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1]2001年在《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研究(1927—1937)》文中研究指明宗教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自其产生以来,即一直在社会和人生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在阶级社会中,宗教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并制定各种宗教政策对宗教进行管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距离较近的历史时期,而且其宗教政策相对成形,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其成败得失,对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将不无启示。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的背景。民国建立之后,确立了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治腐败、社会动荡,宗教问题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对于基督教,北洋政府承认不平等条约,保护教会的特权,后期在民间的推动下,要求教会学校向政府立案。对于汉传佛教、道教,北洋政府制订法规,纵容寺产兴学运动,使汉传佛教、道教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同藏传佛教领袖建立联系,加强同西藏的关系。拉扰伊斯兰教代表人物,但不承认回族存在。在早期曾查禁民间秘密宗教,但后期对其发展基本失去控制。 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的管理机制。国民政府以经戴季陶、蒋介石儒家化了的叁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南京国民政府对宗教既要利用,又要改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法规,对宗教进行管理,其中影响较大,执行较彻底的是关于汉传佛教、道教的法规,而对基督教等教派制定的法规很少,执行也不严格。 第叁部分具体论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宗教管理行为及各宗教的反应。南京国民政府承认不平等条约,与基督教的政治关系较融洽,但为限制基督教的“文化侵略”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收效较大的是教会学校向政府立案问题。对于汉传佛教、道教,采取措施促进其近代化,但寺产兴学问题始终存在,时起时伏。对于藏传佛教,力图借助其与中央政权的传统联系,谋求政治解决西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通过回族军阀维持对青宁等省的统治,继续忽视回族的存在,对于民间秘密宗教,要求它们向政府立案,打击其中图谋不轨的教派。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总论,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的特点及局限性,评析其历史地位及影响。
刘思辰[2]2013年在《民国政府佛教管理政策研究(1912-1949)》文中研究指明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建立,中国的政治体制逐步走向现代化,政治体制的巨大变革也促进了中国宗教管理的近代化。佛教作为在中国传播最广泛,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自然成为民国时期政府监管的重点。笔者希望通过本研究,对民国时期政府的佛教管理政策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本文分四部分论述了民国政府对佛教的管理,第一部分概述了近年学界有关民国时期佛教管理政策研究的成果,即:重于对中央政策、法规的研究,轻于对地方政策及措施的研究;重于行政命令的研究,轻于对具体事件的研究。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民国政要对佛教的积极态度,例如: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热心佛教、并且常年食素;孙传芳,建立金光明法会,祈祷和平;熊希龄、戴季陶、朱子桥等人都是居士,并热心护法,在中央层面上,为佛教的发展扫清障碍。但是,在社会层面上,由于近代以来,佛教日趋迷信化,被进步人士视为封建残余。尤其是中华民国成立后,科学民主思潮在中国的推广,使佛教成为落后的象征,国内出现反佛运动,一次次庙产兴学浪潮席卷全国。面对这样的情形,佛教内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成立全国性组织、创办学校、积极救灾等。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政府处理佛教问题的具体政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多次下令保护佛教,严禁侵占庙产,但这种命令往往都是形式上的保护,缺乏实质的监督执行,因而收效甚微。政府还不断颁布法规,对日常佛事活动、寺庙财产进行管理,成为政府控制佛教的手段,引起佛教界的不满。此外,民国政府利用法规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并利用历史上与西藏政教领袖形成的传统友好关系,维护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本文还单独概述了民国政府对佛教中的迷信成分,尤其是借用佛教的名义开展的迷信活动进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稳定了社会治安。本文第四部分,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客观的评价了国民政府佛教政策的特点,同时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首先,在现代政治制度影响下,民国政府坚持信仰自由、政教分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借助宗教力量维护其统治,加强与藏传佛教的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再次,利用政治手段促进佛教的改良,推进了佛教的现代化;最后,由于内在和外在的多重矛盾,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对宗教的管理政策宽严不一。
徐百永[3]2007年在《国民政府治藏政策及其实施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疆,自元代被正式纳入我国版图以来,历代中央王朝和政府均十分重视对西藏的管辖和治理,尤其是清代,形成了一整套管理西藏的体系。但是至清末时,随着清王朝的日益衰败,英国对西藏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打开了西藏的大门。1911年辛亥革命后,西藏将清中央驻藏大臣、驻军以及汉人逐出西藏,致使形成了西藏地方与中央隔离的严重局面。自清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的政治关系首次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制定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力图突破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中央对藏原有的统属关系。但是,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国民政府除了勉强维持住了对藏的主权之外,对藏治权的施行与清代相比已不可同曰而语。本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章,对辛亥革命后西藏地方与民国政府中央的关系进行了简单地介绍与勾画,并叙述了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治藏政策的制定。从第二章至第四章,本文将国民政府的治藏政策分为叁个时期进行叙述。第二章,内容为国民政府治藏政策的制定及初步实施。国民政府设立了蒙藏委员会,专门管理西藏事务,通过派员赴藏、促成西藏在内地设立办事处,调解康藏纠纷,以及派遣黄慕松入藏致祭达赖喇嘛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国初年以来西藏与中央不正常的政治关系,促使西藏承认为中国的一部分。第叁章,包括两部分的内容,第一为国民政府在班禅喇嘛返藏事务上的政策和实施。国民政府秉持的以有限武力护送班禅喇嘛和平返藏的政策遭到了西藏地方的强烈抵制和英国的抗议,最终,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情势下,国民政府最终屈服于英国的干涉而功败垂成。第二为吴忠信入藏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国民政府在此问题上坚持固有主权不放弃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对藏治权,并在藏设立中央驻藏办事处。第四章,达札摄政继任后,改变了亲中央的政策,发动了中印公路事件、外交局事件、热振事件、驱汉事件等,使得西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恶化的边缘徘徊。在此时期,蒋介石发表了“民族一源论”,国民政府准备赋予西藏高度自治。然而直至最后,赋予西藏高度自治的决定仍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次。驱汉事件发生后,国民政府对藏施政宣告结束。从第五至第七章为本文的专题部分,分别从国民政府对藏宗教政策、经济贸易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等方面,横向考察了国民政府的治藏政策。第五章,论述了国民政府治藏宗教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如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进行熬茶布施活动、奖励汉藏僧侣进行交流、资助考取格西、加强对汉僧的登记和管理、优遇宗教领袖等,联络和增进了汉藏感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治关系的发展。第六章,叙述了国民政府对藏经济贸易政策。在每项政策的背后,都可以看到国民政府的政治考量。“以经促政”成为国民政府对藏经济贸易政策中的主轴,它也成为国民政府衡量和制定对藏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标准。第七章,对国民政府治藏文化教育政策进行了研究。考察了国民政府在西藏筹办的教育情况,并着重叙述了国立拉萨小学的创办及演变情况。第八章,为全文的结语部分。对国民政府治藏政策及实施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
李国栋[4]2006年在《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本研究充分利用历史文献资料,运用民族学理论和历史学的解释与分析、政治学的政策分析、比较与综合等研究方法,从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角度进行研究:以历史阶段的演进嬗变为纵线,按照中华民国从成立、发展到灭亡的过程,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系统地论述了民国政府实行的各项民族政策;并进行了观察、分析和比较研究,评述了其利弊得失及历史作用;有选择地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阐述了作者对民国政府民族政策的观点和看法,总结出一些能为当今所用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本研究包括绪论及十一章内容。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学界对民国政府民族政策的研究概况、存在问题,以及本研究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资料等;第一章主要内容为清末民初的民族问题与边疆危机,以及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些论争;第二章主要探讨孙中山民族思想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并进行了历史总结。第叁章内容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民族政策;第四章为北洋军阀政府的民族政策。第五章至第十章为南京国民政府政府的民族政策,分专题进行探讨。第五章主要探讨了蒋介石的民族主义思想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少数民族政治管理机构与制度;第七章主要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政治政策;第八章主要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及西北开发:第九章主要探讨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第十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第十一章是本文研究的一个总结,主要总结了民国政府民族政策的特点等。总的来说,本文探讨和揭示了民国政府实行民族政策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巩固国防、安定边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总结了民族政策体系中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具体政策之间及政策各层面之间的互动规律,从中归纳出为我们当今所用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李海杰[5]2018年在《民国时期湖北庙产纠纷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寺观庙产纠纷逐渐受到历史与宗教学界的关注,民国时期湖北是一个庙产纠纷多发的省份,但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本文以历史学、宗教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以档案文献为基础,结合地方志、报章杂志等其他史料,试图呈现民国时期湖北省佛道教庙产纠纷的复杂状况,考察民国政府宗教管理政策在湖北省的具体实施情况,展示近代中国传统宗教与国家、地方社会的互动图景。民国成立之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数十个针对佛道教的管理政策。表面上看来,民国政府将保护庙产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下达全国,势必会大大缓解各地的寺观庙产纠纷,但是,实际情况却跟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随着这些法令的不断公布、修订,社会舆论尤其是僧道界的质疑和反对声音一波接一波地强烈。全国各地的庙产纠纷不仅没有随着国家出台保护庙产的法令而消失,相反却愈演愈烈,有时甚至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民国湖北省的庙产纠纷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湖北寺观众多,加之近代以来在传统宗教整体上趋于式微的情况下,湖北的佛道教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故佛道教庙产纠纷频发。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中国的庙产纠纷多以佛教为主,但湖北发生的纠纷涉及道教的也占了相当比例,这与湖北为道教文化资源大省有关。因此,民国时期湖北的庙产纠纷既有那个时代的共性,也有自身的区域特点。论文注重实证研究,坚持用事实说话,主体部分对民国时期发生在湖北的各类庙产纠纷进行了梳理分析,具体包括:第一,普及义务教育背景下湖北省庙产兴学引发的纠纷。193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湖北省随后制定了《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关于教育经费问题,《大纲》规定:“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以十分之四作奉祀费,十分之六作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此令一出,湖北省的庙产纠纷集中出现,1936至1938年,湖北各地发生的庙产纷争案就多达二十余起。随着湖北成为抗战前线,这些纠纷才逐渐减少。第二,实施国民教育背景下湖北省庙产兴学引发的纠纷。1940年,为了配合新县制的实施,教育部决定推行国民教育。湖北省亦制定了《湖北省国民教育实施纲领》等一系列法令。为了解决国民教育经费问题,教育部曾颁发《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基金筹集办法》,规定“国民学校之基金由保筹集之”并“劝勉当地寺庙祠会捐拨财产”,并为各类寺庙制定了不同的捐产标准。此后的1941至1943年,湖北省各地的庙产纠纷再次集中出现。第叁,清理公产背景下的庙产充公。庙产纠纷除兴办教育之原因外,也与湖北省的公产清理政策有很大关系。湖北省早在民国元年(1912年)就先后在汉口和武昌成立了公产清理处,1928年6月改为公产经理处,并在1932年又改为公产清理处。公产清理机构成立之后,各地便开始着手实质进行,一些地方的寺庙财产,时时被划为公产而予以没收,从而引发了不少庙产的纷争。第四,出于慈善公益原因的庙产提取。民国时期,因为《监督寺庙条例》等中央颁布的法令文件,明文规定了寺庙有以其财产办理慈善公益事业的义务。这项规定在地方的执行过程中,往往超出了其法律边界,庙产似乎成了可以任意提调的一项公共财产。在武汉、襄阳等地,时时发生因慈善公益等目的而强行提调庙产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争执。第五,其他性质的庙产纠纷。民国时期,湖北省主要发生除前述种种原因而对庙产的强行提取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外,其他性质的庙产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一般的寺观继承权之争、寺观住持之争等。民国政府为实现宗教管理法制化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且,宗教管理法规在民国时期得到了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寺观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发展教育、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的急迫性和国家财政的短缺,民国时期所制定的这些宗教管理法规,既宣称保护庙产,又强制寺观用庙产办理社会公益事业。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民国宗教管理的一种张力,同时,也是各地庙产纠纷不断爆发的法律根源。此种现象的出现,既有特定的社会原因,也说明当时的宗教政策和法规尚有不完善之处,并折射出宗教问题的复杂性。还需注意的是,除了纠纷以外,很多佛道人士能够依法积极主动将庙产拿出来办学,为中国近代教育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贡献,后人对此应当表而出之,加以肯定。民国时期湖北省佛道教的庙产纠纷反映了当时中国传统宗教的实际生存境遇,它是晚清以来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调适的一个侧影。而如何发挥宗教管理法制化的作用,宗教界如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利益,佛道人士如何更好地进行自我修持,端正教风,等等,诸多在当时就呈现出来的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陈显[6]2007年在《民国政教关系互动的演变(1924-1933)》文中提出自十九世纪初基督教传入中国以来,由于文化冲突、民族矛盾等种种复杂的原因导致中国士绅及民众的反教。教会由于拥有传教条约的特权,政府处理教案时不得不偏向教会一方,这不仅引起了更多的教案,也使基督教成为凌驾于政府之上的宗教。基督教也被视为西方对中国侵略的一部分。国民革命是以对外打倒帝国主义,对内打倒北洋军阀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基督教被视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而成为革命打击的对象,在革命军和群众运动的冲击下教会遭到严峻的挑战。与西教士对革命的恐惧、疑虑、消极的态度相比,中国信徒更多的是赞成革命。他们借革命时期传教士的离开或转交权力的机会加快了中国教会本色化的进程。而国民党的领袖、军人、学生和工农群众参与反教运动,表明基督教享受特权的条约体制受到空前的挑战。然而,作为革命领导者的国民党内部对基督教的态度有很大的分歧。反教者认为基督教是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无论其教义还是组织都应被打倒;护教者则强调宗教自由的原则,虽然也承认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但认为其教义与革命并不违背。双方共同点在于基督教不能超越于政府之外,应服从中国的国家利益。南京国民政府通过谈判,改订新约,收回部分主权。同时,国民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教会团体的管理和约束,国民党也极力用叁民主义排挤宗教的影响力,力图使教会的教育、医疗等事业摆脱宗教色彩,对其采取限制和利用的政策。传教士对于政府的强力介入感到宗教自由受到侵犯,但主张本色化教会的中国信徒接受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宗教自由。教会对政府的管理逐渐由抵制到勉强接受,二十世纪叁十年代后,教会参与到政府的各种社会运动中来了。总之,从国民革命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初期,由于时势变化,基督教与政府形成了新的和谐共处的关系。
朱纲领[7]2016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族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是指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人1927年在南京建立,于1949年败退台湾,统治中国大陆二十二年时间的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在实际有效管辖(指1928年——1947年)内蒙古地区的十九年时间里制定了旨在促进内蒙古地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各项政策。本文阐述了作者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治蒙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试图总结一些能为当今借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本文包括绪论共六章内容。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史学界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治蒙政策的研究概况,以及本研究的意义、内容、方法、史料等。第一章主要内容为梁启超、汪精卫、吕思勉、费孝通等人有关民族问题的思想和主张,南京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理论来源即孙中山和蒋介石的民族主义思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管理内蒙古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委员会。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治蒙政策的各个方面。政治上,中央政府在内蒙古地区改省设县、允许内蒙自治;经济上,向内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放垦蒙地;教育上,制定并实施叁民主义边疆教育计划;宗教上,民众信教自由、加强宗教管理。第四章探讨了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在东蒙地区的蒙旗复员及其在内蒙古地区统治的结束。最后为结语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内蒙古地区民族政策作一总结。总之,本文试图详细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治蒙政策的各个方面,及其稳定内蒙古地区社会、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民族政策体系中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各具体政策之间的关系,从而归纳出能为我们当今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张运祥[8]2013年在《民国时期新疆地方政府的伊斯兰教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疆自古以来作为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执政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处理好新疆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以巩固和维护自身的统治。在这一前提下,新疆在民国时期先后经历了杨增新(1912—1928)、金树仁(1928—1933)、盛世才(1933—1944)和国民党政府(1944—1949)的统治,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个时期的执政者都必须面对现实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并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因此,作为与新中国最为接近的民国时期,研究其宗教政策,总结其利害得失,对我们在新时期处理好新疆的宗教问题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很深的借鉴价值。本文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主政人物的相关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力图还原历史本来面目,得出其处理新疆伊斯兰教与信教群众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宗教政策对整个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最后总结出民国时期新疆地方政府伊斯兰教政策的特点。时间跨度上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期。文章在此基础上共分为四个个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第二章)从一个大的历史背景的角度对清末民初的新疆社会民族宗教问题进行了概括,因为要研究一个执政者所推行的政策,就必须把它放在一个客观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所以首先要对当时的新疆社会做一个总体概括,尤其是当时客观存在的宗教问题;第叁部分(第叁、四、五、六章)对民国各个时期政府执政者的伊斯兰教政策进行具体介绍和分析,按照时间的顺序,通过对杨增新、金树仁、盛世才、吴忠信和张治中这五个历任者的伊斯兰教政策加以论述,总结出其宗教政策的功过得失及其对新疆历史的影响。总的来说,民国时期新疆地方政府的伊斯兰教政策是站在其政治统治的功能上加以施行,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第四部分(结论)指出,民国时期新疆地方政府的伊斯兰教政策虽然从总体上看维护了边疆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但是我们评述一个历史人物需要把他放到当时所处的客观历史环境中去辩证地看待,因此我们在看到历任执政者的伊斯兰教政策所表现出来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其封建性、独裁性和局限性。从中得出对当今中国宗教政策的启示,实现政府政治统治功能和人民宗教信仰之间的和谐。
袁荷[9]2017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研究(1927~1949)》文中认为文化政策是代表一定阶级的执政党或政治集团的文化利益与要求在政治层面的反映,直接体现了这些政治势力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文化意志。文化政策与文化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十分密切,执政党或政治集团通过文化政策直接干预文化发展,影响相应时期的文化建设内容、文化发展规模、文化繁荣程度以及文化未来走向,甚至成为一个国家整体建设成就、拥有国际地位乃至民族兴衰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南京国民政府是形式上统一现代中国的合法政权,其文化政策是影响现代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现代中国文化转型中的助推力或反作用力。1927~1949年间,从政权建立初期的党内纷争、党外异见,到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再到战后统一全国的政权争夺,南京国民政府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政治、经济、军事、农业等一些列国家建设措施的同时,也较为积极地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建设,以叁民主义为国家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以文化统制为国家文化政策的主要手段,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文化政策决策机关,以法律法规为文化政策的施行保驾护航,发动了多项文化运动,开展了多种类型的审查,也进行了一些积极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代中国文化的转型与发展。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与施行,本文从五个部分入手,探讨其文化政策的时代特色与阶级属性,探查南京国民政府如何在政局动荡和列强侵略的复杂环境下开展文化建设,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核心文化认同和民众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本文在引言中详细阐明了选题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路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关键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了解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形成的社会背景、历史基础以及现实前提的基础上(第一章),对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方针、目标以及施行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及其职能的进一步考察(第叁章);探讨南京国民政府具体推行的文化活动,包括以叁民主义打造的多项文化运动,以“审查”为名的多项钳制活动,以及在宗教信仰、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措施等(第四章),形成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成效的严密论证,挖掘隐藏在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制定与推行背后的一些因素,揭示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化政策因拉大了国家文化核心认同与民众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导致政策失败,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结束大陆统治的重要原因。为了形成结构清晰、逻辑分明的严密性论证,本文涉及了历史学、政治学、文化学、艺术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采用文献研究、结构——功能分析、对比研究等方法,塑造了一个立体的,多维度的文化政策研究路径。
唐雁超[10]2010年在《民国新兴道门的生长环境及其演变,1912-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史的发展引导研究者将目光转向社会群体和下层民众,让历史研究者能够更加关注人的本身。近二十年来,学界对宗教的关注和讨论比较多,宗教研究大有兴盛之态,相关的宗教结社、民间信仰等相对边缘的研究方向也获得了很大的拓展和深入。本文作为对宗教结社的一项研究,立足于民国时期(1912年—1937年)各方面力量在历史进程中对道门团体的影响,试图从社会整体演变视角下给出自己对于民国道门历史的解读,同时以道门为媒介,反向追溯,得出对于民国时期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的一些新认识。不论在政府组织构成还是社会控制方面,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之间都有着很多截然不同或者一脉相承的成分。北洋政府时期,民间团体组织和私人结会结社活动相当活跃,一方面得益于官方的认可,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源于北洋政府各自为政和混乱的权力交替造成的政治真空,这种局面使得各方政治势力对于加强社会控制毫无余力。正是由于当时的政府服务、保护和控制几乎停滞,北洋政府统治的十余年时间才成了道门团体发展的黄金时期。国民党执掌权柄之后,各方势力达成和解,进入相对统一稳定的和平状态,于是国民党加强社会控制的野心逐步膨胀,随着中央政权力量的逐步积聚和释放,社会团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就被一步步压缩了。在思想文化方面,现代化思潮主导下的反宗教和反迷信潮流早在民国初期就有了浩大的声势,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后,为了重塑现代化的国民,实现训政纲领,国民政府主导了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在重重的社会改造运动完成之后,道门团体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也被逐步改造了,尽管如此,塑造现代化国民的努力并未获得完全的成功,“迷信”也从未真正消失。
参考文献:
[1]. 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研究(1927—1937)[D]. 徐峰. 山东师范大学. 2001
[2]. 民国政府佛教管理政策研究(1912-1949)[D]. 刘思辰. 四川师范大学. 2013
[3]. 国民政府治藏政策及其实施研究(1927-1949)[D]. 徐百永. 陕西师范大学. 2007
[4]. 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策研究[D]. 李国栋. 兰州大学. 2006
[5]. 民国时期湖北庙产纠纷研究[D]. 李海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8
[6]. 民国政教关系互动的演变(1924-1933)[D]. 陈显.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7].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族政策研究[D]. 朱纲领. 云南师范大学. 2016
[8]. 民国时期新疆地方政府的伊斯兰教政策研究[D]. 张运祥. 新疆师范大学. 2013
[9].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研究(1927~1949)[D]. 袁荷.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7
[10]. 民国新兴道门的生长环境及其演变,1912-1937[D]. 唐雁超. 山东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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