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理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境遇及其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境遇论文,新农村论文,出路论文,理论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语境下发展起来的治理理论,其理论根基和实践基础是与西方国家的社会现实和发展实践相一致的,因其观念的魅力——“不仅诱导人们关注传统体制、民主形式、权力及其工具,而且引发人们对使政治行动成为可能的新的社会合作机制的兴趣”①——而风靡全球。然而,当这一理论被移植到中国的具体发展实践中时,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治理的理论架构和运作模式能否与中国特有的文化土壤和发展实践相融合?如何创造性地实现治理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提出以后,在乡村治理方面就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建立契合中国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有效的治理模式?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治理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境遇
所谓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②。而治理活动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③。在西方语境下,治理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或译自由至上论、自由意志论)为代表的当代西方思潮,其特点是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极端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本位,坚决反对政府干预,主张以宪政制度保护个人权利并制约政府的权力④。另一种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其特点在于其独特的方法。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市场决策中而产生”⑤。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学派这两种理论思潮,对于人类有限理性的正视、对于市场制度优势的赞扬、以及对于政府弊端的分析,都相当深刻,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它们成为撒切尔政府和里根政府的政策指南,引发了西方世界广泛的“民营化”改革⑥。进入90年代以后,这些理论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而公共管理色彩日益浓厚,转变成为左右当今世界公共领域的新公共管理思潮的核心内涵,并引发了90年代西方政府治理的市场化变革。作为西方学术界使用的热门概念,“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⑦,因而,治理正在成为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和新理念。
然而,作为一种并非本土产生的政府和行政理论,治理理论对于解决中国问题究竟其适用性如何,仍然需要考察。就治理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境遇而言,一般来说,多数学者认为治理理论对中国具有借鉴价值⑧,并且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用治理理论解释和分析中国的实践,尤其是公民社会和村民自治方面。但是,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治理理论在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有适用性问题⑨。“市场失败的论调广泛地被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作辩护的证据”⑩,但政府也会失败。政府和市场失败的并存,为治理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不过,无论是理论预见还是实践经验,都宣告了治理失败的可能性。”“为了应对‘第三种失败’(即指治理失败),‘国家的回退’不得不变成了‘向国家的回退”’(11)。但是,当“向国家的回退”依然不能克服不可治理性(12)时,我们又该求助于何物?退一步说,即使治理和元治理获得了成功,我们也面对必须用动态性应对动态性的尴尬,治理格局和机制会因为客观世界的动态性而手忙脚乱,有限理性的治理主体将更面临理性有限的挑战(13)。更进一步看,治理理论对于传统官僚制的态度也非常矛盾:一方面强烈批判科层制,另一方面又将科层制当作治理体系的核心和唯一稳定的部分。治理理论主张直接参与式民主在治理中的作用,但是直接参与式民主的局限可能是,“少数有特殊利益需要的公民在某些主题中的参与行为可能被政策制定者误解为大众的共同意见,并且更糟糕的是,这会给公众留下政策议程被特殊利益所左右的印象。”(14)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治理中更为激进的民主形式——直接民主——能否穿透仍然强大的科层制的桎梏。如果直接民主不能,那么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就仍然会是公共治理的主要模式,指望治理能够较为彻底地改变既定制度安排就要有待时日。
当然,对治理理论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其价值的完全否定。治理理论的困境主要是宏观理论层面的困境,而作为一种公共管理的工具或机制,则没有因为理论的困境而失去效力。具体到中国的治理研究,我们可以暂时放弃治理理论的某些宏观关怀,“在微观意义上(尤其在地方层面上)说明我们正面临何种不可治理性,是什么导致了必须用政府、社会和市场的某种新组合来克服这些不可治理性,哪些组合方式(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复制、可模仿的,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土化的分析理论模式。”(15)因而,中国的治理模式不能照搬西方式的治理模式,必须对治理理论进行中国式的“本土化”改造,方能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契合。
二、当前乡村治理实践对治理理论的本土化诉求
由上述可知,治理理论虽然正在成为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和新理念,但是不管其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因而,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当运用治理理论进行乡村治理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遭遇一些困境。因而,虽然治理理论包含着许多值得借鉴的理论资源和政策参考的价值,但是在吸收和运用这一理论时仍需要保持谨慎。
首先,从政治倾向上看,治理理论虽然主要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但却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借鉴治理理论时,必须要有所鉴别,有所选择。因为治理的理论渊源是极端自由主义,而极端自由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持一种强烈的反国家、反政府的态度,主张社会中心主义,尽可能地反对国家干预。许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自由主义倾向有时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其次,从经济发展来看,治理理论是对福利国家所产生的弊端的一种反动和纠正。它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发,主张限制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主张协商式民主,主张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回应性、互动性等。它“所勾画的现实社会具有很大的虚构性。这种虚构性在分析全球化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时尤为明显”(16)。因此,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一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最后,从文化接受性来看,治理理论的真正精神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合作观念,这种精神深深地蕴藏于西方以平等、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文化之中。而对于处于不同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不切实际地实施治理理论所崇尚的模式,在缺乏作为制度基础的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情况下,过分地夸大治理的效用,把本来作为长期前景的治理状态简单化为眼前的目标,则可能会遇到挫折,破坏正在进行的现代制度建设。因此,在运用治理理论来解释和分析中国问题时,应明确意识到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在结合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审慎地、切合实际地提出理论主张和政策建议。
当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不管是乡村治理的理论研究还是乡村治理的实践都面临着在现有体制和机制下的瓶颈困惑,而要消除乡村治理的瓶颈困惑,就需要引入西方的治理理论。因而,在理论上,就存在着将治理理论与中国农村实际如何进行有效“嫁接”的问题,也即治理理论在乡村研究上的本土化问题;而在实践上,它表现为治理理论如何与乡村治理实践实现创造性结合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和回答,一个根本的出发点应该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乡村的实情。因此,只有对乡村社会的特性和变化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有更注重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才能运用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治理,并达到在现代化进程中重建乡村的目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我国乡村社会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当前乡村社会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在我国,乡村治理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中国农村政治、经济便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国家的行政性权力上收至乡镇一级,在乡镇以下推行村民自治。这样,在当代中国农村政治中,由原来生产大队转化而来的村民自治共同体——村委会的重要作用就凸显出来。也就是说,当前乡村治理主要靠乡村自治的形式来实现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所有的自治都是国家法律框架内的自治,自治的逻辑实际上是国家的逻辑。就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实际运行而言,其自治的逻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村庄权力运转的逻辑除了遵循国家的逻辑之外,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仍然呈现出乡村社会“乡土性”运行的逻辑。也就是说,村民自治虽然是在国家控制下实施的,但同时仍然保持着乡村社会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粘滞性与延续性。在乡村治理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由于各种现代性因素的渗透,具有了现代性的性质,乡村社会因而呈现出传统要素和现代要素同时并存的现象。
伴随着乡村治理政治环境的变化,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随着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部分撤退,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大面积的瘫痪,在基层政治中出现了普遍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现象;二是自分田到户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干群关系紧张造成的“群众对基层政府缺乏信任”(17)使得广大农村出现了普遍性的“治理”危机(18)。这两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乡村治理体制和机制的矛盾及冲突,表现在:
第一,从经济角度来看,乡村治理中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对村庄公共资源争夺激烈。虽然从理论上说二者是一致的,但是在利益趋向不一致的条件下,二者始终不能达到有效的协调和统一。从学理上说,村民自治意味着村民对整个农村的公共资源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但是,国家政权却是农村公共资源的最终拥有者,村干部只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国家基层政权执行村庄治理。而作为国家政权最底层的乡镇政权,应该成为连接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的关节点和纽带,它的功能应该是深入贯彻国家意志,并成为农村利益的反映者和代言人,应该保持国家目标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对于乡镇政权而言,一方面它必须成为乡村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另一方面,它又必须成为乡村社会公共资源的“守护者”和“经营者”。可见,乡镇政权实际上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村干部仅仅只是村庄治理的委托代理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乡镇政权代表国家汲取乡村资源,理应为村庄提供所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但是,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下,普遍的行政和财政压力使得乡镇政权不堪重负。因此,为了转嫁自身的各种负担,乡镇政权凭借其公共组织的优先权取代了市场选择,“醉心”于自身的经营性行为,动辄以“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来收取各种税费,成为乡村社会公共资源的实际垄断经营者,在没有强大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情形下,很难防止“收益私人化”或者“收益集团化”现象的发生。而对于村民来说,大多数人不能从公共资源中获利,而且还必须缴纳各种税费和承担公共服务实施建设的成本。这样,就造成了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关系的紧张甚至是严重对立。在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政权失去了从村庄汲取资源的渠道,在国家拨付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乡镇基层政权财政亏空,运转困难,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趋于瘫痪。因而,由于乡镇行政管理的不作为或者无力作为,再一次导致国家行政管理和村庄自治关系的紧张。
第二,从村庄自治权力的运作来看,村庄自治权力的载体——村干部由于自身多重身份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其对村庄治理“见异思迁”。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村干部既是乡镇的代理人,又是村民的当家人,兼具乡镇政权的代理人、村庄代言人和村民谋利者的多重身份。如果他们得不到所期望的利益,就既不会成为称职的代理人,也不会成为称职的当家人,而仅仅是为图谋自身利益的“撞钟者”(用部分村干部的话说就是:做一天干部,撞一天钟),他们甚至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来获取私人好处。另一方面,由于村庄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村干部事实上仍然掌握着村庄的这些资源的分配权,所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个人的意愿和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大小事务,因而他们又成为村庄利益的“承包人”。与其他身份相比较,村干部作为村庄利益承包人,“更倾向于为自己谋取私利”(19)。这样,村干部就可以在多重身份中穿梭。村干部之所以能够利用自身的多重身份,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乡村干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在乡村干部的激励机制中,由于近年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过去从农村提拔干部的做法,实行乡镇干部公务员化;而对于农村干部而言,他们是由选举产生的,无法摆脱自身的农民身份,因而他们的农民身份的认同是根深蒂固的。这样,村干部和乡镇国家干部身份泾渭分明,不可逾越的干部界限和性质差别便凸现出来,无论村干部如何努力工作也不可能改变农民身份而成为国家科层化体制中人。因此,除了数目不多的工资报酬和“获得他人的尊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广泛的社会交际网络及这种交际网络带来的愉悦、面子、体面感、自我实现的感受、政治抱负的达成等等表达性的好处”(20)外,村干部没有理由和激情为村民和国家政权竭忠尽智。
第三,从社会文化认同角度来看,村民的分散经营和集体认同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村庄民主举步维艰。对于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自承包到户以来,村民的经营方式主要以分散经营为主,相互之间缺乏合作,尤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村民的个人主义得到张显,而集体主义几乎没有“用武之地”,表现在社会文化认同上就是对集体经济的认同度较低。集体经济对他们而言,仅仅只是解决水利等方面的问题,他们并没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取足够的实惠和好处。正因为村民缺乏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同,导致他们对村干部选举持无所谓态度或者说是“游戏态度”,认为“谁做了村干部对他们都是一样”(21)。因此,在选谁当村干部都一样的观念的指导下,村庄民主选举无疑会被宗族关系或血缘关系(甚至是黑恶势力)所操纵,村民会从经济理性的角度选出与自己有关系并能够为自己带来直接利益好处的人当村干部,至于为村庄的集体利益的考虑是在他们的“小九九”之外的。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许多村、组集体企业被改制成私营制和股份合作制,降低了村民与村集体的关联度,村集体对村庄的整合力在进一步削弱。因此,在许多地方的农村,村庄集体已经不可能像大集体时期那样以政治动员的方式重新集中和调配资源,而以民主的方式集中村民意志,筹集兴办公共事业,若非出于全村绝大多数人的紧迫需要,并且辅之以一定的强制措施,往往会因为“人多心杂,意见不一”而无法实施。所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当下的农村,漂亮的农舍和凹凸不平的道路、破烂不堪的公共设施并存,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由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以及现代性诸要素渗入乡村社会而引发的广大农村社会的诸多不可治理性——或者,换言之,即乡村社会所出现的治理危机——迫使我们在研究乡村治理问题以及制定农村政策时要有鉴别地运用治理理论,以期破解“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格局的结构性矛盾所引起的体制性冲突及制度性制约,减少治理成本,合理利用乡村社会治理资源,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引导乡村社会走向自主治理、民主治理和合作治理的轨道。
三、治理理论与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结合
由于乡村治理体制和机制矛盾及冲突所导致的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无疑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极大影响。然而,不管是就乡村治理而言,还是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言,都不是脱离现有的农村实际状况和基础而另起炉灶,它是对现有农村实际状况和基础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应努力破解这些困境,寻求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状况的建设新农村的切实可行道路。在乡村治理方面,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乡村治理的过程必须接受国家的控制和引导。因为在我国,乡村治理是被纳入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范畴的,国家从制度层面上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政策和制度,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强烈的国家控制色彩,国家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农民的自发创造力来重建农村基层政治秩序,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第二个原则是必须坚持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搞好乡村治理。虽然农村的现实是: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村民几乎是原子化的个体,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衰落或凋敝。但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农民组织和农村组织,克服村民的原子化倾向,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各样的农民组织和农村组织(22),发展集体经济,重塑村民对村庄的认同。而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利用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所提供的历史契机,实现治理理论与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结合。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治理理论为我们解决这一课题提供了有益思路。治理理论反对以传统的政府中心论的研究视角,主张从灵活互动的视角,从政府、市场、企业及公民和社会的多维度、多层面上来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克服市场局限和政府局限,认为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而且还包括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活动主体;治理活动也无须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的管理机制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治理过程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管理方式和手段上,治理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应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对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因而,治理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以及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并建立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的联系,它们之间是多元合作的关系,鼓励管理对象的积极参与;强调治理过程及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 of law)、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23);强调“善治”应该拥有更多的民主要素和灵活要素,对公民的权利和地位给予更多重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创造性地实现治理理论与新农村建设实践的结合。其实,中央决策层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24)这为我们实现治理理论与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结合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新的思路。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国家行政权和村庄自治权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是因为基层政权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扮演着乡村公共资源的垄断者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指导者的角色。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25),就必须恰当地运用治理理论,创造性地实现治理理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有效结合。因而,为了克服市场局限和政府局限,就要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中心的乡村治理理念,从政府、市场、企业及公民和社会的多维度、多层面上来观察、思考乡村问题,引入包括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治理主体,在确保国家对乡村治理实践的领导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实现乡村社会的合作治理和多元治理,建立有效的乡村社会的治理网络,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乡村的共同治理目标,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达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确保乡村治理的“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 of law)、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更多地重视乡村治理实践的民主要素和灵活因素,保证村民能够有效及时地享受合法权利。当前,就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而言,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有效衔接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角度来看,应努力协调基层政权与乡村自治的关系,合理利用农村公共资源。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就必须彻底破解“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格局的结构性矛盾所引起的体制性冲突以及制度性制约,引导乡村社会走向自主治理、民主治理和合作治理的轨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而其关键是处理好农村公共资源的利用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交易双方能够从交易中获取自身利益的时候,这种交易才是互利的交易,只有这样的交易才能长久进行下去。因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公共资源的提取应该是建立在更加有利于发展和开发农村公共资源、更好地为农村基层服务的基础之上。只有当基层政权有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整个农村地区发展时,基层政权从农村地区提取资源才具有合法性。对于乡镇政权而言,应该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其他社会经济行动者,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以便更好地利用乡村公共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好乡村社会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国家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才能实现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也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第二,从发展基层民主角度来看,要着力理顺乡村关系,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发展的核心是乡村民主自治制度中“四个民主”的协调发展。只有建立起“四个民主”协调运转的机制,构建均衡合理的乡村公共权力治理格局,才能保证乡村民主自治制度的顺利发展。因此,在新农村建设时期,必须制定和规范切实可行的民主自治制度,使民主自治制度更好地与乡规民约以及乡风民俗契合起来,理顺乡村干部、乡村精英和村民的关系,加强三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在乡镇层面上,要根本转变社会治理结构的传统类型,顺应基层民主的大趋势,突破乡镇政权对集权模式旧结构的路径依赖,消除乡村两级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构建一体化的“乡(镇)村自治”的未来治理结构。同时,要着力解决乡镇政权由于侧重于政治控制和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的职能定位上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以及由于过度地参与、甚至是干预市场和经济活动而导致的“政府企业化”及“行政赢利化”等乡村治理问题,就必须把乡村两级整合成同一结构类型,实行“乡镇自治”,建立乡村一体化的地方民主自治,以减缓政府财政能力与职能扩张、政府权力与市场秩序、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等多重矛盾和冲突。而在村庄层面上,首先要确立党对农村建设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冲突,理顺“村两委”的结构关系,构建民主合作的村庄治理结构。同时,要有效开展村级民主自治,规范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治理结构的民主自治基础,根据农村民主建设的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基层民主实践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促使基层民主走向具体实质民主,为实现乡村治理结构转型铺平道路。
第三,从乡村社会政治文化认同角度来看,要重视树立乡村干部的领导权威,着力整合村干部的多重身份角色,坚持不懈地培育理性文明的乡村文化。村干部是连接乡镇政权和乡村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者、落实者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领导力量之一。因此,树立乡村干部的领导权威,整合村干部自身的角色就非常重要。要消解村干部多重角色的困境,就必须建立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使村干部的奖惩直接与他们的治理绩效挂钩。而另一方面,要使村干部的行政权与自治权有效统一,就必须克服村干部对基层政权的严重的权威依赖和资源依赖,处理好乡镇政权代理人和村民利益代言人及当家人的关系,在村民中树立自身的人格威信。这是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乡村干部和村民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同时,还要坚持不懈地培育理性文明的乡村文化,努力根除乡村社会政治文化的劣根性,有效整合农村社会的家族、企业组织以及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利益和矛盾冲突,而不能放任自流、失去对其控制;要引导它们正面参与乡村治理,建立多元合作的网络治理结构,改变乡村居民“一盘散沙”的弱势状况,减少治理成本,合理利用乡村社会治理资源,培育多元合作治理结构的乡村社会文化土壤,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要走出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就必须消除乡村治理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处理好乡村治理中各治理主体的关系。从这一点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质是用新的治理理念寻求解决中国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新途径,实现中国农村、农民、农业现代化以及三者与城市化的有效对接,其核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行新的乡村社会实践。简单地说,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道路应该如何走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在具体理论运用上,相比较而言,目前治理理论是比较有效的理论。而乡村治理的理论原则主要来源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我国的国情有着根本的差别,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具体实际;努力避开其自身的理论陷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农村的具体实际相契合,以便更好地指导新农村建设实践。
注释:
①②③⑦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第5页,第2页,第71页。
④极端自由主义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是从基本的哲学和政治倾向来定义的,而从哲学上严格的逻辑来看,像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不能算是极端自由主义者,而只能算是似是而非的极端自由主义者(pseudo-libertarian),见Richard Hudelson,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Armonk,New York,M.E.Sharpe.Inc.1999.P116.
⑤⑩[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第13页。
⑥西方世界广泛的“民营化”政府改革波及许多国家,其中包括加拿大的“2000年的公共服务”、克林顿-戈尔的“政府再造”、澳大利亚的“公共财政管理改进计划”、奥地利的“行政管理计划”、丹麦的“公共部门现代化”、葡萄牙的“重大选择计划”等等。
⑧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广州]《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⑨杨雪冬:《要注意治理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问题》,[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11)(13)(15)王诗宗:《治理理论的内在矛盾及其出路》,[北京]《哲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2)不可治理性,是指端坐在“元治理”者位置的政府照旧不能克服信息不完备和扭曲、难以预期私人部门或者非政府组织的反应等固有的困境。
(14)Weeks,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Results from Four Large-scale Trial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69<4>,2000),p361.
(16)唐贤兴:《全球治理与第三世界的变革》,[北京]《欧洲》2000年第3期。
(17)朱敏,张乐天:《乡镇治理新转型及其整合困境——基于皖中G乡的经验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8)肖唐镖:《二十余年大陆的乡村建设与治理:观察与反思》,[香港]《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4期。
(19)吴清军:《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北京]《社会学》2002年第6期。
(20)贺雪峰:《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北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21)调查中,许多村民持这样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村级民主与村民的期待还有巨大差距,同时也说明村级民主离实质民主还有很大距离,主要表现在:(1)由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在实际的村庄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村干部对村庄的治理离村民选举时的期待以及村干部在选举时对村民的承诺反差极大。(2)村民选举流于形式,虽然选举过程中热情高涨,但是选举过程后就像没发生一样,说明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只有民主选举,而其它三个民主缺失或者不完备。(3)村民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村庄民主治理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村民自治也没有真正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参与的意识。
(22)张晓忠,杨嵘均:《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北京]《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6期。
(23)胡仙芝:《从善政向善治的转变——“治理理论与中国行政改革”研讨会综述》,[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2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5)在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学者提出了许多设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主张强化乡镇政权建设(参见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北京]《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二是主张虚乡镇实县政,实行“县政、乡派、村治”(参见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精乡扩镇、乡派村治:乡级治理体制的结构性改革》、《强村、精乡、简县: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诸文,载《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三是“乡政自治”(参见吴理财:《乡镇政府:撤销抑或自治?》,[合肥]《决策咨询》2003年第5期);四是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自治。(参见于建嵘:《乡镇自治:根据和路经》,[北京]《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以上设想都是试图坚持在党领导的前提下,探索协调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关系的途径,但是也只是见仁见智的观点而已,与实践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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