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起实施——征用、占用林地每平方米最高收取10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林地论文,植被论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森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施统一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按林地的性质不同,最高每平方米收取10元,最低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暂行办法规定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该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违规者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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