们是善的或是具有内在价值的,都不是只从事物本身的性质可以证明的。总之,无论是内在价值还是工具价值,都只能以关系态实现和存在。

根据罗尔斯顿的观点,虽然一切存在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但人的内在价值最高。这意味着,一切价值、价值的取舍都必须围绕着人类而展开。因而,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实际上是一个人类高居塔尖的等级主义体系。这也是他的以内在价值论为基石的理论的必然观点。因为,如果不设定内在价值存在等级且以人的内在价值为最高,就将导致没有实践主体的环境伦理学困境,也会使得人的生存发展成为问题。这说明罗尔斯顿的理论实际上是人本主义取向的。这是他的可贵之处,却也是与他所声称的环境伦理学是原发型的观点直接相矛盾的。

工具价值。实际上,大自然不是没有内在价值,非人生命存在之间也不是没有价值关系,只是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标识的不是大自然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而仅仅是自然物及其属性或自然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非人生命存在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互作用。

其次,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在首度使用“自然主义谬误”一词的摩尔看来,自然主义谬误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者自然客体集团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的’”① 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47 页。 。所谓自然客体,即在时间内存在的东西。因此,自然主义谬误似乎是指以自然客体及其特性(特质)和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主张自然客体具有内在价值,比如以某棵松树枝繁叶茂而认为枝繁叶茂就是松树的内在价值。非人类中心论者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就是持此类观点,而人类中心论者对它的批判也正是基于此。但是,摩尔实际上探讨的所谓内在价值只是对人类来说的内在价值(内在善的),而非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休谟错误原本是指:从人类的行为活动等事实性的“是”推导出伦理道德上的“应当”,比如以某人张三经常给王奶奶送餐而推导出我们应该在伦理道德上尊重他,以及他是个有道德的人之类的伦理道德评判等;而非以大自然(自然物)本身及其特性或彼此之间的关系进行评判,比如以长江白鱀豚面临灭绝,而推导出人类应该保护它们。由此可见,笼统地说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也未尝不可,但实际上它的问题比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更严重。而且确切地说,罗尔斯顿理论的基石是自然内在价值论,即非人大自然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实际上即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而它在伦理道德上的主张则是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即以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以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为根据,来主张人们对大自然的道德责任。因此,笼统地说,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不但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即把自然事实当作是善的(内在价值),而且犯了休谟错误,即把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当作人类环境伦理的根据。罗尔斯顿承认自然主义谬误,但他依然认为:“当我们从自然的是走向自然的善时,我们与自然的关系就具有了道德色彩……价值产生了义务。”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54—55 页。 而我们则认为,不是因为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们对人类有工具价值,人类才对它们有(间接)道德责任义务。

王晓晶在“2018年化肥市场形势分析与后市展望”的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化肥行业景气度进一步提升,产能产量进一步缩减,供过于求转变为供需基本平衡,特别是化肥价格为3-4年来的最高水平。但是当前农业需求减少、农民用肥积极性减弱,将会导致经营风险加大、社会库存也处于历史低位。

三、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等级主义的

罗尔斯顿认为,价值在大自然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按照非生物、植物和无感觉的动物、有感觉的动物、人的顺序,它们的内在价值由最小逐渐到最大,而它们的工具价值则从最大到最小。“生命形态的内在价值随着其在生命金字塔中的位置的提高而增加,因而我们有更充足的理由拯救更多的高级生命形态。”③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186—187 页。 因此,内在价值多的事物把内在价值少的事物作为工具,牺牲和利用它们是理所应当的。与其他存在物相比,人的内在价值更高,因为他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是文化性存在。人的内在价值最丰富,人不但具有客观性价值,还具有主观性价值。因此,人捕食和利用其他一切存在都是正当的、合理的。非人动物除了具有物质性的消费需求外,也有审美体验,只是在人类这里它得到较为完善的发展。当然,人是独有的文化物种,他所实现的价值要远远多于其他物种,但这并没有否认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和人类对它们的义务。那种认为义务只指向主体的观点,实际上只是人的观点,是一种主体癖,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况且,主体性广泛存在于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灵长目动物中,而不只是存在于人类之中。总之,虽然人的存在是生态系统所成就的最高级的价值,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

首先,如上所述,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是泛化的。确如罗尔斯顿所认为的那样,非人生命存在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但并非如他所主张的那样,非生命存在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体现为生命体利用他物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上。在传统哲学看来,这只是自然事实而非价值;如果非要说它们有价值,那也是它们对于人的

正是等级性的自然内在价值决定了罗尔斯顿的看法:“环境伦理学不是社会伦理学,它没有向人们提出任何修改自然规律的义务。”④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76 页。 自然中的捕食行为不仅是无法消除的,也是不必消除的。就动物伦理而言,与动物权利论者不同的是,罗尔斯顿总体上并不主张以权利来保护动物。他认为,在对有感觉的生命的义务上,“意识到”“知觉到”等都是不清晰的,并且权利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只用于人类社会中。所以,虽然可以在修辞学的意义上把权利应用于高等动物,“但在原则上却是不必要的”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69 页。 。而价值即善,是独立于人类而存在于荒野中的。善可以用利益来表达,并且比权利更容易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痛苦和愉快不是价值的惟一标准,也不是价值的主要标准”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77 页。 。在大自然中,“痛苦是一种必要的恶,一个坏的善,一种辩证的价值”③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81 页。 。所以,当人类进入自然生态系统时,不能因为他们是道德代理人就谴责他们对自然的捕食行为。但作为文化存在,人不能加剧自然中的残酷,其判断标志是:因人类干预所造成的痛苦,要与常规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痛苦相类似。以痛苦来要求平等对待动物的观点,“没能把自然与文化、环境伦理学与人际伦理学区分开来”④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108 页。 。而家养动物等所谓的社会动物本身就是作为人类的食用、商用和医用等动物而被饲养的,它们本身也不是文化性存在,它们被吃时毁灭的价值也比较轻。它们只能感知生理痛苦,而无法感受到只有人才能感受到的认知痛苦。而且,吃动物是人们在饮食习惯中所表现出来的遵循大自然的行为。“调节这种行为的规则产生于那个人类在其中进化出来、且没有义务去改变其规律的生态系统。因此,人可以根据生态规律来模塑其饮食习惯,但他们不能也不应根据生态规律来模塑他们的人际公正或仁爱。”⑤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109 页。

(3) 鉴于环氧树脂灌浆材料是一种高强度低弹性模量的材料,在本案例地质条件和工况下,围岩化灌后岩体的强度和抗渗性提高较大,而变形模量提高则相对较小。

基于内在价值的等级存在性,跨物种的比较是可能的。比较要由人类来做,因为人优于动物,他既来自自然又超越了自然,是一种道德性存在,可以跨越物种界限来关爱其他存在。而动物是真正物种中心的,与其小生境之外的环境是隔绝的。罗尔斯顿反对泰勒(Paul Taylor)的生物中心论。他认为:“如果所有的有机体都要从道德上同等地加以考虑,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避免道德判断的‘瘫痪’:即我们将不能对各种互相竞争的权益作出裁决。”⑥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163 页。 动物保护论者以机械类比法,即动物与人存在类似或相同点而要求给予动物平等的对待。罗尔斯顿认为这犯了两种错误:其一,“那种主张把人视为与狼、猴子和驯鹿平等的事物来加以对待的观点,似乎是把人 ‘降低’ 到了纯粹动物的价值水平”,犯了归谬错误;其二,“那种主张把狼、猴子和驯鹿视为与人平等的事物来加以对待的观点,似乎又是人为地拔高了动物的地位”,犯了物种盲视的错误⑦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89 页。 。

长白山是一座休眠火山。据记载,这座休眠火山曾于1597年、1668年和1702年喷发过,山顶宽阔的环形火山口积水为湖,形成了天池。

环境伦理只是人际伦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扩展。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要具有道德意义,就必须通过实践和人发生关系,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具有工具价值。如果大自然对人类没有工具价值,即便它们具有内在价值,人类也不会对它们负责。因此,我们常说大自然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大自然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地存在着。历史地说,即从物质世界的运动变化、具体事物进化的角度来说,该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从现实的实践角度说,该说法至少是不严谨的。因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互相制约。”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66 页。 确实,虽然就人类对非人世界(甚至连人类自身)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天然自然即尚需人类认识的大自然还有许多;但就地球空间范围内而言,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空白地带确实少之又少。现实的大自然,即人类认识到甚至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和影响了的大自然,都是沾染了人类气息的大自然,是人类的大自然。诚然,若没有人和人类社会,非人存在特别是非人生命可能会“更好”,但现实的生态环境危机也从反面证明:现实的大自然要繁荣发展,也离不开人类的“恩赐”。虽然这“恩赐”实际上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仅仅是人类应约束自身的活动,不要违背自然生态的固有规律,对大自然的干预不能超出大自然自身的恢复和自洁能力,从而引起生态环境灾难,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目前人类对大自然的工具价值主要应体现在某种程度的消极不干预上。现实的大自然不能离开人类而独存。离开了人和人类社会,所谓的非人存在、自然物、大自然等,至多只能构成生物共同体而不能构成生命共同体,因为可以“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物的客观价值,却没有不与人类价值发生关系的环境伦理。环境伦理一定要经由人类对自然价值与人类价值关系进行评价,然后确定什么为正确与错误,才能提供人类对待自然中的价值之物的行为规范和判定标准”① 佘正荣:《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论依据》,《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 年第4 期。 。现代西方环境哲学大体没有分清价值论和伦理学的区别:价值论集中探讨什么是“善”的问题,而伦理学集中探讨什么是“对”的问题。譬如,人类中心论者批评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并以此为由引出生态环境伦理的观点。其实,大自然并非如人类中心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没有内在价值,也并非如非人类中心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因具有内在价值而具有道德地位。因此,只有基于人类利益与自然生物体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才能构建起科学的生态(环境)伦理学、证明人类对大自然负有的道德义务② 佘正荣:《人类何以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江汉论坛》2007 年第10 期。 。

四、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整体主义的

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是等级主义的,这意味着高内在价值的事物对低内在价值的事物的工具性利用是合自然规律的,因而人对其他任何事物的攫取和利用都有合理的一面。然而,这种利用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虽然人类已经极大地重建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但他们仍然必须依赖而不能脱离自然生态系统。而且在大自然中,内在价值越小的自然物,它们的工具价值就越大,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也越大,因而在生态系统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在生态系统层面,还存在着创生万物的大自然。而大自然创生万物,源源不断地提供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工具价值,维持和促进整个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良性发展,这是极为重要的,因而也是一种价值。大自然中的价值不仅指个体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而且也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④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03 页。 。

罗尔斯顿认为,在环境伦理学中,整体优越于部分,“生态系统优先于生存于各具特色的生态系统中的个体”⑤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247 页。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看,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都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正确的重要因素”⑥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07 页。 。因此,罗尔斯顿等级主义的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还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整体主义,即人类对自然干预的最低限度是不能超出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洁和自我康复能力。这要求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走人与自然协同发展之路。好在人是道德动物,为了自身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他能够跨越狭隘的人际伦理,从大爱出发而关爱其他生命和非生命存在。

五、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实际上是人类中心主义取向的

罗尔斯顿是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但他的理论表明,人类实际上是基于大自然的工具价值而非它的内在价值而保护它的。正如前文所述罗尔斯顿观点:大自然的价值呈金字塔式分布,其内在价值由最小逐渐到最大,而工具价值则从最大到最小。因此,人对大自然的工具性利用是正常的,对于自然系统中存在的价值攫取应予允许,只要它们不危及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这实际上与环境哲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弱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毫无二致!而且,从环境伦理实践来看,包括罗尔斯顿在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也必须设定人的内在价值最大,否则就无以实践环境伦理。然而一旦如此,也将使得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设定成为不必要。因为,人类完全可以不考虑大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而仅仅基于自身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而保护大自然,从而维持生态的美丽、完整和稳定。

实际上,罗尔斯顿理论的等级主义的、整体主义的泛内在价值设定,决定了它虽然表面上看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实质上必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 )开篇就指出:环境质量是人们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虽然人类已经极大地重建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但仍旧依赖于自然生态。这实际上道出了环境伦理的终极旨归在于人类的利益,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所承载的14 种价值中的一些价值,如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和宗教价值,都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他指出:“当人们与某个交织着各种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接触时,义务就产生了。”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77 页。 为什么有道德能力的人与大自然一接触就对自然负有义务呢?罗尔斯顿认为这是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实际情况是:双方一旦接触,大自然就对人具有工具价值了。这里的工具价值并非一定是人类的物质性、经济性的实物消费价值,也可以是审美价值等。这显然是非人类中心论者所没有清醒认识到的,或是不愿承认的。罗尔斯顿指出:“一个生于混凝土上又死于混凝土上、双脚从未踏过大地的纯粹的城市人,是一个单向度的人。”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55 页。 为了避免成为单向度的人,就必须尊重大自然,即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环境伦理必须由人来实践。罗尔斯顿承认,只有人是道德代理人和道德性存在,负有保护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的义务; 并且也唯有人能够跨越狭隘的物种界限,关注和维护其他所有生命和非生命存在。罗尔斯顿认为,在环境伦理学中,实然之道蕴含着它的应然之道,“二者似乎都是生态系统的属性”③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15 页。 。我们则认为,与其说事实和价值都是生态系统的属性,还不如说它们都是人类社会的属性。

做些什么?读了一篇课文,总该知晓它主要写了什么(内容);作者为什么写这篇文章(中心);文章写得怎样,有无值得学习的地方(写作特色);它是怎么一层层地写下来的(写作思路);哪些地方不理解,有疑问;哪些属于生字、新词,要查工具书解决;哪些句段值得摘录欣赏。加上文章的作者、体裁,便有了语文预习笔记相对固定的格式:

六、结语

综上所述,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就是自然物本身及其属性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这仅仅是自然事实而已,而不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基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推出它们具有道德地位从而要求人类保护它们,是没有道理的。然而,不论自然存在物是否具有生命并因此具有内在价值,人类都应该保护它们,因为它们必然对人类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工具价值。虽然有时我们会因自然物对人类具有工具价值而保护它们,并说它们具有道德地位(价值),但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道德只存在于人际之间。唯有大自然对人具有工具价值(不论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并因此导致人的自然生态环境行为对他人产生利害影响时,大自然才具有间接的道德地位;若人的自然生态环境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如纯粹个人娱乐性的垂钓——那么自然物连间接道德地位也是没有的。

罗尔斯顿自称其自然内在价值论是“原发型”①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第3 页。 的,并且如上所论述的,是泛内在价值论、等级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这决定了它虽有很多缺陷和不足,如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但却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中最具有实践性的,因为它虽主张保护大自然,但同时却认为人的内在价值最大最丰富。这决定了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事实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实际上,环境哲学是辩证发展的。深生态学者奈斯(Arne Naess)认为,人要以“大我”面对大自然。在我们看来,“小我”是自私自利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除了疯子和傻子,几乎没有人会认同它。“非我”是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而“大我”则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充分吸收了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因素,要求以人为本,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因而既是生态的,更是人道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若不是生态的,必将以人类之名行戕害人类之实;生态文明若不以人类为价值取向,必将是反动的,在实践上也必然无法真正实行。毫无疑问,人类中心主义虽有缺陷和不足,但总体上是适宜的,这意味着它需要完善和发展。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其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有缺陷而抛弃它,无异于因噎废食。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是有缺陷的,那么非人类中心主义更是有缺陷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毋宁选择人类中心主义。

一声枪响使打架的知青都停止了。杨秉奎冲到打架的知青中间,扯开嗓子喊:“谁再打我崩了他!都到仓库避雨去!”

总之,对包括罗尔斯顿等在内的自然内在价值的探讨是有价值的。譬如,内在价值概念揭示出大自然是系统的、有机的和有规律的,这意味着大自然会对人的实践活动产生反馈,从而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类必须尊重大自然,超越将地球仅仅作为资源地的观念,同时把它作为栖息地来看待,走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同时,内在价值概念也深化了对人的价值的理解。按照传统价值观,人的价值取决于他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即工具价值。这必然会导致以个人贡献的大小来衡量他们,会冲击到人在伦理上的平等。“在人的生存权问题上,我们的社会是依据某种跟贡献、跟他人的评价无关的东西,这就是与生俱来的、只要降生在人类的道德共同体中就要有的那一‘内在价值’。”② 韩立新:《论人对自然义务的伦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3 期。 内在价值概念回答了为什么人能得到道德上的尊重的问题,深化了对人的价值的理解。实际上,该表述并不准确。在平等待人问题上,要使用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而非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因为,内在价值概念与功利主义伦理学密切相关,其本意是要平等对待各相关主体,但实际上会由于内在价值概念所蕴含的可比较的经验内容而导致事实上的歧视性对待,而固有价值概念由于是一个抽象的要求平等对待的概念,因而没有内在价值概念的上述缺陷③ 王鹏伟:《汤姆·雷根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 年第9 期。 。

An In-depth Analysis of Rolston’s Theory of Natural Intrinsic Value

Wang Pengwei

Rolston’s theory of natural intrinsic value is based on the natural objects,their attributes,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selves to claim the moral status of natural objects.This theory is ostensibly non-anthropocentric,but in fact it is pan-intrinsic value oriented,hierarchical,holistic and anthropocentric,and thus the most desirable of the non-anthropocentrism.

DOI: 10.3969/j.issn.1674-6848.2019.03.009

[作者简介] 王鹏伟,哲学博士,广东医科大学助理研究员(广东湛江 524023)

责任编辑:王俊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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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深层解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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