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哲学、语义直觉与文化风格_语义学论文

实验哲学、语义直觉与文化风格_语义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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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东方人和西方人在基本的认知过程如感知、注意、记忆等方面有着系统的差异。(cf.Nisbett,et al.)这方面的大量研究发现文化塑造了人的认知模式。受到这种研究的启发,温伯格对认识论中的哲学直觉进行了实验,发现认知直觉有着系统的跨文化差异。(cf.Weinberg,et al.)沿着这种思路,麦锡瑞等人就语言哲学中指称理论中所依赖的语义学直觉进行了测试,得到了一些与主流指称理论家不同的结论。(cf.Machery,Mallon,Nichols and Stich,下文用“MMNS”指代麦锡瑞等人)本文主要考察指称理论的实验进路所引起的关于语义学直觉的争论:首先介绍MMNS的实验和哲学结论,其次分析最近出现的一些反驳和回应,最后提出一个新的分析和评价。

语言哲学中有两种典型的指称理论,第一种为弗雷格(1892年的《意义与指称》)-塞尔(1958年的《专名》)描述理论,它具备以下两个特征:D1:说话者总是把描述与某个名字联系起来,这个描述表达了一系列性质;D2:一个对象是一个名字的指称,当且仅当如果这个对象唯一或者最好满足与这个名字相关的描述。一个对象唯一满足一个描述,当这个描述为真。如果没有对象完全满足这个描述,则专名指称满足大部分描述的唯一个体。如果描述没有满足描述的个体或者有很多个体满足描述,那么这个名字就不指称。第二种为因果历史理论,它提供了完全不同的语言图像(克里普克1972/1980年的《命名与必然性》)。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C1:为了指称一个个体,一个名字被引入语言共同体;在随后的使用中,名字通过因果链条指向这个个体;每一个使用者都是从另一个使用者那里获得了用法,一直回溯到最开始的命名仪式。C2:说话者可能把名字与某些描述联系在一起。但在名字被引入之后,相关的描述在确定指称的时候不再起任何作用;指称对象完全有可能不满足最初的描述。

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语言哲学家普遍接受描述理论;1972年克里普克提出反描述理论的论证以后,语言哲学家则大多倾向于因果历史理论。在克里普克的论证中,语义学直觉占据了核心地位,似乎人们不能就直觉本身进行争论,而一旦接受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人们就不得不接受他的结论。

一、MMNS的指称实验

MMNS从实验哲学方法出发对长达半个世纪的指称争论给出了新的方案:不再诉诸指称理论如何解决各种困难这一模式,而是考察论证所依赖的直觉。他们对哲学家无法讨论或潜在假定的直觉问题给予了认真关注,通过一些实验调查来考察论证中假设的语义学直觉。其所做的研究发现,在指称直觉上存在跨文化的系统差异;而这个差异可以解释为什么克里普克的反驳描述论证为大多数西方哲学家所接受。实验表明不同的文化群体具有不同的直觉,语义学直觉并非普遍。因此,我们在挑选正确的指称理论时需要考虑不同的直觉这一个事实。

洛伦萨扬和瓦塔纳贝的研究(cf.Norenzayan,et al.; Watanabe)表明,关于范畴分类的实验研究与指称直觉高度相关:东方人对范畴的判断建立在相似的基础上,而西方人对范畴的分类建立在因果的基础上;这种差异可以让我们假设存在着关于语义学直觉的系统文化差异。对于描述理论来说,指称需要满足描述,但是使用词项并不需要在词项和所指称对象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联系。相反,对于克里普克的因果历史理论来说,指称并不需要满足相关的描述,只需要找出说话者对当前语词使用的因果链条。东方人更喜欢做相似判断,西方人更倾向做因果判断。从此出发,我们可以推测:西方人对问卷的回应会与指称的因果解释一致,而东方人对问卷的回应会与指称的描述解释一致。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构造了一个关于哥德尔的例子: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般认为哥德尔是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而实际上是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发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但哥德尔将其窃为己有,并公之于众。因此,如果“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意义是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描述论者),那么按照描述直觉,当我们用“哥德尔”时,实际谈论的是施密特这个人,因为只有施密特符合这一描述;而按照因果历史直觉,则我们用“哥德尔”谈论的还是哥德尔。

MMNS利用这个例子设计了调查问卷,在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和香港大学的本科生中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西方人倾向用“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哥德尔,而东方人倾向用“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施密特;东方人和西方人并没有共同的语义学直觉。因此,克里普克语义学直觉并非普遍存在,克里普克所做的反驳描述主义的论证不能被普遍接受。对此,哲学家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讨论:有人提出语义学直觉在克里普克论证中只起很弱的作用,关键在于模态直觉;有人则提出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大众的语义学直觉,而是哲学家的直觉、反思性直觉。关于哥德尔例子,有人提出其检测出的是元语言学直觉,而关键在于语言学直觉。关于哲学家对不同理论的选择,有人提出并非直觉的差异而是认知角度的区分,才实质性地导致了这种不同的选择。下面笔者将仔细考察这三种批评,并给予简要回应。

二、反驳与回应

反驳论题一:语义学直觉在克里普克论证中起着核心作用 杰克曼对MMNS的实验的反驳来自于他对语义直觉的不同理解。他认为,哲学家并不需要假设语义学直觉的普遍性,因为他们对“没有经过教育的、大众语义学直觉包括不同文化群体的不同直觉”不感兴趣,只有哲学家的反思性直觉才能发现正确的关于名字的指称理论。我们不能忽视日常直觉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支持哲学的直觉。哲学家的直觉具有优越性的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可以使我们关于不同环境的直觉一致。哲学家的直觉不仅与大部分东方人不同,也与大部分西方人不同。这个区别可以用“学科训练”来解释:大学生没有接受因果直觉,但是当他们进入研究生阶段接受了系统的学术训练后,就接受了因果直觉。(cf.Jackman)

这种解释太牵强了,只对45岁以下的学者或学生说得通。因为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哲学家似乎都接受描述直觉,而这也是学科训练的结果。那么如何解释哲学家后来从接受描述直觉转变为接受因果直觉呢?可见,用哲学家的直觉即反思性直觉,是无法解释发生在学术共同体之内的两种理论之争,如描述理论和历史因果理论之争的。

有些人还认为,哥德尔例子不能成为克里普克反驳描述理论的决定性论据。如戴维特,他不再考察在哥德尔例子中究竟是例子的直觉还是例子的真实性起决定作用,而是把哥德尔例子放在克里普克反对描述论证的大前提下考虑。(cf.Devitt)他把克里普克的论证分成三种:“不需要的必然性”论证、“失去的严格性”论证、“无知和错误”论证。(cf.Devitt and Sterely,pp.48-53)在这三个论证中存在着不同的直觉。哥德尔例子在“无知和错误”论证与“不需要的必然性”论证中起作用,但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不需要的必然性”论证中,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这依赖于他做的如下两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关于语义学直觉本身的区分,关于哥德尔例子中的直觉和关于日常实际对象的区分,即关于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和关于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的区分。他认为关于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在“无知和错误”论证中起重要作用,而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则没有任何作用。为什么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不如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有力呢?因为实际情况比假想情况更普遍。第二个区分是关于语义学直觉和形而上学直觉的区分,在论证中形而上学直觉比语义学直觉的作用更大。关键性的直觉不仅不是语义学直觉的一个子类——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甚至不是语义学直觉,而是形而上学直觉。再考虑“失去的严格性”论证。一个词项是严格的,当且仅当所有可能世界指称同一个对象。名字是严格指示词,但描述短语不是。戴维特对这个论证给出了四个版本,其中前三个版本都完全依赖于形而上学直觉。而第四个版本的论证和“失去的严格性”论证一样,依赖于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

关于戴维特的反驳,至少有两点可以回应:MMNS可以承认存在上述两种区分,而对于第一个区分,回应的直接办法就是继续做实验,也许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假想的直觉和实际的直觉实际上是重合的。对于第二个区分以及相关的结论,依然可以采用同样的策略:设计不同的实验,来检测参与者的形而上学直觉,而不管形而上学直觉是否和语义学直觉相同。由于戴维特承认直觉在哲学论证中的作用,因此,只需要修改MMNS的结论,就可以回应戴维特的反驳。MMNS的结论是: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不同的语义学直觉对于选择一个正确的理论是重要的。该结论可修改为: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不同的语义学直觉、形而上学直觉对于选择一个正确的理论是重要的。据此,笔者不认为戴维特对实验哲学的根本路向可以进行否定;他的批评只是促使人们建立更细致、更全面的框架来解释直觉在哲学论证中的作用。

反驳论题二:语义学直觉可以通过实验检测出来 马蒂认为MMNS在实验中所假定的直觉与选择一个正确的指称理论毫无关系,不同文化之间与指称相关的直觉变化并不能得到确立。“MMNS测试了大众关于指称理论的直觉,而不是名字使用的直觉。但是正确的指称理论应该是什么和我们使用名字谈论事物是两件不同的事情。”(Martí,p.44)

马蒂区别了两种类型的直觉:元语言学直觉和语言学直觉。元语言学直觉是关于所提到的语词语义学性质的判断,而语言学直觉是关于个体的判断。在克里普克的哥德尔例子中,“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而不是施密特,这是一个关于元语言学直觉的判断。而哥德尔不应该偷窃手稿,则是一个关于语言学直觉的判断。马蒂认为只有语言学直觉才可以用于确定实际使用中名字的指称,但是MMNS却利用了元语言学直觉。元语言学直觉的变化并不能说明语言学直觉的变化。文化的差异虽然导致了元语言学直觉的变化,但并不能导致语言学直觉的变化。因此,文化的差异导致语义学直觉的差异这一说法不成立。麦锡瑞、奥利沃拉和布朗克通过新的实验表明马蒂的批评并不成立。(cf.Machery,Olivola and Blanc.下文用“MOB”指代此三人)MOB承认的确存在两种不同的直觉;但是指出马蒂的结论建立在两种直觉不一致这个前提上,而他们则通过实验证明元语言学直觉和语言学直觉在大部分结果上是一致的。

这个实验调查了印度、蒙古、法国三个国家对两种不同问卷,即元语言学直觉的问卷和语言学直觉的问卷的回答。两种问卷的故事结构一样,只是在问法上有差异——元语言学问法:在读完哥德尔故事并接受其为真之后,当约翰说“哥德尔是一个伟大的逻辑学家”时,你认为他会接受那个为真:A或者B;语言学问法:在读完哥德尔故事并接受其为真之后,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时,你认为实际上在谈论谁:A或者B。

MOB的调查结果是,蒙古、印度和法国三个国家对元语言学提问所得的答案和对语言学提问所得的答案,统计结果近似于等同;实际运用中很难区分元语言学直觉和语言学直觉。既然在三种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我们不能发现两种直觉类型的区别,这就意味着元语言学直觉和语言学直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马蒂的批评是不成立的。这种关于人们判断的经验证据,对于发展一种指称理论是相当有益的。实验哲学的新实验辩护了旧实验所得出的结论。

反驳论题三:不同的直觉使得哲学家选择不同的理论 西斯玛和莱文古德的批评从案例本身的构造出发:他们认为案例本身的其他要素导致了不同的理论选择,这种要素就是故事陈述的模糊性。(cf.Sytsma and Livengood)

第一个模糊性是认知视角的模糊性:人们在MMNS设计的案例中并不清楚A\B答案应该从叙述者的认知视角来理解(叙述者知道说话者并不知道的事实),还是应该从约翰的认知视角来理解(作为说话者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如果从叙述者的视角看,那么“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就是指施密特,而“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就是指哥德尔;但是如果从约翰的认知视角看,那么“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指的就是哥德尔,而约翰并不知道施密特。如果实验的参与者回答A,并非因为他们有不同于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而是因为他们接受了约翰的认知视角而不是叙述者的认知视角。因此,MMNS的结果与是否存在普遍性的语义学直觉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个模糊性是说话者指称的模糊性:如果实验参与者注意到约翰在回答问题时的说话者意向,那么MMNS的结论就被削弱了。约翰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真正的意向所指是什么?在回答这种问题时候,参与者需要揣摩约翰的说话者意向,而这需要去区分不同的情况:当约翰说“哥德尔是一个伟大的数学天才”的时候,他是在谈论施密特;当约翰说“哥德尔获得了很多荣誉”时,他是在谈论哥德尔。在第一个陈述里面有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假设“哥德尔”实际上指称哥德尔(语义学指称),但是约翰意图谈论施密特(说话者指称),那么参与者完全可能接受答案A,而不分享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他这样做是因为他认为约翰意向谈论施密特。

本来MMNS想要论证的是只有语义学直觉的不同才能影响对问题的回答。但西斯玛和莱文古德的工作表明,认知视角的模糊性和说话者指称的模糊性都影响到对问题的回答。这样,MMNS的工作就不能证明语义学直觉随着文化环境而变动这一结论。进一步,他们设计了新的实验来验证他们的结论。为了测试认知视角变动对结果的影响,他们设计了三个不同的实验:

1.原初实验: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他是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在谈论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2.约翰的视角: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约翰认为他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在谈论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3.叙述者的视角: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约翰实际上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在谈论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这个实验针对匹兹堡大学的某个班的本科生,一共有189名参与者。结果发现在原初的实验中,39.4%的参与者回答B;在约翰的视角实验中,22.0%的参与者回答B;在叙述者的视角实验中,57.4%的参与者回答B。三个实验中参与者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答案的分布发生了变化。从这个实验可以看出,认知视角的改变实质性地影响了答案的选择。这个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当强调了约翰的视角时,西方参与者倾向于选择答案A;当强调了叙述者的视角时,他们倾向于选择答案B。

的确,存在着叙述者的视角和约翰的视角的区分,也存在着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但是在MMNS的例子中,认知视角是第三人称的,参与者只能对他认为约翰想谈论谁,做出回答,而不能对他认为约翰实际上想谈论谁,做出回答。而一旦转变为约翰的视角,则这个案例就不再是原初的案例,因为约翰并不知道施密特这个人,也不知道哥德尔偷窃手稿据为己有的事实。调查只能从第三人称的视角展开。如果要从约翰的视角来谈论,案例的设计就需要丰富化,需要各种各样的场景,而场景的丰富可以让我们知道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知道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后,则在上下文中就会很容易做出相应的区分,就不会存在认知视角或说话者指称的模糊性。实际上名字的使用高度依赖场景:如果约翰说哥德尔在不完全性定理中的某一步可以简化,那么他实际上是在谈论施密特;如果约翰说哥德尔死于1972年,那么他是在谈论哥德尔。而如果我们仅仅考虑叙述者的视角,仅仅考虑约翰知道哥德尔发现了不完全性定理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哥德尔”是指称哥德尔还是指称施密特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三、分析和评论

上述反驳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语义学直觉在反驳描述论证中所起的作用,这是核心论题。这些反驳意见有一个共同特征:在反驳语义学直觉的作用时,都用了替代元素来解释克里普克论证。替代因素各种各样,包括反思性直觉、语言学直觉、模态直觉、认知视角和说话者视角、反例的真实性。这些替代因素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承认直觉的哲学地位,如反思性直觉、语言学直觉、模态直觉;另一种不承认直觉的哲学地位,如认知视角和说话者视角、反例的真实性。

下面的阐述不是想为直觉做一个辩护,而是想重新回到实验本身来考察例子构造所引起的问题。笔者非常同意MMNS的观点:虽然实验的结果富有哲学意义,但是我们并没有最终定论。MMNS构造这个例子是要检测不同文化传统中大众的语义学直觉。但是他们所设计的案例却无法检测任何直觉——包括上一节所提到的元语言学直觉。在设计的案例中约翰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就是哥德尔是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那么,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实际上在谈论什么呢?可以想象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具体语境甚至具体的语句。尝试构造出下列语句:

A.“哥德尔真是伟大、聪明、精确、了不起,等等。”B.“哥德尔真是善良、勇敢、宽容,等等。”C.“哥德尔在这一步的证明中用了很漂亮的技巧。”D.“哥德尔还写过什么其他著作吗?”E.“哥德尔是哪一年出生的?”

约翰可以根据他知道哥德尔的唯一事实,说出如上的语句吗?说出A和C是可以的,因为这两个句子为他所知道的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所蕴含。但他不能说出B,因为B依赖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比如哥德尔做过善事等等,而这是约翰所不知道的。那么D和E呢?约翰可以说出类似这样的句子,只要哥德尔是一个人,他总是可以这样合理地发问。现在的问题不是泛泛地问: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在谈论谁,而是要问:在A——E的语句中,约翰在谈论谁?而在问到这个问题时,对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视角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这里要区分三层:约翰的视角、测试者的视角、研究者的视角。实际上问题变成为:我们认为测试者认为约翰实际上在谈论谁。这样,我们就不仅需要知道约翰的背景知识,比如他只知道唯一的事实;我们也需要知道测试者的背景知识,比如他知道关于施密特的虚构情形。当测试者认为约翰使用“哥德尔”在指称谁的时候,他显然是利用了他的背景知识。除了背景知识之外,就是他的个体要素即直觉。案例中背景知识是同样的,而直觉正是需要证实的东西,因此问题就是唯一区分直觉的东西。

在笔者的设计中,用A——E五个语句来进行测试,假设笔者自己就是一名被测试者。那么我会认为在A和C中,“哥德尔”指称的是施密特,原因很简单,使得A和C为真的唯一事实就是施密特证明的不完全性定理。在D和E这两个句子中,“哥德尔”是指称哥德尔还是施密特呢?这要看具体场景,比如当约翰碰巧听到有人谈论哥德尔1972年去世了,或者在报纸上读到这样的头号标题,他就会问:“哥德尔是哪一年出生的?”或者当他在书店看到哥德尔的一本书《哥德尔著作集》第一卷,他会问店主:“哥德尔还有其他著作吗?”在这两种情况中,当然可以认为约翰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谈论的就是哥德尔。但是,同样的问题如果放到不同的语境中,又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比如,约翰在做关于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论文,在读到如此繁复的证明时,他也许会和朋友交流:“不完全性定理太难了,哥德尔还有其他的著作吗?”这个时候似乎“哥德尔”就应该指称施密特。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由于涉及某本具体的书的问题,比如是哥德尔实际发表了这本书,因此约翰应该谈论的是这本书的实际发表者哥德尔。然而,究竟是不完全性定理的实际作者还是不完全性定理的发表者是“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指称,仍然不够清楚。关于“哥德尔是哪一年出生的”的问题,也会在这样的场合中出现,比如约翰在研读不完全性定理的时候,觉得该定理深奥繁杂难懂,不禁感慨作者的智力水平超人,希望知道作者的实际年龄,于是问其他朋友:“哥德尔是哪一年出生的?”这个时候“哥德尔”指称的就应该是施密特。同一个语句在不同的场合中出现,专名的指称也高度依赖于相关的情况——测试者所猜测的约翰的意向。真正有效的检测不是在约翰在谈论谁、认为在谈论谁、实际上在谈论谁上做出区分,也不是要一定做出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的区分;而是要进一步构造足够丰富的专名的使用场景,在这各种具体的场景中来进行测试。对这各种场景的唯一限制就是:约翰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就是他是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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