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运动中的市场、国家和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公民身份的分析框架_消费维权论文

消费维权运动中的市场、国家与消费者组织:消费公民权的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论文,框架论文,消费者论文,组织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2)07-0056-08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发生的概率在所有类型的都市集体行动中是最高的。[1]尤其是关于城市业主维权抗争的积极行动,在最近几年深刻地嵌入到当今城市生活的政治图景中,[2]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焦点问题。许多学者从城市业主的维权斗争中预见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到来和公民权社会学研究的兴起。[3][4][5]事实上,不仅是城市“业主”这一“住房阶级”的维权运动在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进程,而且城市“车主”这一“有车阶级”的维权运动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汽车消费在城市家庭中是仅次于住房的一项大宗消费品。只是,同样作为代表中国市民社会中新兴的中间阶层,“有车阶级”的维权运动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远远不如“住房阶级”那样强烈。而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中国汽车产销量稳居全球第一的情况下,车主维权投诉的事件也在持续上升。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消费者维权斗争的历程愈发艰难,他们的合法权益频频遭受跨国公司的忽视,造成消费者要么投诉无门,要么陷入漫长的维权泥潭之中。在迈向消费社会的进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考察全球化背景下消费者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切入点。

一、消费公民权:概念与框架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城市居民的主体结构从苦行者转向了消费者。[6]这种主体结构转型不仅在市场领域中获得践行,在制度层面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确保了消费者在市场上的权利,使中国城市的“公民—消费者”(citizen-consumer)变得日益突显。因而,在学术界热议的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社会公民权、文化公民权等公民身份的类型学之外,[7]我们已经很有必要在消费社会的背景下增添“消费”这一权利要素,从公民主体结构转型的角度来思考和讨论“消费公民权”。

也许没有哪个概念像公民权①那样“在历史上那么富于变化、在理论上那么充满争议”,[8]但当代学术界对公民权的探讨大多要回到它的源头阐释,即马歇尔对公民权的界定:“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9]当然,公民权在今天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苏黛瑞指出,不同的学者基本上把公民权视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地位,一种政治认同资源,一种履行义务和公民责任的要求,或者一种获取社会或福利服务保证和一种取得政治权利的保证。[10]史密斯则归纳了公民权这一术语在当代世界的四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是指一个具有参与人民的自我治理过程的政治权利的人;第二种意义在现代世界中通常被看作是一种更纯粹的法律地位;第三种意指几乎所有人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第四种意义是第一和第三种意义的共同结果,即不仅以公民权意指某个群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且还以此意指某种适当行为的标准。[11]从马歇尔的经典定义和苏黛瑞、史密斯的四种意义来看,公民权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权利和地位,而且还体现了一种平等的制度和一束集合的社会关系。因此,从公民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来看,它至少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日常实践中国家赋予公民个体的权利和地位,二是在政治体系中受国家政治保障的平等制度,三是在社会关系中公民拥有所属群体的成员资格和行为标准。这三个层面的内涵与马歇尔对公民权三个维度(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却不是像公民权三要素那样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而是现代公民权中同时出现且不可分割的统一有机体。

在公民权的研究脉络中,消费公民权是一项晚近才引起关注的权利要素。②借由上述对公民权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消费公民权是居民在消费领域中以消费者的身份所拥有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它同样可以展现在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的三个维度之中,并且在消费领域中也具有三个层面的独特内涵:一是公民在日常消费实践中的权利和地位,二是公民消费权利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拥有受保障的合法性;三是公民作为消费者群体或社会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从这三个内涵看,消费公民权的获得与伸张主要是发生在市场、国家和社会这三个实践领域之中。③其中,消费公民权第一个层面的内涵主要是反映在消费者与市场的关系上,包括消费者在消费实践中所拥有的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选择的权利、被倾听的权利、接受赔偿的权利和接收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方面;消费公民权第二个层面的内涵主要是反映在消费者与国家的关系上,即公民不仅是作为生产者的身份而受国家的庇护,而且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也需要国家的保障。如日本学者铃木深雪认为,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生活、生存着的所有的人类在作为消费者一面、在进行消费活动中所被保障的生存权。[12]消费公民权第三个层面的内涵主要是反映在消费者与社会的关系上,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前者体现了消费者社团归属的成员资格,后者体现了消费者“真正”的公民属性(true citizens),即积极的参与、贡献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④

消费公民权的上述三个层面的内涵构成了今天我们理解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见图1)。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消费公民权的获取与伸张主要取决于市场的秩序、国家的监管和消费者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从这一框架出发,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消费者自主性的增强和消费者力量的强大,并不必然就能保证消费者的公民权不受侵犯。当前的消费者维权运动之所以会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主要是因为在消费公民权的三个实践领域中,市场竞争出现了失序、失范的状况,国家监管的制度存在着缺失,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不够完善。

图1 分析框架

首先,消费公民权第一个层面的内涵正在受到市场力量的腐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且依仗着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原本在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与其抗衡,消费者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和接受赔偿的权利等均无法在消费过程中得到兑现。其次,消费公民权第二个层面的内涵也因国家监管的缺失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挑战,尤其是在全球化的贸易体系中,缺乏与国际市场相接轨的制度,使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跨国企业的损害,就难以获得同其他国家消费者一样的赔偿(如丰田召回事件中对中国消费者和美国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再次,消费公民权第三个层面的内涵也因消费者民间组织发育的滞后,使消费者在维权行动中容易处于单兵作战中陷入孤立无援的状态。尽管我国有着机构稳定的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但它们基本上隶属于官方机构,缺乏独立性,消费者难以在其中找到群体归属感和获得成员资格。接下来,本文将以“丰田召回事件”为例,并基于消费公民权的分析框架,对消费者维权运动中的市场失序、国家治理和消费者组织进行一番详细的考察,以期揭示和重新审视全球化背景下消费者与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被“忽视”的中国消费者

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和拥有巨大消费潜力的“消费者”,可以说,在全球化贸易中,中国消费者从未被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跨国资本家所遗忘。然而,从未被遗忘却并不意味着一直被尊重,跨国公司的资本家们只对中国消费者“市场的价值”感兴趣,而并不尊重消费者“公民的价值”,[13]他们仅仅将中国城市居民当作具有无限欲望的“消费者”来看待,而不是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公民”一样拥有同等的消费权利。例如,2010年底,强生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召回涉及量达50万盒的日抛隐形眼镜,却不涉及中国大陆。2010年初,本田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Fit/Jazz)和City型汽车,但也不包括中国大陆。此外,还有东芝彩电、美能达相机事件、惠普等,均发生过类似事件。(《傲慢丰田被迫“一视同仁”中国消费者》,《南方日报》2011年2月28日)在许许多多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忽视正引起越来越多的不满,越来越多的消费维权运动亦将斗争矛头指向跨国企业,其中,“丰田召回事件”是近年来最为典型的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跨国企业忽视的案例。

(一)案例回放:“丰田召回事件”

作为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汽车企业之一,在召回危机爆发之前,丰田汽车凭借其质量在中国树立了牢固的品牌形象。然而,近几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快速的全球扩张中,丰田公司通过不断地削减成本以低价来达到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目的,而削减成本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一些零配件质量的下降,并为整车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因此酿成了多起惨烈的交通事故。自2007年9月以来,丰田汽车公司就频频召回一些有缺陷的汽车,2009年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850万辆车成为了丰田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召回事件。一时间,当年被詹姆斯·P.沃麦克等人誉为代表精益生产方式的“丰田制造”,在媒体中变成了饱受指责的“丰田召回”,并遭遇重大信任危机,其“质量神话”被彻底打破。2009年8月28日,美国一家四口人乘坐丰田雷克萨斯ES350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一辆 SUV相撞,车上4人全部遇难。事后调查人员发现,事故的原因是油门踏板被脚垫卡住,导致“强制加速”。在中国,也发生过类似的交通事故:2010年1月8日,哈尔滨市民张志臣乘坐刚买不到两个月的丰田RAV4在高速路上行驶时突然刹车失灵,随即失控翻入沟中起火燃烧。但是,同样是因质量缺陷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丰田在美国遭受到了巨额的罚款并开始主动召回;而在中国,丰田汽车公司并没有主动召回相关车辆,更遑论巨额赔偿了。在这一案例中,丰田公司对美国消费者和中国消费者的赔偿方式及召回车辆的数量和车型一直执行着双重标准。这种鲜明的反差待遇,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严重歧视,引起了国人普遍的不满和愤慨。虽然,丰田汽车公司的总裁丰田章男最后迫于压力不得不向中国消费者道歉,并召回部分车型和对消费者做出一定的赔偿,但这事件本身已经对中国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一些因安全隐患问题而遭遇车祸的受害者,他们面对丰田公司这一跨国巨头企业的强势地位,其索赔、维权过程充满了艰辛,使消费公民权无法得到伸张。

(二)市场失序下的艰难维权

按照我们前面对消费公民权内涵的分析,消费者在市场这一实践领域的公民权利包括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选择的权利、被倾听的权利和接受赔偿的权利等方面。但是,从“丰田召回事件”中,上述消费者的公民权利基本上无法实现。在“安全的权利”上,丰田汽车的质量缺陷(油门踏板、刹车系统、燃油管泄漏、动力转向等),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在“知情的权利”上,市场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状况,许多丰田车主表明,他们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被产家或4S店明确告知哪些配件存在安全隐患,哪些车型要被召回;在“被倾听的权利”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没有得到丰田汽车公司重视。从网络上报道的案例看,许多车主在遇到质量或安全问题后向4S店反馈,总被4S店以各种理由否认或搪塞;在“接受赔偿的权利”上,中国消费者根本无法获得同美国消费者一样的赔偿,甚至在中国国内不同省区之间,赔偿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和争议。而且,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要投诉和索赔时,需要权威机构的鉴定作为证据才能进行申诉,漫长的等待和昂贵的鉴定费用往往使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耗尽精力,直到最终放弃维权。

消费者基于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地位,有权向侵犯其利益的企业索赔,但跨国公司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却“店大欺人”,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拒绝主动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时消费市场处于失序状态,即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况,由此引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尽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但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是根本无法与全球性的跨国公司进行平等协商。因此,消费维权通常是以一种抗争性的公民运动来实现。而在消费者组织发育还非常欠缺的背景下,要对付跨国公司的傲慢与偏见,消费者不得不更加依赖于国家的庇护。消费者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为消费者增权,尤其是“制度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14]然而,从“丰田召回事件”中,我们也发现,国家制度供给相当滞后于全球化的贸易进程。丰田汽车公司之所以敢如此公然忽视和歧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市场环境中,汽车召回制度和相关法律还非常不成熟,对跨国企业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太小,对他们来说,召回的成本比不召回的风险高很多。这直接导致了即使消费者向消协、行政部门或法院申诉,也因缺乏相应的惩罚依据,相关部门只能表示无奈。最终,消费者的权能被削弱,消费公民权亦在市场失序和监管缺失中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消费维权中的国家行动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消费者运动以民间性为特点、行政监督作用间接相比,中国消费者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参与程度高,行政监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到了直接的作用。[15]尽管我国政府在消费者增权方面的制度供给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在消费者与跨国公司的市场博弈中,悬殊的实力使消费者在维权行动中最终只能依赖于国家的庇护。事实上,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确实也扮演了重要的参与角色。[16]在广义上讲,消费者运动不仅是民间自发的运动,而且也包括国家的介入。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社会运动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作为一般性的社会运动,它的怨恨指向目标是非政治性的主体,政治机遇结构相对有利,[17]因而更能获得国家的支持。

(一)“丰田召回事件”中的国家行动

一般认为,国家是一种行为主体或一种制度组织(institution)。[18]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国家既是作为一种行为主体来介入,也通过制度组织来施加影响。作为一种行为主体,在与跨国公司的市场较量中,国家参与到消费维权中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竞争力。作为一种制度组织,国家对消费维权进行介入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行政部门的干预来实现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物价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在消费维权运动中的一系列行动实质上是国家对市场失序的一种治理方式。恰如克雷顿(L.B.Creighton)指出的,消费者保护是政府以消费者名义所进行的对经济的一般元素的控制,通过政府干预实现。[19]

在“丰田召回事件”中,面对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轻慢和歧视,最终正是在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强烈回应和干预之下,丰田汽车公司才做出道歉和赔偿,消费者也才得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自2010年2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已开始监督丰田召回的全过程,先后多次约见了丰田汽车在中国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丰田公司就此次召回独缺中国内地做出完整解释,并确保我国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这一次召回事件,浙江省的反映最为强烈。因为浙江是汽车消费的大省,在中国市场被召回的7.5万辆RAV4丰田车中浙江省占全国的近十分之一。浙江省工商部门在这一事件中的态度也最为明朗和坚决,引起国内媒体的普遍关注与高度赞赏。根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15前夕发布《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在国内首次表明严正立场并采取五条应对措施,敦促丰田改进在华售后服务,并且还特别致函丰田公司,督促对方尽快履行问题汽车召回义务。在此压力下,一汽丰田首次作出应对,并派团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丰田汽车召回、赔偿等事宜进行会谈。正是这一系列的国家行动,改变了消费者在与跨国公司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使消费公民权有了伸张的可能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中指出:“消费维权也是一种国家战略”,“消费维权也是一种国家竞争力”。一方面,将消费维权视为“国家战略”的背后不仅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对消费者的尊重,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在经济发展战略和意识形态上的重要转型,即从以生产为中心,转向以消费为中心,还消费者以公民待遇,对消费公民权从国家高度予以确认和保障;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将消费维权视为一种“国家竞争力”,意味着国家从以往只注重全球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竞争,转向了对消费维权的重视,并将企业竞争和消费维权当作市场经济的一体两面,同时也对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重要性予以高度的重视。

(二)消费公民权的政治意涵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消费者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力量。然而,相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消费者无论是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谈判经验和能力,还是在利用各种法律机制和社会机制进行维权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尤其是对处于转型社会的消费者来说,由于社会制约和平衡力量机制的不完善,因此更加需要国家加以保护。[20]国家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或优先保护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大会1985年《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规定的一般原则。[21]这种制度原则体现了公民的消费权利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拥有受保障的合法性,而且也体现了公民作为消费者同作为生产者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消费者的诸多权利都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消费者天然地被赋予了政治平等的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形式看,尽管消费行为仅仅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但消费行为的实质却体现了消费者与国家政策、国家行为和政府职能的关系,是国家与市民的关系的具体体现。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消费行为更本质的并不是经济问题、私人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公共问题,故而,国家对于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22]

国家对市场失序的治理,一方面为消费公民权的实践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公民合法权益提供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而巩固了国家自身的合法性。国家介入消费维权的行动,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政治威望,改善国家管理部门的形象,也有助于密切国家与市民的联系,它实质上是国家与市民的一种隐性契约,即国家通过让渡消费的民生自由、提供消费的政治保障,转移作为一般性公民运动的消费维权运动的怨恨指向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既是消费者的靠山,也是消费者的联盟,他们有着共同的怨恨目标:消费者对跨国公司侵犯自身权益的不满以及国家对跨国公司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满。消费者需要国家的介入以争取维权的成功,国家也需要对市场的治理以挽回自身的威望和形象。

在“丰田召回事件”的早期阶段,国内媒体报道时常常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处理态度做比较,在号召向美国国会、交通安全部门的强硬态度学习的同时,纷纷指责中国官方的冷漠与不作为,批评中国在相关法制建设上的滞后。而随着召回事件的进展,国家质检总局和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主动介入到消费维权运动中,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国家这一积极参与和严厉回应的态度唤回了中国消费者维权的信心,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肯定与赞赏。在很大程度上,国家的这一系列行动巩固了自身作为消费公民权的保护人的角色,也提升了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和在全球市场中的国家竞争力。

四、消费者组织的匮乏与维权运动的困境

消费者维权运动发起的主体主要包括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组织,但人们在关注美国政府部门和民间消费者组织对丰田汽车公司施压取得成效的同时,却很少反思我国的民间消费者组织在哪里、为什么没有产生同样的力量。实际上,所谓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即是市民与非营利组织为增强消费者权利和社会福利而组织起来的力量。[23]原子化的消费者个体之所以投诉无门,最终又只能依赖国家的庇护才得以伸张自己的消费公民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一个非营利的消费者组织作为保障他们自身权利的代言人和推动消费维权运动的组织者。在“丰田召回事件”中,也正是因为民间消费者组织的匮乏,使得作为全球公民行动的消费维权运动陷入了只能接受国家庇护的尴尬境地之中。

(一)消费者协会:实践与局限

在西方国家,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大多数是通过社会机构和民间消费者运动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得以实现的。[24][25]如日本的消费合作社、家庭主妇联合会就是非常典型的且在消费者保护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民间消费者组织。一般而言,随着消费自主性的提升,消费者结社联盟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也会随之提升。从消费公民权的基本内涵来看,消费者亦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然而,在我国,虽然消费自主性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目前有影响力的消费者组织基本上只要有消费者协会一家,具有自我保护功能的非营利性民间消费者组织还没有产生。而且,消费者协会具有很浓厚的官方色彩,其生成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参与下由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成立,挂靠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下,其主要工作人员是由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这种半官半民、非官非民的暧昧身份,致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定位不清,资金来源模糊,无法从根本上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亦无法很有力地组织消费者开展维权自治运动。

客观地说,在缺乏其他消费者民间组织的背景下,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消费者协会的确在近20多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是因为其具有明显的官方性质,消费者协会在维权实践和自身发展过程中也碰到了种种问题,包括一些“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被企业“俘获”而成为企业的代言人,从而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的行为;在缺失监督情况下疏于管理和服务,导致服务质量较差;此外,由于制度限制,消费者协会不能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也影响了其对消费者运动的推动。[26]理论上,有组织地推动消费者集体行动是其宗旨所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之中,设计与实践的角色背离情况比较严重,消费者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名义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它们能够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获取物质利益。[27]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基本流失。因而,如何摆脱权力依附、改变混沌角色其自身面临着严峻的转型问题。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如何寻求或者建构一个能够代表自身利益、能够增强自身的消费权利和消费福利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亦是维权运动中的关键。

(二)消费者组织: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新空间

近年来,全球出现了非常重要的浪潮,即市场和国家以外大范围的社会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28]在中国,近些年也出现了许多有重要影响的非营利的组织机构,然而,为何在如此庞大的汽车消费市场领域中,却缺乏一个真正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营利性消费者保护组织?面对丰田公司等跨国集团的侵权事实面前,为什么中国消费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组织化的和制度化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运动,消费者的问题需要以消费者运动的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29]但在“丰田召回事件”中,我们所看到的“车主联盟”(或“车友会”)大多数是基于网络论坛或QQ群而聚在一起,倾诉各种不幸的遭遇,发泄对丰田公司态度的不满,但他们在空间上比较疏远,在组织上比较涣散。这与“业主委员会”等维权组织具有空间同一和组织有序等特征相比有很大的差别。而且,网络上对丰田汽车公司傲慢态度的谴责又极其容易演化成一场事关民族主义的争论。除了在网络上营造声势之外,“车友会”难以形成制度化的和持久有效的维权运动,在与厂家和经销商商谈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愤怒地诉诸法律,而在法律滞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又只能期待国家的出场。

那么,为什么在“公民—消费者”已拥有较大自主性的消费社会中却依然需要依赖国家行政和法律力量的庇护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呢?这些问题实际上都给我们重新审视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新的空间。或许,正如美国学者戴慧思所说的,国家鼓励消费,但是一旦涉及消费者要求他们的结社权利和社团自治时,国家就开始矛盾了。[30]国家宁愿一直成为公民的代理人和保护者,而不愿意通过培育公民社会自身的成长以抵制来自市场的权利侵犯,这与威权主义的国家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学术界存在着这样一个命题,即经济发展必然会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然而,在中国,事实可能未必如此。[31]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社会组织(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的控制并没有完全放开(如将消费者协会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面)。而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这种“溺爱”式控制,不仅约束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也对严重削弱了公民自主维权与社团自治的能力。因此,透过“丰田召回事件”中公民行动的困境,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中国“公民—消费者”的真正自主性有多大做出反思。

五、结语

在消费公民权的视野下,消费维权的基本目标是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福利。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运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因素,一是维权斗争的对象更多的是来自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二是制度缺失和监管缺失加大了维权的成本和对国家的依赖性;三是具有自我保护功能的非营利性民间消费者组织还没有产生。本文通过对2010年以来轰动全球的“丰田召回事件”中的市场失序、国家行动和消费者组织匮乏的分析,揭示了中国汽车消费者在维权运动中所遭遇到的尴尬境地。一般情况下,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能达到消费者增权的目的。[32]但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在市场实践中是增权还是去权更多地取决于制度供给和组织保障。尽管有学者指出,全球化削弱了国家权力对国内社会力量的控制,且给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控制制造了困难,[33]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国家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34]消费者的维权抗争并不会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从属关系构成任何挑战,也并没有在规则制定层面重塑国家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35]消费者增权的机制过分依赖于国家的制度供给实际上反映了消费者自主性的“不自主”,国家对消费者组织的控制也削弱了“公民—消费者”力量的成长。消费公民权的伸张困境需要我们审慎思考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扩张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崛起、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发现,消费者自主性的提升和消费者力量的增强是一个有待重新检视的命题。已有的相关研究中,消费者的自主性更多的是体现在市场选择和交换的自由上,它强化了私人自由和金钱的力量,[36]但这里的自主性并没有包含消费者公民性的成长。消费者力量的增强,更多的也是指向消费者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中的作用,而不是其社团自治的能力上,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力量只是体现了“市场的价值”,而不是“公民的价值”。公民的价值理应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如果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那又如何履行义务?因而,在中国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强调,消费者的自主性应该是公民权利的自主,消费者的力量应该是公民社团自治的能力。面对来势凶猛的全球化市场,我们亟须通过与国际接轨的立法来加强市场监督,保障公民—消费者的权利得到跨国公司尊重与平等对待。我们也迫切需要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土壤中,培育中国的民间消费者组织,国家在加强消费者增权方面的制度供给的同时,也要给民间消费者组织独立成长的空间,以此进一步推动消费者的公民维权行动,使消费公民权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真正得以伸张的一项公民权利要素。

(感谢中山大学王宁教授、香港大学吕大乐教授、上海大学张敦福教授等同仁的批评性意见。同时感谢张兆曙教授等多位同事在浙江师范大学第1期“青年学者学术沙龙”上的讨论与建议。)

注释:

①公民权,英文为“citizenship”,目前在汉语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译法:公民权利、公民资格、公民身份、公民性、公民,等等。本文在行文中主要使用社会学界较为公认的“公民权”这一译法。

②10多年前,公民权和消费是被置于公私对立的不同领域之中,但在今天,这两个领域之间互相渗透,越来越交融在一起。参见Frank Trentmann,“Citizenship and Consumption”,Journal of Consumer Culture,2007(7),p.147。

③这里有必要指出,在马歇尔的公民权的三个维度中,与民事权最直接相关的是法院,与政治权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与社会权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但是,本文是从消费这一权利要素来考察公民权的,在消费公民权的三个维度中,消费民事权体现的是公民消费的自由以及所拥有的合法消费权益,因而其最主要的实践领域是“市场”层面;消费政治权体现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合法权益受到制度的保障,其主要实践领域是“国家”层面;消费社会权体现的是消费者结社或联盟以同国家或市场进行有效协商来保护自身利益,与其联系最紧密的应当是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

④在西方有关消费者与公民权的文献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研究取向是关注消费的公民性(the civic side of the consumption)(参见Frank Trentmann,“Citizenship and Consumption”,Journal of Consumer Culture,2007(7);John Clarke,“Unsettled Connections:Citizens,Consumers and the Reform of Public Services”,Journal of Consumer Culture,2007(7))。他们非常强调公民消费者身份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国内学者王宁也讨论了消费者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关系,实际上是关于消费公民权中权利和义务的讨论。本研究亦注意到消费公民权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鉴于本文主要是讨论消费公民权中的权利遭受侵犯,因而更多的是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而较少涉及消费者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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