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还是自治:中国慈善组织的“结构洞穴”--以湖北省慈善协会为例_慈善论文

参与还是自治:中国慈善组织的“结构洞穴”--以湖北省慈善协会为例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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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开放的和资源交换的时代,社会资本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重要。一个组织拓展和获取社会资本的能力与其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政府是我国慈善组织①获取资源的“支点”,形成了政府主导、慈善组织协作的慈善发展模式。那么,这种模式是如何形成和运作的?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何影响?笔者将基于伯特的“结构洞”理论,以湖北省慈善总会为个案,对我国慈善组织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作一解构,评估现行慈善发展模式的影响。

      一、既往的研究与本文的理据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关于慈善组织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良多。过往的研究主要涉及慈善组织的内涵与功能,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慈善组织的培育、运作、管理与发展等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下,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决定了慈善组织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模式,因此,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所有有关慈善组织的研究主题中至为重要的一个,是当前中国慈善研究领域的重心。

      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经历了由政府全面接管和包办,到制度惯性影响下的政府主导慈善组织协作的转变(张奇林、李君辉,2011:87-88)。尽管对这种关系现状有不同的表述②,但本质上并无二致,这也是一个毋庸避讳的基本事实。对这一事实的解读,学者们有不同的理据。有学者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认为中国福利体制的改革需要慈善组织的参与和合作(杨团,2000:115),但慈善组织的发展却受制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韩克庆,2007:76),慈善组织的福利供给能力令人担忧。有学者基于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和种群主义生态理论,阐释了中国慈善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一方面社会问题的突出使得政府对慈善组织寄予厚望,另一方面慈善组织的扩张又可能削弱政府对社会的控制(熊跃根,2001:96-97),这种非协调的制度环境使得“组织外形化”成为中国慈善组织的生存之道(田凯,2004:92-93)。还有学者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志愿行为和志愿组织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支配性功能协作”关系,即政府对慈善组织在权力上的支配性与慈善组织对政府在功能上的协作性(谢志平,2007:115-116)。

      无论是福利多元主义,还是制度分析,它们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要么是社会问题,要么是政府需求,而非慈善组织本身。作为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它既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又具有经营性、竞争性和自主性,它的存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特殊的社会资源。合法性、公信力等社会资本是一个慈善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而社会网络又是慈善组织获取社会资本的基础。解构慈善组织的社会网络,透视慈善组织社会资本的获得,对于考察中国慈善组织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模式,特别是理解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微观视角。“结构洞”理论正好符合这种理论诉求。

      “结构洞”理论是美国学者罗纳德·伯特(Ronald Burt)基于社会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理论③提出的用来解构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新理论,它将人们的注意力从网络中的资源向网络中的结构及其分配结果转移(Burt,1992:18)。

      在一个闭合的社会网络之中,所有信息和资源从一方流向另一方都是最短的路,因为他们之间是直线联系,而不需经第三方中转。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结点之间都能形成有效的联系。如果任意两方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系,那么,这样的主体之间就产生了伯特所说的“结构洞”(Structural Hole),即资源或信息具有互补性的两个主体之间的间隔。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有效联系的双方要实现信息和资源的传递,就必须经过第三方中转。一般来说,网络规模越大,网络中的主体占有结构洞的机会就越多,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也就越丰富。能够占据较多的结构洞的主体具有更多的优势,其他主体之间要发生联系,通过它的次数和频率会大大增加,这样就给它带来了更多的资源和控制资源的机会。伯特称这样的主体为“渔翁得利者”(tertius gaudens)④。

      以往有关中国慈善组织的研究往往假定慈善组织处在一个“闭合”的社会网络中,即慈善组织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源可以在慈善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直接进行传递,而不需要以第三方为中介。但事实上,慈善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联系并不全是有效的。在多数情况下,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形成了强有力的联系,慈善组织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源不仅可以直接从政府获取,还可以通过政府“搭桥”,从其他原本只有微弱联系或无效联系的主体那里获得,这样就形成了“结构洞”。政府在这个网络中占据了优势位置,慈善组织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大多要通过政府中转。

      虽然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有助于慈善组织获得各种资源,增强竞争力,但是过于依赖政府,会限制慈善组织的“结构性自治”(structural autonomy)⑤,进而陷入“结构洞”,而非主导“结构洞”。

      二、湖北省慈善总会的“结构洞”

      湖北省慈善总会是一个典型的、有官方背景的省级慈善组织。对这一个案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模式及其影响。

      (一)湖北省慈善总会概况

      湖北省慈善总会成立于1995年9月。其性质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募集慈善资金,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慈善救助(安老、救孤、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扶助等。主要慈善项目有慈善一日捐、慈善阳光班、慈善“温暖工程”等。其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⑥。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以来都是政府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项目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会长兼任)以及内部资料的主编等均是政府机关的离退休干部⑦。因此,湖北省慈善总会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

      (二)湖北省慈善总会的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

      1.合法性

      从狭义上讲,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只有具有了合法性,慈善组织才能得到许可,合法地开展活动,获取所需要的资源。

      (1)政治合法性。所谓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慈善组织的宗旨、社会职能、社会角色要符合政府的政治需要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到政府的认可。对慈善组织来说,政治合法性是首要的合法性,中国慈善组织必须首先具有这种合法性。从形式上看,湖北省慈善总会是经过自下而上的申请,然后获准成立的,是一种社会选择的主动行为。但实际上,慈善总会的成立是一种典型的政府选择行为。政府认为有必要成立这样一类组织,可以把政府职能中特定的边缘领域让渡给它们,让其代表政府发展慈善事业⑧。直接委派在职的公职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担任慈善总会的负责人是政治合法性最有力的保证。因此,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成立有着天生的政治合法性。

      (2)行政合法性。相对于政治合法性来说,行政合法性强调的是慈善组织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要涉及组织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如慈善组织的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领导组成和机构设置、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的信息传递形式等。如前所述,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民政厅,法人代表是民政厅主要领导,因此,其行政合法性也具有“天然性”;从组织成立到活动开展,从民政厅的审批到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核准⑨,其申请审核等程序自然能顺利通过。

      2.慈善资源

      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慈善资源,而且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大多来自其他社会主体。所以,拓展社会网络,丰富社会资本,获取社会资源是慈善组织的头等大事。资源的获得决定了慈善组织的生存状态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政府赋予部分慈善组织相应的职能和责任,而这些慈善组织分享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权力和资源。这种关系在慈善组织资源的获得上显得尤为典型。

      (1)经济资源。在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收入中,来自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捐赠占近六成,比其它捐赠主体的总和还要多,这与政府对整个体制进行的行政动员是分不开的。

      民营企业也是慈善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有些慈善项目中,来自民营企业的经济资源甚至超过了体制内资源的比重。慈善阳光班项目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全省17个州市县的44所高中资助了165个阳光班,其中转制民营企业资助的班级个数和资助金额是最多的,超过了其他任何捐赠主体。这些转制民营企业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他民营企业对湖北省慈善总会也有强烈的捐赠冲动。

      另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流动也是一种常态。湖北省慈善总会的经济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民政系统的慈善组织获得的,如中华慈善总会的“微笑列车”项目、“慈善医疗济困行动”、助医项目等都是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组织实施的;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慈善阳光班项目近1/3的资助来自省内各级慈善会。按照民政系统慈善组织的架构,中华慈善总会、省级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会之间的关系跟政府部门极为相似,只是称谓有所不同。他们共同依附于政府的行政体系,彼此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相比,行政资源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由于行政资源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所以行政资源的获得所体现的与政府的关系更为直接;另一方面,行政资源又不是直接表现为慈善资金、物资和项目,而是更多地寓于经济资源的获得和使用之中,它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影响力、政府网络和协调能力,这是不可替代的。如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孤寡老人临终关怀项目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的协助下,与香港英皇集团共同创建的;在慈善阳光班项目的实施中,对于资助对象家庭经济情况的核实,慈善总会只能通过与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来了解真实信息,否则慈善总会就会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法保证资金使用与项目宗旨的一致;而在孤寡老人临终关怀项目中,对孤寡老人信息的获取和对需要救助的对象信息的掌握也是依靠全省民政系统的信息网络来实现的。

      (3)制度安排。与慈善有关的制度安排对慈善组织资源的获得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以慈善捐赠为例,相关的制度安排对慈善捐赠起引导或约束的作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以这些制度安排为风向标。如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选择性激励的问题,捐赠人并非向所有的慈善组织捐赠都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捐赠人只有向被政府认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在湖北省52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中,有21家是省内各级慈善会组织,所占比例达到了40%以上;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近40家,比例约为77%。而不具备这种资格的组织则被挡在了门外,从而失去了大量的慈善资源。在赈灾救济方面,制度安排也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仅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组织可以接收救灾捐赠⑩,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接收。2008年湖北省慈善总会接收的用于雪灾和震灾的捐赠收入约2.13亿元,占到全年捐赠收入的86.86%。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加剧了慈善资源在慈善组织间的分布不均,另一方面形成路径依赖,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脐带”难以剪断。

      3.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社会资本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动力。从生成机制上看,它体现的是公众和慈善组织之间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信力的建立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慈善组织给社会带来的实际利益;二是信息公开。从前者来看,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反响,如慈善阳光班项目对特困特优高中生的资助,在湖北省内获得了广泛好评,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9年7月,这个慈善项目被中华慈善总会评为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湖北省慈善总会赢得了社会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同的捐赠人经由不同的方式了解慈善组织的情况,建立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体制内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来自于对信息的直接掌握。以湖北省慈善总会为例,因为政府网络的存在,体制内的捐赠人能够清楚地了解慈善总会的成立背景、宗旨及职能等重要信息。同时,该会的慈善信息在上报湖北省政府和民政厅的同时,还抄送政府其它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体制内的捐赠人可以便捷地了解慈善总会的动态信息而几乎不会产生任何成本。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体制外捐赠人尤其是个人捐赠者很难获得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他们更多地选择和信任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这种信任来自政府背景的保证,从本质上讲是对政府的信任。

      (三)慈善组织的“结构洞”

      从组织的合法性到社会公信力,从捐赠收入到税收优惠,从有形的到无形的,以湖北省慈善总会为代表的体制内的慈善组织,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严重依赖政府。同时,体制内的资源以及政府光环所带来的无形资产也只有与政府关系密切的慈善组织才有可能分享。

      虽然社会网络越来越复杂,社会资本越来越丰富,资源的形式具有多样性,资源的流动具有多向性,但解构中国慈善组织获取社会资本的社会网络,我们发现其结构具有单向性,那就是,形成了一个以政府为中心,以合法性为前提,以公信力为基础的资源流动的“结构洞”。这种“结构洞”决定了中国慈善组织的生存方式和样态。

      三、“结构洞”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

      (一)短期作用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结构洞”的存在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在慈善事业的恢复重建时期,政府以其公信力作保证,以其资源为依托,以行政动员为手段,推动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恢复社会成员对慈善和慈善组织的信心,调动社会成员的捐赠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其次,在慈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凭借其权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合法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理清和掌控慈善事业发展初期慈善组织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再次,在缺乏慈善经验、组织基础和人才储备的情况下,以政府主导,慈善组织协作的方式发展慈善事业,有助于慈善组织的培育和慈善人才的培养。最后,从慈善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政治因素恐怕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变量,解铃还须系铃人,以政府主导“结构洞”的方式恢复和发展慈善事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阻力,重塑慈善事业的合法性。

      但是,从长期来看,以政府为中心的“结构洞”的存在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未必是一件好事,有些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出来。

      (二)长期影响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结构洞”的存在对慈善组织的长期影响。

      1.政府对慈善组织的挤出

      在当前慈善组织所处的“结构洞”中,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一种让渡和拓展的关系,即慈善组织在资源和活动范围方面的拓展是政府让渡的结果。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处于支配地位。政府也可以减少让渡,限制慈善组织的拓展,从而将慈善组织“挤出去”。尽管这不是政府的初衷或有意为之,但这种“挤出”(crowd-out)效应迟早会发生,而且有的已经发生了。

      从本质上讲,中国现阶段的慈善事业是一种官办慈善,中国的慈善组织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还只是政府的替身,在政府应该做而又力所不能及的一些领域发挥作用,分担了部分的政府职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社会需求越来越多,政府会逐渐加大对社会事务的介入力度,完善福利服务体系,这些领域如果还仅仅由慈善组织来做,一是会遭到社会诟病,二是慈善组织也难以应对。

      我国一直将慈善事业定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这种定位既明确又模糊,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慈善组织并没有明确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们随着政府职能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以安老、救孤、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性慈善活动为主,慈善组织开展得比较成熟的慈善项目大都是救助性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社会救助与慈善组织的救助活动似乎此消彼长,政府一旦扩大社会救助的范围,慈善救助就会随之收缩。例如,在政府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的背景下,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慈善阳光班项目有所缩减;在政府决定开展儿童大病救助试点工作时,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儿童大病救助基金项目停摆了。

      关于公共政策对私人慈善是“挤出”还是“挤进”(crowd-in),有许多经验的和理论的研究(11),争议很大,但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慈善活动的自愿性和慈善组织的自主性。显然,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无论是“挤出”还是“挤进”)对“结构洞”条件下的中国慈善组织都不太适用,因为中国的慈善组织特别是体制内的慈善组织,它们的活动领域和工作范围不完全取决于它们的意愿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划定的,至少跟政府有某种默契。因此,政府在选择政策工具影响慈善组织方面会比较直接,效应也比较明显。

      2.“结构洞”的存在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创新和自主发展

      慈善组织所依赖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结构洞”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社会网络,这种封闭性的存在,一方面使体制内的慈善组织可以便利地获得所需的社会资本,降低组织的活动成本,同时将其它的慈善组织挡在网络之外,这样“一内一外”的格局加剧了慈善资源的分配不均,使体制内的慈善组织逐渐获得垄断地位,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削弱了慈善组织的创新动力。

      另一方面,这种封闭的社会网络在其内部容易形成统一的认知、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甚至包括潜规则,并逐渐僵化,难以改变。在这些僵化规则的制约下,体制内成员的行为会受到束缚,使他们无法主动地进行创新,而只能根据这些规则按部就班地进行活动。即便是有创新的想法,也很难实现。“结构洞”中资源的获取方式决定了寻求创新的主体得不到用于创新的资源。在这种结构中,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资源使用方式和活动空间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影响,难以在活动中自主地去寻求创新,只能按照政府规划的“路线图”行进。这样僵化的观念和行为不利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我们之所以强调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因为慈善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能发挥的社会作用以及采取的社会行为都有别于政府。慈善组织“衙门化”偏离了发展慈善事业的初衷,赋予了慈善组织难以承受之重,有时还会引起社会的误读。在慈善组织深陷的“结构洞”中,有的慈善组织甚至没有独立存在的形式,而是以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出现。这种现象在湖北省内各级慈善会中普遍存在。

      另外,僵化的管理也不利于慈善队伍的建设。慈善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它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需要经营管理和营销推广,也需要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加盟。而要想拥有好的员工队伍,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晋升空间等是重要的激励因素。我国慈善组织普遍存在低工资、无福利、无晋升空间的情况,激励机制的缺失,使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人心思动,遑论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以政府为中心的“结构洞”令慈善组织深陷其中,以慈善组织为中心的“结构洞”能使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而慈善组织的自主发展是中国慈善事业必须要跨过去的坎。所谓自主发展,就是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明确的宗旨、目标和责任,自由、平等、合法地获取资源,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实现自主发展的关键是政府(而不是慈善组织)的角色转换(12)。政府由中心、主导的位置转变为慈善组织“结构洞”的一种普通资源。慈善组织合法性的获得和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应成为政府上位的权力和理由,而应是“结构洞”中政府不同于其他主体的职责。同时,慈善组织的自主发展,并不意味着与政府划清界限。据美国学者萨拉蒙(L.Salamon)的研究,美国社会组织的收入中34%来自政府,是慈善组织的第二大收入来源,远远多于私人慈善捐赠的12%,而包括服务收费、会费收入和投资收益在内的收费收益所占的比例最大(53%)(萨拉蒙,2007:34-35)。这种收入结构完全不同于中国的慈善组织。虽然收入结构的差异受很多因素影响,它也不能完全反映慈善组织自主发展的程度,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慈善组织的资源获取途径,进而反映慈善组织的“结构洞”。在我国,来自政府的资助虽然并不多,但政府的影响力所带来的收益却是慈善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所谓“不给钱,给政策”,这是一段时间中国公共行政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中国公共政策的显著特点。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少花了钱,但它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让中国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增加了改革的成本。同时也透支了政府的权威,招致社会的诟病和不满。如在信息不对称领域,形成了“强者恒强”的局面,公平顿失,矛盾激化;在慈善领域,则形成了以政府为中心的“结构洞”,慈善组织严重依赖政府,深陷其中。因此,重构“结构洞”,必须把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显性化,边界和职责明确化,让慈善组织在市场中建立信誉,赢得信任,公平竞争,获取资源,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结构洞”,真正实现自主发展。

      ①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体制内的慈善组织,而体制内的慈善组织又是中国慈善组织的主体。

      ②如田凯认为“组织外形化”是中国慈善组织理性的生存方式、谢志平将两者的关系定格为“支配型功能协作关系”等。

      ③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从社会网络的角度对社会资本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社会成员熟悉且认同的“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社会资本不是自然存在的,不是由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构成的联系,它存在于特定的工作关系、组织关系和群体关系之中,它要通过某种制度性的关系来进行加强(Bourdieu,1986:241);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对社会资本理论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信息网络和权威关系是社会资本的两种形式,社会网络的封闭性加强了体制内各主体之间的依赖程度,对社会资本有强化作用(Coleman,1990:15);亚历山德罗·波特斯(Alejandro Portes)虽然也认为社会资本是基于社会网络获取资源的一种能力,但他看到了社会资本因为社会网络的封闭性而产生的消极作用,他指出,社会网络越封闭,对外排他性就越强,对内规范也太多,束缚了体制内主体的创新(Portes,1995:10)。

      ④tertius gaudens系拉丁语,意思是得渔翁之利的第三者。在“结构洞”理论中,“渔翁得利者”是指因控制“结构洞”而获利的第三方主体。

      ⑤所谓“结构性自治”,就是在一个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在己一端没有结构洞,而在对方一端有许多结构洞,这个主体有充裕的空间来摆布这些关系(Burt,1992:71)。因此,在有很多结构洞的网络中,各主体都有动力去争当tertius(第三者),以从中渔利。

      ⑥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即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称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所以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实际上均为湖北省民政厅。

      ⑦目前,湖北省慈善总会正按照湖北省的相关规定调整领导班子,离退休干部不再担任慈善总会的领导。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慈善总会的性质和运作模式,也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⑧在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下面基本上都设有慈善总会或慈善会。

      ⑨按照组织程序,湖北省慈善总会开展重大活动必须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

      ⑩这里有几种情况,从国内捐赠来看,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是全国和中央层面的接收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灾区政府也可接收捐赠;从海外捐赠来看,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捐赠,海外的组织和个人等通过中国政府的海外派驻机构或其他中介进行捐赠,再由他们转交给民政部门。因此,实际的接收单位是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组织。

      (11)经典研究请见Abrams and Schitz(1978);Clotfelter(1985);Kingma(1989);Andreoni(1993);Ferris and West(2003);Brooks(2000),Khanna and Sandler(2000)。

      (12)在中国的语境下,慈善组织的角色转换取决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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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还是自治:中国慈善组织的“结构洞穴”--以湖北省慈善协会为例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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