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的案件情节很难确定,这既模糊又难以确定_牟其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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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继与俄罗斯之间众所周知的飞机业务合作之后,1994年,南德集团展开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联合研制、发射、经营卫星的业务,急需大量的资金,但南德作为非国有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直接通过贷款融到充足资金几乎不可能。

1995年夏天,经夏宗琼介绍,牟其中认识了澳大利亚X.G.I集团代表何君。何君为了能通过南德联合开发俄罗斯的卫星业务,表示愿意利用X.G.I与中国长期的进出口业务帮助南德“吸取境外资金”,方式是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贴现后获得资金,然后借款给南德使用。于是经过商讨,双方于1995年8月8日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简称“八八”协议)。

因X.G.I集团与国内长期有贸易往来,所以协议约定由X.G.I集团协助南德进口产品。具体方式是在湖北省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南德没有进出口权),协议强调在X.G.I集团提供开证担保的情况下,由这家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南德则负责支付开证费、代理费及担保费等各种手续费。牟指派姚红具体负责协议的跟踪和执行。

随后,何君找来境外的香港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即进口业务中的境外出口方),由它提供开证所需要的各种单据,同时也负责在香港贴现资金,然后扣除各方手续费之后将余款汇入南德公司的账户。“八八”协议签订之后,8月14日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开出第一张信用证,随着信用证的连续开立并贴现,南德卫星业务所需的资金就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得到了解决。

突变

就在“八八”协议执行不久,何君背着南德单方面撤出了X.G.I的担保,又以南德的名义要求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贵阳交行李建平于1995年9月20日开出了第一单1040万美元的见证书(担保函),而这时候,贵阳交行还没有和南德签订任何担保协议。贵阳交行的主动介入,改变了“八八”协议的初衷,也致使牟其中最终失去了对业务性质的控制。

到1996年7月,贵阳交行共开出了20多张见证书,均得到湖北中行的认可。那么交行为什么愿意主动为南德提供担保?据交行李建平写给上级的报告,他一方面认为这是吸收外汇存款的新方式,并打算“发表文章推广”(当时有个背景:信贷收紧之后,交总行开过会,发动大家开辟新的业务);另外一方面还可以赚取担保费。但这种方式需要找信誉好的企业,他当时认为南德的信誉很好,所以等于找南德来作为“探索试点”。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对南德来说至今还是一个谜。

就在牟其中发现担保被更换后,立即与何君交涉,指出何违反了“八八”协议,中途改变担保,要求其重新承担担保责任,回到“八八”协议框架上来。牟在1996年7月1日给姚红发出指示信:“第一次开始操作时,何君是担保方,收了担保费,中途变更,是挟持行为,今天回想起来要警惕。”

另外,为避免被人诬陷诈骗担保,1996年2月4日,在南德集团的年度工作会议上,当贵阳交行李建平找到牟的时候,牟补签了担保协议。李要求牟将签字日期倒签到1995年9月21日,理由是当时已为南德开出了担保。南德随即给贵阳交行支付了担保费。李建平还详细询问了南德的卫星收益情况,并取走了资料。南德后来在5月以前将公司持有的满洲里几平方公里的土地使用证作为反担保交给了贵阳交行。

南德在卫星业务上共计投入2200余万美元,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共同发射并经营的航向卫星(用于电视直播)2号,最后于1995年11月18日发射成功。随后连同航向卫星1号,一起租给了俄罗斯桥公司,租金为每年1200万美元,南德占42%的股本。该卫星1996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预计寿命12年,至今还在正常营运。南德本来认为卫星出租后的收益足以返还由X.G.I集团变相借给南德的所有外汇,但租金需要逐年收取,而此时信用证开证的担保风险已经转嫁给了国内银行,还款期限已迫近。

于是牟在1996年2月大年初一奔赴美国,以最快速度与美国大安银行董事长周建中谈妥了卫星股权抵押一事,大安银行愿意以2500万美元的价格接受南德的卫星股权。价格敲定后,1996年3月18日,老牟准备再度赴美办理最后的抵押手续,结果在出境时护照被扣压,牟被“边控”,理由是“奉上级指示”。之后牟还想了各种办法,但均告失败。可是还款告急,无奈之下,南德于1996年8月将持有的卫星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作方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连同半年的租金,最后只收回资金1450万美元。

同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湖北中行信用证项下垫付的资金大量来自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的申请,认为情况异常,于是展开了对湖北轻工的调查,轻工则紧急通知南德补签与轻工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这时牟才知道陆续到账的美元是通过湖北轻工开立的信用证套汇出来的。姚红和牟臣反复向牟说明,轻工套汇并不违法,只是违规,牟考虑前期蒙轻工帮助,为避免轻工遭受处罚,应帮其分担责任。于是赶在1996年9月底“补签”了一系列和轻工之间的代理协议与分代理协议,其中包括落款分别为1995年7月1日和3日的1.5亿美元代理进口协议(简称7月协议)。而实际在该业务进行一年中,南德与轻工还不曾有过任何往来。(据湖北轻工该业务经办人王旭东口供记载,轻工与南德的第一次接触是在1996年7月间,而在涉及南德业务之前,何君已经与轻工做过两单业务,一笔160多万港元、一笔380多万美元,是澳华自己的业务。)

这时候,曾被牟其中开除的南德员工吴戈著的《大陆首骗牟其中》一书出版,致使南德投资项目备受阻力,投资无法兑现收益。出售卫星股权的资金部分归还欠款之后,还是陷入了还款危机。湖北中行因为知道轻工是代理南德开证,所以不断催促南德还钱。1996年9月,牟来到湖北中行,表示希望能够延期付款,并写下付款承诺。

在牟的卫星还贷计划和恢复X.G.I担保计划失败之后,牟其中只得要求贵阳交行先履行担保承诺。并在1997年3月,分别向湖北中行、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发出倡议书,倡仪召开四方联席会议进行对账,分清职责。但除交行之外,均未得到回应。

而由公安部二局和湖北公检法组成的专案组,在对南德经过一年有余的调查之后,对这起融资案首次得出了“不涉及刑事犯罪”的结论。

湖北中行在垫资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加上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全国开展“外汇严打”,于是在1997年8月将南德、湖北轻工、贵阳交行3家一起告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湖北高院于199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债务民事纠纷,中行按照法律关系排序,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在这起民事诉讼案中南德被列为第3被告。南德为了表示还款诚意,立即汇了10万美元到湖北高院,至今这笔钱还留在高院的账户上。

民事转刑事

至此,本案还根本未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的刑事犯罪问题。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民事开庭之后,判决迟迟下不来,致使南德经营大受影响。于是南德开始向有关部门写报告,希望能够尽快结案,比如1997年12月上交的《关于南德所谓假进口一事的真实情况报告》。

1998年3月4日,牟臣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3月9日,姚红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4月17日,牟波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因为“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先后被抓,南德公司“人心惶惶”,但却没有任何人来找牟其中正面调查。

于是牟在1998年3月10日再次上交了一篇《关于请求正面调查南德尽快结论的报告》,报告中主动表示希望接受审查。但是由于没有“正规的上诉渠道”,“正常的组织程序也管不到”,所以南德只有通过朋友将报告分别递交给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书记处、公安部。多次递交的报告均没有回应,至今也无从知晓到底有关部门是看到不回应,还是根本没看到。

1998年6月,南德收到湖北高院3月份的民事裁定书,称“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裁定“中止诉讼”,于是,原本为一起民事纠纷的案件就这样变成了刑事案件。

1999年元月7日,牟其中、夏宗伟在北京街头被刑事拘留,拘留时拘留证上的“拘留原因”一栏空白,落款没有公章,同年2月8日被逮捕。

1999年10月12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起诉南德集团。

1999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从民事纠纷时的3家变成了1家,南德从原先的第三被告一步“升格”为第一也是唯一被告方。被告人分别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为期仅一天的庭审匆匆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据律师当时透露一星期后宣判,而结果是拖到了2000年5月30日才正式宣判。

判决指认:“……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获取总金额75074004.1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损失人民294752166.83元。”

法庭以此为主要事实依据,判处被告单位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牟臣有期徒刑3年;牟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夏宗伟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之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姚红、牟臣、牟波没有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牟其中于2000年9月1日被投入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湖北中行在一审后“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并表示,“刑事判决与中行无关,分行已将宣判结果向北京总行汇报,以便共同研究下一步的行动。”显然,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湖北中行的“实际损失”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原先4方之间的“债务纠纷”民事诉讼案的审理,在刑事结案之后再度展开。湖北高院指定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峰回路转?

2001年11月27~30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中行起诉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就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与刑事审理不同的是,这一次审理历时4天,被告均有充足的辩护自由。

2002年1月23日,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宣布,经审理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据此判决湖北中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贵阳交行对此判决不服,于2002年2月5日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28日再次进行了历时两天的公开庭审。7月12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同时还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显然,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产生分歧,一件非此即彼的事情被同一家法院分别认定了两个相反的事实。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刘兴诚律师认为:“这显然是违反常理也违反法理的,必有一个是错判,仅只从法院两次审理的认真程度上来看,刑事错判的可能性都更高。”

贵阳交行对于湖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02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一年多过去了,湖北高院仍未审理。

2003年1月18日,受南德集团理事会委托,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等4位著名法学专家,依据大量相关材料,对牟其中刑事案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对于民事终审裁定所言“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专家们的看法是:“实际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恰当的理由对南德集团另行起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南德集团暨牟其中不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两次民事审理以及专家的意见,让牟其中重拾信心,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委托夏宗伟写下包括证据附件在内厚达151页的申诉书,递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抄送给中央10多个部门。

目前,牟其中仍因为信用证诈骗罪的罪名被关押在湖北省洪山监狱。自1999年元月7日开始,他失去自由已经整整5年了。这是牟其中此生第3次入狱,前两次均被平反出狱。那么这次,牟还能否峰回路转,劫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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