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辞职门”的后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后账论文,华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媒体上热炒的莫过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的“辞职门”事件在2007年可以说是件极为轰动的大事件,引发社会各界激烈的讨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华为从风口浪尖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一切好像归于平静。但是,由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按照该意见,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为无效。再一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华为“辞职门”,并掀起新一轮的大讨论。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再次成为焦点。
从华为集体辞职事件中,不同的博弈方,不同的利益方,不同的思考角度下,大家都看到了什么?
要判华为万人辞职无效有点难
摘编自:《第一财经日报》之《华为万人辞职无效论的误读所在》一文
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从去年10月开始,由华为组织安排大规模“辞职”,辞职员工随后即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计算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
当时华为员工面临的选择是,用自己的工龄来换取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现金,还是等上一段时间(几个月到2年)来换取一纸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现金,因为华为给的补偿相对丰厚,无固定期限合同与之相比吸引力有限。因为个人能力或者经营变差,公司一旦不需要某个员工,员工即使留在公司也无所获益。
而从华为方面看,此举有利于华为消除旧有的工号制度,激发员工活力,防止惰性,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的制度的有效性和竞争力。
虽然该行为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是“顶风作案”。根据目前广东省劳动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华为辞职事件可以被认定无效,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但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或存在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情况。而华为公司内部过渡平稳,员工也并无大规模地提出申诉,眼下提出的华为辞职“无效论”当时没有成立,现在也应当不能成立。
华为“辞职门”事件或源于对法律的误读
摘编自:《上海证券报》
相关人士指出,华为的万人集体辞职可能源于对法律的误读。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度恐惧。其实“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
华为的做法能否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制约现在还不好断言,但华为的做法确实为自己带来至少三个方面的损失:
从经济上来看,本来可以续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同样给了补偿金,实际上是给自己增加了负担。根据华为的方案,就算一个只工作8年的普通员工,他的赔偿金额也有20多万元,而年限长的则会拿得更多,外界预测赔偿费总额将超过10亿元。
从人才方面来看,华为的做法无论是否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都容易对员工感情造成伤害,而对人才的吸纳和培训、员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一直是华为得以迅速崛起的重要基础,华为的做法会否损及这种凝聚力?而且,假如那些拿到20多万元补偿金的骨干员工真的就此离开,不再应聘,对华为而言是否意味着更惨痛的损失?
华为依然是华为,依然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做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情;但身处“漩涡”之中,却也难免稍稍身不由己。
从社会影响来看,华为的做法被普遍质疑为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风险,不仅当地劳动部门表态其做法不具合法性,国家有关部门也表示,即将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而且,假如有员工因对补偿金的标准不满等原因告上法庭,这件事情将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假如有其他企业继续效法这种做法,华为作为始作俑者,也难以走出舆论的漩涡。这些对华为苦苦构筑起来的良好的企业形象无疑将构成严重伤害。
从社会和现实的视角看“华为辞工”
摘编自:《羊城晚报》
“华为辞工”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一边倒”式的反响,贬者只占微弱多数。这件事为什么会在社会上反响不一?主要原因大体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法》在未来执行中到底会带来一种怎样的局面,对企业、个人到底是福是祸,人们还处于认识不清的状态,此时的或褒或贬,都只能建立在猜测、猜疑的层面上,因而容易导致莫衷一是;二是人们对此事的评价,总是无法脱离微观环境、个人经历所形成的价值观——你说华为此举不厚道,可现实中比华为更“恶”的企业数不胜数,你又怎么可能让人对华为投上否定票呢?
最科学、最理性的做法,是把“华为辞工”放在社会大视角来认识。具体来说,就是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普遍价值观衡量此事——其一,《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只要国家没有拿出针对企业与新法过招的防备预案,企业的任何调整就不存在违法问题,因而也就无可指责;其二,企业的调整在涉及员工利益时,只要没有超过当地劳动者或本行业的平均承受值,我觉得也是无可非议的。当然,这一切都应该以当事员工的感受为准,如果当事员工觉得不可容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来讨公道。
华为集体辞职是其人力资源政策的继续
摘编自:《IT经理世界》之《华为集体辞职之我见》一文
应该说,华为的这次调整是其人力资源政策调整的继续。
众所周知,在华为只要做到一定年限和职位就都能够拿到公司的虚拟股票,后来改成了虚拟受限股。有了这么一个制度,很多员工都把华为当做自己的公司去做。因此,华为是中国第一批创业公司里面很好地解决激励制度的企业之一。
但是正可谓“此一时彼一时”,当时的这种股权激励成为了华为进一步发展的阻碍。管理学里面有一个“彼得定律”,是说在组织中的个人总会升到不能够胜任的位置。很多华为的老员工是和任老板一块打江山的,但是他们后来在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已经不适应华为日新月异的发展。但是,由于他们是老员工,他们拿着很高的工资,还有大把的股票,却已经不能够为华为做出与之相应的贡献,于是就形成了华为内部的“沉淀层”。
这次调整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沉淀层”的问题,通过集体辞职并且重新上岗,任老板希望能够激发出华为全体员工再次的创业激情,同时也是为 2000年后进来的骨干和来自华为外部的国际化人才腾出空间来。
当然,华为在进行组织变革的过程中过于刚性,缺乏柔性的特点确实不为外界所喜欢。作为一家中国最有技术含量、最为国际化的企业,华为完全可以在人力资源领域也多学学跨国公司的经验,不要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是通过年底的绩效考核将数量要少得多的一些老员工“定点清除”;与此同时,华为也应当尊重他们过去多年对公司的贡献,保留他们的虚拟受限股。这样做的话,改革的成本可能会更低一些,也更容易见到成效。
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看劳动合同法的定位
摘编自:和讯网
劳动合同法起草之初即伴随着争议,围绕着劳动合同法,不同的博弈方,不同的利益方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博弈。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更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作为劳动合同一方的弱势者,即成为“人本之本”,更何况在现实中,践踏劳动者权益的事例俯首皆是,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首要价值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博弈中,并不一定是弱者。在那些信息透明、诚实规矩、守法经营的行业与企业中,某种程度上,企业及企业主成为弱势群体。例如当一家企业为一名员工付出了这么高昂的培训与社保成本之后,员工的突然或寻故跳槽即变成了企业的一种不得不支付的巨大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员工、企业与企业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定位不能一概而论,基于行业、地域、产业、环境以及对法律认知的不同,市场中所有的交易合约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部好的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在这几个利益主体之间寻找到平衡点,既要有强大的工会组织,也要有对抗的企业家团体,能够形成一个好的谈判机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通过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我们可以这样来解读劳动合同法。其一,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立法者应考虑到制度的协调性,不能单兵突破,要考虑中国当下问题的复杂性,因此,所有的立法都是“有缺陷”的立法。其二,立法必须经过充分的博弈。一部好的立法,应该是对利益具有覆盖性的。立法的利益受损方和受益方都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我的意志与利益。其三,立法者、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其立法与制定政策的基点应该是把握好立法决策的时机、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智慧不够时,由市场及市场参与方的自我选择来予以替代。其四,不要期望在一部立法中解决所有的问题,立法的缺陷(如程序的非正义与实体的非正义)应由司法机构或法官来弥补。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应该受到经验的考验。劳动合同法的定位应体现契约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华为是赢家还是输家?
摘编自:新华网
按照“辞职”方案,“辞职”员工随后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变化的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而是继续工作,根据新法,员工的工作年限并不能因为新签了一个合同就可以重新计算,而是仍然要连续计算。所以现在还很难说,在未来的日子里华为一定会是最后的“赢家”。华为“集体辞职”的全体员工是否会一直保持沉默,未来谁也不知道。
从内部效应来看,华为针对法律所为的刻意规避,显然让员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降低员工的忠诚度,从而降低企业劳动生产率,甚至成为企业潜在的流失员工;从外部效应来看,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不计手段的行为,暴露了了其社会责任的缺失,严重损害了华为作为大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企业外部声誉,其所造成的众多社会不良舆论与多方谴责,或许是华为在此次事件中最大的“副产品”。
华为依然是华为,依然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做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情;但身处“漩涡”之中,却也难免稍稍身不由己。一方面,要顽强地经受住来自内外各界的拷问,另一方面,也难免在得到的同时,会有不可避免的有所“牺牲”。只要有类似的事件发生,人们总是不可避免的联想起华为,此事对华为的消极影响能持续多久,没有人能知道。
当然,作为一家具有广泛影响的知名企业,对社会是否负有足够的道德责任、对法律是否充满应有的敬畏之心,无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同侧面的“示范效应”——只是这一次,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