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包含真理吗?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关于正义理论的争论_哈贝马斯论文

正义包含真理吗?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关于正义理论的争论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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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问题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已久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政治哲学立论的根本出发点。尽管参加争论的当代哲学家颇多,观点亦互有差别,难以用简单的派别来划分,但我们仍然可以大致地分出两条主线。一条是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与以山德尔(Michael Sandal)、泰勒(Charles Taylor)等人为代表的社团主义(Communitarianism)之间主要围绕正义的性质和特点等问题的争论。另一条则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英美分析哲学为一方与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哲学为另一方之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正义与真理及合理性的关系、政治自由主义等问题。相对来说,这后一争论是较晚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引起了西方哲学界的颇多关注,成为讨论的热点。本文拟就罗尔斯与哈贝马斯近期在真理与正义关系问题上的争论作一评述。

近年的思想变化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风格迥异的哲学大师在进入80年代以后哲学思想均发生了某些重要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两人的争论,这里有必要简要地介绍其主要变化。罗尔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改变了对正义的理解或解释,其中包括他有关真理和合理性在正义中的地位的观点。众所周知,《正义论》是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被称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该书中,罗尔斯基本肯定正义与真理和合理性不可分开。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一个理论如果不真实,则无论它如何雅致和经济,都要被抛弃或修改。”[①]可见他是将正义与真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考虑的。而且他还指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是关于合理性理论的一部分。但到了1985年,罗尔斯的观点却起了重要的变化,他在这一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②]和两年后发表的《交叉共识的理念》[③]这两篇论文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认为政治正义不需要包含真理观念,因为政治意义上的正义理论的特点之一正是它有“认识论上的节制”,这里即指它不讲求真理。罗尔斯在1993年出版的另一部重要著作《政治自由主义》[④]中进而将这一观点作了系统阐述。显而易见,罗尔斯的这些变化在保持其正义理论最基本观点的同时亦为适应整个西方哲学向“后现代”方向的转变作了相应的调整。

似乎是与此相呼应,在欧洲大陆的哈贝马斯亦发生了哲学转向,只是方向与罗尔斯恰恰相反,即转而肯定合理性与真理在人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在1981年在德国出版的两卷本巨著《交往行为的理论》中,通过阐释马克斯·韦伯的理性理论来系统论述他自己有关交往理性的理论,强调合理性在人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欧洲社会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理性化的普遍历史过程,并从文化、社会与个性这三个不同的领域一一作了说明。他提出交往实践是所有人类实践的基础,交往理性是人类理性的核心与基础,而交往理性的三大准则之一便是真理。正好与罗尔斯欲使真理淡出正义观念的努力相反,哈贝马斯转而强调真理是人类交往与实践的基础。

这两位本世纪重要的哲学家在哲学转向上的差别最终导致一场引人注目的哲学论战。哈贝马斯于1992年在德国出版《事实与价值》一书时就已拉开了论战的序幕。由于事关重大,美国哲学界有意让两位哲学家通过争论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1995年3月,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的《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执行主编麦克·凯里(Michael Kelley)的撮合下,两人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由哈贝马斯攻擂,罗尔斯守擂,在该杂志上你来我往,将他们数年来的争论推上了一个新的起点,亦让世界哲学界更清楚地了解他们的理论分歧所在。

政治概念还是综合概念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这场有关政治自由主义的辩论的核心是正义这个根本问题,因而必然涉及对正义的不同理解。罗尔斯总结他们在正义问题上存在两点根本的分歧:第一,哈贝马斯的正义概念是个综合概念,而他自己的正义概念只是个政治概念。第二,双方所设计的正义概念产生的机制不同。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对话情形是合理的正义产生的分析机制,而罗尔斯则主张这一分析机制应是一种无知之幕后的原初状态[⑤]。这两位哲学家承认他们之间的第一点区别是根本的,而第二点区别则是派生的。

罗尔斯为他的政治意义上的正义列举了三个特征:(1)正义应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由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组成;(2)正义不依赖于任何综合性的学说,无论是宗教、哲学还是伦理学,即正义不需要其中任何一种学说来作支撑;(3)正义的基本观念均属于政治的范畴,为大众政治文化所熟识。罗尔斯把这称为“自由站立的”正义。他指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的是现实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因而不是以包含真理的概念出现。这一概念旨在为那些把自己当作自由、平等的公民达成的有知而自愿的政治协议提供一个基础。[⑥]在罗尔斯看来,哈贝马斯的正义概念与此相反,是个综合的概念,它不仅试图规定正义的一般含义,而且还规定正义的真理性,因而不仅指政治正义,而且指可作为其他正义的理论框架的正义。所以这种正义必须依赖于某一综合性的学说,在哈贝马斯那里正是依赖于他的交往理论和交往合理性的概念。

哈贝马斯在答辩中同意罗尔斯对他们之间分歧的概括,并重点批评罗尔斯关于正义可以离开真理而自由站立的观点。在他看来,罗尔斯的基本观点事实上表明正义与真理不可分,这可以从正义的“自我固定”这一点谈起。因为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从一个社会成员的交叉共识中实现自我固定,即不依赖于哲学本体论或终极真理之类学说或概念。但哈贝马斯认为这样便意味着其本身作为被证明够格的理论的内在价值而存在这一事实,因为交叉共识本身只是证明这一点,并未给该理论或概念增加什么[⑦]。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在此应当在关于正义的理论的可接受性与该理论实际被接受之间作出区别;而一旦作出这种区别,便可发现一个社会的成员首先要被一个关于正义的理论所说服,然后才会同意它。因此,关于正义的理论自身要提供这样一些前提,即“我们与其他人认为它是含有真理的,或它对于我们形成有关正义的基本共识来说是合理的。”[⑧]否则我们或其他人都不会同意它,它因而也就不能作为我们之间、我们与其他人之间建立政治协议的基础。而且,作为公平的正义也意味着关于正义的理论本身,它在与其他理论发生冲突与竞争时,要在公众对话中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从而要求它与其他理论之间存在一种认识论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能够相互比较,看哪一个拥有真理。

罗尔斯在立论中用“合理的”(reasonable)一词代替“真的”,哈贝马斯注意到了这一点,但坚持认为罗尔斯终究不能将正义与真理割裂开来。因为“合理的”一词可以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于实践理性来说是“合理的”,这样理解“合理的”实际上是指“道德上的真”,因而与真理一词是对等的[⑨]。该词的另外一种含义意指“深思熟虑的”,罗尔斯亦倾向于这种理解。哈贝马斯则强调,思考是人的思考,而人的概念本身已经包含实践理性的概念,因为人总是有实践理性的人。于是问题又回到哈贝马斯所热衷的实践理性上来,他坚持认为罗尔斯在讲到“合理性”时候,正是用于意指有道德情操的人的一种素质,固则罗尔斯无论如何解析,都不能脱离道德真理来讲合理性。

关于正义的证明问题

关于正义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立论的依据或基本立场,以及对此作出的各种证明。罗尔斯之所以用理想的原初状态作为他正义理论的基础,是想摆脱各种学说、理论或意识的干扰,用来为他的立论提供一个类似物理学纯粹实验场一样的中立基础。罗尔斯近年强调正义不依赖于真理观念,其用意亦在对各种学说保持中立,为社会多元取向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哈贝马斯也注意到罗尔斯的这一用心,并分析了他在两方面的论证。其一是说,一个正义概念如欲讲求真,那就不仅要兼容于被认定为真的学说,而且要以此学说为立论依据。但人们很难决定正义是否以及在何时应依赖于这种真的学说。因为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各种学说在宣称真理性与合理性上应占有同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第二点,即人们很难断定形而上学或宗教境界上的真理。因此,罗尔斯所理解的政治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只有在对各种并非不合理的世界观宽容时,才是合理的。所以合理的正义不必非讲真理不可。[⑩]

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的这些论证也许很符合人们的直觉,但难以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关于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善是第二位的基本观点保持一致。因为强调权利即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想法,而这就又意味着,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合理的,那就意指对所有人是合理的,其前提便是所有人对于什么是“合理的”存在一个普遍或综合的了解。综合学说的价值或意义就在于为我们提供这样一种普遍认识。况且,无论正义概念如何合理,如果我们把它与普遍真理的关系看成是偶然性的,那就无法证明其正确性。事实上,为了证明其正确性,就要分析其内容和理念,判断其真理性[(11)]。由此可见,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正义理论不能脱离真理而自立、自固并实现自身合法化。

罗尔斯并未被哈贝马斯的猛烈攻势所击退,而是针锋相对地作出回击。他提出,哈贝马斯对交叉共识与正义的自我固化问题提出的批评和质疑可归结为两个问题:交叉共识对于正义的证明究竟有何贡献?“合理的”一词是指一个政治和道德判断的正确性,还是仅仅指一种反映世事的开明而宽容的态度。而这两个问题又是相互联系的,回答的关键是对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三种证明和两种意义上的交叉共识作具体的说明。

先说三种证明。罗尔斯总结说,在民主正义社会,对一个政治概念存在三种不同层次的证明。第一是有限证明。在公共理性中,对政治概念的证明要考虑政治价值观,可以将一些特定的政治价值观适当地安排或平衡于社会及其文化中,以致可以回答关于根本宪政正义的所有问题。这种政治证明便是一种有限证明,是从特定角度和在特定范围内的证明。

第二是完全的证明,由每一个社会成员自己来完成。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接受一种政治观念,然后从他(或她)自己信仰的综合学说去证明该观念是真的或合理的,选择去证明该观念的真理性或合理性,取决于该社会成员自己以及所信仰的综合学说能做到何种程度,他(她)可以认为该政治观念是完全证明了的观念,别人同意与否则无关紧要。

第三是公开的证明。一个政治社会所有理性的公民通过他们所分享的政治观念嵌入各自的综合学说中去,并同时意识到各自均有合理的综合学说赞同这一共享的政治观念。这里合理的交叉共识是大家共同的桥梁,也只有当存在这一合理的交叉共识时,公开的证明才有可能。反过来。公开的证明是一个社会接受政治的正义概念的关键。

其次便是两种交叉共识。简单地说,政治自由主义所说的交叉共识与政治家们所承认的社会上事实存在的对共同利益的共识不同,因为这是指合理的交叉共识,即特指人们对于正义的自由站立的共识,是自由政治社团成员在政治理念上的共识。

在总结了这些证明并澄清交叉共识的概念之后,罗尔斯正面回答交叉共识对于正义的证明的贡献问题。他认为公开的证明已经部分作了回答,因为这种证明不仅是一个政治社会出于良好理由而自我固化的根源,而且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12)]。至于“合理的”究竟是指政治和道德判断的正确性还是指开明宽容的态度,罗尔斯则回答道,政治自由主义不要求其政治判断包含道德真理,而只要求合理的政治判断。“合理的”一词意指(1)愿意提议并遵守公平的社会合作条件,并且(2)愿意承担判断的任务,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所以“合理的”并不意指“真的”。政治自由主义在此既不否认道德真的概念,也不对使用它提出质疑,只是认为使用或否认道德真理均是综合学说的事情。

从以上对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争论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其分歧主要集中在真理与社会共识的关系问题,即真理是否为政治社会成员形成共识的唯一基础或必要前提。罗尔斯并不否认真理可以是一个基础,或者共识可能包含真理,但他否认真理是形成共识的唯一基础或必要条件。而哈贝马斯则坚持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即有共识必然有真理,无真理即无共识,共识必然包含真理。一个认为两者是或然关系,一个认为是必然的确定的关系。所以罗尔斯才说政治意义的共识不必以对真理的认识为前提,政治意义上的正义概念不必包含真理。而哈贝马斯则认为对政治正义的认同必须以而且只以能对真理的认识为前提,因而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必须符合包含真理。

当代西方哲学正面临着向后现代方向的转变。在美国,以罗蒂为典型代表的新实用主义正开始把传统科学主义的真理、合理性等等当作过时的哲学概念弃置不顾,希望哲学抛弃其“科学理性”转而追求“文学性”。而哈佛大学的普特南和欧洲大陆的哈贝马斯等人则试图用新的方式捍卫真理在哲学乃至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当然他们亦被不能为真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精确的规定以及如何合理地证明真理等问题所困扰,试图另辟蹊径,以新的方式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在此背景下,罗尔斯将真理与正义分开对待,而哈贝马斯则仍在顽强地坚持正义与真理统一论,这反映了面对后现代思潮与世界风云变幻的冲击,两位并非后现代哲学先锋的大师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处理方式。而争论亦必然涉及西方文化的根本问题,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所谓多元社会应当如何解决个体认识和价值取向之间的差异与社会共识和基本价值观的共同基础之间的关系问题。推而广之,这还涉及如何对待人类共同文明基础与各种具体文化差异之间的关系问题。两人的争论还没有结束,年迈多病的罗尔斯能否向小他八岁的哈贝马斯提出反挑战,一时还很难说。但围绕这一传统哲学问题的新争论看来还将不可避免地继续下去。

注释: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英文版,第1页。

② ⑥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载《哲学杂志》1985年夏,第230页(J.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VIV).

③罗尔斯《交叉共识的理念》,载《牛津法学研究》1987年(J.Rawls,"The Idea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II(1987)).

④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J.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⑤ ①②罗尔斯《答哈贝马斯》,载《哲学杂志》1995年3月,第132,142—149页(J.Rawls,"Reply to Habermas",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XCII,3)。

⑦ ⑧ ⑨ ⑩ (11)哈贝马斯《通过公共运用理性实现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载《哲学杂志》1995年3月,第121,122,123,125,126页(Jurgen 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in The Journal of Philosphy,XCII,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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