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一)_毛泽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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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极为丰富,表现在多方面。贯穿于制刑、量刑与行刑中的主线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与此相反,主张一律对待、只严不宽,搞重刑化,或者只宽不严,搞轻刑化,是脱离中国实际的、不成功的。坚持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对当前刑法修改与完善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刑法思想 惩办与宽大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 制刑 量刑 行刑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运用了马列主义的刑法思想,结合中国的情况,亲自领导了同犯罪作斗争的伟大实践,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刑法思想,对马列主义作出了创造性的发展。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对我国过去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和今后同犯罪的斗争仍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也是我国刑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我们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就必须以毛泽东的刑法因此,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和正确阐明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包括刑法本质与作用、刑事立法、犯罪观与犯罪认定、刑罚观与量刑、行刑与改造、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等等。为了适应当前刑法修改完善和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本文着重从贯穿于毛泽东的刑罚观、制刑、量刑、与行刑方面的刑法思想主线加以研究和阐述。

刑法是国家政权机关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对此种犯罪应该适用什么刑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犯罪是刑罚的根据,刑罚是犯罪的结果,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是对付犯罪的自卫手段。马克思曾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①这是各个社会国家刑罚的共同特征,所不同的只是各个社会国家的刑罚性质与作用不同。

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的刑法,它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概括地说,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问题是应该制定什么刑罚方法惩罚犯罪,如何裁量适用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才能实现上述刑法的任务。这里最关键的是以什么刑法思想作指导,实践证明,有了正确的刑法思想作指导,制定刑罚、裁量刑罚与执行刑罚才有正确的方向和标准。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下,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列主义,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这个思想开始表现在党的刑事政策中,以后表现于人民政权制定的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个思想是党与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刑法指导思想,也是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我国刑法的制定与实施,成功地处理各种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就已经萌芽。他曾在当时指出,剥削者时刻企图以反革命的活动响应进攻的敌人,因此苏维埃政权不能不对这些分子实行严厉的制裁与镇压②。1934年,经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处罚,对胁从自首、坦白和立功分子,规定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已全面形成,他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处理。”③“锄奸运动应该注意区别首要与胁从,自觉与被骗的,坚决分子与动摇分子,分别处理,前者从重,后者从轻,并注意争取后者,使之回心向善,决不可一律对待。”④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指出:“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⑤他还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与政策精神简括为:“本军对于蒋方人员,并不一概排斥,而且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这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又重申:“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⑦同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党与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之中。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出发,运用了辩证唯物论,根据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存在的不同情况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精神实质在于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以便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孤立、打击少数,争取、改造多数。它的内容,总的讲包括惩办与宽大两方面,又简称为宽和严两方面。这两方面是密切结合的,有时从宽,有时从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不可偏废。作为基本政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内容,随着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又不断发展。例如建国初期指“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肃反斗争中又发展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⑧毛泽东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始终,这里仅就在制刑、量刑与行刑中所起的指导作用加以研究。

毛泽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在制刑中的指导作用表现在制定什么刑罚和刑罚体系同犯罪作斗争。

首先是制定单一刑罚还是多样刑罚。犯罪分子是复杂多样的,要在处理犯罪时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就必须规定多种多样刑罚,显然单一刑罚是无法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列宁曾指出过同犯罪作斗争要采取多种斗争方式和手段,“在方式方法方面的多样性,可以保证生气勃勃地、胜利地达到共同的一致的目标,即肃清俄国土地上的一切害虫。”列宁还指出所谓多种斗争方式和手段如,对有的人让他去坐牢,有的人让他去打扫厕所,有的人则在其监禁期满发给一张黄色卡片让群众加以监视,有的人可进行有条件释放,使其迅速改过自新,对个别的就地枪决⑨。毛泽东继承了列宁的同犯罪作斗争方式方法多样性的思想,指出同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以及其他违法乱纪分子都要采取多种办法处理。他说:“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杀,大家都知道是什么一回事。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管,就是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捉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按照不同情况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⑩他还指出:对贪污犯“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11),对反动资本家,国家应“给他们以各种必要的惩处,例如逮捕、徒刑、枪决、没收、罚款等等”(12)。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正是根据列宁、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规定了多样刑罚种类的刑罚体系。有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附加刑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另外还规定了对外国人犯罪,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经过十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基本上是科学的,这是一个有轻有重、上下衔接、主附配合切实可行的刑罚体系,虽然有些刑种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仍有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价值。

其次,应形成以什么刑罚为中心结构的刑罚体系。封建社会的刑法是以死刑、残废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因此大量规定死刑与残废条文并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大量规定自由刑的条文,主张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当代西方刑法学界不少人主张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为中心,缩小自由刑适用范围,有的国家司法实践也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国外这种刑法思潮也在我国刑法学界有所反映,在我国刑法修改完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提出要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中心地位。有的还主张废除拘役与管制,认为拘役这种短期剥夺自由刑刑期短,对改造罪犯作用不大,还会交叉感染,管制执行难以落实,无人监管。我认为这些主张都是值得商確的。为了贯彻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必须有多种多样刑罚方法相结合,有轻有重,有主有附,将封闭式的刑罚与开放式刑罚相结合,将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相结合。管制、拘役是具有开放性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封闭式的刑罚,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管制还是基本上不剥夺自由只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如果取消管制、拘役,岂不剩死刑与封闭式的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重刑?这不适应同轻微犯罪斗争的需要,也将我们现在的轻重适当结合的科学体系变成为一个重刑体系。关于适当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并对适用条件加以完善是必要的。但是,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张是不切实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改革也还没有这么做,罚金刑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改造作用是有限的,不能随意夸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罚金刑的正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体系应建立一个什么体系的问题,国内刑法学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一种主张是要搞重刑化,认为管制、拘役等刑太轻,适用很少,可以取消,对许多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太低,应该提高法定刑,司法实践中打击不力,重犯、累犯、惯犯多,原因之一是法定刑轻。另一种主张是要搞轻刑化,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体系是一个重刑刑罚体系,不适应世界刑罚缓和化的潮流,也不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认为这是涉及到对刑罚修改完善的刑法指导思想的原则之争,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认为这两种主张都是走极端的因而是片面的。我国刑罚体系不是一个重刑刑罚体系,而是一个轻重结合的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法思想的刑罚体系。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不可能是只设轻刑不设重刑或者只设重刑不设轻刑的,因为任何国家都存在重罪与轻罪,因此,只用重刑或只用轻刑都是脱离实际的,是不适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作若干调整是正常的,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补充规定调整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是完全必要的。致于犯罪发生率与重犯率高低原因之一是由法定刑轻重与打击是否有力所致的说法是牵强附会的。犯罪发生率和重犯率高低有其复杂的原因和其特殊的规律,没有从犯罪产生的土壤与条件着眼解决问题的治本办法,只靠单纯打击犯罪的治标办法是难以减少犯罪发生的。关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是不是缓和化问题还值得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刑罚制度也不可能相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也有轻有重,不采取全方位的多种对策,一律轻刑对待也难达到有效遏制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对各种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中,必须贯彻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才能正确量刑,有力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与教育群众。

马克思曾指出过对罪犯实行刑罚惩罚要考虑差别与界限,也就是要区别对待,否则惩罚就不会有效果。他说:“不论历史或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人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13)。毛泽东也主张对罪犯的刑罚裁量要做到“罚必当罪”、“罪刑相适应”,因此,他强调指出:“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14)。

在量刑中必须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在我国刑法中亦有明确反映。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58条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59条规定了减轻处罚,第32条还规定了免予刑事处分。我国刑法对反革命罪、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都规定了重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对一般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则规定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刑法还规定了法定从宽与从严处罚的情节,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有刑种与刑度,给审判人员提供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自由裁量余地,只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为指导,掌握好量刑原则与量刑的情节,从当时的形势出发,采取科学的量刑方法,都会做出正确的量刑结论。

对犯罪分子量刑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也是为了利用犯罪分子的矛盾,分化瓦解他们,孤立、打击少数,争取改造多数。首恶、抗拒的犯罪分子是少数,胁从、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是多数。不区别对待而是一律对待,就会把胁从、坦白、立功者推到首恶、抗拒者一边去,从而壮大了罪犯的力量,增加了制裁犯罪的阻力。

根据同犯罪分子斗争实践经验,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可以掌握宽严的节奏,有时强调从严的方面,有时强调从宽的方面,宽严的范围可以不同。但是,不能搞片面性或走极端,只严不宽或只宽不严。要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例如,1981年以来由于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中央提出了依法从快从重惩治犯罪的方针,就是根据形势需要,在刑法指导思想上强调从严方面,在基本刑事政策上强调惩办方面,表现在刑法适用上要强调从重处罚,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规律的。犯罪的变化规律是一起一伏的,因而同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也应该是一张一弛的。但是,在量刑中出现了一律重判和盲目长判的现象,他们不分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的不同,一律顶格或升格判,不管刑罚的社会效果。中央指出的“严打”对象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但是,“水涨船高”,有的却不断扩大“严打”对象范围,从而减弱了“严打”的威力与政治效果。由于不区别对待,该严的未严,该宽的未宽,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对轻微犯罪不能很好从宽,罪犯不能很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影响了改造质量,扩大了再犯率,有的罪犯出狱后再度实施恶性犯罪,使社会增大不安定因素。

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量刑中出现的一律重判与盲目长判思想的一个认识问题,在干扰着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思想,就是对刑法的功能作用估计过高,认为刑法是万能的唯一的对付犯罪的方法,中国古代“刑期无刑”、“治乱世用重典”的影响还很大。刑法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有重要作用,是其他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所不能代替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不可能用单独适用刑法的方法来消灭。犯罪的产生有其经济的与思想的根源,有其固有的土壤与条件,消灭犯罪只有通过长期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犯罪的减少与预防必须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刑法只是这个综合治理工程中的一个支柱,任何夸大刑法的作用与迷信刑法功能的认识与做法都是脱离实际的,因而也是有害的。我们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犯罪的方针中,如果离开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法思想为指导,则会走偏方向,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行刑即执行刑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阶段,也是实现刑罚目的与刑罚的社会效果的关键环节。行刑,是各种具体刑罚内容的实现过程,即刑罚效果的落实过程。行刑必须在判决确定之后,而判决确定后何时执行应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主张教育刑论者认为,在行刑过程中,通过行刑措施如矫正劳动、行刑教育等,使受刑者建立人格尊严,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心,养成劳动习惯,复归社会,恢复正常社会关系。

毛泽东的行刑改造主张是其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事业的一部分,他在一次讲话中引用马克思的名言:无产阶级解放自己,也解放全人类,接着指出其中包括犯了罪的人。毛泽东运用矛盾转化的原理分析犯人的情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过来的,他曾指出:“我们相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犯人改造过来,只有个别人改造不过来”(15)。有一次毛泽东对外宾说:罪犯是可以改造的,“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他还指出:正确的劳改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16)。

在对罪犯的行刑改造中,不仅要坚持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还要坚持贯彻执行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首先要实行分管分教,对女犯和少年犯要单独关押改造教育,对男犯也要按照犯罪性质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其次在监改中还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不认罪服法以至有抗拒改造表现的,要严加管教,必要时对违犯监规纪律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实施新的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刑法制裁。对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的,要给予表扬鼓励,符合减刑与假释条件的,要给予减刑、假释。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579页

②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③《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80页

④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

⑤⑦⑩(11)(1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81页、第20页、第280页、第54页、第55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182页

⑧罗瑞卿《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1956年9月20日《人民日报》

⑨《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39~140页

(14)毛泽东《关于镇反工作的一个批语》1951年4月2日

(15)见1963年、1965年《人民日报》合订本

(16)转引自《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第176~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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